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0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0三號、第六二0九號、第七一一八號、第七一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私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詎其不思悛悔,復基於販賣私菸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而販賣等概括犯意,明知明知「DAVIDOFF」、「555」、「MILD SEVEN」、「SEVEN STARS」、「CASTER
MI LD」及「長壽」等香菸商標圖樣,分別為瑞士商大衛朵夫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即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而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類,並為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菸,均不得販賣,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下旬某日,明知二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之上述廠牌商標圖樣之香菸,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私菸,竟以每條香菸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至一百元不等之代價販入,自同月三十日起,連續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以每條香菸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聲請書誤載為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上址為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稽查人員會同警方查獲如附表(一)所示私菸,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另在前址復經臺北縣政府財政局稽查人員會同警方再查獲如附表(二)所示私菸。
二、證據:㈠被告警詢及偵查中自白;㈡告訴代理人丙○○、丁○○、甲○○警詢陳述;㈢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㈣查獲現場照片及查獲物品照片影本;㈤扣押物品目錄一覽表;㈥贓證物品清單:㈦商標註冊證;㈧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北府財金字第○九三○一一一五一四號函;㈨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總監關家莉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鑑定函;㈩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鑑定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臺菸酒字第○九三○○○二九二二號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臺菸酒字第○九三○○○三七九一號鑑定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及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鑑定函。
三、按於被告乙○○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修正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法修正後,同條前段對於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予以除罪化,改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新修正菸酒管理法依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然行政院迄未公告施行日期。是以,新修正菸酒管理法尚未生效,要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自仍應適用修正前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均合先敘明。核被告販賣私菸之行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罪,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販賣私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之私菸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斷。此外,其前於八十四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其有二種加重事由,併應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私菸以獲取不法利益商品之行為,非但侵害數被害人之商標,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令民眾對該商品價值判斷混淆,紊亂市場交易對該商品之評價,影響主管機關對於菸品之管理,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另兼衡其犯罪動機係因家境困難,為謀生計,及其犯罪手段、犯罪時間、所得利潤、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菸,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固改以諭知沒收或沒入,然修正之新法尚未施行,誠如上陳,自應併依修正前之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 敏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 蟾 苓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附表(一):
┌──────┬──────────────┬───────┬─────┐│編 號 │仿冒品名 │數 量(包)│ 備 註 │├──────┼──────────────┼───────┼─────┤│ 一 │長壽白軟包淡菸 │柒拾壹包 │送驗壹包 ││ │ │(聲請書誤載為│ ││ │ │柒條) │ │├──────┼──────────────┼───────┼─────┤│ 二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 │貳佰陸拾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貳拾陸條) │ │├──────┼──────────────┼───────┼─────┤│ 三 │長壽黃硬盒菸 │肆佰肆拾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肆拾肆條) │ │├──────┼──────────────┼───────┼─────┤│ 四 │CASTER MILD │叁佰壹拾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叁拾壹條) │ │├──────┼──────────────┼───────┼─────┤│ 五 │DAVIDOFF │壹佰零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壹拾條) │ │├──────┼──────────────┼───────┼─────┤│ 六 │MILD SEVEN │壹佰肆拾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壹拾肆條) │ │├──────┼──────────────┼───────┼─────┤│ 七 │555 │貳佰陸拾壹包 │同右 ││ │ │(聲請書誤載為│ ││ │ │貳拾陸條) │ │└──────┴──────────────┴───────┴─────┘附表(二):
┌──────┬──────────────┬───────┬─────┐│編 號 │仿冒品名 │數 量(包)│ 備 註 │├──────┼──────────────┼───────┼─────┤│ 一 │長壽白軟包淡菸 │貳佰肆拾包 │聲請書漏將││ │ │ │送驗壹包計││ │ │ │入 │├──────┼──────────────┼───────┼─────┤│ 二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 │壹佰陸拾包 │同右 │├──────┼──────────────┼───────┼─────┤│ 三 │長壽黃硬盒菸 │貳佰柒拾包 │同右 │├──────┼──────────────┼───────┼─────┤│ 四 │CASTER MILD │柒拾包 │同右 │├──────┼──────────────┼───────┼─────┤│ 五 │DAVIDOFF(黑) │壹佰貳拾包 │同右 │├──────┼──────────────┼───────┼─────┤│ 六 │DAVIDOFF(白) │貳佰肆拾包 │同右 │├──────┼──────────────┼───────┼─────┤│ 七 │SEVEN STARS硬盒 │伍佰陸拾包 │同右 │├──────┼──────────────┼───────┼─────┤│ 八 │SEVEN STARS │壹佰貳拾包 │同右 │├──────┼──────────────┼───────┼─────┤│ 九 │SEVEN STARS淡菸 │壹佰捌拾包 │同右 │├──────┼──────────────┼───────┼─────┤│ 十 │SEVEN STARS │壹佰柒拾玖包 │ ││ │SELECT │(聲請書誤載為│ ││ │ │壹佰陸拾捌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