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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7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即?被?告 乙○○????? 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及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一保管字第七八五九號贓證物品清單所附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九之一之GLT七二五六○八—二○T晶片共柒肆捌陸肆枚及編號九之六十四之HM六二六四CP—七○晶片共壹參柒參枚應發還甲○○。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⑴本案前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以九十一年警聲搜字第一二九○、一四六一號案件扣押聲請人之物品,其中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九之一之GLT七二五六○八—二○T(聲請書載為GLT七二五六八○—二十T)晶片共七四八六四枚及編號九之六十四之HM六二六四CP—七○晶片共一三七三枚,為一般使用之靜態記憶體,迄未經公訴人指明有何侵害著作權情事,顯與本案並無關聯,爰請求發還該扣押物等語。⑵被告二人所涉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有固定住居所,又無不法前科,且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逃亡之虞,被告經限制出境,影響權益至鉅,併請撤銷限制出境之處分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警查扣其所有之晶片等物,有九一保管字第七八五九號贓證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五號案理中,經審閱該案卷證資料,並參酌公訴檢察官表示就此部分扣押物不再主張之意見,認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九之一之GLT七二五六○八—二○T晶片共七四八六四枚及編號九之六十四之HM六二六四CP—七○晶片共一三七三枚部分,並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即發還所有人即聲請人甲○○。

三、至被告二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部分,經查,本件聲請人究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尚有待本院進一步調查,然依檢察官之舉證,已足認聲請人確有犯罪嫌疑,而聲請人於大陸地區亦投資設有寶寶公司,且與大陸廠商往來密切,均為聲請人所自承,聲請人投資事業重心之一既在境外,聲請人面對本案追訴及檢察官求處之重刑,確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出境不歸之虞,為保全刑事訴訟之進行,在案件及相關事證尚未調查完畢時,仍有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鴻?清法 官 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0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