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1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巳○○
丑○○共 同選任辯護人 邱榮英 律師
孫銘豫 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巳○○、丑○○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癸○○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 實
一、緣香港地區成年人「Seman 」、「Apple 」(中文名徐文瑛)至臺灣地區於臺北市○○區○○○路○○○ 號14樓設置營業處所投資設立「中信資源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初由彭春爐擔任名義負責人,於民國(下同)91年3 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91年8 月23日變更登記由共同被告壬○○擔任負責人,並於91年11月11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恒德公司)」,迄於91年12月4日公司負責人再變更登記為共同被告己○○。
二、巳○○係於91年8 月22日應聘至當時名為中信公司之臺灣恒德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除本身負有推銷「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務外,並兼有督導理財專員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丑○○於91年9 月間應聘至同公司擔任顧問,負責職員教育、業績督導、主持公司會議、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及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同時為公司現場實際業務負責人。癸○○係於92年1 月3 日應聘擔任同公司之顧問,負責職員教育及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業務。
三、巳○○、丑○○、癸○○等人應聘於臺灣恒德公司任職後,與上開香港地區人「Seman 」、「Apple 」及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原名陳秀鈴)等人均知悉原中信公司或其後更名之臺灣恆德公司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具期貨交易商資格,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期貨顧問或其他有關期貨服務,如期貨交易輔助人等事業(按中信公司原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國際貿易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其更名為臺灣恒德公司後,新增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仲介服務業、其他顧問服務業(個人形象規劃諮詢)等登記營業事項)。渠等竟與下述理財專員及公司秘書、行政及總機人員:1、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迪斌、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2、秘書:戊○○。3、行政:何綺琇及葉芝琳。4、總機:余佳珍及黃小娟,基於共同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之犯意聯絡,由巳○○、丑○○、癸○○及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與各該理財專員對外宣稱臺灣恒德公司係受「香港新恒德集團」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為招募客戶與「香港新恒德集團」簽訂名為「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投資協議書,由「香港新恒德集團」從事美元對歐元之匯率走勢買賣,操作外匯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依該協議書規定,客戶於開設新帳戶進行買賣前,應依「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PROFITS LTD ﹒」有限公司(依雙方投資契約書所載,其簡稱為EPB 公司)之規定,於指定銀行存入不低於指定保證金之款項,方可進行交易,並由該公司依據客戶之指令代為買賣經香港金銀業貿易場交易之「現貨黃金及其他現貨金融商品(包含歐元等外幣)」,進行屬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在投資過程中,客戶須依EPB 公司之指示,維持最低金額之擔保金,存入之貨幣須為EPB 公司所接受者,若存入之貨幣並非美元,
EPB 公司係以實際取得時之匯率將其兌換為美元,雙方結算時亦以美元計價支付。此外,客戶亦必須按市場價格浮動情形,隨時追加擔保金,客戶若未依EPB 公司指示,於指定時間內追加擔保金,EPB 公司有權將客戶持有之合約與以平倉或採取必要之行動,以保EPB 公司本身之利益,客戶不得異議,亦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否認EPB 公司行為之效力(巳○○、丑○○、癸○○及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與各該理財專員等對客戶所宣稱之交易方式為:雙方合約以每口2 萬美金為1 單位,6 個月為一期,到期還本,期間每月交易4 次,結算1 次,如有獲利,投資人分7 成,所餘3 成歸入上述「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 ITS LTD ﹒」有限公司,投資人得隨時領回獲利,若提前解約,則只能領回本金;若虧損,公司與投資人各分擔一半,而虧損超過2 成即停止操作,但本金須經半年後始得領回)。而在上述外匯保證金之期貨交易過程中,臺灣恒德公司所屬從業人員,包含巳○○、丑○○、癸○○及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與各該理財專員暨秘書戊○○、行政何綺琇、葉芝琳,總機余佳珍、黃小娟等人均不參與操作或從事實際期貨交易之執行,而其理財專員除提供幣值走勢及交易等資訊予客戶作為投資參考外,另負責招募投資人並指示其將資金匯入香港新恒德集團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並代理與投資人簽署前開協議書後送回「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ITS LTD. 」有限公司(即
E PB公司)認證,事後再轉交予該投資人,「香港新恒德集團」方面平均每週會將代理臺灣客戶操作之對帳單傳真至臺灣恒德公司,並由臺灣恒德公司相關人員於對帳單上簽蓋「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專用章」、「ETRADE PROFITS
LTD.(TAIPE I BRANCH)」戳章後,再行寄交予投資客戶,以為每次交易憑據,以此方式共同經營期貨顧問及屬貨交易輔助人事業類型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四、自91年8 月間起至92年1 月8 日止之期間,臺灣恒德公司已為「香港新恒德集團」陸續吸收資金達美金二十七萬餘元,其中已知投資人及其投入資金如下:午○○2 萬美金(下同)、卯○○2 萬、林亮3 萬、吳麗娟2 萬、黃美儀2 萬、丁○○2 萬、李金鎮2 萬、丙○○2 萬、寅○○2 萬、吳國銓
2 萬、曹桂榮2 萬、鍾玉蘭1 萬,合計24萬美金。嗣於92年
1 月8 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持搜索票前往「恒德公司」實施搜索,查獲附表所示扣押物,並約詢相關人員後,乃查出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
二、而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本件判決所引各證人及共同被告甲○○、乙○○、己○○、子○○、壬○○、辰○○(原名陳秀鈴)等人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巳○○、丑○○、癸○○等人而言,固為審判外之陳述;又被告巳○○、丑○○、癸○○等人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亦屬審判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被告巳○○、丑○○、癸○○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94年3 月10日審判期日時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之意思表示,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上開訴訟關係人審判外之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巳○○、丑○○、癸○○等人固坦承臺灣恒德公司係為香港恒德集團方面推銷所謂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依恒德公司對客戶之說明,該理財方案交易方式為雙方合約以每口2 萬美金為1 單位,6 個月為1 期,到期還本,期間每月交易4 次,結算1 次,如有獲利,投資人分7 成,所餘3 成歸入上述「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ITS LTD﹒」有限公司,投資人得隨時領回獲利,若提前解約,則只能領回本金;若虧損,公司與投資人各分擔一半,而虧損超過2 成即停止操作,但本金須經半年後始得領回,而臺灣恒德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未包含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服務事業,亦未向財政部申請取得上開營業事項之許可執照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本件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
