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1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子○○
村被 告 甲○○被 告 卯○○被 告 丙○
司被 告 壬○○
間被 告 丁○
號被 告 丑○○被 告 癸○○被 告 乙○○被 告 戊○○被 告 寅○○
坎下被 告 己○○被 告 庚○○
隊2之4被 告 辛○○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