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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1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宜雯律師

陳佳瑤律師吳佳育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許巍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94年度偵字第1022號),及移請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北偵字12968 、94年度北毒拘字第

57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辛○○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甲○○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辛○○處有期徒刑捌年參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俗稱MDMA搖頭丸)如附表壹編號一貳仟貳佰伍拾肆顆(合計驗餘淨重肆佰伍拾肆點伍柒公克),及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貳拾捌顆(合計驗餘淨重伍點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壹編號四至七、十至十四、十六(行動電話貳支,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二十二、二十四、三十之物,均沒收。甲○○、辛○○各販賣毒品所得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元、伍萬陸仟參佰元均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92年6 月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度桃簡字第843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辛○○於9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1年3 月28日以91年度重簡字第21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1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人均猶不知悔改,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俗稱「搖頭丸」)及愷他命(Keta

mi ne ,俗稱「K 他命」)、硝西泮(Nitr azepam ,法定名稱耐妥眠,起訴書誤繕為俗稱「1 粒眠」,1 粒眠為硝甲西泮,Nimet azepam)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3 、4 款所列之第2 、3 、4 級毒品,不得擅自販賣。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3 、4 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販賣第3 、4 級毒品予下列之人,牟取利益。⒈於93年1 至3 月間,在臺北市○○○路的DJ舞廳,先販

賣予丁○○K 他命1 支,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又於93年3 月間某日,同一地點,販賣K 他命2 支,每支800 元,耐妥眠10粒,每粒50元予丁○○。前後2次合計得款3100元。

⒉於93年3 月6 日,在臺北市○○○路與德惠街口的馬路旁,販賣予癸○○K 他命2 支,共得款2000元。

⒊於93年4 月5 日,在臺北市○○○路SECOND FLOOR PUB

店2樓 ,販賣予丙○○K 他命3 支,1 支1000元,耐妥眠15 顆 ,每顆50元,共得款3700元。

(二)甲○○與辛○○2 人復意圖販賣營利,於93年5 月間,在桃園獅子王舞廳,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男子,購入大量之硝西泮(耐妥眠),復由辛○○提供其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之房屋作為存放毒品之處所。

(三)甲○○與辛○○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豪」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2 、3 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甲○○於不詳時間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男子購得MDMA及K 他命,復由辛○○提供其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之房屋作為存放毒品之處所後,隨即分由甲○○、「小豪」、辛○○出面,連續於下述時間,MDMA以每顆230 元至250 元之價格,K 他命以每支800 元至1300元之價格,在甲○○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 巷○○號2 樓202 室及下述地點,多次販賣與寅○○、乙○○、戊○○、壬○○、丑○○及子○○等人,以牟取利益,茲分述如下:

⒈由甲○○出面於不詳時間,以每支K 他命淨重0.7 公克

,售價1300元,販賣予寅○○;嗣於93年11月15日,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販售2 支K 他命(總淨重1.42公克,如附表1 編號8 所示)予寅○○,金額2600元。前後2次合計得款3900元。

⒉甲○○於93年7 月間,在不詳地點,販售1 支K 他命金

額1300元予乙○○;嗣於93年11月15日,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以每支1300元價格,販售10支

K 他命(總淨重6.51公克,詳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予乙○○,價金尚未支付。

⒊綽號「小豪」之成年男子於93年11月初,在戊○○位於

臺北市○○區○○○路○○○ 巷○○號2 樓207 室住處,以每顆230 元,販售搖頭丸50顆予戊○○;嗣於93年11月

8 日左右,亦在戊○○住處,販售戊○○搖頭丸50顆,每顆230 元,K 他命10支,每支1300元。前後2 次合計得款36000元。

⒋甲○○於93年9 、10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

路○○○ 巷○○號2 樓202 室住處,以每支1200元,販售予壬○○5 支K 他命。共得款6000元。

⒌甲○○於93年8 、9 月間,亦在其林森北路住處,前後

2 次,每次販售1 支K 他命予丑○○,每支K 他命,30公克,價格1000元,共得款2000元。

⒍甲○○先於93年3 、4 月間某日,販售搖頭丸3 顆、K

他命1 支給子○○,價格為每支K 他命800 元,每顆搖頭丸250 元;嗣於93年4 、5 月間某日,又販售搖頭丸

3 顆、K 他命1 支給子○○,價格與前次相同。前後2次合計得款3100元。

⒎由甲○○出面,於90至94年間某日,在台北地區,販售

搖頭丸與K 他命予祕密證人C (姓名年籍詳卷)1 次,販售搖頭丸之金額為1000元、K 他命金額為1000元。及由辛○○出面,於90至94年間某日,在台北地區,販售搖頭丸與K 他命予祕密證人C (姓名年籍詳卷)1 次,販售搖頭丸之金額為1000元、K 他命金額為1000元。總計得款4000 元。

(三)嗣於93年11月15日23時30分許及11月16日1 時40分許,在前開辛○○及甲○○所承租之處所,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 所示之物(辛○○及甲○○持有第2 級毒品大麻及伽瑪羥基丁酸﹝俗稱液態快樂丸﹞部分,業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簡字第1789號及94年度簡上字第304 號判決確定在案)。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

㈠、有關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時及本院93年11月16日訊問時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1.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被告甲○○之辯護人為告甲○○辯稱:被告甲○○於93年11月15日案發當日警詢時,原堅持否認有販賣毒品之行為,然警詢完畢移送檢察署訊問時,當時警員庚○○坐副駕駛的位置上,在被告甲○○座位的前面,被告甲○○曾詢問是否可以交保,庚○○則答稱必須坦承,如果被告甲○○坦承的話,可以向檢察官說讓被告甲○○交保,並舉曾經辦過的案件,稱王智憲亦是接受伊之建議為自白因而獲得交保等語利誘被告,致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法院訊問時自白,因被告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證人即負責移送被告甲○○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之警員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具結後證述稱:「當日之警詢筆錄是我本人負責問,筆錄製作是游裕賢。我們在詢問被告的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亦有對甲○○權利的告知,在詢問過程中並無脅迫、強暴、利誘等不當的方法,並有提供被告必要的食物與水,且沒有看到任何人對被告毆打或是其他不當的行為,如果被告真的遭到刑求逼供,在我作第2 次訊問時,他可以告訴我,且當時律師在場,他沒有陳述他被刑求逼供。我當時坐在前面,他坐在後面,我們有對話,我問他筆錄的事情,並沒有提到說交保羈押的事情,我有偵辦過涉嫌販賣毒品王志賢,我在囚車上有無向被告提過這個人,我沒有印象,應該不會向他提出這個問題,王志賢是否在檢察官訊問時交保,我不知道,有無在檢察官那邊自白我也不知道,我沒有印象當時對話有無談到交保,如果有說的話,應該是回答他,你要怎麼講就照著你的意思講,你覺得是怎麼就怎樣,且能否交保不是我可以決定的,我不可能講這種話。」等語(見本院94年7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是被告所稱員警庚○○有利誘、刑求之情事,已有可疑;況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並未自白任何販賣毒品之犯行。第查,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其有詢問被告之權,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且檢察官並無羈押被告之權,僅有聲請法院羈押被告之權,應為一般人民所知悉。易言之,檢察官是否聲請法院羈押,法院是否准許羈押聲請,均應依法律之規定,審酌是否有羈押之要件,此與被告是否自白犯罪無關,被告甲○○對於上情難諉為不知。況且被告甲○○於警察局接受詢問時已選任辯護人,此有警局偵訊筆錄可證(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18頁反面),而被告甲○○所選任之辯護人乃具律師資格,當知警員並無要求檢察官對被告為交保之權利,及檢察官並無羈押被告之權,僅有聲請法院羈押被告之權,且其辯護人嗣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時,於本院訊問時均有到庭為其辯護,足以保障其權利,有偵查筆錄及本院訊問筆錄可佐(同上偵查卷第134 頁、本院93年度聲羈字第595 號刑事卷93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復以被告甲○○於案發當時已年滿22歲,且精神狀況正常,為台北大學之在學學生,應屬具有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且被告甲○○在本案之前亦曾有因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前科記錄,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足見其對訴訟程序應不陌生,顯有涉案及偵審之經驗,而販賣毒品行為係警方極力查緝之嚴重犯罪行為,其刑責甚重(法定刑最高可為無期徒刑),此為一般人所週知之事實,被告甲○○當時既為

22 歲 之智識健全之正常成年人,且本身亦有涉案及偵審之經驗,則其對自承販賣毒品犯行之後果,理應知之甚明,倘被告確屬無辜清白,則其理當於警、偵訊時極力否認辯駁,以免無端遭受重刑追訴,始合常理,乃其竟謂其僅係因為求暫時獲交保,陷己入罪,故意承認不實之販毒犯行云云,顯與情理有重大悖謬,亦殊難想像。況被告於檢察官93年11月16日訊問後,檢察官仍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被告甲○○應即知員警庚○○並未向檢察官求情讓其求保,惟被告甲○○嗣於本院93年11月16日聲請羈押訊問時卻仍為認罪之表示,坦承有販賣毒品,是被告甲○○上開所辯,並不足以採信。綜上各節,參互勾稽判斷,足認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並非出於利誘、詐欺之不正之方法,依法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2. 又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稱:於93年11月16日

檢察官偵訊時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時之訊問筆錄中並未通知辯護人到場,已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檢察官於93年11月16日訊問時及本院檢察官聲請羈押於93年11月16日訊問時,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金學坪律師均有在場,有各該筆錄可憑(本院93年度聲羈字第595 號刑事卷宗第10頁,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134 頁),是辯護人此部分之抗辯,核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共同被告辛○○之供述部分:

1. 共同被告辛○○於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 月28日訊問程序並

未具結,該次證言不具證據能力。按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共同被告之陳述,本質上屬於「證人」,故共同被告之陳述是否可以採信,本應以證人之身份調查之,否則,其指訴並不具有證據能力,審判者自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故檢察官偵查訊問時,應將共同被告以證人之身分加以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可信度,踐行此嚴格形式之要求,程序方為妥適。惟共同被告辛○○於94年1 月28日偵查中之指訴(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236 至237 頁),檢察官係以被告之身份訊問之,並未以證人之身分令之具結作證,依前開說明,共同被告辛○○於94年1 月28日偵查中有關被告甲○○之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不具證據能力。

2. 至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抗辯:共同被告辛○○

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至警詢中之陳述具備可信性與必要性,事實審法院除應衡酌該警詢筆錄作成之外部情況,就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等適法性與否為整體之考量外,應兼顧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具有重要關係。經查:共同被告辛○○於警詢之供述,依其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其於警詢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而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甲○○,心理壓力較小,且其於警詢、偵查所為證述之內容,其對基本事實之供述始終一致,況共同被告辛○○於警詢時已坦承販毒犯行,而衡諸一般社會經驗,一般社會大眾均知販賣第2 級毒品係重大犯罪,而被告辛○○與被告甲○○間亦無仇恨,業據其供承在卷,自無設詞誣陷友人,且所供並涉及本身犯罪之自白,應無甘冒身陷囹圄之危險而為虛偽陳述之可能,是共同被告辛○○之警詢筆錄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辛○○之警詢筆錄,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並有重要關係,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並有必要,故其於警詢之陳述,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認有證據能力。

㈢、又證人徐亞萱、丑○○、戊○○、寅○○、乙○○、丙○○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依其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而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甲○○,上開證人當時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況觀以上開證人於警詢、偵查所為證述之內容,其對基本事實之證述始終一致,是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上開證人其警詢筆錄,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並有重要關係,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並有必要,故渠等之警詢陳述,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之情形,認有證據能力。至證人癸○○因自警詢、偵查、至本院審理時,前後證述並無二致,是證人癸○○之警詢筆錄,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之規定,則認無證據能力。

㈣、又證人壬○○、子○○、丁○○於警詢時之證述,為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依其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而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甲○○,上開證人當時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況觀以上開證人於警詢、偵查所為證述之內容,其對基本事實之證述始終一致,是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證人丁○○、壬○○、子○○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作證,而上開證人其警詢筆錄,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並有重要關係,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並有必要,故渠等之警詢陳述,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款之情形,認有證據能力。

㈤、至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稱:證人寅○○及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與94年11月16日於刑事警察局第1 次之供述不相符合,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而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意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寅○○及乙○○於94年11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已命其等各為被告甲○○及辛○○之證人而具結,且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詞與在警詢第2 、3 次訊問筆錄並無不符之處(乙○○部分參見同前偵查卷第48至53頁、寅○○部分見同前偵查卷第55至58頁),且查二人之證詞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其2 人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得為證據。

㈥、至於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抗辯:監聽譯文,內容與事實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而併辦部分監聽之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象亦非被告甲○○,是否有違法監聽,且監聽內容雖有談及交易細節,而實際上是否有交易情事,亦有疑義云云。

1.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業於88年7 月14日制定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司法警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為蒐集或調查證據,而有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者,於偵查中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載明應記載事項,始得為之,其有急迫之情形經檢察官口頭通知先予執行通訊監察者,亦應於24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同法第5 條、第6 條、第11條規定已明。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1 、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2 、監察對象。3 、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4 、監察處所。5 、監察理由。6 、監察期間及方法。7 、聲請機關。8 、執行機關。第5 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30日;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前項期間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同法第11條、第12條亦定有明文。

2.而本件本案及併辦部分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偵查毒品危害防制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由,向臺灣板橋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就如附表3 所示之時間及行動電話號碼,核發通訊監察書,並據以實施通訊監察,有如附表3 所示之通訊監察書(稿)影本及電話附表(稿)影本在卷可稽。而前開通訊監察書均已載明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監察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監察結果報告等事項,符合前開法定要件。前開通訊監察書監察對象雖載為「潘某等」、「周某等」、「王某某」,此應為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初,依當時線索僅知悉犯罪嫌疑人之綽號,為客觀環境所致,尚難認監聽對象僅載明「潘某等」、「周某等」或「王某某」,而非「甲○○」之本名,即認無合法監聽之權源。綜上,本件監聽符合前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又監聽錄得之錄音,係憑機械力照錄,未經人為操作,復未伴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應有證據能力。而將監聽之內容製作成譯文(本案部分同前偵查卷第89至117 頁、94偵字1022號卷第101 至182 頁,及併辦部分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96

8 號偵查卷第89至133 頁),乃將上開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錄得之錄音具體為文字紀錄,屬由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之紀錄文書,觀諸譯文所載,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亦得為證據。有關簡訊部分,則係機械自動紀錄監聽者之簡訊文字紀錄,由電信公司自動提供,並非員警所製作,從而簡訊部分亦有證據能力。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時及本院所提示之上揭通訊監聽譯文令其辯認時,均不否認監聽譯文之內容為真正,則該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3.至萬華分局偵查員據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聲請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後,員警依法實施監察時,對於監聽過程中發現監聽對象另涉犯其他不法,則該等不法,本為該檢調機關依職務所應義務舉發之事項,因而發現其他犯罪之證據,係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尚難認係非法取得之證據,因之前開針對「潘某等」、「周某等」、「陳某等」為監察對象之監聽紀錄,對象雖非載明被告甲○○,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甲○○與證人安恩宏、癸○○、丁○○等人談論有關交易毒品事宜,所取得之證據,仍非違法取得之證據。

4.另偵查員據各該次通訊監察結果而制作譯文,除了括號內關於「衣服」、「褲子」一詞,備註係「搖頭丸」「k 他命」等,係其自行加註之文字外,為傳聞證據,其餘譯文內容被告甲○○均不否認真實性,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5.至於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稱監聽內容有談及交易細節,而實際上是否有交易有疑義云云,則係證據價值之判斷問題,並非自白內容與事實不符,核與證據能力無涉,附此敘明。

㈦、祕密證人部分:

1.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稱:就公訴檢察官所欲傳訊之3 名祕密證人,因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1 第1項之規定,以書狀具體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及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證人之姓名、性別、住居所等資料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等,致被告甲○○無從進行反詰問,妨礙被告甲○○行使防禦權,且刑事訴訟程序並無祕密證人制度,而對此3名祕密證人,公訴人復未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於審理程序中,向法院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未經法核定證人有保密身分之必要,公訴人不得拒絕向被告甲○○揭露3 名祕密證人之姓名等資料及待證事實云云。

2.惟按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而制定證人保護法。而依同法第

2 條第1 款證人保護法所稱刑事案件,包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即符合。而依同法第3 條規定依同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查本件公訴人所聲請傳訊之祕密證人A 、B 、C (姓名年籍詳卷)是因被告等人販賣2 、3 、4 級毒品犯行,而於審判中出庭接受對質及詰問,被告所犯之刑事案件,為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證人保護法第2 條第

1 款及同法第3 條之規定,是公訴人聲請傳訊祕密證人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是否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依同法第

4 條規定以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為限;職是,並非祕密證人出庭接受對質及詰問,以有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為前提要件,是被告甲○○之辯護人抗辯:公訴人未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於審理程序中,向法院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未經法院核定證人有保密身分之必要,是公訴人不得拒絕向被告甲○○揭露3 名祕密證人之姓名資料云云,於法尚有未合,容有誤會。

3.又依同法第11條規定:「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是本院就祕密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即可以代號為之,未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且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亦可不提供給被告甲○○之辯護人閱覽,揆之上開法條規定,於法即屬有據。

二、被告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辛○○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且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並未爭執被告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甲○○、及證人寅○○、乙○○、戊○○、壬○○、丑○○、子○○之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辛○○及其辯護人已同意上開各該證據方法得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甲○○部分:訊據被告甲○○雖矢口否認有販賣安非他命犯行,辯稱:伊所持有之毒品僅有於長安西路搜索時,隨身扣得之搖頭丸30顆,及林森北路搜索時一粒眠3 顆,數量甚少,僅是供伊個人吸食之用。又通聯紀錄中之交易對話,係伊代友人向藥頭傳達欲買毒品之意思,因為伊本身有吸毒,且吸食量大,故伊購買毒品之數量較大,價格較為便宜,故友人會拜託代為傳達買毒品之意思,伊僅有代友人打電話,並未經手毒品買賣,且通聯對話中均未提到具體之交貨地點及時間,因為被告代為聯絡藥頭後,藥頭即會自行與友人聯絡,因此伊並無販賣毒品之行為,更未從中牟利,又證人陳珮璇雖證稱係向被告買K 他命,然證人記憶力顯已模糊,蓋證人稱當日交易時,係被告開一部深色的轎車,且證人開後車門上車後在車上交易,然被告的車子係大紅色,且為二門跑車,並無後車門,顯見證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當日伊並未將K 他命交予證人,且綽號小豪之男子並非伊之下線云云。經查:

㈠、經查,被告甲○○對於有販賣毒品K 他命及一粒眠予丁○○,及有販賣K 他命癸○○事實,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968 號卷一,93年7 月19日警詢筆錄、93年7 月20日、94年4 月7 日偵訊筆錄),又被告甲○○有販賣K 他命、搖頭丸予不特定人,而辛○○為其下線等事實,亦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供認不諱(見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17至23頁,及93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第132 至134 頁,本院93年度聲羈字第

59 5號刑事卷93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

㈡、被告甲○○上開販賣毒品之事實,核與共同被告辛○○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其於警詢時陳稱:「寅○○及乙○○的K 他命也是向甲○○購買的。甲○○大約是93年

1 月1 日或3 日或是11月4 日左右將毒品拿至我的住所寄藏,因為我的住所是新租的,甲○○認為比較安全所以才把毒品寄藏在我那。我有幫朋友向甲○○調毒品搖頭丸、K 他命。」等語(93年11月16日第2 次警詢筆錄,93年度偵字第18

