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5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原名林榮枝選任辯護人 己○○ 律師
戊○○ 律師乙○○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丁○○與辛○○係自幼鄰居關係迄今,緣於民國(下同)90年2 、3 月間,因林三文(按林三文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選偵字第3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9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准以3 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與辛○○之兄長庚○○(按庚○○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選偵字第38號案件,處分緩起訴在案)均登記參選台北縣樹林市農會第14屆之理事,並均有意問鼎理事長乙職,因林三文於競選期間透過林星檻(按林星檻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選偵字第3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准以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操盤,後雖以一票之差當選樹林市農會理事長乙職,惟涉嫌違反農會法等,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 年7月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之中,至90年7 、8 月間之某日,辛○○前往台北縣三峽鎮「國立台北大學」校園內運動時,偶遇丁○○,丁○○因知悉林三文涉有上開違反農會法等案件,已遭提起公訴,並現繫屬本院審理之中,復明知其本人在台灣高等法院,並無熟識之朋友擔任法官,竟欲藉此牟利,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先向辛○○詐稱其在台灣高等法院有認識三位法官,可經由該三位法官,透過管道向本院審理林三文上開違反農會法案件之承審法官關說,將林三文判處超過6 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林三文因此依農會法之規定,遭解除理事長職務,致辛○○誤以林三文遭解除理事長職務後,庚○○即得遞補理事長乙職(按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縱認林三文果遭解除其理事長之職務,造成樹林市農會之理事長出缺時,依該條項之規定,亦應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辦理理事之遞補或補選後,再由理事間互選出一位理事長,亦非逕由庚○○遞補理事長乙職),辛○○即問丁○○要給多少錢?丁○○見狀向辛○○表示要先問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再回覆云云,其後1 、2 天,丁○○即約同辛○○前往其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號住處內,對辛○○接續詐稱其台灣高等法院之法官朋友表示需要新台幣(下同)2 百萬元,始願向本院審理林三文上開案件之承審法官關說,將林三文判處超過
6 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云云,復致辛○○誤信丁○○有此辦法可以讓林三文遭解除理事長職務,並因之陷於錯誤,在辛○○返家與庚○○商談籌錢方法後,辛○○即丁○○上開住處內,向丁○○表示其同意支付上開款項,辛○○即依照其事先與丁○○之約定,先將上開2 百萬元現金(按該
2 百萬元其中1 百萬元係由庚○○於90年9 月14日,前往樹林市農會柑園辦事處,自其樹林市農會00000000000000帳戶中提領所出;其中80萬元係辛○○向其姪女婿黃明德於90年
9 月14日,前往華南銀行樹林分行自金律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調借提領所出;其餘20萬元,則係辛○○妻甲○○(原名丁蔚虹)個人所出)置入丁○○事先所交付之乙只背包內,再於翌日即90年9 月15日前往丁○○上開住處內,將置有上開款項之背包乙只,當面交予丁○○收受,並請丁○○幫忙處理此事。詎林三文上開案件,後於91年2 月8 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准以3 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在案(按該案件於91年3 月20日確定,並於91年4 月30日,經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林三文並未依法遭解除理事長職務,且經辛○○於91年2 、3 月間,多次向丁○○索還上開款項賄款未果後(按辛○○及其妻甲○○2 人於91年3 月13日15時許,一同前往丁○○台北縣樹林市○○街○ 巷○ 號工廠內,錄得其等2 人為索還上開款項時,與丁○○間之對話錄音帶乙捲),始知受騙。
