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十月十九日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偽造幣券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開所列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