81 5號偵查卷,27至36頁),其於偵查時復結證稱:「我幫朋友調毒品是向甲○○調,向他調過5 、6 次,1 支1000元。時間不記得了,都是我跟他拿,有時候在林森北路他的住處。」等語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至131 至132 頁),共同被告辛○○與被告甲○○間並無怨隙,業據其供承在卷,而販賣毒品為重罪,其自無設詞誣陷友人。況且其本身亦已自承犯罪,其所言應無虛偽陳述之可能,是共同被告辛○○之證述,堪予信實。至共同被告辛○○嗣於本院審理時雖然翻異其詞,陳稱並無與被告甲○○共同販賣第2 、3 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販入第4 級毒品,惟此顯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理由詳如下述二㈡部分所述)。

㈢、第查,有下列證人指述曾向被告甲○○、辛○○或綽號「小豪」之人購買毒品搖頭丸或K 他命:

1.證人寅○○部分:證人寅○○於警詢時陳稱:「我與甲○○「柚子」認識,我昨天在警方搜索之現場,其實是去跟甲○○購買K 他命。警方於我隨身皮包內查扣之K 他命2 瓶是向甲○○購買的,1 瓶K 他命淨重0.7 公克,售價1300元。自從他移到警方搜索地點之後我共向他購買2-3 次,1 次買1至2 瓶。」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93年11月

16 日 第3 次警詢筆錄,第57、58頁反面),其於偵查時復結證上情屬實(見同上偵查卷93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第12

6 、127 頁),證人寅○○前後證述一致,且證人寅○○於93年11月16日為警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701室搜索時,亦為警扣得如附表1 編號8 所示之K 他命2 瓶,經內政部警政署鑑驗結果,亦確實含有第3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鑑定報告書1 紙可憑(參同上偵查卷第211 頁),是證人寅○○所述,應堪採信。至證人寅○○嗣雖於本院94年

9 月27日審理時具結稱毒品係向阿其之人購買,警詢所言不實在云云,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2.證人乙○○部分:證人乙○○於警詢時陳稱:「我身上的K他命是向甲○○買的。我自93年約9 月開始向甲○○購買K他命。每0.7 公克1300元。每次多向甲○○買約7 公克。總共3 次。分別於93.9月及於今(16)日。」等語(同上偵查卷,93年11月16日第3 次警詢筆錄,第53頁正、反面),其於偵查時結證稱:「因為我有跟他買過K 他命2 次,第1次是在93.7月間,地點我忘記了,以1300元1 瓶,第2 次是被查獲當日,我想要買10支,我有拿到K 他命但還沒付錢。」等語(見93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同上偵查卷,第127 、12

8 頁)。且證人乙○○於93年11月16日為警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701 室搜索時,亦為警扣得如附表1編號9 所示之K 他命10瓶,經內政部警政署鑑驗結果,亦確實含有第3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鑑定報告書1 紙可憑(參同上偵查卷第211 頁),是證人乙○○於偵查中所述,應堪採信,雖證人乙○○嗣於本院94年10月26日作證時否認上情,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3.證人戊○○部分:證人戊○○於警詢時陳稱:「我都向綽號『小豪』購買的,我曾經在『柚子』家見過綽號『小豪』和『柚子』在家裡時,由綽號『小豪』在分裝搖頭丸及K 他命毒品,我曾經向綽號『小豪』購買2 次,第1 次約在半個月前購買50顆黃色搖頭丸,1 顆是230 元,第2 次約在1 星期前購買藍色、紅色搖頭丸共50顆(1 顆230 元)、K 他命10支(1 支1300元)。我有施用K 他命、搖頭丸。綽號『小豪』應該是『柚子』販賣搖頭丸及K 他命毒品的下線。我知道綽號『小豪』是『柚子』販賣毒品的下線,因為曾經在『柚子』家見過綽號『小豪』分裝搖頭丸及K 他命,所以綽號『小豪」應該是『柚子』的下線。」等語(同上偵查卷93年11月6 日第2 次警詢筆錄,第43至45頁反面);其於偵查時復具結證稱:「我是跟甲○○的下線,綽號『小豪』的人買的。第1 次是在半個月前,購買黃色搖頭丸50顆,是我打電話給綽號『小豪』,他送來我家,打折之後1 顆230 元,最後

1 次也是第2 次,約在1 星期前,也是相同的方式,購買藍色及紅色搖頭丸共50顆,價格一樣,K 他命1 支1300元,我買10支。我如何得知綽號『小豪』是甲○○的下線,因為之前有看到綽號『小豪』在甲○○家中,即202 室分裝毒品。

我只認識甲○○,辛○○也常出現在202 室。」等語(93年11月16日、94年2 月25日偵訊筆錄,同上偵查卷,第129 至

131 頁,第248 頁);其於本院94年10月26日審理時復具結證稱:「我在警察局有告訴警員說這些毒品是向綽號小豪一次買毒品多一點可以比較便宜,我有見過小豪在甲○○家裡分裝K 他命。我向小豪買過搖頭丸和K 他命,第1 次買的大約在被抓1 個月,兩樣都有買,我買搖頭丸1 顆230 ,買了50顆,K 他命買10支,1 支1300。第2 次被抓前幾天,我買搖頭丸50顆,有藍色和紅色搖頭丸共50顆每顆230 ,K 他命10支,1 支1200或1300,買的地點都是我家。我買的這些毒品我都有用過,確實是搖頭丸和K 他命。」等語。證人戊○○前後證述大致相符,且證人戊○○於93年11月15日,在臺北市○○○路○○○ 巷○○號207 室為警查獲如附表1 編號33、

34、35之搖頭丸、及K 他命,而經採驗上開物品,確有"3,

4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及愷他命之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鑑驗報告書2 紙可憑(同上偵查卷第209 、

212 頁),是證人戊○○所述,亦堪憑採。

4.證人壬○○部分:證人壬○○於警詢時陳稱:「詳細交易次數我忘記了,從什麼時候開始跟他買我也忘記了,最後一次是在今(93)年9 、10月時跟他交易,一樣是...K 他命,每次交易的數量不一定,大概是...K 他命5 、6 支.

..K 他命賣我1 支1200元,我有印象是在林森北路六條通他2 樓的租屋處交易。」等語;其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只有跟甲○○拿過K 他命,他以..1200賣我..買過幾次我忘記了,時間大概是他被抓前的半年至1 年間,交貨地點,我有去他林森北路的住處拿。」等語明確(同上偵查卷,94年2 月16日偵訊筆錄,同上偵查卷第243 、244 頁)。證人壬○○與被告甲○○並無怨隙,應無故為誣攀之理,且依附表2 編號49監聽譯文所示,證人壬○○確實曾經有與甲○○談及毒品交易之細節,是其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所證,應可採信。

5.證人丑○○部分:其於警詢時陳稱:「因我跟甲○○交易過

2 、3 次,所以知道他有在販賣毒品,我跟他交易過K 他命、一粒眠等毒品,我知道甲○○有在販賣搖頭丸、K 他命、一粒眠等毒品,搖頭丸我知道他販賣價格是1 顆200 元,K他命他販賣的價格是1 支(瓶)1000元,一粒眠我不知道他販賣的價格。我是2 、3 個月前有向他購買毒品,交易種類有K 他命、一粒眠,交易過2 、3 次,我每次跟他交易K 他命約30公克、一粒眠約100 顆、K 他命毒品他賣給我一小瓶1000元,一粒眠毒品是我跟他交易K 他命時他附送給我的,我都是去北市○○○路六條通巷子內他的租屋處交易,我忘記詳細地址,我只知道是在二樓,另外還有在長安西路上他租外處交易過,詳細地址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七樓。警方於93年11月15日持搜索票前往北市○○區○○○路○○○ 號

7 樓701 室搜索,該處就是我前述與甲○○在長安西路交易毒品地點。(見93年1 月23日警詢筆錄,同上偵查卷,第22

2 、224 頁反面);其於偵查時具結證稱:「甲○○好像有。我有跟他買過K 他命,價格1 千多,買過2 、3 次,時間在他被抓的2 、3 個月前,我也是跑去他林森北路的住處跟他拿,因為我找甲○○時,辛○○都在那裡,甲○○、辛○○外號分別為『柚子』、『阿鋒』。」等語(94年2 月16日偵訊筆錄,同上偵查卷,第244 頁)。證人丑○○前後所述向被告甲○○買K 他命等情一致。而證人丑○○嗣於本院94年11月9 日審理時雖翻異其詞,證稱:「如果我找甲○○一起去舞廳跳舞的時候,甲○○會把K 他命分給我吃,放在手上一點點,把K 他命倒在手上,用鼻子吸,一個晚上會在舞廳吸4 、5 次。如果甲○○給我一個晚上的量,市價1 、2千至3 千元。甲○○或被告辛○○都稱呼我阿志。」等語,應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且依如附表2 編號50至53所示之監聽譯文,亦可見被告甲○○有與證人丑○○間談論毒品交易之情形,是證人丑○○於偵查中所述,亦堪採信。

6.證人子○○部分:其於警詢時陳稱:「第1 次買是在今年即93年3 、4 月的時候,有向他買搖頭丸、K 他命,交易2、3次,每次交易搖頭丸3 、4 顆,K 他命1 支,搖頭丸他1 顆賣我是250 元,K 他命他賣我1 支800 元,在他內湖住家及一江路租屋處樓下交易。除了內湖住家外,他平日都在林森北路六條通租屋處,警方搜索之台北市○○區○○○路○○○號7 樓701 室,我沒去過,但是我有聽甲○○、辛○○說過「倉庫」,且有一次我因為車子問題去找甲○○,他也跟我說他人在倉庫,要我等他忙完再打電話給他,所以倉庫應該就是指北市○○區○○○路○○○ 號7 樓701 室該處。因為他跟我說他人在倉庫忙,又因為他有販賣毒品情事,所以北市○○區○○○路○○○ 號7 樓701 室應該是他們放毒品的地方,他們都稱作倉庫。」等語;其於偵查時具結證稱:「我只知道甲○○,我有跟他買過搖頭丸、K 他命,只有1 、2 次,K 他命的價格約8 、9 百元,搖頭丸250 元,時間在93年

4 月、5 月份。長安西路常常聽到甲○○、辛○○說是倉庫,應該是放毒品的地方」等語(94年2 月161 日偵訊筆錄,同上偵查卷,第245 頁)。證人子○○前後所述相符,亦堪採信。

7.祕密證人C :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向被告甲○○於90至94年間,購買搖頭丸與K 他命,次數為1 次以上,5 次以下。搖頭丸大概在1 萬元以下,1000元以上。K 他命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辛○○亦相同」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

9 日審理筆錄)

8.祕密證人A :其於本院94年11月9 日審理時證稱:伊係撥打被告甲○○、辛○○之電話向2 人購買毒品,種類有搖頭丸、K 他命,搖頭丸以1 顆計價,1 顆新台幣200 元。K 他命以支計算,1 支7 、8 百元。在台北市東區交貨等語,惟嗣祕密證人A 又稱:伊向甲○○拿過的次數為一粒眠為15次以上30次以內,搖頭丸、K 他命均5 次至15次,辛○○次數亦同,1 次搖頭丸總金額是5 千元以內,最低差不多3 千到5千之間,K 他命總金額1 萬元上下,8 千到1 萬元,辛○○亦同等語。祕密證人A 就向甲○○、辛○○購買毒品之種類所述不相符合,是其陳述已有瑕疵,是本院不採信其證詞,附此敘明。

㈣、有下列證人指述曾向被告甲○○購買第3 級K 他命或第4 級毒品:

1.證人丁○○部分:證人丁○○於警詢時陳稱:「警方於93年

5 月18日持搜索票,前往我住處臺北市○○區○○路2 段10

3 巷119 弄44號9 樓搜索,查獲...K 他命乙瓶,一粒眠

2 粒,是我本人所有。是我在93年3 月間,正確日子不清楚,在台北市○○○路DJ舞廳以3 、4 千元向綽號『柚子』之男子購買。」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

968 號偵查卷一,第39至42頁)。其於偵查時結證稱:「我不認識本案的甲○○,但我認識同一個綽號叫『柚子』的人,有一個叫『柚子』的曾在93年1 月到3 月間在台北市○○○路的DJ舞廳曾拿...K 他命及一粒眠給我,至於搖頭丸我沒有印象有拿過...K 他命2 支或3 支(K 他命賣我1支800 元)及一粒眠約10粒,共收我4200元或4500元,共有

2 次,這是第2 次。第1 次也在同一地方,我向他買1 支K他命是1000元。」等語(同上偵查第171 至172 頁)。經查證人丁○○於93年5 月18日為警在臺北市○○區○ 段○○○ 巷○○○ 弄○○號9 樓搜索時,亦為警扣得如附表1 編號49、50所示之K 他命1 瓶、一粒眠2 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鑑驗結果,亦確實含有第3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4 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1 紙附於本院卷可憑,且依如附表2 編號54至59所示之監聽譯文,亦可見被告甲○○有與丁○○談論毒品交易之情形,是證人丁○○於偵查中所述亦堪採信。雖證人向被告購入之毒品之金額、數量前後所述雖略有出入,乃因證人購買毒品之時間距案發時間已久,有記憶模糊之情形,是本院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就被告販賣毒品數量、金額之犯罪事實,自應從輕予以認定,就證人丁○○向被告甲○○第2 次購買毒品之數量、金額部分,認K 他命只購買2 支,1 支80

0 元,另一粒眠10顆,因證人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作證,是一粒眠之單價付之闕如,又因丁○○與安恩宏購買一粒眠之時間相近,是本院乃參照安恩宏購買一粒眠之單價,以1 顆50元計算,附此敘明。

2.證人癸○○部分:證人癸○○於偵查時結證稱:「我為何知道甲○○有在賣K 他命,因為是朋友給我甲○○的電話,我朋友要什麼樣的東西都問他,所以我知他有在賣K 他命。我要甲○○將東西送到林森北路的富豪,他自己送過來,我有拿錢2000元給甲○○,我就只有買過93年3 月6日 這1 次。

」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968 號偵查卷貳第94年4 月7 日偵訊筆錄,第378 、379 、382 頁);其復於本院94年9 月27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打電話給甲○○,我說要買k,他開車送過來給我,地點在林森北路與德惠街口,在馬路旁邊。1 支1 千,1 支就是1 小瓶。瓶內是粉狀與粒狀混在一起,白色。1 千是新台幣1 千元。是在93年底,我當天拿了2 支,給甲○○2 仟元在警局有讓我看監聽譯文,我確定是我與賣K 他命的人之間的對話。」等語。證人癸○○自偵查至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前後一致,並無何瑕疵,且依如附表2 編號60所示之監聽譯文,亦可見被告甲○○有與證人癸○○間談論毒品交易之情形,是證人癸○○所述,應堪信實。

3.證人丙○○部分:證人丙○○於93年8 月12日警詢時陳稱:「我於93年4 月5 月日向甲○○購買3 罐K 他命及15顆一粒眠,1 罐K 他命向他購買1 千元,1 顆一粒眠50元。93年4月5 日甲○○將毒品拿到臺北市○○路一家PUB 店(店名:

2 樓)交給我,我當場付給他3700元」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968 號偵查卷壹第273 、280 頁);其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監聽譯文)「15件」及「3 罐」是指什麼東西?)答:15件是比較不強的安眠藥,罐是K 他命。(問:為何知甲○○有在賣K 他命及安眠藥?)答:是有人說『柚子』有東西。(問:你各買多少錢?)答:安眠藥1 粒50元,K 他命我忘了,應該是幾百到1千元左右。(問:王有無將東西給你?)答:我們當時在台北市公館附近的SECOND FLOOR的PUB ,有人送東西過來給我們,但我沒有看過甲○○送過來。我們每個人分擔1 千多元,約5 、6 人分擔。」等語(見同上卷貳94年4 月7 日偵訊筆錄,第379 、381 頁),證人丙○○前後證述一致,證人丙○○嗣於本院94年9 月27日審理時證稱:「我是向柚子買,只知道外號叫柚子。是在PUB ,secondfloor 的PUB ,在臺北市○○○路那區,靠近羅斯福路那邊。我當天拿給他3700元,K 他命1 千1 ,3 瓶,一粒眠是1 顆50元,買15顆,總共給3700元。」等語,證人丙○○前後陳述大致相符,且被告綽號為「柚子」(詳如下述),另依如附表2 編號61所示監聽譯文,亦可見被告甲○○有與證人丙○○間談論毒品交易之情形,是證人丙○○所述,亦堪採信。

4.證人丁○○、癸○○、丙○○雖均指稱係向被告甲○○購入「一粒眠」,惟就本件扣案之毒品經鑑驗為''硝西泮''又稱耐妥眠,非''硝甲西泮''即俗稱之「一粒眠」,而本案之被告甲○○、辛○○亦均稱扣案之毒品為一粒眠,是可認定被告甲○○販賣之毒品應係第4 級毒品耐妥眠,只是在販毒者及吸食者間,一般均俗稱為一粒眠,附此敘明。

㈤、被告2 人為圖脫免罪責於偵審中就共同販賣上揭第2 、3 級毒品、及共同販入第4 級毒品之時間、數量、重量、金額及次數均避重就輕,堅不吐實,本院事實欄所載被告等犯罪事實之依據,僅係綜合被告等偵審中之供詞,參照已取得卷內證據,以茲認定,其立論理由如下:

1.證人即負責實監監聽之警員庚○○到庭結證稱:「實際監聽的人是我,我在監聽的過程中有聽到他們販賣毒品搖頭丸、

K 他命...一粒眠。一粒眠之術語有眠、紅豆、FIVE等,

K 他命之術語為褲子、下、VCD 、DVD ,我們會參考他們交易的數量和價格來判斷交易何種毒品。搖頭丸則稱衣服、上,或是是搖頭丸上面的圖案來稱呼,綠十字、藍十字或是唐老鴨或是紅心,搖頭丸沒有特定的稱呼,以當時市場的圖案來稱呼,現在市場沒有綠十字。搖頭丸可以做成各種顏色、形狀,以他們看起來好辨識來簡稱。我們上線監聽,每天都有聽到他們交易毒品,93年10月中,整個市場的數量有比較小,所以比較緩,約1 、2 星期,販賣的數量比較少,其他幾乎天天都有賣,且數量都很大。...搖頭丸進價1 顆15

0 或是200 之間,K 他命進價1 公斤80萬到120 萬元,一粒眠進價1 顆12元到20元之間。賣價範圍,搖頭丸部分如果下游以百件計算1 顆250 到300 ,以千顆購入的話,可能1 顆賣200 至250 。K 他命的賣價,他可以洗摻雜一些東西,如果拿200 克,1 克是1 千到1200,如果1 支計算,大概800至1300,1 支含瓶重大約零點8 至1 克左右。一粒眠賣價20到25元,會隨市場波動」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9 日審理筆錄)。

2.通聯譯文中所指之暗語,如「衣服」指搖頭丸,此有證人壬○○警詢、偵查中證述(93偵18815 號偵卷,第227 、244頁)、證人乙○○偵訊證述(同上偵卷,第230 頁)、證人丁○○警詢證述(北檢93聲拘57號,第9 頁)、被告甲○○警詢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一,12-13 ,159)、 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二,第392 頁);「褲子」指K 他命,此有證人壬○○警詢證述(93偵1881

