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祖股被 告 庚○○
子○○酉○○地○○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史奎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字第2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庚○○處有期徒刑壹年;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酉○○、地○○、戊○○均無罪。
事 實
一、庚○○係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一樓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成年人天○○(所涉業務登載不實等案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上旬止在該診所擔任藥師,子○○則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警方查獲時止在該診所擔任藥師。而民諾診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詎庚○○與天○○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二日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庚○○與子○○則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在民諾診所內,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病患寅○○、辰○○、辛○○、午○○、卯○○、己○○等人並非因如附表所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就診,亦無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藥物,竟由庚○○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歷及處方箋上記載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後,再於處方箋之醫師簽章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然後交由天○○或子○○在該處方箋之藥師簽章欄上簽名或蓋章後,將處方箋黏附在該病患之民諾診所病歷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查核之正確性及如附表所示之病患本人(各次行為人、犯罪時間及登載不實之事項暨病患之姓名均詳如附表所示);庚○○再根據此不實之醫療紀錄,連續多次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致使健保局陷於錯誤,先後將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支付予庚○○,總計庚○○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警方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查獲寅○○,寅○○向警方供述其持有之管制藥品係向民諾診所取得;警方乃會同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許,持搜索票於民諾診所內扣得美得眠錠一千五百十一顆、伴舒眠錠五百六十顆、管制藥品簿冊、病歷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等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健保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下稱藥管局)人員訪談汪海洲、甲○○時製作之訪談紀錄表,及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人員訪問戌○○、辰○○、未○○、壬○○、丙○○、乙○○、卯○○、癸○○、巳○○、午○○、辛○○等人時所製作之業務訪查訪問紀錄,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依上開規定,均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有罪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⒈訊據被告庚○○坦承伊係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民諾
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係伊所製作,處方箋之醫師簽章欄上所蓋「庚○○」之方形印文,係伊執行醫療業務時所蓋等情在卷,被告子○○坦承伊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在民諾診所擔任藥師,民諾診所處方箋之藥師簽章欄上所蓋之「子○○」方形印文,係伊執行藥師業務時所蓋等情在卷。又民諾診所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庚○○係該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天○○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在該診所擔任藥師,子○○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在該診所擔任藥師,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所附上開合約書、民諾診所醫事人員資料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
⒉證人寅○○於本院具結證稱:「(問:你到民諾診所有無