二、案經辛○○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未曾向辛○○收受上開2 百萬元,亦未替庚○○接替樹林市農會理事長乙事,透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林三文賄選乙案進行關說,圖判林三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依法解職云云。經查:
㈠本件告訴人辛○○及其妻甲○○2 人於91年3 月13日15時許
,一同前往被告台北縣樹林市○○街○ 巷○ 號工廠內,錄得其等2 人為索還上開款項時,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帶乙捲乙節,雖辯護人以上開錄音帶無證據能力抗辯云云,按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而不受非法侵害,雖為憲法第12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 條所明文規定,惟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之規定,本件對被告及甲○○、告訴人辛○○3 人於上開時地對話時,實施通訊監察之一方,既為上開對話時通訊一方之甲○○及告訴人辛○○2 人,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前段之規定,甲○○及告訴人辛○○2 人實施上開通訊監察之行為,且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依法應為不罰,即非屬侵害被告上開對話之秘密通訊自由可言,至為灼然,則甲○○及告訴人辛○○2 人於上開時地因實施上開通訊監察所得之上開錄音帶乙捲,揆諸上述,應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信,合先敘明。
㈡告訴人辛○○之兄長庚○○於90年2 、3 月間,因與林三文
均登記參選台北縣樹林市農會第14屆之理事,並均有意問鼎理事長乙職,惟林三文於競選期間透過林星檻之操盤,雖以一票之差險勝,當選樹林市農會理事長,即以涉嫌違反農會法等,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7 月4 日,以90年度選偵字第31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繫屬審理之中等情,業據告訴人辛○○指訴明確,核與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無參選樹林農會九十年度理事長選舉?)有」、「(選舉結果如何?)當選理事,沒有當選理事長」、「(誰當選理事長?)林三文」、「(林三文後來是否因為賄選遭起訴?)是」、「(該案後來板橋地院如何判決?)易科罰金」等語相符,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在卷,復有本院90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影本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㈢被告上開犯行,不僅業據告訴人辛○○迭次於台北縣調查站
及偵查中指稱:「在九十年二、三月間,樹林市農會辦理九十年度第十四屆理監事選舉,我哥哥庚○○除登記參選理事外,並有意競選樹林市農會理事長,但是有林三文同時出來登記參選理事,並和我哥哥庚○○競爭樹林市農會理事長職務,.... , 最後林三文以五比四擊敗我哥哥庚○○取得樹林市農會理事長的職務。但我哥哥庚○○和林三文在競選樹林市農會理事長期間,雙方都涉嫌賄選買票被貴站(台北縣調查站)偵辦並移送臺灣板橋地檢署,.... , 而林三文部分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至九十年七、八月間,我至三峽台北大學運動時碰到林榮枝,林榮枝即和我談起我哥哥庚○○競選樹林市農會理事長失敗的事情,接著林榮枝和我談到對手林三文被檢察官起訴的事情,林榮枝表示官司一定要咬緊,林三文才會被判刑,並表示林三文如果被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判六個月以上徒刑且不得.... 易 科罰金的話,林三文依照農會法會被解除樹林市農會理事長職務,因為我知道農會法確實有這樣子的規定,因此我對林榮枝提出的問題感到有興趣,如果林三文被判重刑的話,我哥哥庚○○就可能遞補樹林市農會理事長的職務,接著林榮枝向我表示認識臺灣高等法院三個管道的法官,如果你們肯出錢給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榮枝可以幫忙請高等法院法官向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法官關說,將林三文判重刑,我即問林榮枝要給高等法院法官多少錢,才可以幫忙處理將林三文判處重刑,林榮枝表示他要回去問高等法院法官後再給我回覆」、「前述我和林榮枝在三峽台北大學談要透過法官判處林三文重刑的事情,回家後即和哥哥庚○○談論此事,因為對家裡來說,樹林市農會理事長職務在地方上是一個重要的職位,我哥哥庚○○還是希望可以擔任樹林市農會理事長的職務,就請我繼續和林榮枝商談此事,過了一、二天,林榮枝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討論高等法院法官需要多少錢來處理此事的問題,我即到林榮枝的家裡,林榮枝向我表示高等法院法官提出需要二百萬元才會幫忙向板橋地方法院關說判處林三文重刑,但是這種錢是不可以曝光的,不可以用電匯及支票來支付,一定要用現金支