5 號,第22 7、244 頁)、證人乙○○偵訊證述(同上偵卷,第230 頁)、證人丁○○警詢證述(北檢93聲拘57號卷,第9 頁)、被告甲○○警詢及偵查自白(北檢93偵12968 ,卷一,第11、159 頁)、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968 ,卷二,第381 、392 頁);又「紅豆」指一粒眠,此有被告辛○○警詢自白(93偵18815 號,第39頁);「E粉」指搖頭丸粉狀,此有被告辛○○警詢自白(同上偵查卷,第33頁)、證人乙○○偵訊證述(同上偵查卷,第230 頁);「FIVE」指一粒眠,此有證人丁○○警詢證述(北檢93聲拘57號卷,第9 頁)、被告甲○○警詢自白(北檢93偵12

96 8號,卷一,第30頁);「一粒丸」指搖頭丸,又稱「藍十字」,此有被告甲○○警詢、偵查自白(北檢93偵1296 8號,卷一,第15、159 、160 頁)、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二,第392 頁);「上半身」指衣服,即搖頭丸,此有被告甲○○警詢、偵查自白(北檢93偵12

96 8號,卷一,第15、159 頁)、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 968號,卷二,第392 頁);「下半身」指褲子,即K 他命,此有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壹,第159 頁、北檢93偵12968 號,卷二,第392 頁);「米老鼠」指搖頭丸之一種,此有被告甲○○警詢、偵查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一,第28、160 頁)、被告甲○○偵訊自白(北檢93偵12968 號,卷二,第392 頁)。

3.又監聽譯文中綽號「柚子」即為甲○○,此有被告辛○○警詢證述(93偵18815 號偵查卷,第29頁)、證人戊○○警詢證述(同上偵卷,第45頁)、證人寅○○警詢證述(同上偵卷,第58頁)、證人丑○○警詢、偵查中證述(同上偵卷,第223 、244 頁)、證人丁○○警詢證述(北檢93聲拘57號偵查卷,第8 頁)、被告甲○○警詢自白(北檢93偵12968號,卷一,第9 頁)、證人丙○○警詢證述(同上偵卷,第

280 頁)、證人癸○○、丙○○、徐亞萱、寅○○於審判庭證述(本院卷,卷B ,第153 、158 、167 、181 、185 頁);綽號「阿鋒」為辛○○,此有被告甲○○警詢證述(93偵18815 號,第19頁)、證人丑○○警詢、偵查中證述(同上偵卷,第223 、244 頁)、證人乙○○偵訊證述(同上偵卷,第229 頁)、證人徐亞萱審判庭證述(本院卷,卷B ,第181 頁)。而依被告2 人於實施監聽結果,依監聽內容所示,足認被告2 人確自4 、5 月間即有與多方毒品買家聯絡,欲販出毒品之事實,上情已在上開譯文中表明,堪認被告

2 人確有販售毒品,足信為真。

4.次按目前社會上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犯罪之型態不一,有所謂「大盤」、「中盤」或「小盤」販賣者,亦有吸食者彼此之間偶而互供有無之零星交易者,在屬前者之情形(即大中小盤),經深入查證,如機會掌握得宜,或許可查獲與非法販賣安非他命有關之販賣工具(諸如電子秤、帳冊、分裝袋等物)或多數知情或購買者等證人之證詞,以作為法院判決認定之依據,然在後者之情形(即吸食者之間偶發性零星交易),因該種零星交易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本無須使用任何販賣工具,亦無須記載帳冊,且其交易時間短暫(僅須數秒之時間),交易方法簡單隱密(在不易為人注意之場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對象單純(買方僅一人),交易時未必有他人在場知悉其事,亦無所謂犯罪之被害人,在被告堅不承認其犯行之情況下,茍非警方事先獲知情報而埋伏於交易現場當場查獲,否則往往僅能在事後依據購買者供出來源作為認定事實之主要依據,法院縱再作深入之調查,基於該種犯罪之性質所侷限,亦無從查得其他直接明顯之關連性物證以為補強佐證,其有效之調查途徑在客觀上顯然已告窮盡。惟毒品購買者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在證據法則上亦屬「人證」之一種,與「被告之自白」經法律特別規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唯一證據之情形顯然不同,茍購買者之指證並無「重大」矛盾瑕疵,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且核與案件之其他相關事實(如有吸用安毒之背景、彼此無重大仇隙,指證態度明確肯定、指證係基於自由意識、彼此常有互供有無之現象等)相符者,自應認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已有前述各項相關事實情況證據以資佐證,而強化其證言之憑信性,本件上述證人均有吸食毒品之習性,且與本案之被告

2 人均無何仇怨,觀乎監聽紀錄亦有交易毒品之情形,且大體而言,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均大致相符,並無何重大矛盾之處,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應認上開證人所述堪予信實,雖渠等向被告購入之毒品之種類、時間、次數、金額、數量前後所述雖略有出入,惟此乃因吸毒者有慣常購買毒品之情形,渠等就購入毒品之種類、時間、數量、金額、次數倘若均能鉅細靡遺詳細記住,反不符常理,況本案距案發時間已久,證人亦可能有記憶模糊之情形,是本院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就被告販賣毒品之種類、次數、金額、數量等犯罪事實,自應從輕予以認定,倘毒品種類有出入,擇前後指證相符者,而毒品次數、金額、數量等若有出入,則均以證人所述最低者為準。

㈥、末查,販賣第2 、3 、4 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使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辭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而搖頭丸、K 他命、耐妥眠毒品物稀價昂,取得不易,且為政府嚴予查緝之違禁物,而販賣毒品之刑責甚重,其法定本刑最高為無期徒刑,歷來幾乎所有販賣毒品者被查獲後,唯恐被判處重罪,均無所不用其極否認有販賣毒品或有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行,少有販賣毒品之被告自行坦承有販賣毒品者,又查毒品昂貴,吸毒者每日所需吸毒費用所耗費之金額甚鉅,顯非常人所能支付,一般吸毒者若無正當工作,其吸毒之經濟來源除以其他不法方法之犯罪所得外,有些則係靠販毒所得來維持,而凡販賣毒品者苟無利潤可圖,衡情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而無端平價供應他人,被告甲○○當時既有吸毒之惡習,又為學生,無正當工作,吸毒費用來源又非以其他犯罪方法取得,是本件被告被警查獲時若無販賣毒品之意圖,顯難令人置信,且MDMA、K 他命、耐妥眠價格昂貴,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

㈦、此外,於被告甲○○位於台北市○○○路住處,復有如附表

1 所示編號30、21所示之第2 、4 級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確實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硝西泮(Nitr azepam ,耐妥眠)之成份(詳細重量及內容詳如附表1 鑑驗結果欄),有該局94年1 月19日刑鑑字第0930235764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1 編號22、24之被告甲○○所有,供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共2支扣案足憑。

二、被告辛○○部分:

㈠、上揭被告辛○○販賣2 、3 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販入第4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上開臺北市○○區○○○路○○○ 號7樓之房屋,係被告辛○○承租,並存放如附表1 編號1 、4 、

5 、6 所示之第2 、3 、4 級毒品,此經被告辛○○供認無訛,且經證人子○○結證稱:長安西路是倉庫,係被告2 人放毒品的地方等語屬實(見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

245 頁)。又被告上開租屋處,經警搜索後,扣得如附表1編號1 至29所示之物,亦有搜索扣押筆錄、照片附卷可稽及該等物品扣案為憑。而扣案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附表1 編號1 、4至7 號檢出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及愷他命(Ke tamine)、 硝西泮(Nitr azepam ,耐妥眠)之成份(詳細重量及內容詳如附表1 鑑驗結果欄),有該局94年1 月19日刑鑑字第0930235764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1 編號10、11、12、13、14電子磅秤、磅秤、研磨機、分裝工具及篩具、夾鏈袋等被告辛○○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工具,及編號16被告辛○○所有,供聯絡交易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等扣案可資佐證,另依被告2 人購入之上揭耐妥眠之毒品數量近12,000顆,顯超逾渠2 人個人短期之施用量,而被告2人被查獲均無工作,無穩定且大量收入,尚無能力囤積大量之耐妥眠以供施用,苟被告無販賣賺取不法利益之意圖,豈可能一次販入其個人短時間內吸食不完之毒品量,而不擔心為警查獲時購得毒品均遭沒收之理?且被告購入之時若僅為個人施用,以數量多達12000 顆之耐妥眠,焉有不怕毒品因久放而受潮毀壞?況被告甲○○於93年11月15日為警查獲上開耐妥眠之前,在93年1 至4 月間,已開始有販賣第4 級毒品予證人丁○○、癸○○、丙○○等人,是被告2 人購入大量耐妥眠之時,顯已有意圖販賣第4 級毒品之犯意甚明。綜上,足見被告辛○○於本院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雖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辯稱:並無與被告甲○○共同販賣第2 、3 級毒品,及共同意圖販賣,販入第

4 級毒品云云。惟查:

1.本件係刑事警察局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其他案件聲請監聽票實施監聽後,獲取被告甲○○犯罪線索,乃再向檢察官聲請監聽票實施監聽,已據證人即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綦詳,其證稱:「93年7月初的時候,我用檢舉人的密函報請己○檢察官指揮偵辦,經過四個月的監聽,監聽的時候,從七條通林森北路107 巷,他們毒品的藏放地點從七條通搬遷到六條通,後來他們也移到台北市○○○路,我們在監聽得過程,我們知道這個地點是用辛○○的名義承租,這個毒品主要是甲○○所有,他會叫旗下的小弟分裝送貨。93年11月16日晚上我們分兩個小隊,要讓毒品人贓俱獲,等甲○○在長安西路那邊去那邊的時候,那個地方是刷卡,我們就進去搜索,我看到甲○○他坐在床上,前面有一個盒子,裡面都是搖頭丸,一粒眠是放在另一個紙箱,紙箱是放在床邊,K 他命我印象中是放在衣櫃裡面,當時進去的時候,還有抓到正與他交易的乙○○、寅○○,搜索完畢後,我們帶王去林森北路搜索,被告王的鑰匙在女朋友那邊,所以我們又去接他女朋友,才回林森北路搜索。實際監聽的人是我,我在監聽的過程中有聽到他們販賣毒品搖頭丸、K 他命..一粒眠。被告2 人應該是共同販賣,因為主導交易的價格數量都是甲○○。且我在監聽過程中,我有聽到甲○○有向辛○○說以後都要放給你做,實際上與上游同伴接洽的人是甲○○」等語,並有監聽譯文附卷可證。

2.祕密證人C 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曾經向甲○○聯絡購買K 他命或搖頭丸,而來交貨的人是辛○○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9 日審理筆錄),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曾經看過綽號「小豪」之男子在甲○○位於台北市○○○路住處分裝毒品K 他命等語(見本院94年10月26日審理筆錄)。顯見被告2 人及「小豪」有販賣毒品行為分工之情形。

3.而於實施監聽結果(93年度偵字1022號偵查卷,第101 至17

3 頁),其中如附表2 編號1 至48之監聽內容,有被告甲○○與綽號小豪,或與被告辛○○間,或被告辛○○與小豪間之談話,觀其對話內容,內容均係談論毒品(衣服、褲子)買賣交易之細節。又依上開監聽內容所示,共同被告辛○○於警詢時亦坦承如附表2 編號42所示之監聽內容係指:伊與「小豪」在研究什麼方式比較容易賣得賺錢,「小豪」說與「阿儂」去送東西,就是指幫甲○○賣毒品之內容等語(見

93 年 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32頁)。又附表2 編號44部分之譯文,共同被告辛○○自承:是伊向甲○○確定他放在我住所的「一粒眠」數量有多少,甲○○說有12000 顆等語。而附表2 編號46之譯文,被告辛○○坦承:是伊跟甲○○在核對「一粒眠」的數量,好像有少200 顆左右,然後甲○○叫伊帶200 顆「一粒眠」去找他,至於交談中提到的「紅豆」,就是指一粒眠等語。足見被告2 人共同基於販賣營利,購入大量之硝西泮(耐妥眠);而如附表2 編號1 至48之監聽內容,甲○○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係與辛○○談論毒品買賣之細節,惟辯稱只是幫朋友詢問毒品之價格云云。然被告甲○○非僅詢價,進而有出價、交貨之對話與行為,已如前述;再者被告甲○○與其朋友間並非親故至交,苟無利得,豈會甘冒重刑之風險,一再幫其朋友與被告辛○○相談交易毒品之細節,是被告甲○○上開所辯,顯無可採。

4.綜上各節參互以析,顯見被告甲○○與被告辛○○及綽號「小豪」之男子係共同意圖營利而販賣毒品,3 人有共同正犯關係至灼。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稱未與被告甲○○一起販售毒品云云,委無可採,顯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

三、綜上,本案事證積極明確,被告甲○○及辛○○確有共同販賣第2 、3 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販入第4 級毒品犯行,應堪確信,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及科刑

一、按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及愷他命(Ketamine,俗稱「K 他命」)、硝西泮(耐妥眠)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3 、4 款所列之第2 、3 、4 級毒品。次按販賣毒品罪,係行為人明知其為毒品,意圖販賣營利,而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屬完成,無須二者兼備,此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係指行為人以意圖販賣營利以外之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起意營利販賣者(例如因為他人之贈與或寄藏而持有,嗣後始起意為販賣者而言),並不相同。因此,所謂販賣毒品者,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條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就算已經完成,所以,不論販入或賣出之行為,皆屬販賣行為的一部分(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398號、90年度臺上字第1204號、91年度臺上字第1143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4 項之販賣第2、3 、4 級毒品罪。被告甲○○、辛○○及小豪間就販賣毒品犯行(被告甲○○販賣毒品予林佩璇、丙○○、丁○○除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多次販賣2 、3 、4 級毒品行為及被告辛○○多次販賣第2 、

3 級毒品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就被告甲○○各以一販賣第2 、3 、4 級毒品罪論處,被告辛○○各以一販賣第2 、3 級毒品罪論處,並各加重其刑。而聲請移送併案部分(即被告甲○○販賣毒品予林佩璇、丙○○、丁○○之犯行),因與前開認定有罪部分構成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至起訴書雖論被告2 人係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4 級毒品罪,惟嗣經蒞臨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販賣第4 級毒品罪,因認本件就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屬同一,自應變更起訴法條,惟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既經蒞臨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已不生本院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販賣前後各該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因本件被告2 人有同時販賣2 、3 、4 級毒品之情形(如被告甲○○同時販售K 他命及耐妥眠予丁○○、丙○○,小豪出面同時販售搖頭丸、K 他命予戊○○,甲○○出面同時販售搖頭丸、K 他命予子○○、甲○○及辛○○出面同時販賣搖頭丸、K 他命予祕密證人C 等),既無任何確切證據證明不同級毒品係基於不同販賣意圖而購入,復有同時售出數種毒品之情形下,應認被告甲○○所為上開連續販賣第2 、3 、4 級毒品,及被告辛○○所為前開連續販賣第2、3 級及販賣第4 級毒品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2 級毒品罪論處,公訴人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又查,被告2 人分別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渠等2 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

㈠、本院審酌搖頭丸、K 他命、耐妥眠等毒品對於人體會產生成癮性、依賴性,販賣毒品行為,乃煙毒禍害的根源,其貨源不斷,流毒所及,不僅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受到侵害,社會、國家法益的受到侵害,也不能豁免,已經不是個人一己的生命、身體法益侵害可以比擬的,被告2 人本身有吸食毒品,不思戒除毒癮,竟於自己施用之餘,復因私慾薰心,販賣毒品以牟暴利,且已多次販賣毒品供他人施用,廣泛流入市場,無視毒品散布對於社會秩序、國民健康之危害,倘未予嚴厲懲罰,無法導正被告等之偏差行為及觀念,並惕勵潛在社會違法邊緣之人士,復審酌被告等購入數量眾多之第2 、3 、4 級毒品,及被告2 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甲○○為台北大學之學生,辛○○為國中畢業),犯罪之目的、手段、危害之程度、及被告辛○○坦承犯行已有悔意,而被告甲○○於犯罪後,猶設詞狡飾犯行,毫無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依被告2 人參與犯罪之程度及在本件罪行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時間、深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檢察官雖對被告甲○○求處無期徒刑;被告辛○○求處有期徒刑9 年6月至13年6 月,然本院審酌被告2 人上開犯罪情節,認上開求刑尚嫌過重,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昭烱戒,併此敘明。

㈡、⒈扣案如附表1 編號1 之「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

命(MDMA)」2254顆(原扣案2258顆,其中4 顆經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454.57公克),及附表1 編號21之「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 MA)」28 顆(原扣案30顆,其中2 顆經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5.56公克),係被告2 人供本件販賣第2 級毒品犯罪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為諭知沒收銷燬之。

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

固採義務沒收主義,凡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需諭知沒收。但該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93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判決足供參照)。扣案如附表1 編號4 至7 ,含有第3 、4 級毒品K 他命(合計驗餘淨重1287.92 公克)、硝西泮錠11479 顆(原扣案11480 顆,其中1 顆經採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2295.80 公克),及附表編號30,含有第

4 級毒品硝西泮錠2 顆(原扣案3 顆,其中1 顆經採鑑驗用罄,合計驗餘淨重0.20公克),係被告2 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之。

⒊另附表編號10、11、12、13、14電子磅秤、磅秤、研磨

機、分裝工具及篩具、夾鏈袋等,係屬被告辛○○所有、用以防止毒品受潮便於攜帶販賣之物,及為供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被告甲○○部分,因上開物品為共犯辛○○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同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編號16(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編號22(號碼為0000000000)、編號24(號碼為0000000000),為被告甲○○及辛○○所有,且依通聯紀錄有供聯絡毒品交易所用之物,亦應依同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

⒋又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就上述證人所述

,應認被告甲○○、辛○○共同販賣2 、3 級毒品所得為56,300元,另被告甲○○販賣第4 級毒品所得有8,80

0 元(即併辦部分),均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抵償之。

⒌至扣案如附表1 編號2 、3 所示之伽瑪羥基丁酸(合計

鑑驗淨重87.06 公克)、大麻煙草(共計鑑驗淨重2.8公克),被告2 人此部分持有第2 級毒品犯行,經本院就被告辛○○部分以94年度簡字第1789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1 份在卷可按,故本院自無需重複宣告沒收銷燬,應予敘明。至編號15之白色不明粉末經鑑定並未檢出毒品反應,爰不宣告沒收銷燬。而編號31之大麻花,亦與本案無涉,亦不宣沒收銷燬。

⒍又附表1 編號29扣案之現金60,000元,並無積極證據證

明係因本件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而扣案之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17、18、19分屬證人寅○○、乙○○、鄧家晶所有,及行動電話編號16(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但門號不明,依電信法規定,超過半年,已無從查出

SIM 卡之門號,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可憑),雖為辛○○所有,編號23、25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為被告甲○○所有,惟依卷內相關之監聽資料,均無從證明係被告2 人用以聯絡販賣毒品所用者,且均非屬應為義務沒收之違禁物品,自無從宣告沒收。至編號20、26、27、28之銀行存摺、信用卡、金融卡,分係被告2 人所有,惟亦無積極據顯示為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亦不宣告沒收。

⒎至附表1 編號8 、9 ,依序係證人寅○○、乙○○所有

之物,附表1 編號32至45號,為證人戊○○所有之物,編號46為案外人黃建維,編號47至50部分,為證人丁○○所有之物,並為上開之人所涉案件之重要證物,且非屬本件被告2 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基於販賣第2 、3 級毒品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4 、5 月,MDMA以每顆230 元至250 元之價格,K 他命以每支800 元至1300元之價格,在甲○○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 巷○○號2 樓202 室及不詳地點,販賣第2 、3 級毒品予被告辛○○。因認被告甲○○此部分犯行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項之販賣第2 、3 級毒品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販賣第2 、