只用健保卡就換藥出來,沒有經過醫師看診?)前面一、兩次有經過醫師問診,我每次看的症狀都一樣。之後拿藥好像曾經有過未經醫師看診」、「(問:為何你在警詢、偵查中曾說,只在櫃台交付健保卡護士就交付包好十顆FM2 ,每次拿IC卡就可換FM2 等,是否當時講的話比較實在,記憶比較清楚?)應該是。」、「(問:你有無因為藥癮以外的病情到民諾診所看診?)沒有。」、「(問:民諾診所醫生有無告知你罹患慢性鼻炎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沒有。」、「警察帶我去的那次,是直接拿藥,沒有給庚○○看診。」(見本院卷㈠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二頁)。簡言之,寅○○證稱其至民諾診所看病,僅前
一、二次曾經醫師親自看診,其餘各次均未經醫師看診即向藥師領取藥物,且寅○○均係因濫用毒品之戒癮問題至該診所就診,並無因其他症狀就診,且每次所領取之藥物均係十顆之FM2。又被告庚○○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第一次診斷戌○○時,於病歷上記載其症狀係「鴉片類成癮」,戌○○既因同一症狀持續看診,被告庚○○自應於病歷及處方箋上為相同之記載。然而,卷附寅○○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寅○○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記載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庚○○據此已向健保局詐得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健保醫字第0九四00二七二三九號函及所附寅○○之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考。
⒊證人辰○○於本院具結證稱:「(問:妳去診所看什麼病
?)我朋友說那邊有安眠藥可以去那邊拿,因為我朋友有吸毒,要戒毒都去民諾診所看醫生,就介紹我去,我是純粹去拿安眠藥。」、「(問:有無過敏性鼻炎及頭痛?)沒有」、「(問:妳每次去醫生都給什麼藥?)一袋的藥,裡面只有一種藥,但最後一次有拿很多種藥。」、「(問:妳所謂一袋的藥只有一種藥,有無FM2?)有的。就是FM2」、「(問:妳有無到該診所沒有經過看診就直接拿藥?)有的。幾次不記得。」、「(問:民諾診所的病歷資料妳有看診六次,哪幾次未經看診就拿藥?)記不清楚是哪幾次,應該只有一、兩次。」、「(問:未經看診就拿藥的流程?)到診所時候,掛號小姐說問我怎麼了,我說我要拿安眠藥,掛號小姐就直接拿一袋藥裡面只有一種藥,是FM2給我,我就走了。我有拿健保卡給掛號小姐,但我沒有注意到小姐有無去刷卡。」、「(問:妳當時拿的健保卡是IC卡?)我記得第一次好像是在紙卡上蓋章,以後好像是IC卡。」、「(問:就妳沒有經過醫生看診就拿藥的這兩次裡面妳有無付錢?)我有給掛號費,每次好像是100 元或150 元。」、「(問:請指認在庭被告及證人天○○,妳去民諾診所看診時,是哪位幫妳看診?)庚○○及天○○都有幫我看過診,第一次是給柯看診,我給柯及賴總共看過幾次診,我已記不清楚。」、「(問:未經看診而拿藥是跟何人拿藥?)是向子○○拿的」。「(問:每次都拿幾天份的藥?)診所的人沒有問我要拿幾天,每次我拿的藥都是10顆左右。只有最後一次是拿三天的藥,最後一次拿的藥,大約分成九到十二小包,每小包裡面有很多種藥,沒有FM2。」、「(問:妳前面有給醫師看診,為何會有兩次沒有經過醫生看診就拿藥?)因為我事前就聽朋友講過,戒毒的人想睡覺,睡不著就去民諾診所拿藥,而且我每次拿都拿跟之前一樣的藥。」、「(問:民諾診所給的FM2外觀如何?)答:白色圓形藥錠,好像上面有十字型。」、「(問:有無曾經一次拿一種藥共三十顆?)沒有。」、「(問:妳是否在健保局人員訪查時曾經答覆妳到民諾醫院看診都是在櫃台行政人員拿藥,都沒有經過醫生看診?)我確定第一次有給醫生看診。」(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本院審判筆錄第四頁至第九頁)。簡言之,辰○○陳稱:除最後一次至民諾診所看病時係領用三天份的藥且所領取之藥品有較多種類以外,其先前至該診所看診之症狀均係失眠且所領取之藥物僅有FM2一種,且每次僅領取十顆而已。對照扣案之辰○○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之記載,辰○○最後一次至該診所就診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且所領取之藥物共有五種,且均係三天份之藥量,與辰○○所述最後一次至該診所看診及取藥之情形相符,可見辰○○之上開證詞應屬實在。然而,卷附辰○○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辰○○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庚○○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十至十四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四十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⒋證人辛○○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有無看過便秘、頭
痛?)沒有便秘,但是感冒會有頭痛。」、「(問:失眠的藥都是領幾天份?)三天份。」、「(問:三天份的藥吃完,是否有再拿藥?)有。」、「(問:你有無領過一次三十天的藥?)沒有。」、「(問:你因為感冒、頭痛去民諾診所看診有無一次領三十天的藥?)沒有。」、「(問:你因為濫用藥物去民諾診所看病時,向醫師陳述你的症狀有哪些?)流鼻水、骨頭會酸、會吐」(見本院卷㈡第六十頁至六十四頁)。簡言之,證人辛○○證稱其並無因便秘而至民諾診所看診,且無一次領取三十天的藥量。然而,卷附辛○○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辛○○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被告庚○○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十五至二十一所示共計二千二百七十七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⒌證人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健保局人員查訪時
