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惠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