3 級毒品予被告辛○○,經查,刑事警察局偵查員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綦詳,其證稱:被告2 人應該是共同販賣,因為主導交易的價格數量都是甲○○,且在監聽過程中,伊有聽到甲○○有向辛○○說以後都要放給你做,實際上與上游同伴接洽的人是甲○○等語;又祕密證人C 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曾經向甲○○聯絡購買K 他命或搖頭丸,而來交貨的人是辛○○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9 日審理筆錄),顯見被告2 人有販賣毒品行為分工之情形。而於實施監聽結果(93年度偵字1022號偵查卷,第101 至173 頁),其中如附表2 編號1 至48之監聽內容,有被告甲○○與被告辛○○間之談話,觀其對話內容,內容均係談論毒品(衣服、褲子)買賣交易之細節。又依上開監聽內容所示,共同被告辛○○於警詢時亦坦承:如附表2 編號42所示之監聽內容係指,我與「小豪」在研究什麼方式比較容易賣得賺錢,「小豪」說與「阿儂」去送東西,就是指幫甲○○賣毒品之內容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8815 號偵查卷第32頁)。而如附表

2 編號1 至48之監聽內容,甲○○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係與辛○○談論毒品買賣之細節,惟辯稱只是幫朋友詢問毒品之價格云云。然被告甲○○非僅詢價,進而有出價、交貨之對話與行為,已如前述;再者被告甲○○與其朋友間並非親故至交,苟無利得,豈會甘冒重刑之風險,一再幫其朋友與被告辛○○相談交易毒品之細節,是被告甲○○上開所辯,顯無可採。綜上,顯見被告甲○○與被告辛○○係共同意圖營利而販賣第2 、3 級毒品,2 人有共同正犯關係至灼。另本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販賣第2 、3 級毒品予被告辛○○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事實,公訴人認與事實欄所載犯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王瑜玲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惠玲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扣案物品┌──┬───┬───┬───┬───┬────────┐│編號│物 品│數量或│所有人│備 註│ 鑑 驗 結 果 ││ │ │重量 │ │ │ │├──┼───┼───┼───┼───┼────────┤│ 1 │搖頭丸│原扣案│辛○○│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2258顆│ │市大同│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其中│ │區長安│1-4 :外觀均為紅││ │ │4 顆經│ │西路25│色藥錠,取2 顆予││ │ │鑑驗用│ │1 號7 │以磨碎混合鑑驗。││ │ │罄,合│ │樓701 │1.總淨重262.80公││ │ │計驗餘│ │室查獲│克,共取0.42公克││ │ │淨重45│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4.57公│ │ │262.38公克。2.檢││ │ │克 │ │ │出二級毒品"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抽樣編號1-││ │ │ │ │ │4測得二級毒品"3 ││ │ │ │ │ │,4-亞甲基雙氧甲││ │ │ │ │ │基安非他命" 之純││ │ │ │ │ │度約為39.6%。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 │1-5 :外觀均為藍││ │ │ │ │ │色藥錠,取2 顆予││ │ │ │ │ │以磨碎混合鑑驗。││ │ │ │ │ │1.總淨重192.58公││ │ │ │ │ │克,共取0.39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192.19公克。2.檢││ │ │ │ │ │出二級毒品"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己○93偵││ │ │ │ │ │18815 號卷,210 ││ │ │ │ │ │、213) │├──┼───┼───┼───┼───┼────────┤│ 2 │大麻 │1 包(│辛○○│於臺北│ ││ │ │毛重:│ │市大同│ ││ │ │4 公克│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3 │G水 │14瓶 │辛○○│於臺北│經檢視為玻璃瓶裝││ │ │ │ │市大同│透明液體,含外包││ │ │ │ │區長安│裝袋總毛重291.63││ │ │ │ │西路25│公克,予以編號6 ││ │ │ │ │1 號7 │,抽樣1 瓶並酌量││ │ │ │ │樓701 │取樣鑑驗。(一)││ │ │ │ │室查獲│總淨重88.06 公克││ │ │ │ │ │,共取1.00公克供││ │ │ │ │ │鑑驗用罄,總餘87││ │ │ │ │ │.06 公克。(二)││ │ │ │ │ │檢出二級毒品" 伽││ │ │ │ │ │瑪羥基丁酸" (GH││ │ │ │ │ │B)成 分。(三)││ │ │ │ │ │抽樣編號6 測得二││ │ │ │ │ │級毒品" 伽瑪羥基││ │ │ │ │ │丁酸" 之純度約為││ │ │ │ │ │24.5%。(同上偵││ │ │ │ │ │卷,213) │├──┼───┼───┼───┼───┼────────┤│ 4 │一粒眠│原扣案│辛○○│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11480 │ │市大同│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顆,其│ │區長安│4-2 :外觀均為黃││ │ │中1 顆│ │西路25│色藥錠,一面標示││ │ │經採鑑│ │1 號7 │"028" ,另一面標││ │ │驗用罄│ │樓701 │示"5" ,取1 顆予││ │ │,合計│ │室查獲│以磨碎鑑驗。1.總││ │ │驗餘淨│ │ │淨重2296.00 公克││ │ │重2295│ │ │,共取0.20公克供││ │ │.80 公│ │ │鑑驗用罄,總餘22││ │ │克 │ │ │95.80 公克。2.檢││ │ │ │ │ │出四級毒品" 硝西││ │ │ │ │ │泮" (耐妥眠)成││ │ │ │ │ │分。3.未檢出四級││ │ │ │ │ │毒品" 硝甲西泮" ││ │ │ │ │ │(又稱一粒眠)成││ │ │ │ │ │分。(同上偵卷,││ │ │ │ │ │212) │├──┼───┼───┼───┼───┼────────┤│ 5 │K他命 │1070公│辛○○│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克 │ │市大同│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區長安│3-8 :外觀均為白││ │ │ │ │西路25│色粉末,共11包,││ │ │ │ │1 號7 │總毛重1083.24 公││ │ │ │ │樓701 │克,抽樣1 包並酌││ │ │ │ │室查獲│量取樣鑑驗。1.總││ │ │ │ │ │淨重1040.72 公克││ │ │ │ │ │,共取0.95公克供││ │ │ │ │ │鑑驗用罄,總餘10││ │ │ │ │ │39.77 公克。2.檢││ │ │ │ │ │出三級毒品" 愷他││ │ │ │ │ │命" (又稱K 他命││ │ │ │ │ │)成分。抽樣編號││ │ │ │ │ │3- 8測得三級毒品││ │ │ │ │ │" 愷他命" 之純度││ │ │ │ │ │約為9.4 %。(同││ │ │ │ │ │上偵卷,212、213││ │ │ │ │ │) │├──┼───┼───┼───┼───┼────────┤│ 6 │K他命 │314瓶 │辛○○│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市大同│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區長安│3-7 :外觀均為塑││ │ │ │ │西路25│膠瓶裝白色粉末,││ │ │ │ │1 號7 │總毛重614.99公克││ │ │ │ │樓701 │,取1 瓶鑑驗。1.││ │ │ │ │室查獲│總淨重249.05公克││ │ │ │ │ │,共取0.90公克供││ │ │ │ │ │鑑驗用罄,總餘24││ │ │ │ │ │8.15公克。2.檢出││ │ │ │ │ │三級毒品" 愷他命││ │ │ │ │ │" (又稱K 他命)││ │ │ │ │ │成分。(同上偵卷││ │ │ │ │ │,212) │├──┼───┼───┼───┼───┼────────┤│ 7 │K他命 │7瓶 │辛○○│從康銘│與編號6,合計。 ││ │ │ │ │鋒隨身│ ││ │ │ │ │皮包查│ ││ │ │ │ │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K他命 │2瓶 │寅○○│從藍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驊隨身│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皮包查│3-2 :外觀均為塑││ │ │ │ │獲 │膠瓶裝白色粉末,││ │ │ │ │ │總毛重3.70公克,││ │ │ │ │ │取1 瓶鑑驗。1.總││ │ │ │ │ │淨重1.42公克,共││ │ │ │ │ │取0.24公克供鑑驗││ │ │ │ │ │用罄,總餘1.18公││ │ │ │ │ │克。2.檢出三級毒││ │ │ │ │ │品" 愷他命" (又││ │ │ │ │ │稱K 他命)成分。││ │ │ │ │ │另檢出"Caffeine"││ │ │ │ │ │(咖啡因,係興奮││ │ │ │ │ │劑)、"Lidocaine││ │ │ │ │ │"(係麻醉劑)、"││ │ │ │ │ │Dextromethorphan││ │ │ │ │ │" (係鎮咳劑)等││ │ │ │ │ │成分。(同上偵卷││ │ │ │ │ │,211) │├──┼───┼───┼───┼───┼────────┤│ 9 │K他命 │10瓶 │乙○○│從石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安隨身│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皮包查│3-1 :外觀均為塑││ │ │ │ │獲 │膠瓶裝白色粉末,││ │ │ │ │ │總毛重17.91 公克││ │ │ │ │ │,取1 瓶鑑驗。1.││ │ │ │ │ │總淨重6.51公克,││ │ │ │ │ │共取0.57公克供鑑││ │ │ │ │ │驗用罄,總餘5.94││ │ │ │ │ │公克。2.檢出三級││ │ │ │ │ │毒品" 愷他命" (││ │ │ │ │ │又稱K 他命)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 │ │ │ │ │1 ) │├──┼───┼───┼───┼───┼────────┤│ 10 │電子磅│3台 │辛○○│於臺北│ ││ │秤 │ │ │市大同│ ││ │ │ │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11 │磅秤 │1台 │辛○○│於臺北│ ││ │ │ │ │市大同│ ││ │ │ │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12 │研磨機│2台 │辛○○│於臺北│ ││ │ │ │ │市大同│ ││ │ │ │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 │ │ │ │ │├──┼───┼───┼───┼───┼────────┤│ 13 │分裝工│1組 │辛○○│於臺北│ ││ │具及篩│ │ │市大同│ ││ │具 │ │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14 │夾鏈袋│1包 │辛○○│於臺北│ ││ │ │ │ │市大同│ ││ │ │ │ │區長安│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15 │白色不│1 罐(│辛○○│於臺北│經檢視為黑色塑膠││ │明粉末│毛重:│ │市大同│瓶裝白色粉末,毛││ │(待驗│175 公│ │區長安│重189.11公克,酌││ │) │克(含│ │西路25│量取樣鑑驗。(一││ │ │瓶罐)│ │1 號7 │)總淨重126.08公││ │ │) │ │樓701 │克,共取0.10公克││ │ │ │ │室查獲│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125.98公克。(二││ │ │ │ │ │)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3,4-亞甲基雙││ │ │ │ │ │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DMA)成分、三││ │ │ │ │ │級毒品" 愷他命" ││ │ │ │ │ │(又稱K 他命)、││ │ │ │ │ │" 氟硝西泮" (又││ │ │ │ │ │名 FM2)等 常見 ││ │ │ │ │ │、三級毒品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2-││ │ │ │ │ │213) │├──┼───┼───┼───┼───┼────────┤│ 16 │NOKIA │3支 │辛○○│於臺北│0000000000 ││ │行動電│ │ │市大同│序號:0000000000││ │話 │ │ │區長安│73458 ││ │ │ │ │西路25│0000000000 ││ │ │ │ │1 號7 │序號:0000000000││ │ │ │ │樓701 │81572 ││ │ │ │ │室查獲│不明號碼 ││ │ │ │ │ │序號:0000000000││ │ │ │ │ │79496 │├──┼───┼───┼───┼───┼────────┤│ 17 │ASUS │1 支(│寅○○│於臺北│0000000000 ││ │行動電│095577│ │市大同│序號:0000000000││ │話 │8440)│ │區長安│07920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18 │NOKIA │2 支 │乙○○│於臺北│0000000000 ││ │行動電│ │ │市大同│序號:0000000000││ │話 │ │ │區長安│47672 ││ │ │ │ │西路25│0000000000 ││ │ │ │ │1 號7 │序號:0000000000││ │ │ │ │樓701 │04275 ││ │ │ │ │室查獲│ │├──┼───┼───┼───┼───┼────────┤│ 19 │NOKIA │1支(0│鄧家晶│於臺北│0000000000 ││ │行動電│930055│ │市大同│序號:0000000000││ │話 │752) │ │區長安│96290 ││ │ │ │ │西路25│ ││ │ │ │ │1 號7 │ ││ │ │ │ │樓701 │ ││ │ │ │ │室查獲│ │├──┼───┼───┼───┼───┼────────┤│ 20 │銀行存│2本 │辛○○│ │中國信託帳號:20││ │摺 │ │ │ │0000000000 ││ │ │ │ │ │臺灣企銀帳號:12││ │ │ │ │ │000000000 │├──┼───┼───┼───┼───┼────────┤│ 21 │搖頭丸│原扣案│甲○○│在王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30顆,│ │文隨身│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其中2 │ │皮包內│1-6 :外觀均為紅││ │ │顆經鑑│ │查獲 │色藥錠,取1 顆予││ │ │驗用罄│ │ │以磨碎鑑驗。1.總││ │ │,合計│ │ │淨重4.96公克,共││ │ │驗餘淨│ │ │取0.20公克供鑑驗││ │ │重5.56│ │ │用罄,總餘4.76公││ │ │公克 │ │ │克。2.檢出二級毒││ │ │ │ │ │品"3,4-亞甲基雙││ │ │ │ │ │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DMA)成分。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 │1-7 :外觀均為藍││ │ │ │ │ │色藥錠,取1 顆予││ │ │ │ │ │以磨碎鑑驗。1.總││ │ │ │ │ │淨重1.00公克,共││ │ │ │ │ │取0.20公克供鑑驗││ │ │ │ │ │用罄,總餘0.80公││ │ │ │ │ │克。2.檢出二級毒││ │ │ │ │ │品"3,4-亞甲基雙││ │ │ │ │ │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DMA)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0) │├──┼───┼───┼───┼───┼────────┤│ 22 │NOKIA │1 支 │甲○○│在王佑│0000000000 ││ │行動電│ │ │文隨身│序號:0000000000││ │話 │ │ │皮包內│56190 ││ │ │ │ │查獲 │ │├──┼───┼───┼───┼───┼────────┤│ 23 │NOKIA │1 支 │甲○○│在王佑│0000000000 ││ │行動電│ │ │文隨身│序號:0000000000││ │話 │ │ │皮包內│06593(易付卡) ││ │ │ │ │查獲 │ │├──┼───┼───┼───┼───┼────────┤│ 24 │NOKIA │1 支 │甲○○│在王佑│0000000000 ││ │行動電│ │ │文隨身│序號:0000000000││ │話 │ │ │皮包內│91944(易付卡) ││ │ │ │ │查獲 │ │├──┼───┼───┼───┼───┼────────┤│ 25 │NOKIA │1 支 │甲○○│在王佑│0000000000 ││ │行動電│ │ │文隨身│序號:0000000000││ │話 │ │ │皮包內│21838(易付卡) ││ │ │ │ │查獲 │ │├──┼───┼───┼───┼───┼────────┤│ 26 │中國信│2本 │甲○○│ │戶名:甲○○、帳││ │託銀行│ │ │ │號:000000000000││ │存摺 │ │ │ │戶名:王雅芝、帳││ │ │ │ │ │號:000000000000│├──┼───┼───┼───┼───┼────────┤│ 27 │信用卡│4張 │甲○○│ │卡號:0000000000││ │ │ │ │ │327803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362334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357791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787930 │├──┼───┼───┼───┼───┼────────┤│ 28 │金融卡│3張 │甲○○│ │卡號:0000000000││ │ │ │ │ │634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282 ││ │ │ │ │ │卡號:0000000000││ │ │ │ │ │97 │├──┼───┼───┼───┼───┼────────┤│ 29 │新臺幣│60張,│甲○○│ │ ││ │仟元鈔│計6 萬│ │ │ ││ │ │元 │ │ │ │├──┼───┼───┼───┼───┼────────┤│ 30 │一粒眠│原扣案│甲○○│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3 顆,│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其中1 │ │北路10│1-8 :外觀均為橘││ │ │顆經採│ │7 巷41│色藥錠,取1 顆予││ │ │鑑驗用│ │號2 樓│以磨碎鑑驗。1.總││ │ │罄,合│ │202 室│淨重0.40公克,共││ │ │計驗餘│ │查獲 │取0.20公克供鑑驗││ │ │淨重0.│ │ │用罄,總餘0.20公││ │ │20公克│ │ │克。2.檢出四級毒││ │ │ │ │ │品" 硝西泮" (耐││ │ │ │ │ │妥眠" 成分。3.未││ │ │ │ │ │檢出二級毒品"3,││ │ │ │ │ │4-亞甲基雙氧甲基││ │ │ │ │ │安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 │1-9 :外觀均為黃││ │ │ │ │ │色藥錠,予以磨碎││ │ │ │ │ │鑑驗。1.淨重0.28││ │ │ │ │ │公克,共取0.28公││ │ │ │ │ │克供鑑驗用罄。2.││ │ │ │ │ │檢出四級毒品" 硝││ │ │ │ │ │甲西泮" (又稱一││ │ │ │ │ │粒眠)" 成分。3.││ │ │ │ │ │未檢出二級毒品"3││ │ │ │ │ │,4-亞甲基雙氧甲││ │ │ │ │ │基安非他命"(MDM││ │ │ │ │ │A)成 分。