(一)被告癸○○及其辯護人為被告癸○○辯稱:被告癸○○應徵到臺灣恒德公司上班至被調查局實施搜索為止,只有三天之時間,對公司業務不是很了解,其只是一個掛名之顧問,而就招募客戶之部分,除楊燦榕係其舊識且在其進入恒德公司前就參與投資外,其餘客戶均非其所招募。又依本案卷內所示各項證據,充其量只是客戶與香港恒德集團之間交易明細而已,就歷來投資人之證述,均無自己從事下單之行為,而且他們只是把錢匯入香港恒德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並無法證明香港恒德集團有實際就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而實際下單之動作,且亦有可能香港恒德集團是利用匯率之變動與客戶從事對賭之行為,縱使如此,本件亦與涉犯期貨交易法無關,且其對此亦不知情,再者,所謂期貨交易,是交易人於交易同時對於期貨商品約定於未來一段時間之內,為清算或平倉之行為,與本件客戶將金額委由香港恒德集團買賣外匯有別,亦即本件縱使有買賣之行為亦屬買賣外匯現貨,並非期貨,再者,從卷內資料所示,客戶委託金額並非保證金,香港新恒德集團只能就委託之金額為買賣之行為,並無所謂利用信用額度槓桿交易,另外就證期會之解釋,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一向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為嚴格之管制,而所為之解釋,實際上是國內金融交易商品缺乏,以及法令不健全所致,其一向認為該行為為期貨交易之行為,實不足為奇,但行政機關之解釋,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其於本案實際上並無從事期貨交易之行為。
(二)被告巳○○、丑○○及其等辯護人為被告巳○○、丑○○辯稱:
1、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非屬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槓桿保證金」契約,因依本案「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委任協議書約定:甲方(投資人)係乙方(「ERADEPROFITS LTD.」簡稱(B.V.I)LTD)開立投資管理帳戶,以一定金額,於6 個月之期間,由投資人委託乙方以自己名義為客戶計算,在香港買賣現貨外匯以賺取差價,並以所賺取差價百分之30計算委任費用。是依該協議書約定內容,客戶即投資人所支付之款項,並非為取得授與一定成數之金額或信用額度,顯無具保證金之性質,而非上開「槓桿保證金契約」。
2、「外匯保證金交易」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名義為客戶計算,在外匯市場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 月11日台財證七字第0930113932號致板橋地方院函檢附該會87年5 月26日
(87)台財證(七)第33672 號函說明二之(二)可參。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開函文雖以「外匯保證金交易因係以保證金交易、未來期間履約特性、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而認符合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契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要件。惟以「外匯保證金交易」與「槓桿保證金契約」兩者「定義內容」與「行為態樣」俱不相同,且期貨交易法第3 條規定期貨交易之意義時,既未明定包括「外匯保證金交易」,亦無授權主管機關得補充訂定期貨交易契約範圍,以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開函釋作為被告等論罪科刑之依據。
3、本案「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委任協議書內容,香港恒德集團方面並無依客戶之請求(指示)為交易,亦無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為交易等事實,亦有協議書約明「授權乙方全權決定」該等帳戶之現貨保證金買賣進出字語,以及起訴書記載:依該等協議書規定,雙方合約每口以2 萬美金為1 單位,6 個月為1 期,到期還本,期間每月交易4 次,結算1次,並無認係在保證金之數倍範圍交易。從而本案「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亦與上開「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 月11日台財證七字第0930113932號函文誤認香港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 ITS LTD.」係依照客戶指令代為買賣,且疏未注意臺灣恒德公司所媒介之客戶並無取得保證金數倍之交易授信,遽認「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委任協議書即係「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自不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4、被告巳○○、丑○○等人俱係臺灣恒德公司之受僱人員,就臺灣恒德公司之經營、營運俱無決策權利:按臺灣恒德公司係由綽號「Seman 」、「Apple 」等香港籍人士,實際出資在臺成立之公司,共同被告壬○○、己○○為該公司先後登記負責人,公司大小事情俱係由己○○決策等事實,為檢察官所肯認。又被告丑○○係該公司之顧問,負責職司教育;被告巳○○為該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業務推展、招募投資人管理、督導旗下理財專員業績,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是被告等人俱係受僱於臺灣恒德公司之員工,僅因受僱委聘職司分工之業務內容有所不同而已,並非臺灣恒德公司之經營、營運有決策權之人。次按起訴書或共同被告供述指稱丑○○除職司教育外,另有負責業務督導、主持公司會議、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及招募客戶投資資金套取匯差云云,並非實情,且縱認被告丑○○有負責上開事項,亦僅為其因受僱臺灣恒德公司所指派擔任之工作內容而已。被告丑○○、巳○○既未因招募客戶投資而向客戶收取費用,丑○○亦無因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而向客戶收取報酬,亦與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有別,自不能因被告等因執行受僱委派職務內容,即謂被告等係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復按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所稱事業之「經營」,係指為獲取報酬,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7 月13日金管證七字第0930127949號函可參。而所謂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經營期貨之分析、判斷建議,或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 月11日台財證七字第0930113932號函文雖認為:若提供場所及相關外匯資訊,或提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分析意見或建議,以供客戶進行投資交易,係屬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惟以臺灣恒德公司並未提供場所及相關外匯資訊,亦無提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分析意見或建議予客戶,客戶復均未進行期貨之投資交易,已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釋之行為態樣有間。況被告丑○○僅係對內與臺灣恒德公司員工上課,縱曾提供金融貨幣諮詢予客戶,惟此亦僅為一般金融資訊的轉述,其既未因此收取報酬,亦與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所稱之期貨顧問事業,須要獲取報酬之要件不合。
5、再按香港恒德公司並非期貨商,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所投資標的亦非期貨,而係「基金」,其客戶僅係一般投資人,並非期貨交易人,被告等既非受期貨商委任去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亦未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或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亦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 月11日台財證七字第0930113932號函文所認之受「期貨商」委任,招攬「期貨」交易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或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之行為態樣不合,上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釋自不能作為認定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之證據。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代客戶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指以客戶名義,為客戶計算而操作而言。臺灣恒德公司只是單純招攬客戶投資香港新恒德公司之雙生利理財方案,並無操作或經營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實際作業,亦非代客戶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又香港新恒德公司係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計算操作上開方案,嗣後再與客戶結算,亦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上開函釋所稱之「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情形不同,自難據此認為臺灣恒德公司有「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而仲介(招攬)客戶與居間、行紀業務(如受託買賣等)不同,香港新恒德公司既非依客戶指令代為買賣,且無授與一定範圍的款項或信用額度,更未有居間、行紀(受託買賣等)之設置營業員直接接單為各客戶居間及行紀與期貨交易所為交易之情形,亦與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 項之期貨交易業務規定有間。