付,而且絕對不可以和任何人談論此事,否則事件一曝光就會破功,我即表示要回去和我哥哥庚○○商量後再給林榮枝答覆,我回去和我哥哥庚○○討論後決定支付這筆二百萬元給高等法院法官,並決定由我哥哥庚○○出一百萬元的費用,另外一百萬元由我負責籌措,接著我即主動至林榮枝家裡告知同意支付高等法院法官二百萬元來處理此事,林榮枝即拿一個背包給我,說這二百萬元現金放在這背包裡面拿給我即可以,回去後我知知我哥哥庚○○準備現金,我哥哥庚○○在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從樹林市農會柑園分會庚○○帳戶中提領現金一百萬元交給我,而我則向姪女婿黃明德調借八十萬元,黃明德即將華南銀行樹林分行的提款單填好,請我自行到華南銀行樹林分行領款,另外二十萬元是向我太太甲○○索取,而我太太甲○○有問題我為何要二十萬元,我即將前述和林榮枝談的事情告訴我太太甲○○,我太太即拿二十萬元現金給我,我湊足二百萬元現金後即放入林榮枝給我的背包內,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開車帶著我兒子陳廷維及二百萬元的現金至林榮枝家,親手將二百萬元現金背包交給林榮枝,請林榮枝幫忙處理此事」、「九十一年二月間,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判決林三文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當時判決書還沒出來,我即主動和林榮枝聯絡詢問處理情形,而林榮枝好像還不知道判決結果,還在跟我東扯西扯表示正在處理此事,法官絕對會判林三文重刑,這時我已經感覺到林榮枝在騙我們的錢,回去和我哥哥庚○○討論後,確定林榮枝是在騙人,於是我打電話叫林榮枝到我家裡談,林榮枝來了以後我就知知林榮枝,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判決林三文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並沒有被判重刑,要求林榮枝還款退還二百萬元,林榮枝表示他會去跟高等法院法官的朋友說退還二百萬元」、「我們催討了十幾天,林榮枝開始避不見面,於是我太太去找律師請教該如何處理此事,律師告訴我們可以用錄音方式,把談判過程錄下來當做證據,故在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我和我太太攜帶錄音機至林榮枝的工廠催討二百萬元並錄音蒐證,而在錄音蒐證過程中,林榮枝感覺我們有在給他錄音蒐證,.... 」 、「當初是農會選舉第十屆理事長,因為我二哥庚○○跟林三文競爭,後來林三文當選,我二哥落選。我跟林榮枝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有一次在台北大學校區內運動時遇到他,他跟我問起選舉訴訟案結果如何,並主動告訴我他有認識高等法院的法官,有三條線可以關說,讓林三文不要易科罰金,讓他執行,我哥哥就可以遞補上去。我問他需要多少活動費,他說他要跟法官連繫後再跟我說,過幾天後他跟我說要二百萬元,我不知道他是要跟那一條線的高等法院法官關說,我本來想用匯款給他,他說這種錢不能匯款,要拿現金,我回去跟我二哥連絡,由他出一百萬元,我出一百萬元。我將現金二百萬元裝在他提供的背包中拿到他家給他,.... 。 後來沒有成功,我去向他要錢,他說要轉知他的法官朋友將錢還給我,但至今仍未返還,後來我跟他要錢時有錄音,....」、「我是跟我太太在91年3 月13日到他的工廠跟他要錢時錄音的。因為他之前有跟我約定那天要給我答案」等語(見偵查卷第17至19、66、68頁),不僅核與其後於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有無向你說他可以疏通法官幫庚○○關說林三文的案?)有。他說他在高院認識三條線的法官,可以關說這個案子」、「(請具體說明詳情?)他說林三文賄選案的證據是確實的,不要被林三文買通把這件事壓下來,幫我去問他朋友要多少錢,後來他說要兩百萬元,我就籌兩百萬元,我就回去向我哥哥說這件事,並籌兩百萬元給被告。那時我有提出說要電匯還是支票,被告說不行,要拿現金,所以我拿錢給被告沒有證據」、「(被告要你拿兩百萬元,對庚○○有何好處?)林三文若被判刑,他的理事長資格就沒有了,我哥哥就可以遞補上來當理事長」、「(你有去樹林農會問過你哥哥可以遞補任理事長?)沒有。是我自己的認知」、「(你如何籌兩百萬?)我哥哥拿壹佰萬,我向黃明德借八十萬元,我自己家裡有現金二十萬元」、「(你哥哥的壹佰萬元是如何拿給你?)從農會領現金出來」、「(誰去領?)我不記得是怎麼去領的,但是我記得是拿現金壹佰萬」、「(你向黃明德借八十萬元?)是」、「(你有無向他說借款的理由?)沒有」、「(二十萬元是你向你太太拿的?)家裡金庫本來就有錢,向她說一說就拿出來,誰從金庫拿出來我忘記了」、「(拿二十萬元你太太是否知道?)知道」、「(他有無問為何拿二十萬元?)我之前與被告講好兩百萬元,回來就有與他講這件事」、「(這兩百萬元,庚○○出壹佰萬,你出壹佰萬?)是」、「(你為何幫你哥哥出壹佰萬元?)我公司倒閉與我哥哥落選是同時,我公司倒掉我沒有辦法救,我希望我哥哥不要倒下去,我希望我哥哥起來,這是我家裡的事,與公司無關」、「(這兩百萬元,你有無交給被告?)有」、「(在何時、地交給被告?)應該是九月十五日給被告,我要拿錢給被告時我去他家找他,在快到他家時,我打手機給他,他出來,我在他家門口交給他,之前他有拿壹個小背包給我,叫我把錢放在裡面,.... 」 、「(這個小背包你有帶回家去?)有」、「(你在家裡裝錢時你太太有無在旁邊?)我不知道」、「(後來林三文的案子板院判決沒有按照被告向你說的,你有無去找被告?)在還沒有判決時,我就常常去問他情形如何,我要將錢給被告時,有提議與他一起去送錢,他說不行。判決後我有找他到我家來與我二哥庚○○談,被告說他要跟他朋友講錢要還給我。因為後來沒有還,我常常找他,講講還是沒有結果,我才與我太太去被告工廠,就是錄音的那次」、「(你交錢給被告時有無第三人在場?)沒有」、「(你在91年