(同上││ │ │ │ │ │偵卷,210-211) │├──┼───┼───┼───┼───┼────────┤│ 31 │大麻花│1包 │甲○○│於臺北│ ││ │ │ │ │市林森│ ││ │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2 室│ ││ │ │ │ │查獲 │ │├──┼───┼───┼───┼───┼────────┤│ 32 │一粒眠│250顆 │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北路10│4-1 :外觀均為黃││ │ │ │ │7 巷41│色藥錠,一面標示││ │ │ │ │號2 樓│"028" ,另一面標││ │ │ │ │207 室│示"5" ,取4 顆予││ │ │ │ │查獲 │以磨碎混合鑑驗。││ │ │ │ │ │1.總淨重56.00 公││ │ │ │ │ │克,共取0.80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55.20 公克。2.檢││ │ │ │ │ │出四級毒品" 硝西││ │ │ │ │ │泮" (耐妥眠)成││ │ │ │ │ │分。3.未檢出四級││ │ │ │ │ │毒品"硝甲西泮"(││ │ │ │ │ │又稱一粒眠)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 │ │ │ │ │2 ) │├──┼───┼───┼───┼───┼────────┤│ 33 │(紅色│151顆 │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搖頭│ │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丸 │ │ │北路10│1-1 :外觀均為紅││ │ │ │ │7 巷41│色藥錠,取2 顆予││ │ │ │ │號2 樓│以磨碎混合鑑驗。││ │ │ │ │207 室│1.總淨重38.76 公││ │ │ │ │查獲 │克,共取0.43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38.33 公克。2.檢││ │ │ │ │ │出二級毒品"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同上偵卷││ │ │ │ │ │,209) │├──┼───┼───┼───┼───┼────────┤│ 34 │(藍色│179 顆│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搖頭│ │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丸 │ │ │北路10│1-2 :外觀均為藍││ │ │ │ │7 巷41│色藥錠,取2 顆予││ │ │ │ │號2 樓│以磨碎混合鑑驗。││ │ │ │ │207 室│1.總淨重53.47 公││ │ │ │ │查獲 │克,共取0.57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52.90 公克。2.檢││ │ │ │ │ │出二級毒品"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同上偵卷││ │ │ │ │ │,209) │├──┼───┼───┼───┼───┼────────┤│ 35 │K他命 │12包(│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毛重:│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587.5 │ │北路10│3-6 :共分兩種型││ │ │公克)│ │7 巷41│態,予以編號3-6-││ │ │ │ │號2 樓│1 、3-6-2。1.編 ││ │ │ │ │207 室│號3-6-1:外觀均 ││ │ │ │ │查獲 │為白色粉末,共10││ │ │ │ │ │包,總毛重550.04││ │ │ │ │ │公克,抽樣1 包並││ │ │ │ │ │酌量取樣鑑驗。(││ │ │ │ │ │1)總淨重540.15 ││ │ │ │ │ │公克,共取0.85公││ │ │ │ │ │克供鑑驗用罄,總││ │ │ │ │ │餘539.30 公克。 ││ │ │ │ │ │(2)檢出三級毒 ││ │ │ │ │ │品" 愷他命" (又││ │ │ │ │ │稱K 他命)成分。││ │ │ │ │ │2.編號3-6-2:外 ││ │ │ │ │ │觀均為黃色粉末,││ │ │ │ │ │共2 包,總毛重 ││ │ │ │ │ │55.32 公克,抽樣││ │ │ │ │ │1 包並酌量取樣鑑││ │ │ │ │ │驗。(1)總 淨重││ │ │ │ │ │53.60 公克,共取││ │ │ │ │ │0.35公克供鑑驗用││ │ │ │ │ │罄,總餘53.25 公││ │ │ │ │ │克。(2)檢出三 ││ │ │ │ │ │級毒品" 愷他命" ││ │ │ │ │ │(又稱K 他命)成││ │ │ │ │ │分。另檢出"Caffe││ │ │ │ │ │ine"(咖啡因,係││ │ │ │ │ │興奮劑)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2) │├──┼───┼───┼───┼───┼────────┤│ 36 │安非他│13包(│戊○○│於臺北│經拆封檢視共有晶││ │命 │毛重:│(鑑定│市林森│體13包,含外包裝││ │ │15.20 │書將持│北路10│袋實際總毛重29.5││ │ │公克)│有人誤│7 巷41│6 公克,予以編號││ │ │ │載為王│號2 樓│2-1 至2-13。(一││ │ │ │佑文)│207 室│)總淨重10.92 公││ │ │ │ │查獲 │克,共取0.15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總餘││ │ │ │ │ │10.77 公克。(二││ │ │ │ │ │)(1)編號2-1至││ │ │ │ │ │2-13:經呈色試驗││ │ │ │ │ │結果均呈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 │陽性反應。(2) ││ │ │ │ │ │經抽樣編號2-1 、││ │ │ │ │ │2-2 以氣相層析質││ │ │ │ │ │譜分析:均檢出二││ │ │ │ │ │級毒品" 甲基安非││ │ │ │ │ │他命" 成分。(3 ││ │ │ │ │ │)經抽樣編號2-1 ││ │ │ │ │ │以核磁共振分析:││ │ │ │ │ │檢出二級毒品" 甲││ │ │ │ │ │基安非他命" 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 │ │ │ │ │1 ) │├──┼───┼───┼───┼───┼────────┤│ 37 │大麻煙│2根 │戊○○│於臺北│ ││ │ │ │ │市林森│ ││ │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3 室│ ││ │ │ │ │查獲 │ │├──┼───┼───┼───┼───┼────────┤│ 38 │大麻吸│1組 │戊○○│於臺北│ ││ │食器 │ │ │市林森│ ││ │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3 室│ ││ │ │ │ │查獲 │ │├──┼───┼───┼───┼───┼────────┤│ 39 │電子秤│1台 │戊○○│於臺北│ ││ │ │ │ │市林森│ ││ │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7 室│ ││ │ │ │ │查獲 │ │├──┼───┼───┼───┼───┼────────┤│ 40 │身分證│2枚 │戊○○│於臺北│黃建維(69.9.17 ││ │ │ │ │市林森│)、蔡文良(68.9││ │ │ │ │北路10│.14)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7 室│ ││ │ │ │ │查獲 │ │├──┼───┼───┼───┼───┼────────┤│ 41 │(黃色│43顆 │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搖頭│ │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丸 │ │ │北路10│1-3 :外觀均為黃││ │ │ │ │7 巷41│色藥錠,取2 顆予││ │ │ │ │號2 樓│以磨碎混合鑑驗。││ │ │ │ │203 室│1.總淨重9.28公克││ │ │ │ │查獲 │,共取0.39公克供││ │ │ │ │ │鑑驗用罄,總餘8.││ │ │ │ │ │89公克。2.未檢出││ │ │ │ │ │二級毒品" 甲基安││ │ │ │ │ │非他命" 、"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三級毒品" ││ │ │ │ │ │愷他命" (又稱K ││ │ │ │ │ │他命)、" 氟硝西││ │ │ │ │ │泮" (又名FM2) ││ │ │ │ │ │等常見二、三級毒││ │ │ │ │ │品成分。(同上偵││ │ │ │ │ │卷,209-210) │├──┼───┼───┼───┼───┼────────┤│ 42 │(紅色│39顆 │戊○○│於臺北│此與編號33合計 ││ │)搖頭│ │ │市林森│ ││ │丸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3 室│ ││ │ │ │ │查獲 │ │├──┼───┼───┼───┼───┼────────┤│ 43 │(藍色│8顆 │戊○○│於臺北│此與編號34合計 ││ │)搖頭│ │ │市林森│ ││ │丸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3 室│ ││ │ │ │ │查獲 │ │├──┼───┼───┼───┼───┼────────┤│ 44 │K他命 │2瓶 │戊○○│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北路10│3-5 :外觀均為塑││ │ │ │ │7 巷41│膠瓶裝白色粉末,││ │ │ │ │號2 樓│總毛重3.69公克,││ │ │ │ │203 室│取1 瓶鑑驗。1.總││ │ │ │ │查獲 │淨重1.41公克,共││ │ │ │ │ │取0.06公克供鑑驗││ │ │ │ │ │用罄,總餘1.35公││ │ │ │ │ │克。2.檢出三級毒││ │ │ │ │ │品" 愷他命" (又││ │ │ │ │ │稱K 他命)成分。││ │ │ │ │ │(同上偵卷,211-││ │ │ │ │ │212) │├──┼───┼───┼───┼───┼────────┤│ 45 │K 他命│20瓶 │戊○○│於臺北│ ││ │空瓶 │ │ │市林森│ ││ │ │ │ │北路10│ ││ │ │ │ │7 巷41│ ││ │ │ │ │號2 樓│ ││ │ │ │ │203 室│ ││ │ │ │ │查獲 │ │├──┼───┼───┼───┼───┼────────┤│ 46 │K 他命│2包 │黃建維│於臺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毒品 │ │(鑑定│市林森│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書誤載│北路10│3-3 :外觀為白色││ │ │ │為黃建│7 巷41│粉末1 包,毛重1.││ │ │ │雄) │號2 樓│14公克,酌量取樣││ │ │ │ │208 室│鑑驗。1.淨重0.66││ │ │ │ │查獲 │公克,取0.14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餘0.││ │ │ │ │ │52公克。2.檢出三││ │ │ │ │ │級毒品" 愷他命" ││ │ │ │ │ │(又稱K 他命)成││ │ │ │ │ │分。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警察局鑑定書編號││ │ │ │ │ │3-4 :外觀為米色││ │ │ │ │ │粉末1 包,毛重1.││ │ │ │ │ │19公克,酌量取樣││ │ │ │ │ │鑑驗。1.淨重0.99││ │ │ │ │ │公克,取0.16公克││ │ │ │ │ │,供鑑驗用罄,餘││ │ │ │ │ │0.83公克。2.未檢││ │ │ │ │ │出二級毒品" 甲基││ │ │ │ │ │安非他命、"3,4-││ │ │ │ │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 │ │ │ │非他命" (MDMA)││ │ │ │ │ │成分。三級毒品" ││ │ │ │ │ │愷他命" (又稱K ││ │ │ │ │ │他命)、" 氟硝西││ │ │ │ │ │泮" (又名FM2) ││ │ │ │ │ │等常見二、三級毒││ │ │ │ │ │品成分。(同上偵││ │ │ │ │ │卷,211) │├──┼───┼───┼───┼───┼────────┤│ 47 │大麻吸│4組 │丁○○│(併案│ ││ │食器 │ │ │) │ │├──┼───┼───┼───┼───┼────────┤│ 48 │大麻種│1瓶 │丁○○│(併案│ ││ │子 │ │ │) │ │├──┼───┼───┼───┼───┼────────┤│ 49 │K他命 │1瓶 │丁○○│(併案│93年7 月19日國防││ │ │ │ │) │部憲兵司令部刑事││ │ │ │ │ │鑑識中心鑑驗通知││ │ │ │ │ │書:一、粉未中無│├──┼───┼───┼───┼───┤煙毒(嗎啡、海洛││ 50 │一粒眠│2瓶 │丁○○│(併案│因)成份,無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份,無││ │ │ │ │ │MDMA成份,無MDA ││ │ │ │ │ │成份,有愷他命成││ │ │ │ │ │份。二、藥丸中無││ │ │ │ │ │煙毒(嗎啡、海洛││ │ │ │ │ │因)成份,無甲基││ │ │ │ │ │安非他命成份,無││ │ │ │ │ │MDMA成份,無MDA ││ │ │ │ │ │成份,無愷他命成││ │ │ │ │ │份,有硝甲西泮(││ │ │ │ │ │Nirnetazepam)成││ │ │ │ │ │份,有二氮平(Di││ │ │ │ │ │azepam)成份。(││ │ │ │ │ │備考:一、送驗粉││ │ │ │ │ │末乙小瓶淨重0.41││ │ │ │ │ │90公克),取樣0.││ │ │ │ │ │0557克(已鑑析用││ │ │ │ │ │罄),餘0.3633克││ │ │ │ │ │(淨重)及分裝瓶││ │ │ │ │ │已由臺北市政府警││ │ │ │ │ │察局萬華分局領回││ │ │ │ │ │。二、送驗藥丸二││ │ │ │ │ │顆淨重0.3370克,││ │ │ │ │ │取樣0.1709克(已││ │ │ │ │ │鑑析用罄),餘0.││ │ │ │ │ │1661克(淨重)及││ │ │ │ │ │分裝袋已由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 │ │ │ │局領回。三、MDMA││ │ │ │ │ │:N-α- 二甲基-3││ │ │ │ │ │,4-(亞甲二氧基││ │ │ │ │ │)苯乙基胺;MDA ││ │ │ │ │ │:二亞甲基雙氧安││ │ │ │ │ │非他命。四、依毒││ │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硝甲西泮(Nimeta││ │ │ │ │ │zepam 及二氮平(││ │ │ │ │ │Diazepam)屬第二││ │ │ │ │ │級管制藥品。(附││ │ │ │ │ │於本院卷) │└──┴───┴───┴───┴───┴────────┘附表2:監聽譯文┌─┬──┬─┬───┬───┬────────────┐│編│日期│連│監察:A│對方:B│ 談 話 內 容 譯 文 ││號│時間│絡│姓名及│姓名及│ ││ │ │方│電話號│電話號│ ││ │ │向│碼 │碼 │ │├─┼──┼─┼───┼───┼────────────┤│1 │93/8│→│甲○○│辛○○│A :動多少了,動好了嗎?││ │/27 │ │091320│091320│B :好了好啦... ││ │20:│ │8461 │6104 │A :好了是不是,阿華要過││ │29(│ │ │ │ 來拿東西... ││ │94偵│ │ │ │B :嗯 ││ │1022│ │ │ │ ││ │號,│ │ │ │ ││ │101 │ │ │ │ ││ │) │ │ │ │ │├─┼──┼─┼───┼───┼────────────┤│2 │93/8│→│甲○○│「小豪│B :我們等一下要去樓下吃││ │/27 │ │091320│」0927│ 燒肉你要不要去? ││ │21:│ │8461 │718740│A :我剛吃飽,你順便拿過││ │29(│ │ │ │ 來下面60,黃的2 百,││ │同上│ │ │ │ 然後飯2 個... ││ │偵卷│ │ │ │B :誰要的? ││ │,10│ │ │ │A :同學啦,同學要的... ││ │1) │ │ │ │B :你說下面60... ││ │ │ │ │ │A :便當2 個...然後上面 ││ │ │ │ │ │ 2 百 ││ │ │ │ │ │B :OK好...拜 │├─┼──┼─┼───┼───┼────────────┤│3 │93/8│→│甲○○│「小豪│A :你先幫我便當全部帶過││ │/27 │ │091320│」0927│ 來 ││ │22:│ │8461 │718740│B :便當全部帶過去,阿農││ │04(│ │ │ │ 要過去我叫他拿過去 ││ │同上│ │ │ │A :對對,然後順邊拿20,││ │偵卷│ │ │ │ 20下 ││ │,10│ │ │ │B :好OK ││ │1) │ │ │ │ │├─┼──┼─┼───┼───┼────────────┤│4 │93/8│←│甲○○│「小豪│A :喂 ││ │/27 │ │091320│」0927│B :阿志再加10支 ││ │23:│ │8461 │718740│A :再加10支,OK ││ │29(│ │ │ │B :那個衣服剩3 百摟... ││ │同上│ │ │ │A :了解 ││ │偵卷│ │ │ │B :你要再進了,那個阿華││ │,10│ │ │ │ 等一下可能要5 百 ││ │2) │ │ │ │A :你問他有沒有要確定,││ │ │ │ │ │ 有確定我要準備 ││ │ │ │ │ │B :你先打給他你問他 ││ │ │ │ │ │A :OK │├─┼──┼─┼───┼───┼────────────┤│5 │93/8│←│甲○○│「小豪│A :喂 ││ │/27 │ │091320│」0927│B :阿志再加20,20支 ││ │23:│ │8461 │718740│A :總共20還總共30? ││ │46(│ │ │ │B :40... ││ │同上│ │ │ │A :他總共拿40走? ││ │偵卷│ │ │ │B :對... ││ │,10│ │ │ │A :總共多少? ││ │2) │ │ │ │B :總共40、100 ││ │ │ │ │ │A :OK... ││ │ │ │ │ │B :阿華那邊勒? ││ │ │ │ │ │A :那沒有... ││ │ │ │ │ │B :我等一下褲子準備好就││ │ │ │ │ │ 打給他喔 ││ │ │ │ │ │A :阿華要拿多少? ││ │ │ │ │ │B :好像要再拿50吧 ││ │ │ │ │ │A :OK... │├─┼──┼─┼───┼───┼────────────┤│6 │93/8│→│甲○○│「小豪│A :你在哪裡? ││ │/28 │ │091320│」0927│B :我在全家 ││ │00:│ │8461 │718740│A :你等一下回去拿1 百黃││ │38(│ │ │ │B :黃色的,你要的嗎? ││ │同上│ │ │ │A :對對對... ││ │偵卷│ │ │ │B :你要什麼的黃色? ││ │,10│ │ │ │A :當然是上次我們吃的那││ │2-10│ │ │ │ 個... ││ │3) │ │ │ │B :1 百喔,好你等我 ││ │ │ │ │ │A :5 百勒? ││ │ │ │ │ │B :5 百在我家 ││ │ │ │ │ │A :OKOK...你等一下跟他 ││ │ │ │ │ │ 報那個4 百 ││ │ │ │ │ │B:那個一顆4 百,OK好 │├─┼──┼─┼───┼───┼────────────┤│7 │93/8│←│甲○○│「小豪│A :喂 ││ │/28 │ │091320│」0927│B :你在哪? ││ │01:│ │8461 │718740│A :二樓... ││ │14(│ │ │ │B :我處理好了,154 ,50││ │同上│ │ │ │ 阿華訂了 ││ │偵卷│ │ │ │A :就是剩150 支就對了 ││ │,10│ │ │ │B :對,阿志拿40嘛,5 百││ │3) │ │ │ │ 拿10阿,總共還要再加││ │ │ │ │ │ 這邊154 ││ │ │ │ │ │A :阿華拿走50剩1 百? ││ │ │ │ │ │B :剩1 百... ││ │ │ │ │ │A :阿光好像也要 ││ │ │ │ │ │B :阿光也要...衣服你還 ││ │ │ │ │ │ 要再拿1 百喔? ││ │ │ │ │ │A :阿志在那邊是不是? ││ │ │ │ │ │B :阿志剛來,他說他還要││ │ │ │ │ │ 再拿1 百,衣服剩1 百││ │ │ │ │ │A :沒關係,我隨調隨有,││ │ │ │ │ │ 阿光我給你號碼,你叫││ │ │ │ │ │ 他過來跟你拿 ││ │ │ │ │ │B :叫他過來,電話幾號?