況所謂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究指除期貨信託、經理及顧問事業外之何種服務事業,在法條文義解釋上,無法自一般法律概念確定其規範之內涵,需有賴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3 項制訂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明確界定其規範內容及範圍,加以補充空白構成要件。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至今尚未明白補充「期貨仲介行為」亦屬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自不得依該未經授權補充完整構成要件之法條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164號判決可參。本案香港新恒德公司買賣者既係現貨之歐元等外幣,自不得以未經授權補充完整構成要件之「期貨仲介行為」對被告論罪。末按被告巳○○、丑○○等並無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所謂「經營」係指就該事業之經營、營運具有決策權力之人,否則,如謂係全體所有參與該事實者,不問上、下及有無經營、營運決策權,咸認為共犯結構,施以刑罰,當非立法本旨,亦與人民對感情及認知有所違背(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608 號刑事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金訴字第7 號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臺灣恒德公司係由綽號「Seman 」、「Apple 」等香港籍人士實際出資成立,並以共同被告壬○○、己○○為該公司先後登記負責人,而己○○自承公司大小事均由其作決策等情,已如前述。是縱認臺灣恒德公司有涉嫌違法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之情事,惟「經營」者亦應為負責該公司經營及營運狀況之己○○,而非被告等2 人,且依前開判決意旨,倘將受僱之被告等人咸認為共犯結構,將與立法本旨相悖,且與人民對感情及認知有違。次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聯絡之行為分擔為要件,即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本案被告等人僅單純受僱,依公司規定支領固定薪水及獎金,未曾自該公司之營運中獲取任何利益,對於香港新恒德公司之運作,更無任何置喙之權,被告等顯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與「Sema n」、「Apple 」等香港籍人士所指派之公司負責人己○○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動機與必要,被告巳○○甚亦出資1 萬美金而與訴外人丁○○共同投資。是檢察官僅因被告等人有受僱於臺灣恒德公司,即認有與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有誤會云云。
二、惟查:
(一)本件設於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之「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本判決所簡稱之「臺灣恒德公司」,係由香港地區成年人「Seman 」、「Apple 」(中文名徐文瑛)投資設立,其原名為「中信資源發展有限公司」(即判決所簡稱之中信公司),初由彭春爐擔任名義負責人,於91年3 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91年8 月23日變更登記由共同被告壬○○擔任負責人,並於91年11月11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迄於91年12月4 日公司負責人再變更登記為共同被告己○○等情,為被告巳○○、丑○○、癸○○所不爭執,並有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1030 268號、第000000000 號、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公司登記事項表(均影本)可憑。又中信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國際貿易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其更名為臺灣恒德公司後,雖新增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仲介服務業、其他顧問服務業(個人形象規劃諮詢)等登記營業事項,但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具期貨交易商資格,不得經營期貨交易經理、顧問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亦有前引臺灣恒德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可按。
(二)而針對被告巳○○、丑○○、癸○○於臺灣恒德公司擔任之職務,據被告巳○○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巳○○:你於今日本局人員查獲之恒德公司擔任何職?工作項目為何?)我目前在恒德公司擔任副總;工作項目為推展業務,並管理所屬六名營業員,分別是方世英、段明華、朱思潔、辛○○、戊○○、張雯紅。(問:前述你擔任副總所推廣業務內容為何?)我是依據公司所提供的書面資料,向客戶推廣「歐元雙生利方案」請客戶投資由本公司所屬之新恒德集團,在香港操作外匯期貨。(問:你任職迄今,共計招攬客戶若干?)共有3 位。」(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69頁背面、第70頁、第71頁調查筆錄);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巳○○:何時到公司?)91年8 月22日進公司擔任服務諮詢工作,我們賣的產品是歐元雙生利,客戶打電話來問我們外幣之走勢,我們給他做簡報,如美金可不可以買進結合,我們們歐元雙生利之案子。(問:有無招攬客戶?)他是我朋友,知道我在這公司上班,問我看可不可以買歐元,我朋友叫丁○○,我把公司之合約書拿給他簽,簽了就交給公司之行政。(問:在公司職稱?)副總。」(見92年度偵字第6914號偵查卷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背面偵訊筆錄)。而共同被告甲○○、己○○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甲○○:中信公司「恒德公司」址設何處?營業項目、負責人何人?)中信公司「恒德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號14樓,負責人姓彭,詳細姓名我不清楚,但是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的是公司副總巳○○。(問:恒德公司有那些成員?各負責何項職務?)恒德公司有一位副總巳○○,他實際負責公司大小業務,也有負責推銷恒德公司推出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也有帶著自己的組員在推銷,至於他為何掛名副總,或何人聘請他,我不清楚。」、「(提示:etrade profit s limited 交易水單1份,並問己○○:所示水單是否即為你前述香港新恒德集團寄交於恒德公司之水單?)經檢視後,是,水單寄過來後,係交由副總巳○○或丑○○顧問處理。」(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18頁、第93頁至94頁、第95頁調查筆錄);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甲○○:巳○○在公司職稱?業務?)副總,服務之前之客戶。」(見92年度偵字第6914偵查卷第82頁偵訊筆錄)。又同案被告丑○○、癸○○、子○○、辰○○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丑○○:恒德公司之公司組織及成員為何?)副總巳○○下面也有朱思傑、方世英及段明華三位業務員。」、「(問癸○○:恒德公司負責人及相關組織成員為何?)就我所知,介紹我進入本公司的是丑○○顧問,他負責行政、業務的諮詢;巳○○為副總,子○○、陳秀鈴、甲○○均為經理,這些人員都帶領一批理財顧問也就是業務員,做招募客戶、仲介他們投資香港新恒德集團外匯保證金的交易。」、「(問子○○:恒德公司負責人及相關組織成員為何?)就我所知,領導我的人員為巳○○副總。」、「(問辰○○:中信公司及恒德公司址設何處?營業項目、負責人何人?)中信公司及恒德公司均址設臺北市○○○路○○○ 號14樓,中信公司及恒德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但是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的是公司副總巳○○,營業項目因為我從沒有看過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所以我不清楚。(問:你於恒德公司擔任職務及實際工作內容為何?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我是擔任業務部經理;工作內容是拜訪客戶,推銷恒德公司推出之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另外副總巳○○有撥兩個新進組員給我,由我帶領他們進入狀況,公司的人都叫我「陳經理」。(問:恒德公司有那些成員?各負責何項職務?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恒德公司有一位副總巳○○,他也有負責推銷恒德公司推出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也有帶著自己的組員在推銷,至於他為何掛名副總,或何人聘請他的,我不清楚……巳○○下面,據我所知有理財專員朱思潔、段明華、方世英」(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34頁、第62頁、第79頁、第84至85頁、第86頁);證人段明華、方世英、朱思潔、張迪斌、許富堡、辛○○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段明華: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公司的幹部,有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等行政部門的事情…公司其他人員分成數組,A組是由巳○○副總帶領、甲○○經理、陳秀鈴經理、跟秦經理各負責一組,我是屬於巳○○的那組。(問:投資人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有何好處?)依據巳○○、丑○○兩人給我上課時告訴我,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的主要好處是每月都會有固定的收益,1 年約有折合本金百分之15的利潤。