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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戊○○?????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 蕭世光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

五四、八二四三、一一一二九、一八七七二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

戊○○、丁○○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

甲○○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部分補充被告乙○○、戊○○、丁○○及甲○○四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乙○○、戊○○、丁○○及甲○○四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已認罪,其協商合意內容為: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被告戊○○、丁○○二人願受科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告乙○○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雖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惟其第十一條第一項論罪科刑相關規定並無修正變更,是自毋庸依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比較,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對於公務人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及違反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斷。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論處。又其於本件所犯行賄罪移送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其行賄犯行,有訊問筆錄乙份在卷可憑,是其於所犯行賄罪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三年。被告戊○○、丁○○、甲○○所為,則均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斷。又查戊○○、丁○○鄉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本院認渠等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經查,當事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所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七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本判決非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