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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 請 人被 告 甲○○

主 文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責付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甲○○因涉有強盜茲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責付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理 由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0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