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原名洪啟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核退偵字第7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盤陽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估價單玖張、帳冊貳張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一四之仿冒香菸均沒收。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送貨單貳本、估價單柒本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仿冒香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2年間,曾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57 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其與乙○○(原名洪啟修)均明知「Seven Stars 」、「MILD SEVEN」、「峰」、「Davidoff」、「L&M 」、「長壽」、「新樂園」等均為國際著名商標,分別為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香煙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瑞士商雷尼斯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該局現已改制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而取得使用於香菸等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今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上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使用前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又乙○○復明知綽號「黑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賣之上開商標香菸,均係未經授權或同意,於同一商品上使用上開相同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為仿冒之香菸,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註冊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92年初某日起,在臺北縣永和市福和橋下,以每條香菸新臺幣(下同)100 元至150 元之代價,向前揭綽號「黑仔」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仿冒上開商標之香菸,並於每次販入之當日,隨即至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以每條130 元至160 元之價格轉賣予甲○○及不特定之人以賺取差價牟利。而甲○○亦明知乙○○所販賣之上開香菸,均係未經授權或同意,於同一商品上使用前揭相同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註冊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1日起,皆於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以每條香煙
130 元至160 元之價格,向乙○○販入仿冒前開商標之香菸,並自斯時起,再以每條200 元至2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93年9 月21日14時許,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臨169 號之停車場內當場查獲乙○○及甲○○,並於乙○○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廂型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仿冒香菸及送貨單2 本、估價單
7 本等物,且自其身上起出現金14800 元;另於甲○○所有之車號00 -0000號廂型車(聲請書誤為乙○○所有)及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一四所示之仿冒香菸及估價單9 張、帳冊2 張等物,並自其身上起出現金43300 元。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㈠被告乙○○於警詢中及93年9 月21日偵查時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15437 號偵查卷第4 頁)。
㈡被告甲○○於警詢中及偵查時之自白(見93年度偵字第1543
7 號偵查卷第3 頁反面、93年度核退偵字第759 號偵查卷第
121 頁)。㈢證人丁○○、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6 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7 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4 紙。
㈤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24日第JTZ0000000 000
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5 日93年營字第232 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93年9 月30日台菸酒菸字第0930019812號函及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文影本各1 件。
㈥扣案之送貨單2 本、估價單7 本、估價單9 張、帳冊2 張及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煙等物。
㈦現場查獲照片14幀及查獲仿冒香煙照片24幀。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2 人每次之販賣行為,皆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乙○○自92年初某日起及被告甲○○自93年3 月1 日起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非僅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害,且助長仿冒品充斥市面,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危害,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甚且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又其所販賣之物,係來路、成分均不明之仿冒香菸,潛在威脅消費者之身心健康非小。兼衡被告甲○○前於92年間,即曾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而經本院科處拘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竟不知悔改,再為本件販賣仿冒香煙犯行;而被告乙○○為被告甲○○之上游供應商,復於嗣後偵查時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誠屬不佳。輔以被告2 人販賣仿冒香煙之時間不短,且經警查扣之仿冒香菸數量又多達8240包(
824 條)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煙,均為被告2 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而扣案被告乙○○所有之送貨單2 本、估價單7 本與被告甲○○所有之估價單9 張、帳冊2 張等物,乃渠等2 人交易仿冒香菸之紀錄,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乙○○所有之現金14800 元及被告甲○○所有之現金43300 元,渠等2 人均否認為本件犯行之所得(參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759 號偵查卷第21頁之警詢筆錄及本院卷第10頁之電話紀錄),且遍閱全卷,亦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現金確係被告二人因犯本件販賣仿冒商品犯行所得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至聲請意旨另認:扣案仿冒香菸菸盒上所標示之商品管理編號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亦係偽造,此部分被告另涉有刑法第
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惟查:㈠上開仿冒私菸菸盒上所標示之商品管理編號,並非係「專賣憑證」而屬刑法第212 條規定所指「特許證」之一種,雖為在物品上之文字,祇不過係該公司內部便於管理其生產進口該等香菸所編制之流水號碼,難謂有何表示係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出品之用意。㈡又聲請意旨所指該等菸盒上所標示之星星標記印刷圖樣,經核閱上開傑太日煙國際有限公司所發函文及偵查卷附扣案仿冒香菸照片,該函文鑑定意見僅對送驗之「MILD SEVEN」及「MILD SEVEN Lights 」2 種包裝香菸論及菸包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真品不符,是以系爭星星商標圖樣應係指印存在附表編號二及編號三之菸盒上而言,應先敘明。查系爭星星圖樣業經日本香煙公司向我國申請註冊在案(註冊號數:00000000號;商標名稱:MILD SEVEN及圖),有商標註冊證影本1 紙附於93年度核退偵字第759 號偵查卷第76頁可稽,其為印於菸盒上之星星圖樣,用以表徵該商品係商標專用權人日本香煙公司所出品之證明,屬於刑法第220 條之準文書,要非聲請意旨所稱之特種文書。又係爭星星圖樣雖具刑法第220 條準文書之性質,但商標法就偽造、仿冒商標行為既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且其處罰均較刑法第220 條、第210 條為輕,自無從適用刑法第220 條、第210 條加以處罰。綜上,扣案仿冒香菸菸盒上所標示之商品管理編號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既皆非屬聲請人所指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性質,自難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相繩,然聲請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若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仿冒香煙名稱 │數 量│備 註│├──┼──────────┼───┼───────┤│ 一 │L&M │ 500包│自乙○○所有之││ │ │ │車號00-0000 號││ │ │ │廂型車內起出。│├──┼──────────┼───┼───────┤│ 二 │MILD SEVEN Charcoal │ 730包│均自甲○○所有││ │Filter │ │之車號00-0000 │├──┼──────────┼───┤號廂型車及車號││ 三 │MILD SEVEN Lights │1040包│7F-9711 自小客│├──┼──────────┼───┤車內起出。 ││ 四 │Silver Starlet │ 200包│ │├──┼──────────┼───┤ ││ 五 │Seven Stars │ 300包│ │├──┼──────────┼───┤ ││ 六 │峰 │ 410包│ │├──┼──────────┼───┤ ││ 七 │Davidoff(白) │ 500包│ │├──┼──────────┼───┤ ││ 八 │Davidoff(紅) │ 500包│ │├──┼──────────┼───┤ ││ 九 │Davidoff(黑) │ 920包│ │├──┼──────────┼───┤ ││一0│白軟盒長壽 │ 850包│ │├──┼──────────┼───┤ ││一一│黃硬盒長壽 │1930包│ │├──┼──────────┼───┤ ││一二│白硬盒長壽尊爵 │ 70包│ │├──┼──────────┼───┤ ││一三│藍圓角包長壽尊爵 │ 160包│ │├──┼──────────┼───┤ ││一四│新樂園 │ 130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