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9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右 壹 人選任辯護人 李建賢 律師
陳垚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251號、94年度偵字第7231號、94年度偵字第9885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兆嘉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