(問:依據恒德公司對外給客戶看的合約,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有投資損失的可能,在巳○○、丑○○等人給你上課內容中,是否提及投資有虧損的可能?)巳○○和丑○○兩人在上課時,都是強調以固定的獲利來吸引的客戶,從未提及有損失時應該怎麼辦,實際上,公司每個月也都發給客戶固定的利息。」、「(問方世英: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公司的幹部,有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等行政部門的事情,行政部門是由名叫APPLE的女子負責(年約30餘歲,本名我不清楚);在下來有丑○○、癸○○兩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就我所知,丑○○也曾招攬客戶來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公司另有主管人事的協理乙○○,主要是提供我們電訪名單、管理我們的差勤、有時也會代表公司主管主持會議;公司其他人員分3 組,A組是由巳○○副總帶領、甲○○經理、陳秀鈴經理各負責1 組,我是屬於巳○○的那組。(問:你如何進入恒德公司?)我是看自由時報或中國時報的分類廣告後,去恒德公司應徵,當時是由巳○○面試後進該公司服務。(問:你進公司迄今,都向何人推銷「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我打電話拜託的客戶名單是公司是跟巳○○跟乙○○拿。」、「(問朱思潔?)當時是巳○○副總介紹我進入中信資源公司。(問:恒德公司之公司組織及成員為何?)恒德公司由實際負責管理公司財務之APPLE 小姐以下,共有張世育及癸○○2 位顧問,顧問以下從事業務者,目前公司內有4 個小姐,分別由巳○○副總及陳秀玲、子○○、甲○○等3 位經理帶領,其中陳秀玲下面有許高碩及張建笙2 位業務員;子○○下面有辛○○及張雯紅2 位業務員;甲○○下面則有趙勝雄、許富堡及葉若淇3 位業務員;另外副總巳○○下面也有方世英、段明華及我等3 位業務員。」、「(問張迪斌: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在呂太太跟彭哥下面,是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在下來有丑○○、癸○○2 位顧問,他們除了拜訪客戶外,另因該2 人從事這行較久,所以另外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公司另有主管人事的協理乙○○,管我們的差勤、人員招募等人事項目;公司其他人員分3 組,分屬巳○○、甲○○經理、陳秀鈴,我是屬於巳○○的那組。」、「(問許富堡:恒德公司之組織及成員為何?)就我所知恒德公司係由一位Apple 小姐負責管理,另外從事業務方面,目前公司內有
3 個小組,分別由陳秀玲、秦明惠及王國安3 位經理帶領,王國安下面則有趙善雄、江秀娟、葉若淇及我共計4 位業務員,至於其他組成員我並不是很清楚,另外還有1 位巳○○副總,也是負責業務方面的工作。除此還有丑○○及癸○○2 位顧問,係負責管理全部業務組織業績,他們
2 位顧問直接對Apple 小姐負責。」、「(問辛○○:貴公司現場成員職務各為何?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有巳○○副總、丑○○顧問、徐顧問、陳秀鈴經理、王經理、子○○經理、王協理(管人事),朱思潔副理,及理財顧問數人。」(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26頁、第102 頁、第118 頁、第120 頁、第126 頁、第127 頁、第139 頁、第140 頁、第141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調查筆錄)。
綜上證人及共同被告之陳述,均係本於實際見聞與經歷而作成,互核所述與被告巳○○自承之職務內容亦相符合,被告巳○○應係於91年8 月22日應聘至當時名為中信公司之臺灣恆德公司擔任副總經理,除本身負有推銷上述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務外,並兼有督導理財專員招募客戶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職無誤。
(三)另據被告丑○○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丑○○?)91年9 月間我才進入現在的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恒德公司),擔任顧問乙職,當時公司名稱為中信資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資源公司),91年11、12月間才更名為恒德公司。(你於恒德公司擔任顧問乙職,負責何項工作?)我的主要工作包含對公司內業務員有關金融貨幣之諮詢、督導各組業務員每月之業績,並直接向前述APPLE 小姐報告公司業務員之業績狀況。」(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32頁、第33頁)。又被告癸○○、巳○○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癸○○:恒德公司負責人及相關組織成員為何?)就我所知,介紹我進入本公司的是丑○○顧問,他負責行政、業務的諮詢。(何人是臺灣恒德公司的領導或實際負責人物?)應該是丑○○,但是實際負責人我並不清楚。」、「(問巳○○?)我係經由本公司顧問丑○○的介紹進入恒德公司,經由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一徐文瑛面試後,擔任副總職務。」(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62頁、第66頁、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而同案被告甲○○、辰○○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甲○○:恒德公司有那些成員?)副總下面有兩個顧問,分別是丑○○及癸○○」、「(問辰○○:恒德公司有那些成員?各負責何項職務?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副總下面有兩個顧問,分別是丑○○(英文叫THOMAS)及癸○○。(問:由何人應徵面試?錄用條件為何?)我是由顧問丑○○面試。(問:前述客戶資料來源為何?)我不清楚,但是我曾經看過有一個人拿著一疊客戶資料給丑○○,丑○○又交給乙○○,所以應該是買來的。」(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86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95頁)。證人己○○、辛○○、戊○○、張文紅、段明華、方世英、朱思潔、張迪斌、許富堡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己○○:你目前居住在苗栗縣頭份鎮,在臺北並無居所,你如何管理公司大小事務?)我每週會到公司2 至3 次,瞭解公司經營狀況,並於當天往返,公司每週一開1 次會,公司會議多由我及丑○○2 人主持,若沒有主持會議,我也會列席。(提示:etrade profits limited交易水單乙份,所示水單是否即為你前述香港新恒德集團寄交於恒德公司之水單?)經檢視後,是,水單寄過來後,係交由副總巳○○或丑○○顧問處理。」、「(問辛○○:恒德公司與香港ETRADE PROFITS LTD. 公司關係為何?)丑○○顧問向我們表示恒德公司是ETRADE PROFITS LTD. 在臺灣的分公司。(前述恒德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為何人?)我不知道,但公司通常是由丑○○顧問負責。(貴公司現場成員職務各為何?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有巳○○副總、丑○○顧問、徐顧問、陳秀鈴經理、王經理、子○○經理、王協理(管人事),朱思潔副理,及理財顧問數人。」、「(問戊○○:恒德資產管理公司與香港ETRADE
PROFITS LTD.公司關係為何?)丑○○顧問向我們表示恒德公司是ETRADE PROFITS LTD. 在臺灣的分公司。(恒德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為何人?)我只知道老板是香港人,但從來沒見過,公司通常是由丑○○顧問、巳○○副總負責。(貴公司現場成員各為何?)有巳○○副總、丑○○顧問、癸○○顧問、陳秀鈴經理、甲○○經理、子○○經理、乙○○協理(管人事)、朱思潔副理、及理財顧問數人、及行政「APPLE 」等人。」、「(問張文紅?)丑○○英文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顧問,負責指導我們如何與客戶在電話中溝通外匯套利產品;至於其他人我就不太熟了。」、「(問段明華?)丑○○、癸○○兩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就我所知,丑○○也曾招攬客戶來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問:投資人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有何好處?)依據巳○○、丑○○兩人給我上課時告訴我,投資「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的主要好處是每月都會有固定的收益,1 年約有折合本金百分之15的利潤。(問:依據恒德公司對外給客戶看的合約,投資「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有投資損失的可能,在巳○○、丑○○等人給你上課內容中,是否提及投資有虧損的可能?)巳○○和丑○○2 人在上課時,都是強調以固定的獲利來吸引的客戶,從未提及有損失時應該怎麼辦,實際上,公司每個月也都發給客戶固定的利息。」、「(問方世英?)丑○○、癸○○2 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就我所知,丑○○也曾招攬客戶來投資「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問朱思潔:你如何尋找客戶以拓展你的業績?)張世育顧問會指示負責人事業務的乙○○協理購買工商名單,再將工商名單交給我們每位實際從事業務的人員,我再依據客戶名單上之電話號碼逐一主動聯繫,並推銷「歐元雙生利理財基金方案」。(問:恒德公司之公司組織及成員為何?)恒德公司由實際負責管理公司財務之APPLE小姐以下,共有丑○○及癸○○2 位顧問丑○○顧問下面也有張迪斌1 位業務員。至於公司內部之主管會議則都是由丑○○顧問主持,後來癸○○顧問進來之後,也會主持會議,癸○○及丑○○兩位顧問之辦公室則位在同一間。(問:為何恒德公司之主管會議由丑○○顧問主持?)因為APPLE 小姐不實際負責對外業務,且丑○○顧問在公司內階級最高,並實際負責業務的推動,因此都是由他主持,並且丑○○也會教育我們有關行情的分析。」、「(問張迪斌?)91年11月4 日經由丑○○的介紹,進入恒德公司擔任理財專員迄今。(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有丑○○、癸○○2位顧問,他們除了拜訪客戶外,另因該2人從事這行較久,所以另外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問許富堡?)丑○○及癸○○