陳稱:伊曾因腳關節之病症前往民諾診所就診二次,均係領取三天份之內服藥,沒有領取超過三天份的藥,且未曾因失眠就診過等語,其於本院則具結證稱:「(問:是否曾去新莊民諾診所看病?)有。大約兩年前有去看過病,大概總共看了兩次。」、「(問:為何去民諾診所看病?)感冒。沒有因其他疾病去就診。」、「(問:替你看診的醫生是否在法庭?)是庚○○。」、「(問:九十二年間你個人有無因其他疾病到醫院就診?)感冒比較多,其他沒有印象。」、「(問:你有無濫用藥物情況?或施用毒品前科?)均沒有。」、「(問:有沒有因腳關節斷裂去民諾診所看診?)沒有。」、「(問:你到民諾診所看病,領的藥是幾天份?有無超過三天份?有無一次領三十天的藥?)都是三天份的藥,藥的種類我不知道。」、「(問:你的腳關節是否有斷裂過?)有,我去長庚看診。」、「(問:你有無因為失眠到民諾診所看診過?)沒有。」(見本院卷㈡第十七頁至十九頁)。對照午○○之前後證詞,除午○○對於曾因腳關節之病症至民諾醫院就診乙節前後供述不一,惟此應係午○○因事隔久遠記憶不情所致外,午○○對於未曾因失眠至民諾診所就醫且未曾在該診所領取三十天份量的藥物等情,始終陳述一致,則此部分其於本院具結證述之內容應堪採信。然而,卷附午○○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午○○於本院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庚○○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三所示共計八百八十一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⒍證人卯○○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有無到過新莊民諾
診所看病?)一次」。「(問:是何病症去就醫?)感冒。」、「(問:是單純感冒,還是其他原因有感冒症狀?)是單純感冒」、「(問:你將健保紙卡交給己○○後,己○○拿過幾次藥給你?)第一次我開車和己○○到民諾診所時,我並沒有進去,是己○○去幫我拿藥,除了這次以外,還有另外一次,己○○幫我拿藥,那次我本人沒有去民諾診所,這兩次都是感冒。」、「(問:你本身有無脊椎炎、痛風、心率不整、關節炎這些毛病?)都沒有。」、「(問:根據就醫紀錄顯示,從九十二年二月間開始你有超過十次以上到民諾就醫紀錄有何意見?)不可能。」、「(問:根據病歷資料記載你因為急性咽喉炎、痛風、失眠等症狀到民諾診所就診紀錄有何意見?)不是我本人去看的。(問:你把健保卡交給己○○時,你有同意他用你的健保卡去看診?)我只跟他說如果我感冒要拿藥的話,要他幫我拿藥。(問:你前後從己○○那裡取得藥物共幾次?)我確定兩次。」(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四頁)。而證人己○○亦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有無陪卯○○去民諾看病?)有,他第一次就是我陪他去的,他當時好像是咳嗽。(問:當時卯○○有無進去讓醫師看診?)好像有。(問:後來有無再與卯○○去民諾看診?)沒有。(問:卯○○有無託你去民諾診所拿藥?)有。次數忘記了,但沒有超過三次,我把健保卡交給天○○,天○○翻病歷表給醫師看一下,天○○就把藥拿給我。(問:有無幫卯○○保管健保卡?)他叫我拿藥時,有把健保卡放在我這裡,放在我這裡的時間沒有超過壹個月。(問:你是否說實話?有無補充說明?)我那時候有去看病,我的健保卡是放在民諾診所那邊,卯○○的健保卡也是放在民諾那裡。我第一次去看感冒。(問:為何第一次看診完,就把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因為天○○說這樣比較方便。(問:為何卯○○的健保卡也放在民諾?)天○○告訴我說以後拿藥比較方便。(問:你和卯○○的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你和卯○○各拿過幾次藥?)我自己拿過兩、三次,我幫卯○○拿過一次。(問:你和卯○○拿的藥都是感冒藥?)是的。(問:你有無去民諾拿過鎮定劑或治療非感冒藥品?)沒有。」(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一頁)。再對照證人天○○於本院具結證稱:「(問:認識己○○、卯○○?)認識己○○,他是我朋友,我不認識卯○○。」、「(問:己○○是否到過新莊民諾診所?)...他也有到民諾診所就診過一、兩次,時間不記得了,我知道他是去看痔瘡,也有一般感冒。」、「(問:己○○有無幫卯○○到民諾診所拿過藥?)有的,時間不太記得。(問:拿藥過程?)那時已有健保紙卡,請診所小姐掛號,請醫師開藥。(問:卯○○是否親自過來?)沒有。他的健保卡是我請己○○幫忙拿來的,因為庚○○請我當藥師,我的健保費是柯幫忙出的,柯請我每個月幫忙健保紙卡總共要蓋到六格,對象沒有固定,是朋友幫忙一下。(問:是否問柯健保紙卡蓋六格的目的?)不清楚。(問:己○○健保卡有無蓋過?)有。有一、兩次有看診,其餘部分沒有看診。(問:己○○是否實際領到看診病歷上的藥?)有需要時有拿,沒有需要時沒有拿。」、「這些病歷資料專用紙上的病歷資料是由庚○○打的。」、「(問:己○○及卯○○沒有實際看診,卻登載掛號看診所領的藥去哪裡?)如果他們有實際需要就會拿給他,如果沒有需要就沒有領藥。」、「卯○○及己○○是我拜託他們拿健保卡來蓋的,這是我與庚○○協議。」(見本院卷㈡第一五二頁至第一五八頁)。由上可知,卯○○僅曾因感冒而向民諾診所拿藥,並無因其他病症至該診所看病。則卯○○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除記載因感冒而引起之急性咽喉炎可認定係卯○○看診外,其餘非與感冒有關之病症及給藥紀錄應屬虛假。然而,卷附卯○○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卯○○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庚○○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二十四至三十五所示共計七千二百七十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⒎證人己○○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是否到過新莊民諾