││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他也是付現嗎? ││ │ │ │ │ │A :對,50收3250,一樣3 ││ │ │ │ │ │ 萬2 千5 ││ │ │ │ │ │B :好... │├─┼──┼─┼───┼───┼────────────┤│8 │93/8│←│甲○○│「小豪│A:喂 ││ │/28 │ │091320│」0927│B :阿華說還要再50,就是││ │22:│ │8461 │718740│ 總共50,20 ││ │56(│ │ │ │A :什麼50、20 ││ │同上│ │ │ │B :就是褲子50,20便當,││ │偵卷│ │ │ │ 你這邊剩40幾而已,小││ │,10│ │ │ │ 偉拿30阿 ││ │5) │ │ │ │A :小新等一下還會跑去拿││ │ │ │ │ │ 10 ││ │ │ │ │ │B :再拿10給他... 剛剛裡││ │ │ │ │ │ 面的錢你拿走了嗎? ││ │ │ │ │ │A :拿走了... ││ │ │ │ │ │B :小偉欠1 百塊 ││ │ │ │ │ │A :沒關係,晚一點跟他收││ │ │ │ │ │ ,阿華跟他收錢你知道││ │ │ │ │ │ 嗎,收50跟20的,20是││ │ │ │ │ │ 5 萬6 ,另外一個是3 ││ │ │ │ │ │ 萬2 千5 ││ │ │ │ │ │B :那個... 四毛回20支的││ │ │ │ │ │ 錢喔 ││ │ │ │ │ │A :然後又拿20我知道... ││ │ │ │ │ │B :好,拜 │├─┼──┼─┼───┼───┼────────────┤│9 │93/8│←│甲○○│「小豪│A :喂 ││ │/28 │ │091320│」0927│B :小新褲子50怎麼只給3 ││ │22:│ │8461 │718740│ 萬而已 ││ │56(│ │ │ │A :你先拿我在跟他算 ││ │同上│ │ │ │B :OK... 然後他便當拿1 ││ │偵卷│ │ │ │ 個35嘛 ││ │,10│ │ │ │A :對... ││ │6) │ │ │ │B :OK好,我要過去你那邊││ │ │ │ │ │ 我在隔壁而已 ││ │ │ │ │ │A :OK好 │├─┼──┼─┼───┼───┼────────────┤│10│93/8│←│甲○○│辛○○│A :喂 ││ │/29 │ │091320│091164│B :你在哪裡? ││ │00:│ │8461 │2420 │A :我現在在附近 ││ │37(│ │ │ │B :是喔,我在哈力,我在││ │同上│ │ │ │ 附近 ││ │偵卷│ │ │ │A :阿你現在勒?沒事嗎?││ │,10│ │ │ │B :沒事... ││ │6) │ │ │ │A :沒事喔,我不想去MOS ││ │ │ │ │ │ ...我想回家睡覺 ││ │ │ │ │ │B :是阿,超累的 ││ │ │ │ │ │A :等一下小凱要1 千的衣││ │ │ │ │ │ 服...1 點的時候 ││ │ │ │ │ │B :1 點... ││ │ │ │ │ │A :等一下我跟你講,他可││ │ │ │ │ │ 能要到老地方,就是便││ │ │ │ │ │ 利商店,他到的時候我││ │ │ │ │ │ 跟你講,你幫我送去給││ │ │ │ │ │ 他,1 千收13萬6 ││ │ │ │ │ │B :收13萬6 喔,好OKOK │├─┼──┼─┼───┼───┼────────────┤│11│93/8│→│甲○○│辛○○│A :你在哪裡? ││ │/29 │ │091320│091164│B :在4 樓... ││ │00:│ │8461 │2420 │A :你可以現在可以去SEVE││ │56(│ │ │ │ N,小凱小凱... ││ │同上│ │ │ │B :E嘛? ││ │偵卷│ │ │ │A :對阿,綠色的1 千... ││ │,10│ │ │ │B :阿收136... ││ │7) │ │ │ │A :13萬6 ... ││ │ │ │ │ │B :OK阿... ││ │ │ │ │ │A :OK │├─┼──┼─┼───┼───┼────────────┤│12│93/8│→│甲○○│辛○○│A :4 點的時候小凱那個再││ │/29 │ │091320│091320│ 跑一趟好不好? ││ │03:│ │8461 │6104 │B :他又怎麼了 ││ │28(│ │ │ │A :你跟他收4 萬5 ,然後││ │同上│ │ │ │ 順便拿黃色去換回綠色││ │偵卷│ │ │ │ 的 ││ │,10│ │ │ │B :他很龜耶 ││ │7-10│ │ │ │A :沒有,綠色比較好出,││ │8) │ │ │ │ 黃色給他,我們色綠比││ │ │ │ │ │ 較好出阿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A :看有幾百跟他換回來 ││ │ │ │ │ │B :9 百阿... ││ │ │ │ │ │A :家裡還有9 百是不是?││ │ │ │ │ │B :家裡阿... ││ │ │ │ │ │A :對阿,有幾百換幾百 ││ │ │ │ │ │B :OK,收4 萬5 喔? ││ │ │ │ │ │A :收4 萬5 ... ││ │ │ │ │ │B :OK │├─┼──┼─┼───┼───┼────────────┤│13│93/8│←│甲○○│辛○○│A :喂 ││ │/29 │ │091320│091320│B :阿光是要拿1 百喔 ││ │04:│ │8461 │6104 │A :阿光再補1 百 ││ │05(│ │ │ │B :送過去給他喔? ││ │同上│ │ │ │A :他在哪裡? ││ │偵卷│ │ │ │B :LUXY ││ │,10│ │ │ │A :送一下送一下,小凱那││ │8) │ │ │ │ 個勒? ││ │ │ │ │ │B :小凱他說不用了,吃下││ │ │ │ │ │ 來...可是他說中國信 ││ │ │ │ │ │ 託那個領不出來 ││ │ │ │ │ │A :是喔...什麼狀況,好 ││ │ │ │ │ │ 沒關係,我明天再跟他││ │ │ │ │ │ 收 ││ │ │ │ │ │B :對阿...你現在幹麻? ││ │ │ │ │ │A :那個...六哥才剛到阿 ││ │ │ │ │ │B :好險我先走... ││ │ │ │ │ │A :對阿...好加油,以後 ││ │ │ │ │ │ 都是你的喔... ││ │ │ │ │ │B :真的還假的! ││ │ │ │ │ │A :不然勒,我一定丟下去││ │ │ │ │ │ 做,不可能在這邊碰了││ │ │ │ │ │ ,反正你就做就對了 ││ │ │ │ │ │B :你不做了喔? ││ │ │ │ │ │A :我會用另外一種模式嘛││ │ │ │ │ │B :喔....OKOK ││ │ │ │ │ │ │├─┼──┼─┼───┼───┼────────────┤│14│93/8│←│甲○○│辛○○│A :喂 ││ │/31 │ │091320│091164│B :綠色少65... ││ │23:│ │8461 │2420 │A :少這麼多喔! ││ │14(│ │ │ │B :對阿,超誇張的... ││ │同上│ │ │ │A :然後勒? ││ │偵卷│ │ │ │B :黃的多35...不是1 千 ││ │,11│ │ │ │ 1 千嗎? ││ │3) │ │ │ │A :總數多少?你要扣掉12││ │ │ │ │ │ 件喔,應該總數是1 千││ │ │ │ │ │ 零12... ││ │ │ │ │ │B :12件不算嘛,總共少65││ │ │ │ │ │ 件 ││ │ │ │ │ │A :黃加綠少65件就對了?││ │ │ │ │ │B :沒有,綠... ││ │ │ │ │ │A :綠色少65... ││ │ │ │ │ │B :總共是少65件綠色的..││ │ │ │ │ │ . 黃色有多 ││ │ │ │ │ │A :黃色加綠色總共2 千耶││ │ │ │ │ │ ! ││ │ │ │ │ │B :對阿... ││ │ │ │ │ │A :等於是還... 總共那邊││ │ │ │ │ │ 1 千9 百多嘛? ││ │ │ │ │ │B :對,1 千9 百多... 有││ │ │ │ │ │ 拿黃色的補綠色的... ││ │ │ │ │ │A :等於總數少65就對了..││ │ │ │ │ │ . ││ │ │ │ │ │B :對阿... ││ │ │ │ │ │A :好我跟那個誰講,拜拜│├─┼──┼─┼───┼───┼────────────┤│15│93/9│→│甲○○│「小豪│A :還沒聯絡... 現在都提││ │/7 │ │091320│」0927│ 高了,現在都不降,現││ │19:│ │8461 │718740│ 在全部都135 ││ │46(│ │ │ │B :不是阿我說要5 單位阿││ │同上│ │ │ │A :一樣,對... ││ │偵卷│ │ │ │B :幹... ││ │,11│ │ │ │A :我現在還在聯絡... ││ │7-11│ │ │ │B :太扯了... ││ │8) │ │ │ │A :對阿...跟他們講的一 ││ │ │ │ │ │ 樣,他們洪人會就故意││ │ │ │ │ │ 要漲 ││ │ │ │ │ │B :那還有誰有? ││ │ │ │ │ │A :洪人會阿,還有桑哥阿││ │ │ │ │ │ ,桑哥他電話打不通,││ │ │ │ │ │ 關機... 桑哥會給我算││ │ │ │ │ │ 便宜,可是他電話沒開││ │ │ │ │ │ ... ││ │ │ │ │ │B :然後昨天那個黃的有沒││ │ │ │ │ │ 有,剩18... ││ │ │ │ │ │A :黃的... 剩18,你說我││ │ │ │ │ │ 那邊的喔,剩18? ││ │ │ │ │ │B :嗯... ││ │ │ │ │ │A :我拿5 百走阿... ││ │ │ │ │ │B :我知道,我拿2 百2 ,││ │ │ │ │ │ 我拖2 百2 走... 還少││ │ │ │ │ │ 1 百呢? ││ │ │ │ │ │A :在阿志那邊阿... ││ │ │ │ │ │B :在阿志那邊喔... ││ │ │ │ │ │A :是騎士喔,原本我要給││ │ │ │ │ │ 他混進去的... ││ │ │ │ │ │B :好... 然後同學找你..││ │ │ │ │ │ . ││ │ │ │ │ │A :我知道他要拿衣服... │├─┼──┼─┼───┼───┼────────────┤│16│93/9│→│甲○○│「小豪│A :我現在跟你講我等一下││ │/7 │ │091320│」0927│ 去拿5 個衣服喔 ││ │19:│ │8461 │718740│B :5 個... ││ │46(│ │ │ │A :但是你只要拿1 個出來││ │同上│ │ │ │ 就好,有1 個是阿祥要││ │偵卷│ │ │ │ 的,然後那4 個都把他││ │,11│ │ │ │ 收起來,暫時不要讓任││ │8) │ │ │ │ 何人知道你那邊有4 件││ │ │ │ │ │ 衣服... ││ │ │ │ │ │B :5 個衣服嘛,1 個是阿││ │ │ │ │ │ 祥的... 阿祥現在上來││ │ │ │ │ │ 了阿! ││ │ │ │ │ │A :我知道... ││ │ │ │ │ │B :其他4 個把他藏好,那││ │ │ │ │ │ 我懂了... ││ │ │ │ │ │A :你等一下去拿摩托車鑰││ │ │ │ │ │ 匙下來,我等一下會叫││ │ │ │ │ │ 你下來拿,到的時候先││ │ │ │ │ │ 把其他放在車箱裡面..││ │ │ │ │ │ . 我們4 個的先放車箱││ │ │ │ │ │ ,1 個的拿上去給阿祥││ │ │ │ │ │ ... 反正先拿1 個給他││ │ │ │ │ │ 就好,4 個先拿起來..││ │ │ │ │ │ . 放車箱 ││ │ │ │ │ │B :沒關係我這邊有的藏..││ │ │ │ │ │ . ││ │ │ │ │ │A :我等一下叫你下來你就││ │ │ │ │ │ 下來 ││ │ │ │ │ │B :ok好 │├─┼──┼─┼───┼───┼────────────┤│17│93/9│→│甲○○│「小豪│A :待會我一個朋友拿4 件││ │/7 │ │091320│」0927│ 衣服,你拿4 件衣服給││ │23:│ │8461 │718740│ 他。 ││ │56(│ │ │ │B :OK,好,他會打給我嗎││ │同上│ │ │ │ ? ││ │偵卷│ │ │ │A :他到了會打給我,我會││ │,11│ │ │ │ 叫你到林森一 ││ │8) │ │ │ │B :OK,好 │├─┼──┼─┼───┼───┼────────────┤│18│93/9│→│甲○○│辛○○│A :我錢放在子豪那邊,就││ │/8 │ │091320│091164│ 是你不要讓阿祥知道你││ │03:│ │8461 │2420 │ 去那個地方,上次那個││ │01(│ │ │ │ seven... ││ │同上│ │ │ │B :上次那個seven...喔你││ │偵卷│ │ │ │ 說...那個seven喔? ││ │,12│ │ │ │A :對對...錢在子豪那邊 ││ │0) │ │ │ │ ,子豪那邊有60幾萬那││ │ │ │ │ │ 邊太多了,你拿51萬6 ││ │ │ │ │ │ 千到那個seven ,到se││ │ │ │ │ │ ven 打給我 ││ │ │ │ │ │B :ok我從五股回去,很快││ │ │ │ │ │A :你跟子豪講一下,叫子││ │ │ │ │ │ 豪把錢算好 ││ │ │ │ │ │B :51萬6 千喔... │├─┼──┼─┼───┼───┼────────────┤│19│93/9│←│甲○○│「小豪│A :喂 ││ │/11 │ │091320│」0936│B :哥哥,阿光在找你,阿││ │20:│ │8461 │912789│ 光跟阿華還要各1 百阿││ │59(│ │ │ │A :阿光跟他說沒有了啦,││ │同上│ │ │ │ 阿華我留1 百5 給他..││ │偵卷│ │ │ │ . ││ │,12│ │ │ │B :你有留1 百5 給他喔?││ │3-12│ │ │ │A :我現在在阿風弄... ││ │4) │ │ │ │B :我現在要趕回去了... ││ │ │ │ │ │ 阿華是要1 百5 嘛... ││ │ │ │ │ │A :對啦,阿志給他50,因││ │ │ │ │ │ 為還有很多,還有另外││ │ │ │ │ │ 1 包... ㄟ最近有誰回││ │ │ │ │ │ 3 萬2 千5 的? ││ │ │ │ │ │B :我寫在那上面阿,昨天││ │ │ │ │ │ 小楊自己又跑來,那時││ │ │ │ │ │ 候他看到,他就說他還││ │ │ │ │ │ 要再接,他有回錢阿..││ │ │ │ │ │ . 他等一下好像還要再││ │ │ │ │ │ 回錢... ││ │ │ │ │ │A :等一下只能再丟120 給││ │ │ │ │ │ 他,因為真的沒了... ││ │ │ │ │ │B :好那我知道... 昨天他││ │ │ │ │ │ 是看到桌上都是,他本││ │ │ │ │ │ 來說要接1 百,我說不││ │ │ │ │ │ 行這麼多... ││ │ │ │ │ │A :昨天325 是阿華跟小楊││ │ │ │ │ │ 回的嘛... ││ │ │ │ │ │B :阿華有回好幾次... 你││ │ │ │ │ │ 有看本子嗎? ││ │ │ │ │ │A :有阿本子在我這我全部││ │ │ │ │ │ 弄好,冠中你沒有記?││ │ │ │ │ │ 5 個便當... ││ │ │ │ │ │B :冠中沒有拿阿! ││ │ │ │ │ │A :有啦,阿風有拿給他..││ │ │ │ │ │ . ││ │ │ │ │ │B :阿怎麼亦銘還會打給我││ │ │ │ │ │ 說什麼冠中在問說5 個││ │ │ │ │ │ 便當到底要不要給?亦││ │ │ │ │ │ 銘有打給我 ││ │ │ │ │ │A :問阿風到底有沒有給就││ │ │ │ │ │ 好... 我等一下過去找││ │ │ │ │ │ 你再講 ││ │ │ │ │ │B :OK... │├─┼──┼─┼───┼───┼────────────┤│20│93/9│←│甲○○│「小豪│A :喂 ││ │/11 │ │091320│」0927│B :哥哥,我問你喔,你那││ │20:│ │8461 │718740│ 個要怎麼動? ││ │59(│ │ │ │A :你有沒有試看看,你試││ │同上│ │ │ │ 一點看看... ││ │偵卷│ │ │ │B :喔我先試,試完打給你││ │,12│ │ │ │A :對,可能等我回去再動││ │4) │ │ │ │ ,剛才阿風那50件,從││ │ │ │ │ │ 我那邊拿還是從他那邊││ │ │ │ │ │ 拿? ││ │ │ │ │ │B :從他那邊拿... ││ │ │ │ │ │A :OK好,你試看看強度怎││ │ │ │ │ │ 麼樣... ││ │ │ │ │ │B :先試然後打給你.. ││ │ │ │ │ │A :對,你看你覺得怎樣 ││ │ │ │ │ │B :OK我知道了... │├─┼──┼─┼───┼───┼────────────┤│21│93/9│←│甲○○│「小豪│A :喂 ││ │/12 │ │091320│」0927│B :哥哥喔,阿華拿40支1 ││ │03:│ │8461 │718740│ 百件,然後4 萬嘛... ││ │37(│ │ │ │A :對阿對阿 ││ │同上│ │ │ │B :好,那我現在過去你那││ │偵卷│ │ │ │ 邊 ││ │,12│ │ │ │A :ok好 ││ │5) │ │ │ │ │├─┼──┼─┼───┼───┼────────────┤│22│93/9│→│甲○○│「小豪│A :你在幹嘛? ││ │/13 │ │091320│」0927│B :我剛在洗澡... ││ │18:│ │8461 │718740│A :抽屜那150 件是我的 ││ │24(│ │ │ │B :喔... 對了等一下5 百││ │同上│ │ │ │ 要來拿3 百件喔,還有││ │偵卷│ │ │ │ 1 個便當 ││ │,12│ │ │ │A :OK你就記就對了,然後││ │8) │ │ │ │ 衣服還剩幾件,扣掉3 ││ │ │ │ │ │ 百剩幾件? ││ │ │ │ │ │B :我算一下,有算抽屜那││ │ │ │ │ │ 1 包嗎? ││ │ │ │ │ │A :有阿有阿,加抽屜的..││ │ │ │ │ │ . ││ │ │ │ │ │B :7 百5 ... ││ │ │ │ │ │A :你打給阿華阿華電話你││ │ │ │ │ │ 不是有 ││ │ │ │ │ │B :嗯... ││ │ │ │ │ │A :你叫他去拿褲子69支,││ │ │ │ │ │ 然後他還要拿便當,拿││ │ │ │ │ │ 衣服,你跟他說衣服快││ │ │ │ │ │ 沒了叫他趕快拿... ││ │ │ │ │ │B :他的電話你給我一下..││ │ │ │ │ │ . ││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OK好 │├─┼──┼─┼───┼───┼────────────┤│23│93/9│→│甲○○│「小豪│A :剛才寶寶那個90動10對││ │/15 │ │091320│」0927│ 不對,還在吧? ││ │01:│ │8461 │718740│B :還在還在... ││ │34(│ │ │ │A :等一下小凱會去拿... ││ │同上│ │ │ │B :小凱,2 包嗎? ││ │偵卷│ │ │ │A :先給他1 包... 然後跟││ │,12│ │ │ │ 他收10萬5 千 ││ │9) │ │ │ │B :喔好... ││ │ │ │ │ │A :今天少賺7 、8 千了啦││ │ │ │ │ │ ,因為8 克不見了阿,││ │ │ │ │ │ 8 千塊可以做很多事你││ │ │ │ │ │ 知道嗎! ││ │ │ │ │ │B :呵呵... 可是我那時候││ │ │ │ │ │ 真的在忙阿! ││ │ │ │ │ │A :沒關係啦,要注意一下││ │ │ │ │ │ …以後東西你自己收好││ │ │ │ │ │ ,不讓其他人拿... ││ │ │ │ │ │B :那時候阿志是說他朋友││ │ │ │ │ │ 看原的,我才拿那1 小││ │ │ │ │ │ 包 ││ │ │ │ │ │A :叫阿志負責,你說東西││ │ │ │ │ │ 到你手,你東西幹麻亂││ │ │ │ │ │ 丟 ││ │ │ │ │ │B :他是說放在桌上阿 ││ │ │ │ │ │A :你說那麼多人,他應該││ │ │ │ │ │ 把東西交給你,東西是││ │ │ │ │ │ 你在管的,他回來罵他││ │ │ │ │ │ ,你說不一定是你朋友││ │ │ │ │ │ 拿走的,帶外人過來這││ │ │ │ │ │ 邊... 你說那麼多東西││ │ │ │ │ │ ... ││ │ │ │ │ │B :好我知道... ││ │ │ │ │ │A :拜拜 │├─┼──┼─┼───┼───┼────────────┤│24│93/9│→│甲○○│辛○○│A :我昨天拿那些衣服阿,││ │/20 │ │091320│095514│ 你有沒有幫我全部點?││ │18:│ │8461 │1730 │B :還沒點... ││ │31(│ │ │ │A :點看看數量.. ││ │同上│ │ │ │B :ok阿... ││ │偵卷│ │ │ │A :我要跟人家報,昨天阿││ │,13│ │ │ │ 儂已經拿1 百5 了,看││ │1) │ │ │ │ 剩多少... ││ │ │ │ │ │B :好 │├─┼──┼─┼───┼───┼────────────┤│25│93/9│→│甲○○│「小豪│A :喂 ││ │/20 │ │091320│」0927│B :你下課了喔,你在哪裡││ │20:│ │8461 │718740│ ? ││ │21(│ │ │ │A :在新的那個地方阿... ││ │同上│ │ │ │B :是喔... 衣服都分裝好││ │偵卷│ │ │ │ 了 ││ │,13│ │ │ │A :多少? ││ │1-13│ │ │ │B :8 百8 ... 再加阿儂昨││ │2) │ │ │ │ 天拿1 百5 ... ││ │ │ │ │ │A :完整的喔... ││ │ │ │ │ │B :對對對... 那個磨成粉││ │ │ │ │ │ 的,我給他洗一些東西││ │ │ │ │ │ 下去,總共裝90支... ││ │ │ │ │ │ 當e 粉賣,1 罐5 百 ││ │ │ │ │ │A :太便宜了吧 ││ │ │ │ │ │B :沒有,那2 顆的份量阿││ │ │ │ │ │ ,我有洗LSD 下去,裝││ │ │ │ │ │ 90幾支... ││ │ │ │ │ │A :OK... ││ │ │ │ │ │B :你打給5 百,他找你要││ │ │ │ │ │ 問價錢 ││ │ │ │ │ │A :你跟他講12、13吧 ││ │ │ │ │ │B :OK好 │├─┼──┼─┼───┼───┼────────────┤│26│93/9│→│甲○○│「小豪│A :你那邊還有誰? ││ │/28 │ │091320│」0927│B :我,五百阿 ││ │22:│ │8461 │718740│A :你去那個全家,5 百件││ │21(│ │ │ │ 衣服 ││ │同上│ │ │ │B :誰? ││ │偵卷│ │ │ │A :那個人你看過...