3 月13日到被告家錄音?)在被告工廠,詳細日期我忘記了」、「(為何到93年9 月才向調查局檢舉?)因為我拿錢給被告沒有證據,我認為錄音可能沒有用,所以沒有採取行動」、「(當初到底被告怎樣跟你提起有這樣的方法可以疏通?)在臺北大學運動時我們相遇,我們以前就是好朋友,我知道他常常在訴訟,這林榮義之前就向我說過他們家以前土地的訴訟都是被告在處理。相遇後,被告問我林三文的案子如何,他知道這事,他向我說這事不要被他們去關說掉,要由我們這邊做。他說他有認識高院法官,有三條線可以關說。我有向他提起這件事要如何處理,他說要問他朋友看要多少錢」、「(這兩百萬元如何說定?)是相遇後他去問他朋友,過幾天後,他向我說要兩百萬元」、「(他當時有無向你說這兩百萬元要多久交給他?)沒有,我當時比他還急」、「(你說壹佰萬元是庚○○出的,另壹佰萬元是你出的,你當時有無向庚○○說這一共是兩百萬元?)有」、「(當時庚○○如何說?)我向他說他拿壹佰萬元,我籌壹佰萬元」、「(這兩百萬元,你說九月十五日交付給被告,地點是否確實在被告家門口前?)是的」、「(後來過多久才知道林三文的案子判六個月?)忘記了,判決是在91年2 月,判決後才知道」、「(是因為你知道林三文被判六個月後,才去找被告談還錢的事?)對。因為剛開始我知道判六個月,我去找被告,他說後面還有會判重一點,其實他那時就是在騙我。我那時有找他到我二哥家去與庚○○談,他說要跟他朋友講要還我們錢」、「(錄音是在什麼情況下錄得?)是在向被告要錢很多次都要不到,才想到要錄音。其實錄音被告也知道,所以被告在錄音帶中才說你錄音也沒有用」、「(錄音當時,錄音機是誰帶的?)我太太放在皮包內」、「(錄音時在場有哪些人?)我去的時候被告與他弟弟丙○○在聊天,我進去時有先與丙○○聊天,聊一下之後丙○○就離開,我與被告還有我太太三個人在那邊談,他們就在吵」、「(為何那天會特地約到被告工廠去?)被告平常很少在家,都在工廠,所以我與太太去工廠找他,我忘記是否事先約好,應該是有」、「(你說被告說他會問他朋友是否可以還這兩百萬元,之後被告有無再向你們說這兩百萬元什麼時候要還?)都沒有。知道判決結果,叫他到我哥哥庚○○家談,他說要問他朋友還兩百萬元,他說應該可以還給我,後來就是電話聯繫,當時還沒有鬧翻,但沒有結果」、「(當天是在被告家交兩百萬元,被告是否當場點收?)都沒有,只有將背包拿走,我也沒有進去被告家」、「(你向黃明德借的八十萬元還了沒?)沒有」、「(他是否向你要?)有要過」、「(錄音帶送鑑定時,你當時具狀說錄音機已經淘汰,後來你為何把錄音機找到交付刑事局鑑定?)後來才找到」等語(見本院卷95年3 月2 日審判筆錄第16至24頁)相符,亦核與證人甲○○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林榮枝當時向我我先生辛○○表示,必須讓林三文被法院判處重刑,才能把林三文拉下理事長職務,讓我先生二哥庚○○褫補當選理事長,而他有認識法官,有辦法讓林三文被判刑,由於林榮枝和我先生到現在都還是鄰居,幾乎有五十年的交情,所以我先生辛○○對林榮枝所說的話深信不疑,後來我先生回來後就和我及庚○○討論,結果我先生決定.... 籌 款一百萬元,另外一百萬元由庚○○負責籌措,計畫籌到二百萬元後,交給林榮枝去辦理前述買通法官的事情」、「因為林榮枝表示這種買通錢必須用現金支付而不能用電匯或用支票,所以給了我先生辛○○一個.... 旅 行袋來裝錢,.... , 另外二十萬則是我的私房錢。大概在九十年九月間,我先生辛○○帶著我九歲的兒子陳廷維,用上述林榮枝提供的.... 旅 行袋將我負責籌措的一百萬元裝入,再到庚○○家中取得另外一百萬元現金並裝入袋中後,就前往林榮枝家中把裝著二百萬元的黑色旅行袋當面交給林榮枝」、「九十一年二月間板橋地院就已經做出判決了,我先生辛○○得知判決結果後就主動跟林榮枝聯繫,當時林榮枝似乎還不知道判決的結果,一直跟我先生說他有在處理,事情還在進行等語來推拖,我先生辛○○發覺林榮枝根本沒有把事情擺平,拿了我們二百萬元現金,卻沒有把事情擺平,之後我先生一直要約林榮枝出來談判,我知道林榮枝騙了我們的錢之後,我有去請教律師該如何收集證據來制裁林榮枝,律師告訴我們可以錄音方式,把談判過程錄下來當做證據。我先生辛○○和林榮枝約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見面的時間後,我主動表示我也要一同前去,帶著錄音機把現場談判的過程錄下來,.... 」 、「(辛○○在90年9 月間有向你拿現金二十萬元?)是。現在是在我家中保險箱中,當時他告訴我要拿給林榮枝去行賄高院法官,讓林三文判刑用的」、「(辛○○有無向你說被告可以疏通法官讓林三文被判重刑的事?)有,並跟我說要兩百萬」、「(這兩百萬如何給付?)辛○○回來有向我拿二十萬,其餘壹佰捌拾萬中的捌拾萬,是我跟他去銀行領,他用誰的存摺領,我不知道,剩下的壹佰萬是他向庚○○拿的」、「(兩百萬都是辛○○去籌的?)對」、「(林三文的事情與辛○○有何關係?)這我不太清楚。辛○○說林三文與庚○○的事說要兩百萬,說要訴訟什麼,我不清楚細節」、「(辛○○籌兩百萬,對他有何好處?)我沒有問他,他只說要兩百萬給被告。他有說被告認識法官,有辦法處理這件事。我只知道這樣」、「(你說去領八十萬元,是誰的錢?)我不知道,是辛○○自己進去銀行領錢,我在車上等他」、「(這兩百萬,你是否知道如何交付給被告?)辛○○有向我說被告給他壹個.. .. 袋子,要他把錢湊齊後把錢放在裡面,辛○○湊齊後,帶著我小兒子去被告家,怎麼交給被告我不知道。期間我曾經問辛○○為何不用匯的,他說被告說不能用匯的,一定要用現金」、「(你有看過裝錢的黑色袋子?)有」、「(辛○○交錢給被告時你是否在場?)