診所看診?)有,差不多十次。(問:你都是持健保卡看診,有無自費?)都是拿健保卡。(問:為何到民諾診所看病?)我朋友天○○在民諾診所當藥師。(問:你都何病到民諾診所?)感冒、咳嗽。(問:你有無濫用藥物或毒品?)沒有。(問:你本身在九十二年間有無痛風、心率不整、脊椎炎、關節炎、坐骨神經痛、失眠、濕疹的毛病?)濕疹有,其餘都沒有。(問:你剛說到民諾診所都因為感冒、咳嗽?)是的。還有一次是起疹子。(問:你是否有高血壓毛病?)我不曉得,應該是沒有。(問:拿藥時,天○○或其他職員會不會要你在領藥文件上簽名?)不會。(問:你每次看完診健保卡是否收回來?)我曾經交給天○○保管過,約保管幾天,因為開藥期間還沒有過,大部分都會當天拿回來。(問:每次到民諾診所拿幾天藥?)四天到壹個禮拜,沒有一次拿三十天的藥。(問:有無因為痛風、坐骨神經痛,在民諾或其他醫院看過病?)沒有。」、「(問:你是否說實話?有無補充說明?)我那時候有去看病,我的健保卡是放在民諾診所那邊,卯○○的健保卡也是放在民諾那裡。我第一次去看感冒。(問:為何第一次看診完,就把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因為天○○說這樣比較方便。(問:為何卯○○的健保卡也放在民諾?)天○○告訴我說以後拿藥比較方便。(問:你和卯○○的健保卡放在民諾診所,你和卯○○各拿過幾次藥?)我自己拿過兩、三次,我幫卯○○拿過一次。(問:你和卯○○拿的藥都是感冒藥?)是的。(問:你有無去民諾拿過鎮定劑或治療非感冒藥品?)沒有。」(見本院卷㈡第三十七頁至第四十一頁),再對照前揭證人天○○於本院具結證述己○○只到過民諾診所看痔瘡及感冒,己○○並未實際領取病歷上記載之藥物,其有需要時才拿,沒有需要時則未拿等語,堪認己○○僅因感冒、痔瘡或濕疹而向民諾診所拿藥,並無因其他病症至該診所看病。則己○○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除記載因感冒而引起之急性咽喉炎及慢性鼻炎尚難認定非己○○看診外,其餘與感冒無關之病症及給藥紀錄應屬虛假。然而,卷附己○○之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竟記載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疾病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與己○○證述上揭其看診過程及所領取之藥物不符,顯見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之內容係屬不實之事項。又被告庚○○據此向健保局詐得如附表編號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共計七千五百六十八元之醫療費用,亦有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及附件在卷可憑。
⒏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子○○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對於被告之辯解、有利或不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訊據被告庚○○、子○○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庚○○辯稱:上開病患均曾至民諾診所看病,伊將病患之病情與診斷結果翔實記載於病歷及處方箋上,並無虛偽記載之情形,亦無以不實之看診紀錄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云云;被告子○○辯稱:伊均係依據庚○○所開立之處方箋,交付藥物予病患,並無故意登載不實之行為,亦無以不實之看診紀錄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云云。惟查:
⒈觀諸附表所示之病歷及處方箋記載,寅○○、卯○○、己
○○之看診時間非常密集,且領取之藥物種類繁多,辰○○與辛○○於領取三十天之藥量後,均未及三十天即重覆領取相同或類似藥品,顯然有違常情事理。
⒉上開病患並無如附表所示之病症及領藥紀錄,已如前述,
被告庚○○竟於病歷及處方箋上虛偽記載病患之症狀及給藥紀錄,而被告子○○係藥師,負責實際調製交付處方箋上之藥物予病患,其對處方箋上記載之給藥紀錄與實際交付病患之藥物種類及數量不符,應知之甚詳。且被告庚○○如此作法,其目的係向健保局詐領健保之醫療費用,亦顯而易見,被告子○○不能諉為不知。是被告庚○○與子○○就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堪認定。從而,被告庚○○、子○○上揭所辯應係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法律之適用及量刑審酌之情形:⒈按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且病歷
應記載診斷或病名及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又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藥名、劑量、數量、用法等事項,醫師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祗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藥師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病歷及處分箋係醫師、藥師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庚○○明知如附表所示病患未實際就診或並無上開病症及開給藥物,竟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病歷及處方箋上記載不實之病症及給藥紀錄,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稽核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正確性及各該病患本人,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子○○明知如附表編號五至九、