2 位顧問,係負責管理全部業務組織業績,他們2 位顧問直接對Apple 小姐負責。」(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15頁、第18頁、第25頁、第26頁、第50頁、第51頁、第101頁、第102 頁、第119 頁、第120 頁、第126 頁、第139頁、第140 頁、第141 頁、第146 頁、第175 頁);共同被告己○○、證人辛○○、戊○○於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分別供稱:「(問己○○:丑○○在公司擔任何職?業務內容?)應該是顧問,公司還在籌備當中。」、「(問辛○○:恒德公司有無提供客戶匯率資訊、場所、顧問諮詢?)沒有,我不知公司負責人,是張顧問在管理,APPLE 是管財務的,我不知他職務做何事。」、「(問戊○○?)丑○○在公司擔任顧問。」(見偵查卷第58頁背面、第60頁背面、第77頁,證人辛○○、戊○○於偵查中所為證述雖未經具結,但其等陳述係作成於92年9 月1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但書規定,仍得作為證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問:你在調查局筆錄不是稱丑○○顧問有向你們表示恒德公司是ETRADE PROFITS LTD. 公司在臺灣的分公司?)是DM這樣寫的。(問:丑○○是否曾經有這樣向你表示過?)應該有。(問:恒德公司平常由誰擔任主管在現場負責?)丑○○。(問:他擔任何職務?)顧問。(問:丑○○與巳○○是否負責向客戶推銷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有的。(問:平時你是聽從誰的指示從事你的工作?)大部分是丑○○,還有一些其他主管,像巳○○副總,大部分是這2 個人,還有協理、經理。(問:你在公司如果碰到業務上問題你都會找誰處理?)丑○○跟巳○○。(問:你有問過丑○○及巳○○他們歐元雙生利這方面的事情?)當時我要作投資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是丑○○提供給我的,我不太清楚我要問他。(問:你剛剛說顧問要管公司,所謂管公司的具體內容或情形為何?)我印象是就是業務的業績方面要督促,公司人員招募等等。」(見本院卷94年2 月4 日審判筆錄)。綜上等情,以證人及共同被告之陳述,係本於實際見聞與經歷而作成,互核所述與被告丑○○自承之職務內容亦無不合,再參以扣案丑○○之秘書所紀錄之訪客筆記本,以及被告丑○○自行記錄之訪客資料筆記本、被告丑○○主持主管會議之會議紀錄等文件,被告丑○○應係於91年9 月間應聘擔任臺灣恒德公司顧問,負責職員教育、業務之督導、主持公司之會議,並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之相關諮詢、招募客戶投資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同時亦為該公司現場業務負責人員,並無疑問。
(四)據被告癸○○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癸○○?)91年12月間,朋友丑○○邀請我至臺北市○○○路○○○ 號14樓之「恒德資產顧問公司」工作,擔任投資外匯保證金的顧問迄今。我擔任投資顧問乙職,有英文綽號:ROCKY ,大家都稱我為徐顧問;職務為教導我們公司的理財顧問、也就是業務員及客戶投資外匯保證金的相關技術及資訊,另外,我也有拜訪客戶、招募客戶楊燦榕小姐之後,要客戶投資2萬美元,以美元對毆元兌換率之買賣(MARGIN)、 投資套取匯差之外匯保證金交易。(問:貴
公司如何安排客戶從事開立「歐元雙生利理財專案」之外匯保證金交易?)由我們公司提供相關的說明書,並由我拜訪客戶說明「歐元雙勝利理財專案」的資料,要客戶在香港匯豐銀行開1個美金帳戶,開完戶後由香港新恒德集團專人負責操作,用美元計價來兌換毆元,並賺取銀行間匯差的套利工作。(問:你替香港新恒德公司吸金並替客戶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情形為何?)本公司是以每口2萬元美金為1單位,作為保證金的外匯套利,並要客戶匯款至香港匯豐銀行固定的帳戶,而由香港人為客戶做前述毆元兌美金之匯率,視該外幣匯率之增減,依下單買賣口數計算盈虧,我目前僅找了楊燦榕小姐這1 個客戶。(問:你為客戶服務的內容為何?)由我代表公司和客戶楊燦榕簽定合約書、協議書後,繳回公司用印後,由公司直接寄給予客戶,合約中也有匯款指示單,指示客戶將美金匯至香港匯豐銀行指定的帳戶:「000-000-0-00 0000 ETRADEPROFIT S LIMITED」中,但是香港新恒德集團為楊燦榕, 操作美元對歐元套利的對帳單,是由公司直接傳真給他們,我也直接提供楊燦榕小姐國際金融變化的資訊。」(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而共同被告甲○○、辰○○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皆一致供稱:「(問甲○○、辰○○:恒德公司有那些成員?各負責何項職務?綽號或英文稱呼為何?)恒德公司有一位副總巳○○,他實際負責公司大小業務,也有負責推銷恒德公司推出之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也有帶著自己的組員在推銷,至於他為何掛名副總,或何人聘請他,我不清楚,副總下面有2 個顧問,分別是丑○○及癸○○。」(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86頁、第95頁)。證人段明華、方世英、朱思潔、張迪斌、許富堡於調查局接受調查員詢問時分別供稱:「(問段明華: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公司的幹部,有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等行政部門的事情;在下來有丑○○、癸○○2 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
」、「(問方世英: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公司的幹部,有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等行政部門的事情,行政部門是由名叫APPLE 的女子負責(年約30餘歲,本名我不清楚);在下來有丑○○、癸○○2 位顧問,因從事這行較久,所以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問朱思潔:恒德公司之公司組織及成員為何?)恒德公司由實際負責管理公司財務之AP PLE小姐以下,共有張世育及癸○○2 位顧問,至於公司內部之主管會議則都是由丑○○顧問主持,後來癸○○顧問進來之後,也會主持會議,癸○○及丑○○兩位顧問之辦公室則位在同一間。」、「(問張迪斌:恒德公司主要幹部有那些?)在呂太太跟彭哥下面,是副總經理巳○○,除了拉客戶外,主要負責公司內大小雜務,但不包含財務、會計;在下來有丑○○、癸○○2位顧問,他們除了拜訪客戶外,另因該2 人從事這行較久,所以另外負責教導新進人員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業務技巧。」、「(問許富堡:恒德公司公司之組織及成員為何?)有丑○○及癸○○2位顧問,係負責管理全部業務組織業績,他們2 位顧問直接對Apple小姐負責。」(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卷第102 頁、第120頁、第126 頁、第139 頁、第175 頁)。是以被告癸○○確於91年12月間應聘為恒德公司之顧問,負責該公司業務人員之職員訓練以及招募客戶投資等事務。
(五)至於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契約內容,屬外匯保證金交易形態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爰將理由分析如下:
1、按「外幣保證金交易」屬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其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除有同法第3 條第2 項經主管機關公告豁免外,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又依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交易、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交易。其中國內外期貨交易所係指集中交易市場,至於所謂其他期貨市場係指非集中交易市場,即通稱之店頭市場。是以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及於在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所從事之期貨交易,據此可見期貨交易所規範之期貨交易,並不限於在國內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又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1 項第4 款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係指依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由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次查所謂「外幣保證金交易」,則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此項交易不需實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申而言之,外幣保證金契約雖得於當日要求平倉,惟客戶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從事交易時,並不知何時會平倉,得視匯率之變動而決定其平倉時間,是以該等契約實際上並無到期日,具有約定於未來時間履行契約之性質。此種契約以其具有(1)以保證金交易,(2)未來期間履行特性,(3)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符合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第四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要件,為期貨交易之一種。任何人(包括公司、行號、個人)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均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2、本件被告巳○○、丑○○、癸○○為「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ITS LTD. 」有限公司所推銷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係由「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該公司從事美元對歐元之匯率走勢買賣,操作外匯保證金的套匯交易,依扣案之客戶楊燦榕所簽具之定型化書面協議書之規定(見中譯本第11頁、12頁),客戶於開設新帳戶進行買賣前,應依「香港新恒德集團」所屬「ETRADE PROFITS