沒有」、「(辛○○把兩百萬裝到黑色袋子內,你有無在場?)他只裝壹佰萬元進去黑色袋子,這我有看到,另壹佰萬元,他是回去他二哥那裡向庚○○拿的,他有無放進去我不在場」、「(你說看到辛○○把壹佰萬放進黑色袋子,另壹佰萬辛○○向庚○○拿時,你有沒有去?)我有與辛○○回他二哥庚○○家,但我在他們家後面,沒有跟著進去。我們與庚○○沒有住在一起,也沒有住同一棟」、「(辛○○向庚○○拿壹佰萬元之後,如何把錢交給被告?)我只知道他帶我小兒子去,因為那時小兒子跟我們一起回他二哥家」、「(就你所知,你先生拿到兩百萬當天就把錢交給被告?)對」、「(二十萬元現金本來就放在你家?)是的,在我家金庫」、「(在妳先生把錢交給被告後,後來為何又會去向被告要錢你是否曉得?)我也不太清楚,因為庚○○一直在開庭,後來判決下來,有一次在車上辛○○向我說判決很輕,並非如被告所說的預期刑度,辛○○事後打電話問被告,過沒多久就打電話一直向被告要兩百萬,要好幾次」、「(每次辛○○要向被告要錢時,都是以何方式?)我不太清楚。我知道就是這樣」、「(你有與辛○○一起向被告要錢?)就是最後錄音的那次」、「(錄音那次,是誰帶錄音機在身上?)我帶錄音機,放在皮包裡面」、「(當天錄音現場還有哪些人?)我與我先生一進去就碰到丙○○,我先生與丙○○先講一下話,後來他走了,我們才與被告講話,情節如錄音內容所示」、「(是否可以確定庚○○的壹佰萬元是在他家裡拿的?)是辛○○向他哥哥拿的」、「(拿到後,是否就拿給被告?)辛○○有與庚○○聊天,不是拿到錢就馬上去,但是是同一天拿去給被告的」、「(你說與辛○○一起去庚○○家時,你在庚○○家後面,他們兩人講的內容為何?)我不知道,我沒有在場」、「(你說庚○○要出壹佰萬元,是辛○○向你說的?)是的,是在辛○○與被告講好兩百萬後,辛○○就跟我說庚○○要籌壹佰萬,我們自己籌壹佰萬,這是在去庚○○家拿壹佰萬之前的事」等語(見偵查卷第32、33、67頁及本院卷95年3 月2 日審判筆錄第25至31頁)、證人庚○○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大約在九十年間辛○○向我表示林榮枝認識高等法院的法官,可以藉由高等法院法官疏通板橋地方法院的法官讓涉及九十年樹林市農會選舉官司的林三文判六個月以上重刑,因為農會法有規定農會理監事只要被判六個月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宣告為當選無效,故辛○○要我拿一百萬元給他,所以我就將我所有的樹林市農會存摺交給他,而辛○○在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至樹林市農會柑園辦事處領取現金一百萬元,辛○○又向黃明德(我大哥陳惟照女婿)拿八十萬元,自行拿出二十萬元,共湊足兩百萬元交給林榮枝後,然而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判決,林三文並未如林榮枝所述被判六個月以上的重刑,辛○○才發現被林榮枝詐騙,故才向林榮枝索回被詐騙的兩百萬元」、「因為我知道林榮枝經常上法院與他人訴訟,認識一些法官,且我又在九十年選農會理事長敗給林三文,故我希望林三文能判六個月以上徒刑取消農會理事長資格,故辛○○要我提供一百萬元給林榮枝疏通高等法院法官時,我才毫不猶豫的將我所有的樹林市農會存摺交給辛○○領取一百萬元」、「林三文會解除農會理事職務及農會理事長職務,我就有機會」、「因為林榮枝向辛○○宣稱可以使林三文被判六個月以上徒刑,解除農會理事及理事長職務,故我與辛○○才共交給他兩百萬元,但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判決後,林三文並沒有像林榮枝所說被判重刑,且林榮枝又不肯還錢,故我才認為林榮枝在騙錢」、「.... 。 林榮枝也有到我家跟我談過這件事,我有跟他說只要錢還了就好了,但他始終沒有還錢」、「(該案進行中,辛○○有無向你說他可以找人關說承辦法官?)他有向我拿錢而已,他說要錢要給被告,他要我拿錢給他,他說有管道可以使高院法官讓林三文加重其刑,辛○○向我拿壹佰萬元,這錢是我貸款來的,後來被告有到我家去解釋,說到高院還有機會,結果他跟林星檻他們講說我花錢要把林三文他們弄倒,搞到我與林三文他們那派處不好」、「(辛○○有無向你說共要花多少錢打通高院法官?)他說被告要兩百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你的壹佰萬元如何拿給辛○○?)辛○○來我家裡,我拿給他壹佰萬元現金,他就去找被告」、「(另外壹佰萬元,你是否知道辛○○如何取得?)我事先不知道,後來才知道他自己出另壹佰萬元」、「(後來林三文被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你有無去找被告?)他來找我,我沒有去找他」、「(辛○○當時有無向你說他花兩百萬要法官如何判林三文的罪?)他說被告有辦法,他說若判刑超過七個月以上,二審定讞可解除林三文的職務,這點被告也有到我家親口跟我講這段話」、「(這對你有何好處?)候補上來,我順理成章當理事長」、「(他為了錢這件事到你家有幾次?)好幾次,我罵我弟弟說錢亂交給人家,我弟弟就叫被告來」、「(每次你們談論關於這件事的重點為何?)錢還給我就好」、「(在你弟弟交錢之前被告有無為這件事到你家來過?)之前都是辛○○與被告在談的」、「(後來你是怎麼知道辛○○有交多少錢給被告?)是辛○○跟我說的,他叫我準備壹佰萬元,他之前向我說要兩百萬元,我說我沒有那麼多錢,我本來想選完就息事寧人,被告不曉得怎麼向我弟弟講的」、「(後來為了還錢的事情,被告有到你家,你要他還錢給你他如何說?)他說上面還有高等法院法官可以處理這件事情。我說不要管那麼多,反正錢還我就好。從那次後我就沒有再見過他,有時去市場買菜我有見過他,我就不理他」、「(你說你是拿壹佰萬元,另壹佰萬元辛○○如何湊足?)