十三、十四、十七至二十一所示病患並未實際就診或給藥,竟於業務上在處方箋上「藥師簽章」欄內蓋章,表示已如實發放該處方箋所列藥物之不實記載,亦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稽核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之正確性及各該病患本人,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庚○○、子○○根據上開不實之醫療紀錄,向健保局詐得健保之醫療費用,此部分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庚○○與子○○間就附表編號五至九、十三、十四、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庚○○與成年人天○○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十至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六至四十九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庚○○、子○○先後多次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分別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庚○○、子○○如附表三十六至四十九所示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惟此部分與起訴之前揭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庚○○、子○○所犯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爰審酌被告庚○○、子○○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所詐得之金額非鉅,庚○○為民諾診所之負責人係主犯,子○○受僱於庚○○,其犯罪情節較輕,惟其二人犯後均未坦承犯行,卸詞圖卸刑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子○○部分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⒈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庚○○、子○○除有上揭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犯行外,尚連續持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而行使之,因認其二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⑵被告庚○○、子○○就病患戌○○、未○○、壬○○、丙○○、癸○○、汪海洲、甲○○、乙○○、巳○○之病歷及處方箋,亦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⑶被告庚○○、子○○與天○○、戊○○、酉○○、地○○均明知美得眠錠、伴舒眠錠均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成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利用執行醫療業務機會,在上開診所,連續向戌○○、辰○○、申○○(使用未○○之健保卡)、吳青松(使用壬○○之健保卡)、寅○○、丑○○等人,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因認被告庚○○、子○○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⑷被告子○○與庚○○基於犯意之聯絡,共同在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偽造病患「汪海洲」之署押,依其性質表示該患者本人領用上開藥物用意之證明,並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門診醫療費,另認被告庚○○、子○○共同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⒉訊據被告庚○○、子○○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庚○
○辯稱:伊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汪海洲之處方箋、病歷表之登載並無不實,亦無偽造汪海洲之署押;上開病患多為吸毒之患者,在戒癮過程中出現不適症狀才至民諾診所看病,伊開立上開管制藥品,係基於病患病情所需之正當醫療行為云云。子○○辯稱:伊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亦無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之汪海洲署押並非偽造云云。
⒊經查:
⑴被告庚○○、子○○固有如附表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犯行,惟其登載不實之病歷及處方箋僅存放於民諾診所內,該診所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無需檢附病歷及處方箋。公訴人亦認被告庚○○係以電腦存檔資料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此外,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庚○○、子○○有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子○○尚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云云,容有誤會。
⑵藥管局訪談紀錄表雖記載汪海洲陳稱:「本人從未至新
莊市民諾診所就醫看診,亦未有服用安眠藥的習慣」云云。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而汪海洲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汪海洲之個人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偵卷第二一一號)。
