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4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原名乙○○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原名乙○○)因被告丙○○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丙○○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