我不曉得」、「(你當時說你把樹林農會的存摺交給辛○○,辛○○去農會領出壹佰萬元,辛○○又向黃明德拿八十萬元,他自己出二十萬元,當時在調查局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拿錢給他時是九十一年,我在調查局作筆錄時是九十三年,當時我不知道,事發後我才知道辛○○向黃明德調錢」、「(一開始,被告如何與辛○○講到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不知道」、「(你第一次知道被告曾經向辛○○表示可以兩百萬元向法官疏通這件事情是否辛○○向你說?)是的,他說被告有辦法可以試試看,反正當時林三文賄選已經被抓到了」、「(辛○○後來在何時、地將兩百萬元交付被告?)我不知道」、「(你在調查局訊問時說將農會存摺交給辛○○,再由辛○○去農會提領現金壹佰萬,你剛才說壹佰萬元是辛○○到你家拿現金,為何前後供述不一?)因為辯護人不知道我住的地方就在農會隔壁。農會要提領現金壹佰萬元要本人去簽名,我弟弟跟我一起到農會領這壹佰萬元,在農會裡面錢領出來後我再於農會交給辛○○拿走」、「(你當時領錢,你是與辛○○一起去領的?)我印象中我的存摺都放在農會主任那邊,我與辛○○到農會後主任幫我填寫提款單並蓋章後,將錢提領出來,我忘記有無將存摺交給辛○○,照理講我應該不會把存摺交給他,事隔已久,不太確定在哪裡將錢交給辛○○,不是農會就是家裡」等語(見偵查卷第28、29、66頁及本院卷95年3 月2 日審判筆錄第8 至13頁)及證人黃明德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九十年九月初辛○○向我調借八十萬元應急,雙方口頭言明半年償還,因我與辛○○平時都有資金往來,故我並沒有問他借錢目的為何,我則填寫華南銀行中壢分行,戶名金律有限公司,金額八十萬元的提款單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交給辛○○,而辛○○於當日赴華南銀行樹林分行提領現金八十萬元,辛○○提領後的用途我並無多問,直至最近我向辛○○索討八十萬元時,辛○○才向我說明他被林榮友詐騙的事情」、「就我所知,辛○○拿兩百萬元給林榮枝行賄某法官,其中一百萬元由庚○○支付,辛○○向我調借八十萬元,而辛○○再自行出資二十萬元,但林榮枝並未完成辛○○所託,且辛○○也拿不回交付給林榮枝的兩百萬元,故辛○○才無法將八十萬元還我」、「(迄今辛○○是否歸還你借的八十萬元?)還沒有」等語(見偵查卷第
35、36頁),亦均相符合,復有告訴人辛○○所提出庚○○上開樹林市農會存摺影本及金律有限公司上開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亦堪認定。
㈣另告訴人辛○○與其妻甲○○於91年3月13日15時許,一同前
往被告台北縣樹林市○○街○ 巷○ 號工廠內,錄得其等2 人為索還上開款項時,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帶乙捲及錄音時所使用之錄音機乙台,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該「錄音機壹台PANASONIC RQ-L10」、「錄音帶壹捲外觀及帶體均未發現破損、短少或破壞等情形」,經聆聽「錄音帶正面內容全程播放時間約1901秒,其中:⒈0 秒至20秒間有背景聲而無語音內容,⒉20秒至1653秒間為語者對話內容,⒊1653秒至1901秒間有背景聲而無語音內容,⒋1901秒處結束錄音,⒌0 秒至1901秒間錄音內容未發現異常」,經波形分析「⒈2 秒處出現開始錄音之波形,⒉0 秒至20秒間之波形未發現異常,⒊20秒至1653秒間之波形未發現異常,⒋1653秒至1901秒間之波形未發現異常,⒌1901秒處出現停止錄音之波形」,經聲譜圖分析「⒈2 秒處出現開始錄音內容之聲譜,⒉0 秒至20秒間之聲譜未發現異常,⒊20秒至1653秒間之聲譜未發現異常,⒋1653秒至1901秒間之聲譜未發現異常,⒌1901秒處出現停止錄音之聲譜」,而「綜合上述鑑驗情形,認本案待鑑錄音內容具完整性」,是告訴人辛○○所提出經本院送鑑定之上開錄音帶之外觀及內容,均未有任何異常情形,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該錄音帶內容中確有一方為其本人經錄得之聲音,足證上開錄音帶乙捲即確為告訴人辛○○與其妻 甲○○2人於91年3月13日15時許,一同前往被告上開工廠內,錄得其等2 人為索還上開款項時,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內容無誤,應堪認定。
㈤再者,上開錄音帶乙捲之內容,經本院於95年3 月2 日當庭
對之實施勘驗後,發現被告於上開對話中迭次稱:「沒有,我跟你講,我沒跟你保證判那個很那個喔,歹勢,這你自己講的」、「沒有,沒有,當時爭議的時候是說,有,會到二審,現在這個情形我也了解,其實你們現在的關係我也都知道,就像有一個比喻啦,你今天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打出來的結果的時候,不管滿意不滿意,你現在還是要付律師費,是這個情況出來,但是因為我早先有跟你講,我是硬著頭皮去跟朋友說,那個真的是很那個啦,不然照講我說這種道理你應該知道.... 