且證人丁○○(即汪海洲之子)於本院具結證稱:「(問:你父親有無到新莊診所看過病?)好像有去新莊益民或民諾診所看病。(問:你父親到新莊看病是因為什麼病?)因為無法入眠,這家診所原來是益民,後來改為民諾診所。(問:你如何知道你父親有於民諾看病?)我陪他去。(問:你父親前後去過那家診所幾次?)我不知道,我只陪他去過一次。(問:當時你父親向民諾診所人員如何表示病情?)不清楚。(問:你如何知道你父親因為失眠到這家診所看病?)我和我父親聊天才知道。(問:你父親當時拿的藥是什麼藥?有幾種?)我記得有一個包裝,裡面有很多顆藥物,藥物種類我不知道,是自費的,另外有一種白色的鎮定劑是健保給付的。(問:那種白色鎮定劑表面有無圖樣或字樣?)我不記得。(問:有無十字型、615 ?)好像有十字型。(問:當時拿鎮定劑,一次拿幾天份?有無超過壹個禮拜或十天藥量?)我忘記了。(問:記不記得在民諾診所有拿過三十天份的藥?)我不記得。」(見本院卷㈡第二十二頁至二十四頁),可見汪海洲曾因失眠至民諾診所看診,並領用管制藥品。則汪海洲於藥管局訪談時陳稱未曾至民諾診所就診云云,自難憑信。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上揭汪海洲之訪談紀錄表逕認定被告庚○○、子○○所記載汪海洲之民諾診所病歷、處方箋內容不實,且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上偽造汪海洲之署押,並向健保局詐領門診醫療費用云云,容有違誤。
⑶證人戌○○雖曾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陳稱:係因失眠至
民諾診所就診,以健保卡換領FM2及安眠藥云云。惟此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證人亥○○(即戌○○之子)於本院具結證稱:「(問:92年10月間有無到民諾診所看診?)有。我去看感冒。」、「(問:有無曾經將你健保卡交予戌○○?)有,但時間記不得。(問:你父親向你借健保卡作何事?)我不知道。」戌○○向亥○○借用健保卡後持向民諾診所掛號看診,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庚○○、子○○等人知悉戌○○係冒用亥○○之健保卡看病。且證人戌○○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是我領病歷上的藥。」(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四四號偵卷第二三七頁),而未指稱其在民諾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有何不實之處。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健保局訪談戌○○之訪問紀錄,欲證明被告庚○○、子○○有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不足採。
⑷證人丙○○雖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未曾於九十二年間至
民諾診所看診,亦未在民諾診所之病歷上填寫個人資料,伊申請健保卡後已收到該卡,但未將健保卡交予他人使用,健保卡亦未遺失云云(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判筆錄第十頁)。惟丙○○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健保局人員訪談時竟陳稱迄今未收到健保卡云云,其所述前後矛盾,已有可疑;又健保局並無丙○○之健保卡遺失而申請補發之紀錄,亦有健保局台北分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健保北服字第0九四00七三六一三號函一紙附卷可考;再者,民諾診所留存之丙○○病歷資料上個人資料欄內之字跡,亦與丙○○於本院親筆所書字跡極為相似(見本院卷㈠第二0四頁);此外,依健保局之就醫紀錄記載,丙○○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曾至民諾診所看病十二次,之前曾於同年七月五日至全安牙醫診所看病一次,之後曾於同年十一月三日至日光眼科診所看病一次(見本院卷㈠第二五九頁),丙○○亦於本院陳稱伊曾至全安牙醫診所及日光眼科診所看病等情不諱(見本院卷㈠第一九五頁)。綜上所述,顯見丙○○陳稱:伊未曾至民諾診所看病云云,應不實在。從而,丙○○之證詞不足以證明被告庚○○、子○○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行。
⑸藥管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訪談紀錄表固記載甲○
○陳稱:「本人確實曾因失眠就診於民諾診所,在就醫過程曾經醫師告知有開安眠藥給我本人,安眠藥的外觀是橢圓長形(中央有凹線折痕線,可作為折成半粒的功用)白色錠。」、「本人絕對沒有從民諾診所領過『61
5 』字樣之白色圓形錠」云云。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又甲○○確實有失眠之症狀,且所領取之藥物均係白色錠狀,其對藥物之種類並不具有專業知識,是否能明確辨別其所服用之藥物種類,顯有可疑。甲○○經本院傳拘無著,自不能以無證據能力之上揭甲○○之訪談紀錄表逕認定被告庚○○、子○○所記載甲○○之民諾診所病歷、處方箋之內容有不實之處。
⑹證人未○○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是否有將健保卡
借給他人使用?)有,借給我堂哥申○○。(問:為何借你堂哥健保卡?)因為他有吸毒,要去診所拿藥戒毒,他沒有健保卡才借他。」申○○係係使用未○○之健保卡至民諾診所就診,客觀上被告庚○○、子○○等人難以發覺申○○係冒用未○○之名義就診。本件健保局及檢察官均未曾訊問申○○,且申○○經本院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庚○○、子○○等人故意於未○○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證人未○○陳述其健保卡借予申○○使用,即推斷被告庚○○、子○○於未○○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亦嫌速斷。
⑺證人壬○○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將健保卡交
給朋友吳青松,由他幫伊去拿安眠藥及戒毒藥,伊本人沒有去過民諾診所云云。惟此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況且吳青松使用壬○○之健保卡至民諾診所就診,客觀上被告庚○○、子○○等人難以發覺吳青松係冒用壬○○之名義就診。本件健保局及檢察官均未曾訊問吳青松,且吳青松經本院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庚○○、子○○等人故意於壬○○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證人壬○○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陳述將健保卡交由吳青松使用,即推斷被告庚○○、子○○於壬○○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自不可採。
