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5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戊○○辛○○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9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戊○○、辛○○共同連續意圖營利,違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丙○○處拘役伍拾伍日,戊○○處拘役肆拾日,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緣丙○○前係神腦國際公司派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板橋營運處(下簡稱板橋營運處)販售行動電話之人員,由於業務往來關係乃認識安索資訊有限公司派駐在板橋營運處企業客戶科之員工戊○○,丙○○因獲悉戊○○得以板橋營運處員工個人代碼進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號中心電腦系統查詢客戶通話明細,明知非有特定目的,並得如附表一所示當事人之書面同意,不得使用電腦查詢上開個人資料,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受有犯意聯絡從事徵信業之辛○○(曾於90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尚於緩刑期內)所託後,轉託有犯意聯絡之戊○○,由戊○○自92年3 月
4 日起至同年4 月25日止,連續利用其所持有之板橋營運處員工個人代碼進入該公司查號中心電腦系統,非法輸出並列印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行動電話通話明細,而對個人資料為電腦處理,得手後,再將列印所得資料裝入牛皮紙袋內,於下班時交付予丙○○,或交付予不知情之丙○○胞弟江訓志轉交丙○○,丙○○再以每筆資料新台幣4000元之代價出售予辛○○,辛○○取得資料後,或留作徵信業務使用,或再轉售同行使用,致生損害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案經壬○○等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丙○○、戊○○、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壬○○、癸○○、己○○、丁○○、子○、乙○○、庚○○、甲○○等人之指訴。
㈢證人江訓志之證述。
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所出具之客戶資料查詢紀錄11紙及行動通信:電話客戶基本資料查詢8紙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丙○○、戊○○、辛○○所為,係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1 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之規定,致生損害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應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斷。被告3 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3 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3 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渠等漠視個人資料之保護,擅用個人資料,並斟酌渠等所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認:被告丙○○、戊○○、辛○○基於意圖營利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戊○○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個人代碼進入該公司查號中心電腦系統,非法輸出並列印如附表二所示客戶之行動電話通話明細後,交付丙○○,再由丙○○出售予辛○○,亦涉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罪嫌。惟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36條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之使用人均未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傳喚到案,無從得悉渠等是否提出本案之告訴,渠等既未經告訴,參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該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被告3 人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 士 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 欣 怡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客戶名稱 │遭洩電話號碼│查詢列印日期│ 備 註 │├──┼──────┼──────┼──────┼──────┤│ 1 │致伸科技股份│0000-000000 │92年3月4日 │使用人癸○○││ │有限公司 │ │ │提出告訴 │├──┼──────┼──────┼──────┼──────┤│ 2 │洽密股份有限│0000-000000 │92年3月26日 │使用人乙○○││ │公司 │ │ │提出告訴 │├──┼──────┼──────┼──────┼──────┤│ 3 │洽密股份有限│0000-000000 │92年3月26日 │使用人乙○○││ │公司 │ │ │提出告訴 │├──┼──────┼──────┼──────┼──────┤│ 4 │美商玫琳凱股│0000-000000 │92年3月28日 │使用人甲○○││ │份有限公司 │ │ │提出告訴 │├──┼──────┼──────┼──────┼──────┤│ 5 │吳子良結構技│0000-000000 │92年4月15日 │使用人己○○││ │師事務所 │ │ │提出告訴 │├──┼──────┼──────┼──────┼──────┤│ 6 │庚○○ │0000-000000 │92年4月15日 │申辦人庚○○││ │ │ │ │及使用人楊秀││ │ │ │ │妹均提出告訴│├──┼──────┼──────┼──────┼──────┤│ 7 │長春石油化學│0000-000000 │92年4月24日 │使用人子○提││ │股份有限公司│ │ │出告訴 │├──┼──────┼──────┼──────┼──────┤│ 8 │丁○○ │0000-000000 │92年4月25日 │使用人丁○○││ │ │ │ │提出告訴 │└──┴──────┴──────┴──────┴──────┘附表二:
┌──┬──────┬──────┬──────┬──────┐│編號│客戶名稱 │遭洩電話號碼│查詢列印日期│ 備 註 │├──┼──────┼──────┼──────┼──────┤│ 1 │林嘉瑋 │0000-000000 │92年1月9日 │ │├──┼──────┼──────┼──────┼──────┤│ 2 │邱俊卿 │0000-000000 │92年3月5日、│ ││ │ │ │同年月12日、│ ││ │ │ │同年月17日 │ │├──┼──────┼──────┼──────┼──────┤│ 3 │蕭朝財 │0000-000000 │92年3月24日 │ │├──┼──────┼──────┼──────┼──────┤│ 4 │勳風企業有限│0000-000000 │92年3月3日 │ ││ │公司 │ │(2次) │ │├──┼──────┼──────┼──────┼──────┤│ 5 │未獲提供客戶│0000-000000 │92年2月7日 │ ││ │資料 │ │ │ │├──┼──────┼──────┼──────┼──────┤│ 6 │洪綉芬 │0000-000000 │92年3月3日 │ │├──┼──────┼──────┼──────┼──────┤│ 7 │劉惠源 │0000-000000 │92年3 月13日│ ││ │ │ │、同年月17日│ │├──┼──────┼──────┼──────┼──────┤│ 8 │林志明 │0000-000000 │92年3月13日 │ │├──┼──────┼──────┼──────┼──────┤│ 9 │江秋香 │0000-000000 │92年3月17日 │ │├──┼──────┼──────┼──────┼──────┤│ 10 │未獲提供客戶│0000-000000 │92年3月24日 │ ││ │資料 │ │ │ │├──┼──────┼──────┼──────┼──────┤│ 11 │蘇高展 │0000-000000 │92年3月25日 │ │├──┼──────┼──────┼──────┼──────┤│ 12 │蔡佩琳 │0000-000000 │92年3月26日 │ ││ │ │ │、同年月28日│ │├──┼──────┼──────┼──────┼──────┤│ 13 │凌蕙蕙 │0000-000000 │92年3月28日 │ │├──┼──────┼──────┼──────┼──────┤│ 14 │陳政課 │0000-000000 │92年4月1日 │ │├──┼──────┼──────┼──────┼──────┤│ 15 │臺灣惠氏股份│0000-000000 │92年4月2日 │ ││ │有限公司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 │92年4月3日 │ ││ │北台南分行 │ │ │ │├──┼──────┼──────┼──────┼──────┤│ 17 │何佳錡 │0000-000000 │92年4月10日 │ │├──┼──────┼──────┼──────┼──────┤│ 18 │陳琬媚 │0000-000000 │92年4月10日 │ ││ │ │ │、同年月18日│ │├──┼──────┼──────┼──────┼──────┤│ 19 │劉江秀娥 │0000-000000 │92年4月14日 │ │├──┼──────┼──────┼──────┼──────┤│ 20 │高昇出版社股│0000-000000 │92年4月15日 │ ││ │份有限公司 │ │ │ │├──┼──────┼──────┼──────┼──────┤│ 21 │未獲提供客戶│0000-000000 │92年4月15日 │ ││ │資料 │ │ │ │├──┼──────┼──────┼──────┼──────┤│ 22 │國立高雄大學│0000-000000 │92年4月16日 │ │├──┼──────┼──────┼──────┼──────┤│ 23 │張蜀滿 │0000-000000 │92年4月18日 │ │├──┼──────┼──────┼──────┼──────┤│ 24 │蘇寶銀 │0000-000000 │92年4月22日 │ │├──┼──────┼──────┼──────┼──────┤│ 25 │未獲提供客戶│0000-000000 │92年4月23日 │ ││ │資料 │ │ │ │├──┼──────┼──────┼──────┼──────┤│ 26 │陳其鴻 │0000-000000 │92年4月24日 │ │├──┼──────┼──────┼──────┼──────┤│ 27 │吳佩容 │0000-000000 │92年4月25日 │ │├──┼──────┼──────┼──────┼──────┤│ 28 │林小娟 │0000-000000 │92年4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