」 、「沒有,我從來沒跟你說法官,我跟你們說啦,你們要錄音還是要做什麼的其實我都了解啦,你不用去吐槽那個,你講那個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說,我早就,對,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他說好啦,如果你們有困難,我盡量幫你們弄啦,我才會想說應該弄得起來,是這種情形,你如果說,人家已經很幫忙了,你們還一直,不然很簡單嘛,我跟你講嘛,如果說這樣不然不要嘛,對不對,我來去跟阿堅講講,大家都完蛋這樣而已,曝光這樣而已,對不對」、「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講,你要說這個,這樣我就很簡單,我來那個自訴我自己,來作污點證人,把大家牽扯下去」、「對,我是說我不是沒處理這件事情.... 」 、「對,所以我才說,我也一樣不是要跟你嚷嚷,我也是很痛苦在處理這件事情,我跟你講你現在這種???(聽不清楚),沒關係,我們來拗看看,對不對,你什麼,對不對,不是互相嚷嚷的」、「好啦,我跟你講重點,我是盡量要幫你處理,希望盡快把這件事情解決,希望你們有耐心,你們如果說真的沒有耐心,我也沒辦法」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後所附上開錄音帶之譯文乙份,在卷可稽,而揆諸被告上開所稱之內容以觀,被告本人不僅均未有積極、堅決否認前自告訴人辛○○處收得上開二百萬元乙節,反自承「因為我早先有跟你講,我是硬著頭皮去跟朋友說,那個真的是很那個啦」、「我早就,對,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他說好啦,如果你們有困難,我盡量幫你們弄啦,我才會想說應該弄得起來,是這種情形」、「我跟你講重點,我是盡量要幫你處理,希望盡快把這件事情解決,希望你們有耐心,你們如果說真的沒有耐心,我也沒辦法」等語,甚至更以「你今天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打出來的結果的時候,不管滿意不滿意,你現在還是要付律師費,是這個情況出來」乙事作為比諭,並核與告訴人辛○○所提出庚○○上開樹林市農會存摺影本及金律有限公司上開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影本各乙份之提款紀錄相符,足證被告在上開錄音帶之內容中,確係自白其曾向告訴人辛○○詐稱其在台灣高等法院有認識三位法官,可經由該三位法官,透過管道向本院審理林三文上開違反農會法案件之承審法官關說,將林三文判處超過6 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林三文因此依農會法之規定,遭解除理事長職務,致告訴人辛○○誤以林三文遭解除理事長職務後,庚○○即得遞補理事長乙職,告訴人辛○○並因之交付現金2 百萬元予被告收受,以請被告幫忙處理上開案件乙事等情,均堪認定。
㈥雖被告於上開對話中曾稱:「不然這樣好啦,不管你講什麼
話,那是你講的。我林榮枝是什麼事情都沒講啦,是你自己講出來的,沒關係,我就照你們意思,???(聽不清楚)辛○○:榮啦,從頭到尾我們也沒跟你講怎樣.... 」 云云,然均未對其本人上開先前所稱:「沒有,我跟你講,我沒跟你保證判那個很那個喔,歹勢,這你自己講的」、「沒有,沒有,當時爭議的時候是說,有,會到二審,現在這個情形我也了解,其實你們現在的關係我也都知道,就像有一個比喻啦,你今天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打出來的結果的時候,不管滿意不滿意,你現在還是要付律師費,是這個情況出來,但是因為我早先有跟你講,我是硬著頭皮去跟朋友說,那個真的是很那個啦,不然照講我說這種道理你應該知道....」、「沒有,我從來沒跟你說法官,我跟你們說啦,你們要錄音還是要做什麼的其實我都了解啦,你不用去吐槽那個,你講那個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說,我早就,對,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他說好啦,如果你們有困難,我盡量幫你們弄啦,我才會想說應該弄得起來,是這種情形,你如果說,人家已經很幫忙了,你們還一直,不然很簡單嘛,我跟你講嘛,如果說這樣不然不要嘛,對不對,我來去跟阿堅講講,大家都完蛋這樣而已,曝光這樣而已,對不對」、「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講,你要說這個,這樣我就很簡單,我來那個自訴我自己,來作污點證人,把大家牽扯下去」、「對,我是說我不是沒處理這件事情....」、「對,所以我才說,我也一樣不是要跟你嚷嚷,我也是很痛苦在處理這件事情,我跟你講你現在這種???(聽不清楚),沒關係,我們來拗看看,對不對,你什麼,對不對,不是互相嚷嚷的」、「好啦,我跟你講重點,我是盡量要幫你處理,希望盡快把這件事情解決,希望你們有耐心,你們如果說真的沒有耐心,我也沒辦法」等語,做出任何澄清或解釋之詞,而僅係單純其在與甲○○為上開2 百萬元乙事發生激烈之意見相左多次(按此揆諸上開對話之全部譯文即明)時,一時脫口之語,應係被告一方事後為推卸其所為上開陳述等語之用意,至為顯然,且被告在上開對話中所自稱:「來做污點證人」乙節,而所謂「污點證人」,參照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有關規定,乃指「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即該「污點證人」原即係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一,或雖非共犯,但仍為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網絡之密切關係者,再揆諸告訴人辛○○上開指訴之詞、證人庚○○、甲○○、黃明德3 人上開證述之詞及告訴人辛○○所提出上開庚○○樹林市農會存摺影本、金律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影本各乙份,亦均核與被告上開所稱:「沒有,我跟你講,我沒跟你保證判那個很那個喔,歹勢,這你自己講的」、「沒有,沒有,當時爭議的時候是說,有,會到二審,現在這個情形我也了解,其實你們現在的關係我也都知道,就像有一個比喻啦,你今天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打出來的結果的時候,不管滿意不滿意,你現在還是要付律師費,是這個情況出來,但是因為我早先有跟你講,我是硬著頭皮去跟朋友說,那個真的是很那個啦,不然照講我說這種道理你應該知道.... 