⑻證人乙○○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於九十一年
七月二日因感冒至民諾診所就診,當日有給醫師看診,拿三日份藥,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就診,均是直接在櫃檯拿三日份藥,沒看醫師,九月六日係由伊太太幫忙前往該診所拿感冒藥云云,另證人癸○○於健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不曾至民諾診所就醫,亦未將健保卡借予他人使用云云。惟此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本件檢察官未曾訊問乙○○及癸○○,且其二人經本院傳拘無著,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庚○○、子○○等人故意於乙○○、癸○○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乙○○及癸○○之健保局訪問紀錄,即認定被告庚○○、子○○於其二人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自不足採。
⑼證人巳○○雖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於九十二年
間均係因失眠至民諾診所就診,沒有看過其他疾病,每次就診均經醫師看診,給藥三日份或五日份,沒有領超過五日份藥云云。惟此均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且證人巳○○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二年因感冒、發燒至民諾診所看病,由庚○○看診,均給三天到壹個禮拜的藥,伊已不記得有無一次給三十天的藥等語,並未指稱民諾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有何不實之處。從而,公訴人以無證據能力之巳○○宜之健保局訪問紀錄,即認定被告庚○○、子○○於其二人之病歷及處方箋上為不實之記載並詐領健保醫療費用,亦有違誤。
⑽被告庚○○、子○○於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時,係對
於有失眠或濫用毒品等症狀之上開病患,開立、交付管制藥品予病患使用,屬正當之醫療行為,其二人並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詳如後述)。公訴人認被告庚○○、子○○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實屬誤認。
⒋綜上所述,此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庚○○、子○○犯罪,
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分別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及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酉○○、地○○均係上開診所之護士,均明知美得眠錠、伴舒眠錠(以下簡稱系爭管制藥品)均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成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與庚○○、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利用執行醫療業務機會,在上開診所,連續向戌○○、辰○○、申○○(使用未○○之健保卡)、吳青松(使用壬○○之健保卡)、寅○○、丑○○等人,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因認被告戊○○、酉○○、地○○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決意旨)。
㈢、公訴人認被告戊○○、酉○○、地○○涉犯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以:⑴戌○○、辰○○、壬○○之健保局訪查筆錄及病歷資料;未○○、寅○○、陳瑞麟之健保局訪查筆錄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暨渠等之病歷資料;⑵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九二00一0八九二號檢驗成績書一份;⑶扣案之美得眠錠一千五百十一顆、伴舒眠錠五百六十顆等,為其主要論斷依據。
㈣、訊據被告戊○○、酉○○、地○○均堅決否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戊○○辯稱:伊係自九十二年十月底、十一月初起始至民諾診所上班,擔任護理人員工作,負責病患之掛號、收費與發給藥品,而所發給之藥品係由醫師或藥師所開立,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根本不知情等語;酉○○及地○○均辯稱:伊二人不負責交付系爭管制藥品予給病患等語。經查:
⒈被告戊○○係自九十二年十月底、十一月初起,始至民諾
診所工作,此經證人庚○○、子○○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一六0、一六五頁),證人天○○亦於本院具結證稱:伊任職期間,戊○○尚未至民諾診所上班等情(見本院卷㈡第一五五頁),並有戊○○之九十二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一紙附卷可考。卷附健保局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健保稽字第0九三00六三七三九號函所附民諾診所醫事人員資料影本亦載明被告戊○○係自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在民諾診所執業。又民諾診所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二日起即未再使用上揭二種管制藥品,亦經證人庚○○、子○○於本院具結證述綦詳(見本院卷㈡第一六一、一六四、一六五頁);證人辰○○於本院亦具結證稱:伊最後一次去民諾診所時,該診所的人表示已無FM2了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判筆錄第八頁),對照卷附辰○○之民諾診所病歷資料可知,辰○○最後一次至民諾診所看病之日期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足見被告戊○○至民諾診所上班時起,該診所已不再開立美得眠錠及伴舒眠錠予病患。
