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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30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4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原名丙○○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原名丙○○)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
裁判日期:200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