LTD ﹒」有限公司(依雙方投資契約書所載,其簡稱為
EPB 公司)之規定,於指定銀行存入不低於指定保證金之款項,方可進行交易,並由該公司依據客戶之指令代為買賣經香港金銀業貿易場交易之「現貨黃金及其他現貨金融商品(包含歐元等外幣)」,在投資過程中,客戶須依
EPB 公司之指示,維持最低金額之擔保金,存入之貨幣須為EPB 公司所接受者,若存入之貨幣並非美元,EPB 公司係以實際取得時之匯率將其兌換為美元,雙方結算時亦以美元計價支付。此外,客戶亦必須按市場價格浮動情形,隨時追加擔保金,客戶若未依EPB 公司指示,於指定時間內追加擔保金,EPB 公司有權將客戶持有之合約與以平倉或採取必要之行動,以保EPB 公司本身之利益,客戶不得異議,亦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而否認EPB 公司行為之效力。揆諸上述有關外匯保證金交易及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說明,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交易方式顯具有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性質,屬於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所稱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自堪認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5 月11日台財證七第0000000000號函亦同此判斷,被告丑○○、巳○○、癸○○及其等辯護人辯稱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非屬外匯保證金形態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不足為憑。
(六)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係屬外匯保證金形態之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已如前所述,而以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幣資訊或建議分析意見(如價位詢問、盤勢分析)等,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期貨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若受期貨商委任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人開戶或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者,係屬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法定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業務,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凡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因此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事業,即違反該條項之規定,而有同法第112 條第5 款罰則之適用。本件被告巳○○、丑○○、癸○○及其他臺灣恒德公司所屬從業人員雖不參與操作上述「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之外幣保證金交易,但其等其以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作為臺灣恒德公司營業處所,公司所屬理財專員除提供幣值走勢及交易等投資資訊予客戶參考外,另負責招募投資人並指示其將資金匯入香港新恒德集團指定之香港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並代表與投資人簽署前開協議書後送回公司認證,事後再轉交予該投資人,「香港新恒德集團」方面平均每週會將代理臺灣客戶操作之對帳單傳真至臺灣恒德公司,並由臺灣恒德公司所屬人員於對帳單上簽蓋「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專用章」、「ETRADE PROFITS
LTD.(T AIPEI BRANCH)」戳章後,再行寄交予投資客戶,以為每次交易憑據,自91年8 月間起至92年1 月8 日止之期間,臺灣恒德公司已為「香港新恒德集團」陸續吸收資金達美金27萬元,其中已知投資人及其投入資金如下:
午○○2 萬美金、卯○○2 萬、林亮3 萬、吳麗娟2 萬、黃美儀2 萬、丁○○2 萬、李金鎮2 萬、丙○○2 萬、寅○○2 萬、吳國銓2 萬、曹桂榮2 萬、鍾玉蘭1 萬,合計24萬美金,此為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等人所不爭執,且有本件扣案對帳單、匯款申請書、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契約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公司簡介、投資DM資料,及證人丙○○、寅○○、丁○○、庚○○、黃美儀、楊燦榕、午○○於偵查中之證述可資佐證,綜觀丙○○證稱:「(有無投資恒德公司外匯操作?)91.09.24 1位公司之朱小姐和我接洽,我投資毆元雙生利理財方案內容像銀行定付,跟公司朱小姐簽合約,我們自己匯款到香港,我匯了2 萬美金。(歐元雙生利方案操作內容?)我不知道。我契約己到期,並已匯出了,沒有對帳單,只有匯出、匯入之單子。每2 個月他們會把獲利匯到我土銀湖口分行之帳戶,契約結束他們還我將近70萬,公司說理財方案在香港買賣利用匯率波動,賺取差價,由香港公司代為操作,如果虧損的話,由我們和公司各付百分之10,我們有給恒德公司紅利的百分之3 。」寅○○稱:「(有無投資恒德之外匯買賣?)有。91.10.22投資歐元雙生利方案2 萬美金。公司是方世英和我接洽,他拿D.M.給我看,他說方案是在香港操作,利用匯率波動賺差價,是方世英和公司行政人員拿合約給我簽。(匯款到香港那個帳戶?)香港匯豐,我契約匯款單都丟掉了,只剩2 張對帳單,我們要給恒德公司紅利的百分之30,每月有給我們對帳單,紅利部分是直接扣給恒德公司。我今年4 月21日契約結束,他們有還我本金,紅利部分我的賺了1 千多元美金。契約是6 個月1 期,從我投資到結束每星期都有對帳單,且都是獲利狀態,只是有時賺很少。」丁○○稱:「我去年12月投資恒德公司是巳○○和我接洽,我和廖本來是朋友,我問他有無投資管道,他介紹我歐元雙生利方案,是廖拿合約給我簽的,簽完後我自己匯錢到香港匯豐銀行帳戶,理財方案是由香港代我們操作外匯買賣賺取差價,我只知香港公司叫PROFITS ,我投資2 萬美金, 我合約到6 月到期,我本金還沒拿回,他們公司還繼續經營,每星期都有給我對帳單,都是獲利狀態,我們要給恒德紅利之百之30。每月從我紅利當中直接扣除,從我投資到現在約賺了一千四百多元美金。」庚○○稱:「(是否有投資恒德公司?)我去年12月份有投資歐元雙生利方案,公司是方世英和我接洽,我有帶對帳單、合約。合約是行政人員和方小姐給我簽的,我投資2萬美金,還沒到期,半年1 期,他們說是由香港公司代我們操作外匯買賣賺取差價,他們幾乎是當天沖消,當天買賣,每月扣掉給恒德之紅利,還有300 元至350 元美金之獲利,應該是說他們有套利,就會給對帳單香港公司名稱是ETRADE PROFITS,我以前就知道這家公司。」黃美儀稱:「(是無投資恒德歐元雙生利方案?)有。去年12月投資,是子○○和我接洽,他拿契約給我簽,後來他說他離職了,且調查局在調查我就把契約解除了,他們本金有還我,當初我匯款2 萬美金到香港匯豐銀行帳戶。(理財方案如何操作?)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如有賺錢,和恒德7、3 分帳。我投資後,他們有給我對帳單,解約後我就把資料丟掉了。」楊燦榕稱:「(有無投資恒德之毆元雙生利方案?)我不知理財方案名稱。是他們公司之徐先生和我接洽的,我有簽約及匯2 萬美金到香港,我有帶合約書,因我92年1 月要用錢,我就把錢拿回來了。(理財方案如何投資?操作?)我只知是買外匯,買了後,他們有寄對帳單給我,但我沒保留,香港公司名稱叫新恒德......我投資後有獲利,我解約他們也沒向我要違約金。」午○○稱:「(有無投資恒德歐元雙生利方案?)有。是許高碩和我接洽的,我們有簽約,簽約後我匯二萬美金到香港之帳戶,許說這理財方案就像投資基金一樣,我們把錢放進去,由他們替我們操作。我去年十月簽約的,我有帶合約書、匯款單及對帳單。香港公司是新恒德。他們每星期會給我對帳單,我合約到期了。但我繼續投資,所以本金還沒拿回來,紅利他們分3 成,我們分7 成,如虧損到本金之1 成,就將剩餘本金還我,虧損部分各自負擔一半,我有去過恒德公司,但不知負責人是誰,許離職後,是張豐達和我接洽。」(以上均見92年度偵字第6914號偵查卷第104 頁背面至第106 頁背面、第108 頁、第109 頁、第109 頁背面偵訊筆錄,至其等所為證述雖未經具結,但其等陳述係作成於92年9 月1 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但書規定,仍得作為證據),足見臺灣恒德公司所營業務係屬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當無疑問。
(七)復按期貨交易法並未對「經營」為立法定義,故何謂「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期貨交易輔助事業」須依立法目的及文義而為解釋,依期貨交易法第1 條之規定,其規範目的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而本件臺灣
