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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黃建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止,經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是該段期間共計三十七日應予扣除,不予計入羈押期間)。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