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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36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六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原四八號,於九十一年間遷離上開處所,惟未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其屋所有權人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申請暫遷至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三重第二戶政事務所,其明知已達役齡,應辦理徵兵檢查等事項,如居住處所遷移,需向兵役單位申報,竟意圖避免徵兵之處理,無故未依法申報,致臺北縣三重市公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北縣重兵字第一號、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北縣重兵徵字第一號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通知書通知甲○○應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三重市公所辦理兵籍調查,無法送達於甲○○本人,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證據:㈠被告甲○○在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函㈢臺北縣三重市公所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通知書。

㈣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

㈤㈥臺北縣三重市公所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至檢察官雖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二款之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罪嫌,惟按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之徵兵處理包括有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事項,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情形,必兵籍調查通知已合法致兵籍調查通知未能送達,自應適用同條第五款之規定處斷,是檢察官所認容有未洽,本件適用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逃避兵役徵集之情節,及其犯罪手段,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 士 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 欣 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0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