恒德公司為有限公司之法人組織,核其所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之運作,以法律觀點必有賴公司董事、代理人、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輔助始能進行,以企業經營之觀點,公司雖有決策者或管理階層人員與執行決策者或受管理階層人員之區別,亦僅係依其財務、行銷、人事、行政等業務需求而設職分工,各該人員執行公司業務之目的均為達成公司經營之績效,以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之處罰規定,於法人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時,並未對犯罪行為主體限定於法人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堪認凡因執行公司業務而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具有責任能力之自然人,均為適格之犯罪處罰主體,如此詮釋法規始能貫徹期貨交易法所定「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之立法目的。再者,刑法第28條明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要旨亦認「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本件被告丑○○、巳○○、癸○○等人任職於臺灣恒德公司,被告丑○○擔任顧問、負責職員教育、業績督導、主持公司會議、提供客戶投資金融貨幣諮詢以招募客戶投資本件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被告巳○○則係擔任副總經理職務;被告癸○○擔任公司顧問,負責職員教育及招募客戶投資,被告丑○○、巳○○尚須督導轄下理財專員之業務,則其等對於本件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行為,自與實際出資設立臺灣恒德公司之SEMAN 及APPLE 等香港人士及一同參與公司業務進行之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原名陳秀鈴)與理財專員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豐達、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及秘書秘書戊○○、行政何綺琇及葉芝琳、總機余佳珍及黃小娟等人有共同經營期貨顧問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行為之分擔實施,被告巳○○、丑○○辯稱所謂「經營」必指就該事業之經營、營運具有決策權力之人,如謂係全體所有參與該事實者,不問上下及有無經營、營運決策權,咸認為共犯結構,施以刑罰,當非立法本旨,亦與人民對感情及認知有所違背云云,核與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處罰要件與刑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相違,殊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巳○○、丑○○、癸○○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所辯各節,均無從採為被告3 人有利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巳○○、丑○○、癸○○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巳○○、丑○○、癸○○所為,均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類型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罪;因該款所定應構成犯罪之行為類別各別,且非不能並存,被告巳○○、丑○○、癸○○3 人既兼有經營期貨顧問、期貨交易輔助人事業之情形,自應於主文中將其犯罪態樣併予揭明,而其等3 人與實際出資設立本件臺灣恒德公司之「SEMAN 」及「APPLE 」等香港人士及一同參與公司業務進行之共同被告甲○○、乙○○、己○○、壬○○、子○○、辰○○(原名陳秀鈴)與理財專員:朱思潔、方世英、段明華、張豐達、辛○○、張文紅、許高碩、趙善雄、許富堡、葉若淇、江秀娟及秘書秘書戊○○、行政何綺琇及葉芝琳、總機余佳珍及黃小娟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實施,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癸○○前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前科(見後述),而被告巳○○、丑○○2 人尚無前科,暨其等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金融秩序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檢察官雖對其三人一律求處有期徒刑
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以其等犯罪參與情節而論,容有過重,本院認以諭知主文所示之刑,即已適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非違禁物,又係臺灣恒德公司所有,非屬本件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不另宣告沒收。
五、又被告癸○○前於87年5 月27日,在臺中市○○路○○號13樓之6 申請設立登記「生匯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生匯公司)」,並自任負責人,嗣於88年8 月31日將公司所在地,遷往臺中市○○路○ 段○○○ 號8 樓。其明知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僅有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並未包括期貨、外匯等業務,竟仍自87年8 月間起,與公司內之理財助理員沈大維、劉育辰、陳革正、王國欽、廖瑞枝、楊朝棟及其他約1 、20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為澳門利基金融集團(下簡稱利基集團)招攬客戶,從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期貨經理、顧問及提供期貨資訊之服務等事業,迄於89年4 月中旬止,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至生匯公司所在地之臺中市○○路○ 段○○○ 號8樓實施搜索而查獲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3年2 月27日以9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在案,惟被告癸○○本案犯罪時間相隔達1 年8 月之久,且前係擔任公司負責人而犯罪,本件係受僱擔任顧問而犯罪,犯罪情節顯有不同、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前案及本案之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其辯護人執此為辯,求為免訴之諭知,殊屬無據,本院對被告癸○○本件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罪行,仍應實體審究,附此敘明。
六、同案被告甲○○、乙○○、己○○、壬○○、子○○、辰○○(原名陳秀鈴)等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部分已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合意,另由本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第112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陳恆寬
法 官許必奇法 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 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 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主編號│次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壹-A│001 │協議書 │4冊 ││ ├───┼────────────────┼──┤│ │002 │客戶名單 │1冊 ││ ├───┼────────────────┼──┤│ │003 │投資DM資料 │2份 ││ ├───┼────────────────┼──┤│ │004 │法院及地檢署刑事傳票 │2張 ││ ├───┼────────────────┼──┤│ │005 │通訊錄 │2本 ││ ├───┼────────────────┼──┤│ │006 │文件資料 │1冊 │├───┼───┼────────────────┼──┤│壹-B│001 │協議書 │3冊 ││ ├───┼────────────────┼──┤│ │002 │買賣文易資料 │1冊 ││ ├───┼────────────────┼──┤│ │003 │採購訂單 │1冊 ││ ├───┼────────────────┼──┤│ │004 │履歷表 │1冊 ││ ├───┼────────────────┼──┤│ │005 │投資DM資料 │2份 ││ ├───┼────────────────┼──┤│ │006 │筆記本 │1本 ││ ├───┼────────────────┼──┤│ │007 │文件資料 │1冊 ││ ├───┼────────────────┼──┤│ │008 │電腦磁片 │36片│├───┼───┼────────────────┼──┤│壹-C│001 │客戶開戶資料 │1冊 ││ ├───┼────────────────┼──┤│ │002 │會議記錄 │1冊 ││ ├───┼────────────────┼──┤│ │003 │合約書 │1冊 ││ ├───┼────────────────┼──┤│ │004 │文件資料 │1冊 ││ ├───┼────────────────┼──┤│ │005 │大中華證券有限公司綜合成交單及結│1張 ││ │ │單 │ │├───┼───┼────────────────┼──┤│壹-D│001 │公司簡介資料 │3冊 ││ ├───┼────────────────┼──┤│ │002 │客戶資料表 │24張│├───┼───┼────────────────┼──┤│壹-E│001 │記事本 │1本 ││ ├───┼────────────────┼──┤│ │002 │記事本 │1冊 ││ ├───┼────────────────┼──┤│ │003 │成交客戶資料 │1冊 ││ ├───┼────────────────┼──┤│ │004 │客戶資料 │1冊 ││ ├───┼────────────────┼──┤│ │005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006 │合約書 │1冊 ││ ├───┼────────────────┼──┤│ │007 │磁碟片 │5片 │├───┼───┼────────────────┼──┤│壹-F│001 │筆記本(一) │1本 ││ ├───┼────────────────┼──┤│ │002 │筆記本(二) │1本 ││ ├───┼────────────────┼──┤│ │003 │筆記本(三) │1本 ││ ├───┼────────────────┼──┤│ │004 │業務報表資料 │6張 ││ ├───┼────────────────┼──┤│ │005 │雜記資料 │9張 │├───┼───┼────────────────┼──┤│壹-G│001 │記事本 │1本 ││ ├───┼────────────────┼──┤│ │002 │合約書 │1冊 ││ ├───┼────────────────┼──┤│ │003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004 │客戶資料表 │1冊 ││ ├───┼────────────────┼──┤│ │005 │水單(匯款資料) │1冊 ││ ├───┼────────────────┼──┤│ │006 │客戶資料 │1冊 ││ ├───┼────────────────┼──┤│ │007 │對帳單 │1冊 │├───┼───┼────────────────┼──┤│壹-H│001 │已成交客戶資料 │1冊 ││ ├───┼────────────────┼──┤│ │002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 ├───┼────────────────┼──┤│ │003 │客戶資料 │1冊 ││ ├───┼────────────────┼──┤│ │004 │合約書 │1冊 │├───┼───┼────────────────┼──┤│壹-I│001 │協議書 │1冊 ││ ├───┼────────────────┼──┤│ │002 │水單(匯款申請書) │1冊 ││ ├───┼────────────────┼──┤│ │003 │對帳單 │1冊 │├───┼───┼────────────────┼──┤│壹-J│001 │客戶資料表 │1冊 ││ ├───┼────────────────┼──┤│ │002 │文件資料 │4張 │├───┼───┼────────────────┼──┤│壹-K│001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明(空白) │1冊 ││ ├───┼────────────────┼──┤│ │002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規則 │1冊 ││ ├───┼────────────────┼──┤│ │003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出金單(空白)│1冊 ││ ├───┼────────────────┼──┤│ │004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約書領取紀│1本 ││ │ │錄 │ ││ ├───┼────────────────┼──┤│ │005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週盤價表 │1冊 │├───┼───┼────────────────┼──┤│壹-L│001 │客戶資料(一) │1冊 ││ ├───┼────────────────┼──┤│ │002 │薪資單(段明華) │1張 ││ ├───┼────────────────┼──┤│ │003 │傳真客戶之簡介資料 │1冊 ││ ├───┼────────────────┼──┤│ │004 │客戶資料(二) │1冊 ││ ├───┼────────────────┼──┤│ │005 │日報表 │1冊 ││ ├───┼────────────────┼──┤│ │006 │匯款水單 │1張 ││ ├───┼────────────────┼──┤│ │007 │新恒德集團簡介資料 │1冊 ││ ├───┼────────────────┼──┤│ │008 │新恒德集團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E│1冊 ││ │ │案) │ ││ ├───┼────────────────┼──┤│ │009 │新恒德集團之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 │1冊 ││ ├───┼────────────────┼──┤│ │010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資料 │3冊 │├───┼───┼────────────────┼──┤│壹-M│001 │日報表 │1冊 ││ ├───┼────────────────┼──┤│ │002 │客戶資料 │1冊 │├───┼───┼────────────────┼──┤│壹-N│001-1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介資料 │2冊 ││ │至 │ │ ││ │001-2 │ │ ││ ├───┼────────────────┼──┤│ │002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訪談客戶資料│1冊 ││ ├───┼────────────────┼──┤│ │003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工作│1冊 ││ │ │日誌 │ ││ ├───┼────────────────┼──┤│ │004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戶資料 │1冊 ││ ├───┼────────────────┼──┤│ │005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受訓│1冊 ││ │ │資料 │ ││ ├───┼────────────────┼──┤│ │006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絡客戶資料│2冊 ││ ├───┼────────────────┼──┤│ │007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簡介資料│1冊 ││ ├───┼────────────────┼──┤│ │008 │恒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介紹資料│1冊 │├───┼───┼────────────────┼──┤│壹-O│001 │雜記資料 │3張 │├───┼───┼────────────────┼──┤│壹-P│001 │應徵人員名冊 │1冊 ││ ├───┼────────────────┼──┤│ │002 │登報徵才剪貼簿 │1冊 │├───┼───┼────────────────┼──┤│壹-Q│001 │電訪客戶資料名單 │1冊 ││ ├───┼────────────────┼──┤│ │002 │公司客戶投資匯款單影本 │1冊 ││ ├───┼────────────────┼──┤│ │003 │證書影本 │4頁 ││ ├───┼────────────────┼──┤│ │004 │客戶交易確認明細單 │1冊 ││ ├───┼────────────────┼──┤│ │005 │公司簡介暨客戶協議書 │1冊 ││ ├───┼────────────────┼──┤│ │006 │日工作報表 │1冊 │├───┼───┼────────────────┼──┤│壹-R│001 │匯款水單影本 │2張 ││ ├───┼────────────────┼──┤│ │002 │交易帳單 │1冊 ││ ├───┼────────────────┼──┤│ │003 │協議書 │1張 ││ ├───┼────────────────┼──┤│ │004 │協議書 │1冊 ││ ├───┼────────────────┼──┤│ │005 │銀行資料 │1張 ││ ├───┼────────────────┼──┤│ │006 │日報表 │1冊 ││ ├───┼────────────────┼──┤│ │007 │會議記錄 │1冊 ││ ├───┼────────────────┼──┤│ │008 │公司資料 │1冊 ││ ├───┼────────────────┼──┤│ │009 │話稿 │1冊 ││ ├───┼────────────────┼──┤│ │010 │香港交易所資料 │3冊 ││ ├───┼────────────────┼──┤│ │011 │美金帳戶投資統計表 │1冊 ││ ├───┼────────────────┼──┤│ │012 │授權書 │1份 ││ ├───┼────────────────┼──┤│ │013 │資金確認單 │1張 ││ ├───┼────────────────┼──┤│ │014 │新恒德集團公司簡介 │1冊 ││ ├───┼────────────────┼──┤│ │015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 │1份 ││ ├───┼────────────────┼──┤│ │016 │歐元雙生利理財方案簡介 │1冊 ││ ├───┼────────────────┼──┤│ │017 │客戶資料 │1冊 ││ ├───┼────────────────┼──┤│ │018 │客戶資料 │1冊 ││ ├───┼────────────────┼──┤│ │019 │客戶資料 │1冊 ││ ├───┼────────────────┼──┤│ │020 │客戶資料 │3冊 │├───┼───┼────────────────┼──┤│壹-S│001 │協議書 │1冊 ││ ├───┼────────────────┼──┤│ │002 │電訪客戶名單 │1冊 ││ ├───┼────────────────┼──┤│ │003 │工作日報暨客戶資料表 │1冊 ││ ├───┼────────────────┼──┤│ │004 │公司登記證明書影本 │1頁 ││ ├───┼────────────────┼──┤│ │005 │公司宣傳資料 │3冊 ││ ├───┼────────────────┼──┤│ │006 │客戶投資確認對帳單 │1冊 │├───┼───┼────────────────┼──┤│壹-T│001 │客戶資料表 │1冊 ││ ├───┼────────────────┼──┤│ │002 │新恒德集團相關文件 │1冊 ││ ├───┼────────────────┼──┤│ │003 │客戶資料表 │1冊 ││ ├───┼────────────────┼──┤│ │004 │合約書 │3冊 ││ ├───┼────────────────┼──┤│ │005 │新恒德集團DEMO │1冊 │├───┼───┼────────────────┼──┤│壹-U│001-1 │文件資料 │4冊 ││ │至 │ │ ││ │001-4 │ │ ││ ├───┼────────────────┼──┤│ │002-1 │客戶交易紀錄 │2冊 ││ │至 │ │ ││ │002-2 │ │ ││ ├───┼────────────────┼──┤│ │003 │業務員業績表揚紀錄 │14張││ ├───┼────────────────┼──┤│ │004 │打卡單 │22張││ ├───┼────────────────┼──┤│ │005 │客戶資料 │1冊 ││ ├───┼────────────────┼──┤│ │006 │日報表 │1冊 ││ ├───┼────────────────┼──┤│ │007 │空白客戶合約及聲明 │5本 ││ ├───┼────────────────┼──┤│ │008 │協議書(英文空白) │11冊││ ├───┼────────────────┼──┤│ │009 │投資DM資料 │1冊 ││ ├───┼────────────────┼──┤│ │010 │法律顧問證書 │1幀 ││ ├───┼────────────────┼──┤│ │011 │員工資料 │1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