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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26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簡字第二六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三○九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七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英商雅達煙草有限公司、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各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竟基於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上旬起,以每條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元至一百九十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入使用仿冒上開商標之香菸後,並自同年一月五日起,在臺北縣土城市○○路○○○號旁加蓋鐵皮屋之「卡拉OK」內,以每條一百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賺取價差牟利,期間共已售出約二百條。嗣分別於同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及同日下午四時十五許分許,為警在上址及其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五樓住處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使用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日商傑太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國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乙○○、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指訴明確,此外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三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五紙(以上均為影本)、菲利普莫里斯臺灣分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菸酒菸字第○九三○○○三六三七、○九三○○○三六三八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JTZ0000000000、JTZ0000000000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營字第○五○、○五一號函(以上均為影本)、估價單各乙紙及查獲現場照片十六幀附卷可稽,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之數量、時間長短,及犯罪後坦承犯刑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印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菸類,屬於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菸,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私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上開使用仿冒商標之私菸,因認所為另涉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嫌。惟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九二二一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九三○○二五九四九號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業已廢止販賣私菸之刑事罰責,改為行政罰鍰。被告販賣如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雖屬私菸,然無從依現行菸酒管理法論以刑罰,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宏 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淑 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商標註冊證號│ │ ││編號│商標權人 ├──────┤ 專 用 商 品 │ 專 用 期 間 ││ │ │商標名稱 │ │ │├──┼──────┼──────┼────────┼─────────┤│ 一 │瑞士商大衛朵│正商標: │菸、煙草及其他應│自七十四年三月十六││ │夫公司 │二五五○三六│屬於本類之一切商│日至九十四年三月十││ │ ├──────┤品 │五日 ││ │ │Davido│ │ ││ │ │ff │ │ │├──┼──────┼──────┼────────┼─────────┤│二 │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 │菸、菸草、香煙、│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六││ │有限公司 │一○三八六一│雪茄、煙斗、濾嘴│日至一○一年四月十││ │ │○ │、煙灰缸、打火機│五日 ││ │ │正商標: │ │ ││ │ │九九六○二一│ │ ││ │ ├──────┤ │ ││ │ │長壽Gent│ │ ││ │ │le及圖 │ │ │├──┼──────┼──────┼────────┼─────────┤│三 │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 │菸、菸草、香煙、│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六││ │有限公司 │一○三八六○│雪茄、煙斗、濾嘴│日至一○一年四月十││ │ │九 │、煙灰缸、打火機│五日 ││ │ │正商標: │ │ ││ │ │九九六○二一│ │ ││ │ ├──────┤ │ ││ │ │Gentle│ │ ││ │ │及圖 │ │ │├──┼──────┼──────┼────────┼─────────┤│三 │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 │菸、菸草、香煙、│自九十二年三月十六││ │有限公司 │○一○三八六│雪茄、煙斗、濾嘴│日至一○一年十月三││ │ │○三 │、煙灰缸、打火機│十一日 ││ │ │正商標: │ │ ││ │ │○○一九四七│ │ ││ │ │八三 │ │ ││ │ ├──────┤ │ ││ │ │臺灣菸酒股份│ │ ││ │ │有限公司標章│ │ │├──┼──────┼──────┼────────┼─────────┤│四 │臺灣省菸酒公│聯合商標: │菸、菸草及其他屬│自七十一年十一月一││ │賣局 │四九九九三五│本類之一切商品 │日至八十一年十月三││ │ │正商標: │ │十一日;嗣經二次核││ │ │一九四七八四│ │准延長至一○一年十││ │ │ │ │月三十一日止 ││ │ ├──────┤ │ ││ │ │長壽及圖LO│ │ ││ │ │NG LIF│ │ ││ │ │E │ │ │├──┼──────┼──────┼────────┼─────────┤│五 │臺灣菸酒股份│聯合商標: │煙草、煙具、火柴│延展期間自九十二年││ │有限公司 │一○三八六○│ │三月十六日起至一○││ │ │七 │ │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 │正商標: │ │ ││ │ │一九四七八四│ │ ││ │ ├──────┤ │ ││ │ │長壽及圖 │ │ │├──┼──────┼──────┼────────┼─────────┤│六 │臺灣省菸酒公│聯合商標: │菸、菸草 │延展期間自九十一年││ │賣局鄭世津 │○○四九九九│ │十一月一日起至一○││ │ │三五 │ │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正商標: │ │ ││ │ │○○一九四七│ │ ││ │ │八四 │ │ ││ │ ├──────┤ │ ││ │ │長壽及圖(四│ │ ││ │ │)LONG │ │ ││ │ │LIFE │ │ │├──┼──────┼──────┼────────┼─────────┤│七 │瑞士商菲利普│正商標: │菸、菸草 │自七十三年三月十六││ │莫里斯產品公│二三八七○六│ │ ││ │司 ├──────┤ │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 │ │MARLBO│ │三十一日 ││ │ │RO │ │ │├──┼──────┼──────┼────────┼─────────┤│八 │瑞士商菲利普│正商標: │菸、菸草、香煙 │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六││ │莫里斯產品公│五八六○五八│ │日至九十五年四三十││ │司 ├──────┤ │日 ││ │ │MARLBO│ │ ││ │ │RO │ │ │├──┼──────┼──────┼────────┼─────────┤│九 │英商雅達煙草│正商標: │煙、煙草、香煙 │延展期間自民國九十││ │有限公司 │七四八二二八│ │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 │ ├──────┤ │○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555 │ │ │├──┼──────┼──────┼────────┼─────────┤│十 │日本香煙產業│正商標: │香煙、捲菸紙、煙│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 │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七八二二│斗、濾嘴、煙管、│十六日至九十九年七││ │ ├──────┤煙盒、煙架、雪茄│月十五日 ││ │ │CASTER│切割器、煙袋、打│ ││ │ │ │火機、打火石、煙│ ││ │ │ │灰缸、火柴等 │ │├──┼──────┼──────┼────────┼─────────┤│十一│日本香煙產業│聯合商標: │香煙、捲菸紙、煙│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股份有限公司│八七九一○二│斗、濾嘴、煙管、│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 │ ├──────┤煙盒、煙架、雪茄│三十日 ││ │ │MILD S│切割器、煙袋、打│ ││ │ │EVEN │火機、打火石、煙│ ││ │ │ │灰缸、火柴 │ │├──┼──────┼──────┼────────┼─────────┤│十二│日本香煙產業│聯合商標: │香煙、捲菸紙、煙│自八十九年七月十六││ │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七八三一│斗、濾嘴、煙管、│日至九十五年六月三││ │ ├──────┤煙盒、煙架、雪茄│十日 ││ │ │MILD S│切割器、煙袋、打│ ││ │ │EVEN │火機、打火石、煙│ ││ │ │ │灰缸、火柴 │ │├──┼──────┼──────┼────────┼─────────┤│十三│日本香煙產業│正商標: │香煙;菸草、菸;│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六││ │股份有限公司│一○五五一七│菸具(非貴重金屬│日起至一○二年八月││ │ │六號 │);火柴 │十五日 ││ │ ├──────┤ │ ││ │ │Silver│ │ ││ │ │Starle│ │ ││ │ │t │ │ │├──┼──────┼──────┼────────┼─────────┤│十四│日商香菸產業│正商標: │香煙;菸草、菸;│ ││ │股份有限公司│三二九九八五│菸具(非貴重金屬│ ││ │ │號 │);火柴 │ ││ │ ├──────┤ │ ││ │ │Seven │ │ ││ │ │Stars │ │ │└──┴──────┴──────┴────────┴─────────┘附表二:

┌───┬──────────────────┬────┬─────┐│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單 位 │扣案數量 │├───┼──────────────────┼────┼─────┤│ 一 │MILD SEVEN香菸 │ 包 │ 六○八六 │├───┼──────────────────┼────┼─────┤│ 二 │MILD SEVEN Lights香菸│ 包 │ 一二五 │├───┼──────────────────┼────┼─────┤│ 三 │Seven Stars香菸 │ 包 │ 六○六 │├───┼──────────────────┼────┼─────┤│ 四 │Silver Starlet香菸 │ 包 │ 四二 │├───┼──────────────────┼────┼─────┤│ 五 │CASTER香菸 │ 包 │ 一四 │├───┼──────────────────┼────┼─────┤│ 六 │Davidoff Classic香菸│ 包 │ 二七○八 │├───┼──────────────────┼────┼─────┤│ 七 │Marlboro香菸 │ 包 │ 七四 │├───┼──────────────────┼────┼─────┤│ 八 │三五牌香菸 │ 包 │ 一五七 │├───┼──────────────────┼────┼─────┤│ 九 │長壽白軟包淡菸 │ 包 │ 五六五 │├───┼──────────────────┼────┼─────┤│ 十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 │ 包 │ 三六 │├───┼──────────────────┼────┼─────┤│ 十一 │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 │ 包 │ 一六九 │├───┼──────────────────┼────┼─────┤│ 十二 │長壽黃硬盒菸 │ 包 │ 六五○ │├───┼──────────────────┼────┼─────┤│ 十三 │新樂園淡菸 │ 包 │ 三二 │├───┼──────────────────┼────┼─────┤│ 十四 │長壽黃硬盒淡煙(聲請書漏載) │ 包 │ 三六 │├───┴──────────────────┴────┴─────┤│總計:一萬一千三百包 │└─────────────────────────────────┘附表三:

┌───┬──────────────────┬────┬─────┐│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單 位 │ 數 量 │├───┼──────────────────┼────┼─────┤│ 一 │Davidoff Classic香菸│ 包 │ 四二○ │├───┼──────────────────┼────┼─────┤│ 二 │Davidoff Lights 香菸│ 包 │ 三○○ │├───┼──────────────────┼────┼─────┤│ 三 │Davidoff Supreme香菸│ 包 │ 四○ │├───┼──────────────────┼────┼─────┤│ 四 │Silver Starlet香菸 │ 包 │ 一○ │├───┼──────────────────┼────┼─────┤│ 五 │長壽黃硬盒菸 │ 包 │ 三○ │├───┼──────────────────┼────┼─────┤│ 六 │長壽白軟包淡菸 │ 包 │ 一○ │├───┼──────────────────┼────┼─────┤│ 七 │長壽黃硬盒淡煙(聲請書漏載) │ 包 │ 三十 │├───┴──────────────────┴────┴─────┤│總計:八百四十包 │└─────────────────────────────────┘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裁判日期:200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