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0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三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甲○○原在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七00之二號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建富公司)三重分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中古汽車部門銷售管理,並負責銷售車輛及收取購車款、汽車保險費、保養修理費及相關稅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止,在建富公司三重分公司內,向附表所示車輛之客戶收取渠等所繳交如附表所示之部分車款及牌照稅等款項後,予以連續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二百十萬零六元。嗣經建富公司清點庫存車輛發覺有異,向甲○○追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建富公司告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在警詢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建富公司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建富金標準中古車買賣流程表七紙、建富公司(金標準中古車部)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五紙、建富公司車輛訂購單三紙、提領證件授權書一紙、統一發票二紙及收據二紙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被害人建富公司達成和解返還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車 號 │款項名目│侵占金額(新台幣) │流程編號 │├──┼────┼────┼──────────┼──────┤│ 1 │OH-4585 │車款 │五萬三千二百三十六元│272 │├──┼────┼────┼──────────┼──────┤│ 2 │7B-5832 │車款 │二萬元 │304 │├──┼────┼────┼──────────┼──────┤│ 3 │2T-9533 │車款 │三十九萬五千元 │311 │├──┼────┼────┼──────────┼──────┤│ 4 │7P-0285 │車款 │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六元│314 │├──┼────┼────┼──────────┼──────┤│ 5 │7C-7372 │車款 │二十二萬元 │346 │├──┼────┼────┼──────────┼──────┤│ 6 │3T-6760 │車款 │三十二萬元 │371 │├──┼────┼────┼──────────┼──────┤│ 7 │6C-2932 │車款 │七千二百八十四元 │378 │├──┼────┼────┼──────────┼──────┤│ 8 │5T-2953 │車款 │四十一萬六千元 │381 │├──┼────┼────┼──────────┼──────┤│ 9 │9F-9758 │車款 │一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382 │├──┼────┼────┼──────────┼──────┤│ 10 │DF-7642 │牌照稅 │七千一百二十元 │ │├──┼────┼────┼──────────┼──────┤│ 11 │8E-2072 │牌照稅 │一萬五千二百十元 │ │├──┼────┼────┼──────────┼──────┤│ 12 │8T-1480 │車款 │六十一萬五千元 │ │├──┴────┴────┴──────────┴──────┤│合計:二百十萬零六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