叫阿 ││ │,13│ │ │ │ 鋒的... ││ │4) │ │ │ │B :他的電話給我,那個人││ │ │ │ │ │ 的... ││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5 百件衣服嘛,收多少││ │ │ │ │ │ ? ││ │ │ │ │ │A :7 萬7 千5 ... 你水餃││ │ │ │ │ │ 在我這邊耶 ││ │ │ │ │ │B :我知道... │├─┼──┼─┼───┼───┼────────────┤│27│93/9│→│甲○○│辛○○│A :黃金歲月六一二,一個││ │/29 │ │091320│091164│ 叫阿修的 ││ │04:│ │8461 │2420 │B :沒車阿... ││ │00(│ │ │ │A :騎摩托車阿,大咖的,││ │同上│ │ │ │ 帶褲子給他試,黃金歲││ │偵卷│ │ │ │ 月六一二 ││ │,13│ │ │ │B :要帶幾支去,帶20支去││ │5) │ │ │ │ 好了? ││ │ │ │ │ │A :隨便你,他們現在已經││ │ │ │ │ │ 有點狀況,六一二 ││ │ │ │ │ │B :好... │├─┼──┼─┼───┼───┼────────────┤│28│93/9│←│甲○○│辛○○│A :喂 ││ │/29 │ │091320│092771│B :那個... ││ │15:│ │8461 │8740 │A :菜鳥要盆摘,10盆3 萬││ │46(│ │ │ │ 5 ...他剛打過去嗎? ││ │同上│ │ │ │B :那個...1 百...還可以││ │偵卷│ │ │ │ 再拿1 百嗎? ││ │,13│ │ │ │A :1 百是要動15下去耶..││ │5) │ │ │ │ . 我那個是動15給你們││ │ │ │ │ │ 耶... ││ │ │ │ │ │B :還可以拿嗎?有人要阿││ │ │ │ │ │ ... ││ │ │ │ │ │A :你怎麼開? ││ │ │ │ │ │B :怎麼開... 怎麼給阿..││ │ │ │ │ │ . ││ │ │ │ │ │A :如果你們要給我是85、││ │ │ │ │ │ 15給你們,他15克原的││ │ │ │ │ │ 給你們,然後12阿... ││ │ │ │ │ │ 看你阿 ││ │ │ │ │ │B :OK阿 ││ │ │ │ │ │A :你要拿1 百是不是? ││ │ │ │ │ │B :對阿﹐他們要... ││ │ │ │ │ │A :俊達的朋友有打給我..││ │ │ │ │ │ . 有認識.. │├─┼──┼─┼───┼───┼────────────┤│29│93/9│←│甲○○│辛○○│A :俊答的朋友有打給我,││ │/29 │ │091320│092771│ 是他要的嗎? ││ │15:│ │8461 │8740 │B :不是他要的... ││ │46(│ │ │ │A :我那邊還剩多少? ││ │同上│ │ │ │B :剩2 百吧,總TOTAL 2 ││ │偵卷│ │ │ │ 百 ││ │,13│ │ │ │A :你拿85走嘛,好阿... ││ │6) │ │ │ │B :OK... │├─┼──┼─┼───┼───┼────────────┤│30│93/1│→│甲○○│辛○○│A :待會阿光會到,先跟他││ │0/4 │ │091320│091164│ 收12萬8 ,其他我待會││ │21:│ │8461 │2420 │ 跟他收就好了 ││ │38(│ │ │ │B :12萬8 ││ │同上│ │ │ │A :那邊要補20顆給他 ││ │偵卷│ │ │ │B :多20顆給他? ││ │,14│ │ │ │A :因為上次每袋幾乎都有││ │0-14│ │ │ │ 一兩顆爛的 ││ │1) │ │ │ │B :嗯... ││ │ │ │ │ │A :1020給他就對了 ││ │ │ │ │ │B :OK... ││ │ │ │ │ │A :待會到了他會打給手機││ │ │ │ │ │B :OK... │├─┼──┼─┼───┼───┼────────────┤│31│93/1│←│甲○○│辛○○│A :喂 ││ │0/11│ │091320│092782│B :阿志被抓... ││ │23:│ │8461 │0974 │A :什麼時候?為什麼? ││ │13(│ │ │ │B :在麥當勞這邊 ││ │同上│ │ │ │A :麥當勞,現場交易!趕││ │偵卷│ │ │ │ 快打給房東阿! ││ │,14│ │ │ │B :沒有房東電話阿 ││ │3) │ │ │ │A :靠杯阿... 靠么... 是││ │ │ │ │ │ 怎麼樣? ││ │ │ │ │ │B :我不知道,可能是現場││ │ │ │ │ │ 交易吧 ││ │ │ │ │ │A :誰說的? ││ │ │ │ │ │B :我當場看到阿 ││ │ │ │ │ │A :等一下0000000000,快││ │ │ │ │ │ 一點 │├─┼──┼─┼───┼───┼────────────┤│32│93/1│→│辛○○│「小豪│A :你在哪? ││ │0/2 │ │095514│」0927│B :我在家 ││ │09:│ │1730 │718740│A :你幫阿如開門,然後看││ │24(│ │ │ │ 他衣服拿多少,我1 件││ │同上│ │ │ │ 算他16,你看他拿多少││ │偵卷│ │ │ │ 量,我再來衡量價錢 ││ │,15│ │ │ │B :好...哥你在哪? ││ │8) │ │ │ │A :我們要回去了阿,高雄││ │ │ │ │ │ .. ││ │ │ │ │ │B :你們在高雄!你們要回││ │ │ │ │ │ 來了嗎? ││ │ │ │ │ │A :對阿...阿如在樓下 ││ │ │ │ │ │B :有他上來了 ││ │ │ │ │ │A :OK... │├─┼──┼─┼───┼───┼────────────┤│33│93/1│←│辛○○│「小豪│A :喂 ││ │0/2 │ │095514│」0927│B :紅JK拿10個... 綠十字││ │09:│ │1730 │718740│ 拿5 個 ││ │32(│ │ │ │A :綠十字還有?! ││ │同上│ │ │ │B :有,在你抽屜裡面... ││ │偵卷│ │ │ │A :對對 ││ │,15│ │ │ │B :阿眠拿20顆... ││ │8) │ │ │ │A :眠拿20顆!拿那種20顆││ │ │ │ │ │ 的喔,眠1 顆30... 20││ │ │ │ │ │ 顆而已 ││ │ │ │ │ │B :阿衣服勒? ││ │ │ │ │ │A :16給他 ││ │ │ │ │ │B :OK好,我算好錢放你抽││ │ │ │ │ │ 屜... ││ │ │ │ │ │A :拜 │├─┼──┼─┼───┼───┼────────────┤│34│93/1│→│辛○○│「小豪│A :喂 ││ │0/2 │ │095514│」0927│B :嗯... ││ │09:│ │1730 │718740│A :小豪喔,那個... 賓拉││ │32(│ │ │ │ 登等一下會去拿便當 ││ │同上│ │ │ │B :他要拿幾個? ││ │偵卷│ │ │ │A :他拿1 個,3 千5 ││ │,15│ │ │ │B :嗯 ││ │8) │ │ │ │A :OK... │├─┼──┼─┼───┼───┼────────────┤│35│93/1│→│辛○○│092555│(簡訊) ││ │1/16│ │092782│7779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2(│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36│93/1│→│辛○○│095599│(簡訊) ││ │1/16│ │092782│0025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3(│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37│93/1│→│辛○○│096060│(簡訊) ││ │1/16│ │092782│6757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3(│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38│93/1│→│辛○○│092220│(簡訊) ││ │1/16│ │092782│2198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4(│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39│93/1│→│辛○○│091877│(簡訊) ││ │1/16│ │092782│2000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4(│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40│93/1│→│辛○○│093523│(簡訊) ││ │1/16│ │092782│1739之│有衣服了 ││ │3 :│ │0974 │使用者│ ││ │25(│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6│ │ │ │ ││ │6) │ │ │ │ │├─┼──┼─┼───┼───┼────────────┤│41│93/1│←│辛○○│甲○○│A :你在哪? ││ │1/4 │ │092779│092775│B :要回去了 ││ │21:│ │6294 │7184 │A :有拿到了嗎? ││ │59(│ │ │ │B :還沒阿... ││ │同上│ │ │ │A :有人等著要了 ││ │偵卷│ │ │ │B :給他慢慢等,你發多少││ │,17│ │ │ │ ? ││ │0) │ │ │ │A :28阿...3 阿 ││ │ │ │ │ │B :對對對...都要嘛? ││ │ │ │ │ │A :都要阿 ││ │ │ │ │ │B :我跟你講要好好噱才行││ │ │ │ │ │ 。 ││ │ │ │ │ │A :晚一點才會有嘛? ││ │ │ │ │ │B :不用急,決定權在我們││ │ │ │ │ │A :晚一點去找你,我在用││ │ │ │ │ │ 車。 ││ │ │ │ │ │B :OK │├─┼──┼─┼───┼───┼────────────┤│42│93/1│→│辛○○│「小豪│A :你在幹嘛? ││ │1/6 │ │092779│」0927│B :我剛跟阿儂去送東西阿││ │13:│ │6294 │780244│A :送去哪? ││ │26(│ │ │ │B :在吉林路這邊...哥你 ││ │同上│ │ │ │ 在哪? ││ │偵卷│ │ │ │A :我在外面 ││ │,17│ │ │ │B :俊達哥哥勒? ││ │1) │ │ │ │A :俊達也在外面,他在西││ │ │ │ │ │ 門町 ││ │ │ │ │ │B :是喔,我想說等一下我││ │ │ │ │ │ 要過去家裡一趟,我要││ │ │ │ │ │ 過去拿衣服 ││ │ │ │ │ │A :你要出喔? ││ │ │ │ │ │B :是阿,我先拿佰件先散││ │ │ │ │ │ 發,你娘今天被人家裝││ │ │ │ │ │ 肖仔 ││ │ │ │ │ │A :被誰? ││ │ │ │ │ │B :我那個下線阿,我那個││ │ │ │ │ │ 下線應該是睡著了,1 ││ │ │ │ │ │ 千件是被他裝肖仔,他││ │ │ │ │ │ 一開始是跟我說1 千5 ││ │ │ │ │ │ 阿,之後說1 千件不要││ │ │ │ │ │ ,5 佰件說確定要,只││ │ │ │ │ │ 是到現在還沒有給我答││ │ │ │ │ │ 案 ││ │ │ │ │ │A :應該裝肖了吧 ││ │ │ │ │ │B :對阿,我就先拿佰件先││ │ │ │ │ │ 散發 ││ │ │ │ │ │A :散發比較好賺好不好,││ │ │ │ │ │ 賺1 倍耶!比那個還好││ │ │ │ │ │ 賺 ││ │ │ │ │ │B :對阿,我知道 ││ │ │ │ │ │A :幹我出這樣才賺3 萬5 ││ │ │ │ │ │ 而已耶!3 萬5 很少好││ │ │ │ │ │ 不好,幹我寧願散發 ││ │ │ │ │ │B :還是有賺到就好,不要││ │ │ │ │ │ 賠,而且說真的1 天賺││ │ │ │ │ │ 3 萬5 ,比別人還多很││ │ │ │ │ │ 多耶,我媽1 個月還賺││ │ │ │ │ │ 不到3 萬5 ││ │ │ │ │ │A :我爸也賺不到好不好..││ │ │ │ │ │ . ││ │ │ │ │ │B :對阿,我覺得我們已經││ │ │ │ │ │ 算很不錯了 ││ │ │ │ │ │A :嗯,好好 │├─┼──┼─┼───┼───┼────────────┤│43│93/1│←│辛○○│甲○○│A :喂 ││ │1/6 │ │092779│092781│B :你今天又拿5 佰了對不││ │17:│ │6294 │4438 │ 對? ││ │56(│ │ │ │A :對,我今天又拿5 佰 ││ │同上│ │ │ │B :1200,你總共拿1200走││ │偵卷│ │ │ │ 對不對? ││ │,17│ │ │ │A :對 ││ │2) │ │ │ │B :OK,好 │├─┼──┼─┼───┼───┼────────────┤│44│93/1│→│辛○○│甲○○│A :你說那個總數量多少?││ │1/7 │ │092779│092775│B :那邊喔,1 萬2 ││ │2 :│ │6294 │7184 │A :1 萬2 喔,我先大概看││ │46(│ │ │ │ 一下 ││ │同上│ │ │ │B :有嗎? ││ │偵卷│ │ │ │A :我數完之後告訴你。 ││ │,17│ │ │ │B :OK,好 ││ │2) │ │ │ │ │├─┼──┼─┼───┼───┼────────────┤│45│93/1│←│辛○○│甲○○│A :喂 ││ │1/7 │ │092779│092775│B :你要過來了嗎? ││ │3:2│ │6294 │7184 │A :怎樣? ││ │9( │ │ │ │B :你要過來多帶2 百過來││ │同上│ │ │ │A :OK好 ││ │偵卷│ │ │ │ ││ │,17│ │ │ │ ││ │2) │ │ │ │ │├─┼──┼─┼───┼───┼────────────┤│46│93/1│→│辛○○│甲○○│A :有少... ││ │1/7 │ │092779│092775│B :少多少? ││ │3 :│ │6294 │7184 │A :估計來看差不多兩百,││ │42(│ │ │ │ 因為還有50幾顆而已 ││ │同上│ │ │ │B :總數阿 ││ │偵卷│ │ │ │A :總數就2 百阿,百件算││ │,17│ │ │ │ 起來的話是總數少2 百││ │2-17│ │ │ │B :那邊總共是1 萬1 千多││ │3) │ │ │ │ 而已喔? ││ │ │ │ │ │A :1 萬1 千...就少2 百 ││ │ │ │ │ │ 就對了 ││ │ │ │ │ │B :用秤的就有少,好我跟││ │ │ │ │ │ 他講 ││ │ │ │ │ │A :你跟他講用秤的..兩種││ │ │ │ │ │ 加起來就59,兩種6 千││ │ │ │ │ │ 的話才是1 萬2 嘛 ││ │ │ │ │ │B :對阿...少2 百...好我││ │ │ │ │ │ 跟他講一下好了,阿你││ │ │ │ │ │ 要帶過來還是怎樣?你││ │ │ │ │ │ 2 百帶過來,我們在過││ │ │ │ │ │ 去拿那個 ││ │ │ │ │ │A :我們再過來拿紅豆? ││ │ │ │ │ │B :對阿對阿,好 │├─┼──┼─┼───┼───┼────────────┤│47│93/1│←│辛○○│甲○○│A :喂 ││ │1/9 │ │092779│092775│B :富豪要10支,找葉幹,││ │2:4│ │6294 │7184 │ 叫文宣 ││ │9( │ │ │ │A :文宣...然後10支 ││ │同上│ │ │ │B :對阿,照算,出他15好││ │偵卷│ │ │ │ 了,在你旁邊而已,就││ │,17│ │ │ │ 是德惠街過林森北路,││ │3) │ │ │ │ 你下來右轉那一間酒店││ │ │ │ │ │A :喔... 好 ││ │ │ │ │ │B :10支,OK │├─┼──┼─┼───┼───┼────────────┤│48│93/1│←│辛○○│甲○○│A :算多少? ││ │1/9 │ │092779│092775│B :你說我給你13阿 ││ │3 :│ │6294 │7184 │A :等一下 ││ │12(│ │ │ │C :喂,你算我多少? ││ │同上│ │ │ │B :我算他13阿 ││ │偵卷│ │ │ │C :13喔,你記得喔明天不││ │,17│ │ │ │ 要約喔,明天我們出來││ │3) │ │ │ │ 喝喔 ││ │ │ │ │ │B :好 ││ │ │ │ │ │ │├─┼──┼─┼───┼───┼────────────┤│49│93/1│←│甲○○│壬○○│A :喂 ││ │0/3 │ │091320│092540│B :哥哥 ││ │19:│ │8461 │1944 │A :你衣服還要不要? ││ │51(│ │ │ │B :要要,有1 千嗎? ││ │同上│ │ │ │A :你有沒有確定啊? ││ │偵卷│ │ │ │B :135可以… ││ │,13│ │ │ │A :對啊,135,1千 ││ │9) │ │ │ │B :好好…我馬上打。 ││ │ │ │ │ │A :你要確定,因為我要發││ │ │ │ │ │ 掉,你昨天那個6 百,││ │ │ │ │ │ 已經剩下2百了… ││ │ │ │ │ │B :我5 分鐘之內給你答案││ │ │ │ │ │ 。 ││ │ │ │ │ │A :OK,好。 ││ │ │ │ │ │B :拜拜。 │├─┼──┼─┼───┼───┼────────────┤│50│93/9│→│甲○○│「阿志│A :ㄟ…有眠了喔! ││ │/12 │ │091320│」0938│B :是喔,好等一下晚一點││ │17:│ │8461 │264913│ 過去。 ││ │19(│ │ │ │A :好好…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26 │ │ │ │ ││ │) │ │ │ │ │├─┼──┼─┼───┼───┼────────────┤│51│93/1│→│甲○○│「阿志│A :ㄟ ││ │0/11│ │091320│」0938│B :豬頭,你昨天給我東西││ │21:│ │8461 │264913│ 是不是有少,少5 克 ││ │29(│ │ │ │A :怎麼可能,我當場秤完││ │同上│ │ │ │ 拿過去給你的耶! ││ │偵卷│ │ │ │B :那也不可能阿,為什麼││ │,14│ │ │ │ 會少5 克,我剛剛秤才││ │3) │ │ │ │ 知道... ││ │ │ │ │ │A :哪1 包? ││ │ │ │ │ │B :舊的... 新的是1 百沒││ │ │ │ │ │ 錯 ││ │ │ │ │ │A :沒關係阿,我補給你阿│├─┼──┼─┼───┼───┼────────────┤│52│93/1│←│甲○○│「阿志│閒聊被抓情況 ││ │0/12│ │091320│」0915│ ││ │14:│ │8461 │523303│ ││ │28(│ │ │ │ ││ │同上│ │ │ │ ││ │偵卷│ │ │ │ ││ │,14│ │ │ │ ││ │5) │ │ │ │ │├─┼──┼─┼───┼───┼────────────┤│53│93/1│←│辛○○│「阿志│A :喂 ││ │0/22│ │092782│」0927│B :阿風你東西放哪裡阿?││ │23:│ │0974 │786148│ 363,恰恰,沒東西阿 ││ │24(│ │ │ │ ! ││ │同上│ │ │ │A :恰恰!沒有東西!藍色││ │偵卷│ │ │ │ 的布包起來耶 ││ │,16│ │ │ │B :都沒有阿,裡面連布都││ │1) │ │ │ │ 沒有阿,停在鳥地方對││ │ │ │ │ │ 不對? ││ │ │ │ │ │A :對阿,恰恰藍色的耶!││ │ │ │ │ │B :對啦!沒有啦 ││ │ │ │ │ │A :(阿志的東西勒?放在││ │ │ │ │ │ 裡面阿),你等一下 ││ │ │ │ │ │B :沒啦裡面都沒耶! ││ │ │ │ │ │C :喂,藍色恰恰你沒看到││ │ │ │ │ │ 嗎? ││ │ │ │ │ │B :藍色恰恰我有看到可是││ │ │ │ │ │ 裡面都沒東西阿! ││ │ │ │ │ │C :哪有可能我放進去了阿││ │ │ │ │ │ ! ││ │ │ │ │ │B :真的阿!363阿,UGJ阿││ │ │ │ │ │C :393啦 ││ │ │ │ │ │B :393還363,柚子說363 ││ │ │ │ │ │ 阿,藍色的對不對? ││ │ │ │ │ │C :對阿,停在家裡最左邊││ │ │ │ │ │ 那邊… ││ │ │ │ │ │B :最左邊…就是鳥地方嘛││ │ │ │ │ │C :鳥地方在旁邊一點那邊││ │ │ │ │ │B :393… ││ │ │ │ │ │C :對阿,藍色恰恰 ││ │ │ │ │ │B :藍色恰恰沒錯阿…… ││ │ │ │ │ │C :沒有布嗎?連布都沒有││ │ │ │ │ │ ? ││ │ │ │ │ │B :連布都沒有阿! ││ │ │ │ │ │C :藍色恰恰,393 ││ │ │ │ │ │B :停在哪裡?停在店面門││ │ │ │ │ │ 口嗎? ││ │ │ │ │ │A :店面門口左邊… ││ │ │ │ │ │B :也是工地這邊嗎? ││ │ │ │ │ │A :有沒有看到? ││ │ │ │ │ │B :沒有阿,393沒有阿.. ││ │ │ │ │ │A :哪有可能,我們下去我││ │ │ │ │ │ 就把它放下去阿! ││ │ │ │ │ │B :沒有阿…真的沒有 ││ │ │ │ │ │A :都沒有嗎? ││ │ │ │ │ │B :真的都沒有阿…你們要││ │ │ │ │ │ 不要回來找一下?