」 、「沒有,我從來沒跟你說法官,我跟你們說啦,你們要錄音還是要做什麼的其實我都了解啦,你不用去吐槽那個,你講那個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說,我早就,對,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我有去跟他說,他說好啦,如果你們有困難,我盡量幫你們弄啦,我才會想說應該弄得起來,是這種情形,你如果說,人家已經很幫忙了,你們還一直,不然很簡單嘛,我跟你講嘛,如果說這樣不然不要嘛,對不對,我來去跟阿堅講講,大家都完蛋這樣而已,曝光這樣而已,對不對」、「那是你說的,我跟你講,你要說這個,這樣我就很簡單,我來那個自訴我自己,來作污點證人,把大家牽扯下去」、「對,我是說我不是沒處理這件事情.... 」 、「對,所以我才說,我也一樣不是要跟你嚷嚷,我也是很痛苦在處理這件事情,我跟你講你現在這種???(聽不清楚),沒關係,我們來拗看看,對不對,你什麼,對不對,不是互相嚷嚷的」、「好啦,我跟你講重點,我是盡量要幫你處理,希望盡快把這件事情解決,希望你們有耐心,你們如果說真的沒有耐心,我也沒辦法」等語相符,足認被告確曾向告訴人辛○○詐稱其在台灣高等法院有認識三位法官,可經由該三位法官,透過管道向本院審理林三文上開違反農會法案件之承審法官關說,將林三文判處超過6 月,且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林三文因此依農會法之規定,遭解除理事長職務,致告訴人辛○○誤以林三文遭解除理事長職務後,庚○○即得遞補理事長乙職,告訴人辛○○並因之交付現金2 百萬元予被告收受,以請被告幫忙處理上開案件乙事等情,足堪認定。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依依據,至為灼然。
㈦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於上開錄音帶之對話所提及2 百
萬元乙事,係告訴人辛○○因上高公司寄放在其工廠內電路板遭竊之損失約3 、4 百萬元及告訴人辛○○另有借其名義購買羅莎公司股票後倒閉之損失約1 百餘萬元(按當時係以每股36元買入,告訴人辛○○共買入30張計3 萬股,詳本院卷95年4 月20日審判筆錄第12頁),才會挾怨誣陷云云,然被告所稱上開電路板遭竊損失約3 、4 百萬元及購買羅莎公司股票倒地之損失約1 百餘萬元云云,核其數額無論各別或合併計算,不僅均與告訴人辛○○迭次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明確指訴交付被告係2 百萬元乙節,均不相符,且被告所稱上開電路板遭竊乙節,經核諸被告所提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92年5 月29日樹警刑字第0920011439號函所載,該竊案係發生於「92年5 月24日10時30分許」,亦係發生在告訴人辛○○指訴於「90年9 月15日」交付上開
2 百萬元現金予被告收受及告訴人辛○○與其妻甲○○於91年3 月13日錄得上開對話之錄音帶等事之後,是被告所辯上開電路板遭竊之損失約3 、4 百萬元云云,顯與發生時間在前之本件被告所涉上開詐欺犯行,係屬二事,而無任何關聯,至為灼然。又被告因本件詐欺案件涉訟後,不僅迭次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未曾提及告訴人辛○○有借其名義購買羅莎公司股票倒閉之損失約1 百餘萬元乙情,且告訴人辛○○於本院審理時亦指稱:「被告所說關於羅莎公司投資的事情,我確實有投資這件事情,但我沒有向他要回這筆錢」等語(見本院卷95年4 月20日審判筆錄第16頁)明確,而其損失金額亦核與本件之「2 百萬元」有違,亦如上述,是被告辯稱上開購買羅莎公司股票倒閉之損失約1 百餘萬元云云,亦與本件被告所涉上開詐欺犯行間無涉,自均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至為顯然。
㈧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其為遂行單一詐欺犯罪之個別可分之動作,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在臺灣高等法院並無認識之法官,竟為利用林三文上開案件,趁機向告訴人辛○○詐取財物,而詐稱其認識臺灣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可透過他們向本院承審法官進行關說,讓林三文受判超過6 月以上之刑,再遭依法解除其職務後,由庚○○遞補樹林市農會理事長乙職云云,致告訴人辛○○誤以為真,而交付上開2 百萬元現金予被告收受,不僅損及告訴人辛○○之權益,更嚴重破壞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對刑事案件處理之公正性,損害司法公信力至鉅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