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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4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裁判日期:20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