不是││ │ │ │ │ │ 還很多東西? ││ │ │ │ │ │A :褲子我也幫你放進去了││ │ │ │ │ │ 阿! ││ │ │ │ │ │B :我知道問題都沒有東西││ │ │ │ │ │ 了阿 ││ │ │ │ │ │A :好我跟阿儂講一下 │├─┼──┼─┼───┼───┼────────────┤│54│93/3│→│甲○○│丁○○│B :喂。 ││ │/10 │ │092785│092000│A :芋哥。 ││ │21:│ │5258 │7878 │B :佑子。 ││ │56:│ │ │ │A :(監聽譯文誤繕為B :││ │23(│ │ │ │ )個東西算很普通,因││ │北檢│ │ │ │ 為我覺得跟我之前那批││ │93偵│ │ │ │ 比起來差太多了。 ││ │1296│ │ │ │B :差很多喔。 ││ │8( │ │ │ │A :對,你看要拿顆還是拿││ │卷壹│ │ │ │ 支? ││ │),│ │ │ │B :怎麼算? ││ │89-9│ │ │ │A :我就1支5百給你。 ││ │0) │ │ │ │B :什麼時候可以拿? ││ │ │ │ │ │A :我現在過去拿東西啊。││ │ │ │ │ │B :你拿過來給我好不好?││ │ │ │ │ │A :OK,好啊。 ││ │ │ │ │ │B :你給我5支。 ││ │ │ │ │ │A :OK,好啊。 ││ │ │ │ │ │B :那我等你喔,你多久會││ │ │ │ │ │ 到? ││ │ │ │ │ │A :我差不多11點會到。 │├─┼──┼─┼───┼───┼────────────┤│55│93/3│→│甲○○│丁○○│B :喂。 ││ │/10 │ │092785│092000│A :芋哥,你們有要拿衣服││ │22:│ │5258 │7878 │ 嗎? ││ │9:7│ │ │ │B :衣服喔,沒有,有衣服││ │(同│ │ │ │ 啊? ││ │上偵│ │ │ │A :有啊,我現在開始有衣││ │卷,│ │ │ │ 服了,好的,正點。 ││ │90)│ │ │ │B :1個多少錢? ││ │ │ │ │ │A :看數量啊? ││ │ │ │ │ │B :如果一次拿2 、30個呢││ │ │ │ │ │ ? ││ │ │ │ │ │A :當然便宜啊。 ││ │ │ │ │ │B :1個多少錢? ││ │ │ │ │ │A :2百就好了。 ││ │ │ │ │ │B :1個2百,那你順便幫我││ │ │ │ │ │ 送30個。 ││ │ │ │ │ │A :OK。 ││ │ │ │ │ │B :要正點喔,不要吃下去││ │ │ │ │ │ 沒感覺。 ││ │ │ │ │ │A :絕對是正的,荷蘭的。│├─┼──┼─┼───┼───┼────────────┤│56│93/3│←│甲○○│丁○○│A :喂,佑子,30個衣服嗎││ │/10 │ │092785│092000│ ?對不對? ││ │23:│ │5258 │7878 │B :對啊。 ││ │9:3│ │ │ │A :然後5件褲子,一共1萬││ │0( │ │ │ │ 零5百。 ││ │同上│ │ │ │B :啊? ││ │偵卷│ │ │ │A :這樣是多少,喔,85我││ │,90│ │ │ │ 算錯了,這樣我知道了││ │) │ │ │ │ 。 │├─┼──┼─┼───┼───┼────────────┤│57│93/3│→│甲○○│丁○○│B :喂。 ││ │/18 │ │092785│092000│A :佑子,我跟你講喔,我││ │20:│ │5258 │7878 │ 這邊也有很不錯的東西││ │11:│ │ │ │ ,你要不要看看。 ││ │26(│ │ │ │A :上半身喔? ││ │同上│ │ │ │B :不是啊,下半身啊。 ││ │偵卷│ │ │ │A :可以啊,看看啊。 ││ │,91│ │ │ │B :好,我明天拿給你看,││ │) │ │ │ │ 而且價錢很好。 ││ │ │ │ │ │A :漂亮。 ││ │ │ │ │ │B :是我一個朋友,這個碰││ │ │ │ │ │ 面我再跟你講,我明天││ │ │ │ │ │ 打給你。 ││ │ │ │ │ │A :OK。 ││ │ │ │ │ │B :大概明天下午打給你。││ │ │ │ │ │A :OK,芋頭哥,你有聽過││ │ │ │ │ │ 新的上半身嗎? ││ │ │ │ │ │B :新的上半身,沒有啊。││ │ │ │ │ │A :一粒丸,東西很正點。││ │ │ │ │ │B :新的東西喔。 ││ │ │ │ │ │A :真的很正點。 ││ │ │ │ │ │B :你說上半身很正點? ││ │ │ │ │ │A :對,非常正點。 ││ │ │ │ │ │B :沒有。 ││ │ │ │ │ │A :那個持續力,他這個是││ │ │ │ │ │ 連續,持續性的。 ││ │ │ │ │ │B :你有啊? ││ │ │ │ │ │A :對,獨家代理。 ││ │ │ │ │ │B :什麼東西? ││ │ │ │ │ │A :藍十字。 ││ │ │ │ │ │B :藍十字喔。 ││ │ │ │ │ │A :對。 ││ │ │ │ │ │B :弄點來,這怎麼賣? ││ │ │ │ │ │A :這個要3。 ││ │ │ │ │ │B :沒關係啊,那我跟你講││ │ │ │ │ │ ,你明天拿10個來。 ││ │ │ │ │ │A :OK。 ││ │ │ │ │ │B :然後我們碰面再聊。 ││ │ │ │ │ │A :OK,好。 ││ │ │ │ │ │B :那明天大概下午的時候││ │ │ │ │ │ 。 ││ │ │ │ │ │A :好,芋頭哥你明天方便││ │ │ │ │ │ 的時候打給我。 │├─┼──┼─┼───┼───┼────────────┤│58│93/4│←│甲○○│丁○○│A :佑子。 ││ │/18 │ │092785│092000│B :嗯。 ││ │13:│ │5258 │7878 │A :那你幫我送20個來。 ││ │06:│ │ │ │B :嗯。 ││ │14(│ │ │ │A :那你多久會到? ││ │同上│ │ │ │B :很快啊。 ││ │偵卷│ │ │ │A :很快喔,那你到的時候││ │,98│ │ │ │ 打給我。 ││ │) │ │ │ │B :OK。 ││ │ │ │ │ │A :20,我要那個米老鼠的││ │ │ │ │ │ ,米老鼠的應該不錯喔││ │ │ │ │ │ 。 ││ │ │ │ │ │B :不錯啊,現在風評不錯││ │ │ │ │ │ 。 ││ │ │ │ │ │A :然後有沒有一粒眠? ││ │ │ │ │ │B :有啊。 ││ │ │ │ │ │A :有一粒眠啊。 ││ │ │ │ │ │B :超屌的。 ││ │ │ │ │ │A :超屌的喔,一顆多少?││ │ │ │ │ │B :你要不要拿100顆? ││ │ │ │ │ │A :100顆多少? ││ │ │ │ │ │B :拿100顆3000給你啊。 ││ │ │ │ │ │A :100顆3000喔。 ││ │ │ │ │ │B :東西很屌的。 ││ │ │ │ │ │A :你確定很屌喔? ││ │ │ │ │ │B :很屌,不屌的話讓你打││ │ │ │ │ │ 槍。 ││ │ │ │ │ │A :那你幫我拿100顆。 ││ │ │ │ │ │B :好。 │├─┼──┼─┼───┼───┼────────────┤│59│93/4│→│甲○○│丁○○│A :芋哥(監聽譯文誤載為││ │/18 │ │092785│092000│ 佑哥)。 ││ │13:│ │5258 │7878 │B :佑子,你到了啊? ││ │50:│ │ │ │A :到了,芋哥(監聽譯文││ │19(│ │ │ │ 誤載為佑哥)我跟你講││ │同上│ │ │ │ ,我衣服算你200 是40││ │偵卷│ │ │ │ 00加上一粒眠一共是70││ │,98│ │ │ │ 00,那你上次差我2000││ │-99 │ │ │ │ ,那一共是9000。 ││ │) │ │ │ │B :對。 ││ │ │ │ │ │A :那我一共跟你拿9000。││ │ │ │ │ │B :好。 ││ │ │ │ │ │A :那好,我到了。 │├─┼──┼─┼───┼───┼────────────┤│60│93/3│←│甲○○│陳姵璇│B :喂。 ││ │/6 │ │092785│095618│A :佑子喔。 ││ │0:4│ │5258 │8149 │B :嘿。 ││ │3:2│ │ │ │A :我姵璇,你人在那邊?││ │6 (│ │ │ │B :我人現在忠孝東路啊。││ │同上│ │ │ │A :那你可不可以幫我送東││ │偵卷│ │ │ │ 西過來? ││ │,11│ │ │ │B :送那一種的? ││ │6) │ │ │ │A :當然是好的啊。 ││ │ │ │ │ │B :很好喔? ││ │ │ │ │ │A :很確定,多少錢? ││ │ │ │ │ │B :1支1000。 ││ │ │ │ │ │A :1支1000。 ││ │ │ │ │ │B :很好,很好喔。 ││ │ │ │ │ │A :拿2瓶。 ││ │ │ │ │ │B :好。 ││ │ │ │ │ │A :拿來富豪。 ││ │ │ │ │ │B :你在富豪喔? ││ │ │ │ │ │A :你不能跟小賓講喔,不││ │ │ │ │ │ 要跟阿賓講啊。 ││ │ │ │ │ │B :為什麼? ││ │ │ │ │ │A :因為他說好啊,叫我跟││ │ │ │ │ │ 別人調啊,他說他沒有││ │ │ │ │ │ 啊。 ││ │ │ │ │ │B :了解。 ││ │ │ │ │ │A :我沒有讓他知道我找你││ │ │ │ │ │ 調喔。 ││ │ │ │ │ │B :不要東西很正點啊。 ││ │ │ │ │ │A :誰知道,他發的啊。 ││ │ │ │ │ │B :他發的? ││ │ │ │ │ │A :應該他發的。 ││ │ │ │ │ │B :你讓他有沒有一樣的啊││ │ │ │ │ │ ,臺北市還沒有找一組││ │ │ │ │ │ 跟這個一樣嗆的啊。 ││ │ │ │ │ │A :真的嗎? ││ │ │ │ │ │B :真的啊,會讓你嗆掉的││ │ │ │ │ │ 啊,不信的話,你可以││ │ │ │ │ │ 試一次多一點看看。 │├─┼──┼─┼───┼───┼────────────┤│61│93/4│←│甲○○│丙○○│B :喂。 ││ │/5 │ │092000│092670│A :喂,佑子啊,我跟你講││ │2 :│ │7878 │3010 │ 那個,我可能要15件,││ │5 :│ │ │ │ 然後3 罐。 ││ │1 (│ │ │ │B :OK。 ││ │同上│ │ │ │A :不是可能,我是一定要││ │偵卷│ │ │ │ 15件,然後3 罐。 ││ │,11│ │ │ │B :喔,一定要。 ││ │0) │ │ │ │A :對、對。 ││ │ │ │ │ │B :OK,你是幾點。 ││ │ │ │ │ │A :我大概3 點多到3 點半││ │ │ │ │ │ 中間一定會電話給你,││ │ │ │ │ │ 我3 點打電話給你。 ││ │ │ │ │ │B :OK,你打另外1 支,你││ │ │ │ │ │ 不是有我另外1 支電話││ │ │ │ │ │ 號碼嘛? ││ │ │ │ │ │A :你女朋友說那支太髒了││ │ │ │ │ │ ,叫我打這支啊。 ││ │ │ │ │ │B :這支更、這支更…。 ││ │ │ │ │ │A :這支更髒嘛。 ││ │ │ │ │ │B :是這1 支不要打,是說││ │ │ │ │ │ 這1 支不要打。 ││ │ │ │ │ │A :可是那1 支幾號,0915││ │ │ │ │ │ 什麼的? ││ │ │ │ │ │B :對啊,417617。 ││ │ │ │ │ │A :0000000000。 ││ │ │ │ │ │B :對啊。 ││ │ │ │ │ │A :那我調15件有沒有便宜││ │ │ │ │ │ 一點。 ││ │ │ │ │ │B :OK,一定可以,一定OK││ │ │ │ │ │ 啊。 ││ │ │ │ │ │A :真的嗎?OK,一句話太││ │ │ │ │ │ 好了嘛,3 支K ,然後││ │ │ │ │ │ 15件,OK嗎? ││ │ │ │ │ │B :OK。 ││ │ │ │ │ │A :OK,好謝啦。 ││ │ │ │ │ │B :OK,你打給我,我等你││ │ │ │ │ │ 電話。 │└─┴──┴─┴───┴───┴────────────┘附表3:通訊監察書┌───┬─────────┬──────┬──────┐│編 號│通 訊 監 察 書│ 監聽日期 │ 監聽電話 ││ │(己 ○ 及 北 檢)│ │ │├───┼─────────┼──────┼──────┤│ 1 │93年7 月14日93年板│自93年7 月14│0000000000 ││ │檢博治聲監字第0005│日上午10時起│ ││ │35號 │至93年8 月12│ ││ │ │日上午10時止│ │├───┼─────────┼──────┼──────┤│ 2 │93年8 月12日93年板│自93年8 月12│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626號 │至93年9 月10│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3 │93年8 月27日93年板│自93年8 月27│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687號 │至93年9 月10│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4 │93年9 月7 日93年板│自93年9 月7 │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707號 │至93年10月6 │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5 │93年9 月9 日93年板│自93年9 月10│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723號 │至93年10月8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6 │93年9 月22日93年板│自93年9 月22│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 │0769號 │至93年10月21│ ││ │ │日上午10時止│ │├───┼─────────┼──────┼──────┤│ 7 │93年10月6 日93年板│自93年10月6 │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795號 │至93年10月21│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8 │93年10月7 日93年板│自93年10月7 │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808號 │至93年11月5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9 │93年10月20日93年板│自93年10月20│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842號 │至93年11月18│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10 │93年10月27日93年板│自93年10月27│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864號 │至93年11月18│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11 │93年11月3 日93年板│自93年11月3 │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885號 │至93年12月3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12 │93年11月8 日93年板│自93年11月8 │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902號 │至93年12月3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13 │93年11月18日93年板│自93年11月18│0000000000、││ │檢博治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935號 │至93年12月17│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14 │92年12月22日92年北│自92年12月22│0000000000、││ │檢茂陽監字第000374│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號 │至93年1 月20│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15 │93年2 月6 日93年北│自93年2 月6 │00-00000000 ││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 │0159號 │至93年3 月5 │3 、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99、00000000││ │ │ │40、00000000││ │ │ │19、00000000││ │ │ │66、00000000││ │ │ │33、00000000││ │ │ │37、00000000││ │ │ │99、00000000││ │ │ │91 │├───┼─────────┼──────┼──────┤│ 16 │93年3 月31日93年北│自93年4 月2 │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429號 │至93年4 月30│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17 │93年4 月5 日93年北│自93年4 月5 │0000000000 ││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 ││ │0446號 │至93年5 月4 │ ││ │ │日上午10時止│ │├───┼─────────┼──────┼──────┤│ 18 │93年3 月4 日93年北│自93年3 月4 │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303號 │至93年4 月2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19 │93年4 月29日93年北│自93年4 月30│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572號 │至93年5 月28│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20 │93年5 月28日93年北│自93年5 月28│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704號 │至93年6 月25│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21 │93年6 月28日93年北│自93年6 月28│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0836號 │至93年7 月27│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22 │93年7 月27日93年北│自93年7 月27│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 │0971號 │至93年8 月25│ ││ │ │日上午10時止│ │├───┼─────────┼──────┼──────┤│ 23 │93年8 月27日93年北│自93年8 月27│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1101號 │至93年9 月24│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24 │93年9 月3 日93年北│自93年9 月3 │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 │1146號 │至93年10月1 │ ││ │ │日上午10時止│ │├───┼─────────┼──────┼──────┤│ 25 │93年10月4 日93年北│自93年10月4 │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1276號 │至93年11月2 │0000000000 ││ │ │日上午10時止│ │├───┼─────────┼──────┼──────┤│ 26 │93年11月5 日93年北│自93年11月5 │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1441號 │至93年12月3 │0000000000、││ │ │日上午10時止│0000000000 │├───┼─────────┼──────┼──────┤│ 27 │93年11月16日93年北│自93年11月16│0000000000、││ │檢茂陽監續字第0004│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 │06號 │至93年12月14│ ││ │ │日上午10時止│ │├───┼─────────┼──────┼──────┤│ 28 │93年12月8 日93年北│自93年12月8 │0000000000、││ │檢茂陽聲監續字第00│日上午10時起│0000000000 ││ │1572號 │至94年1 月5 │ ││ │ │日上午10時止│ │└───┴─────────┴──────┴──────┘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