⒉雖然證人寅○○曾於檢察官偵查中指稱:「(問:何人換
藥給你?)是指認室裡的子○○、地○○、戊○○都曾經換毒品給我。」(見九十二年偵字第二一四五九號偵卷第七頁)。惟其於本院具結證稱:「(問:在庭被告有無你向他領藥的護士?)我不記得了」、「(問:指認過程?)檢察官要我指認民諾診所內有誰拿藥給我,指認室內至少有四人。(問:指認室內的人是否全部被你指認為拿藥給你的人?)我忘記那天指認室總共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她們的名字,只是在診所有看過他們的人。」(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七、八頁)。由上可知,寅○○係憑藉其曾在民諾診所見過戊○○、酉○○、地○○等人之印象,始指認戊○○等三人,並不能確定戊○○等三人曾交付系爭管制藥品。
⒊證人天○○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民諾診所看診流程
?)我們診所是病人來先掛號給醫生看診,看完診後我依照醫師處方簽給藥,由我親自給藥,沒有經由護士給藥的情形。」(見本院卷㈠第一六0頁)、「(問:在你不在診所時,護士可以自己拿管制藥品?是否要有醫師開的病歷?)可以,但是要有醫師開的病歷。」、「(問:在你任職中,是否發現管制藥品有不符合數量的減少?)沒有。(問:所以護士都是依照實際領用情形來記載的?)是的。」(見本院卷㈡第一五七、一五八頁)。證人庚○○亦於本院具結證稱:民諾診所之護士不負責給藥,係由藥師負責給藥等語(見本院卷㈡第一六一頁)。證人子○○亦於本院具結證稱:「(問:民諾診所內,何人負責包括管制藥品在內的藥劑調製?)我。(問:調製藥品的依據為何?)醫師處方簽。(問:醫師打出的處方簽會直接到妳那邊?)會。(問:有無情形處方簽出來後,護士直接調製情況?)我任內沒有。」、「(問:妳任職期間如何休假?)沒有休假,只要有庚○○、護士就有我,我沒有請假過。」相互參核上揭證人天○○、子○○、庚○○之證詞,可知當藥師天○○、子○○在民諾診所時,均由天○○、子○○親自調製交付藥品,且子○○未曾休假過,縱使天○○不在時,護士亦係依據醫師開立之病歷及處方箋交付藥品,原則上民諾診所之護士不負責給藥,堪認被告戊○○、酉○○、地○○辯稱未擅自交付上開管制藥品予病患等情應非子虛。
⒋按美得眠錠、伴舒眠錠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成
分,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惟亦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又取得藥管局核發使用執照之醫師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此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七條自明。本件被告庚○○係民諾診所之負責人兼醫師,具有醫師證書,而民諾診所係合法立案之醫療機構,且已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向藥管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得合法購買、使用、調劑管制藥品,此有庚○○之醫師證書、民諾診所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被告庚○○之醫師證書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又美得眠錠及伴舒眠錠之適應症均係失眠,具有催眠及鎮靜之作用,此有藥管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管稽字第0九三0五一00一三號函所附上開二種藥物之說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憑。長期使用嗎啡、海洛因等鴉片類藥物者,其戒斷症狀會出現失眠和顫抖等情形,其治療主要是症狀與支持療法,維持適當的體液及電解質平衡,並給予鎮靜劑以減輕焦慮,此有藥管局製作之「物質濫用」一書第九十七頁附卷可參。簡言之,被告庚○○於民諾診所執行醫療業務時,對於有失眠或濫用毒品等症狀之病患,得開立、交付系爭管制藥品予病患使用。查寅○○於本院具結證稱:伊因濫用藥物成癮而至民諾診所就醫,服用民諾診所開立之藥物後比較容易入睡,流鼻涕的症狀有改善,且伊至民諾診所看病時前一、兩次有經過醫師看診,伊每次看病之症狀均相同,且曾在管制藥品文件上簽名等情(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六頁、第九頁、第十頁);證人辰○○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有憂鬱症及失眠毛病,並且告知民諾診所之醫師伊有睡不著的情形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審判筆錄第七、九頁);證人辛○○於本院具結證稱:伊有施打海洛因之行為,因藥癮而至民諾診所看病等語(見本院卷㈡第六十頁);證人丑○○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因憂鬱症及精神方面問題去民諾診所看診,庚○○開六一五的藥給伊,並表示可以幫助睡眠等語(見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第一五八、一五九頁);而申○○亦有施用毒品之行為,且因戒毒而至民諾診所就診等情,亦經證人未○○(即申○○之堂弟)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九十三年核退偵字第二二四號偵卷第一九六頁及本院卷㈠第一九七頁);證人戌○○於健保局人員訪談時亦陳稱:伊係因失眠須服用FM2而至民諾診所看診等語(見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一三六號偵卷第十九頁);證人壬○○於健保局人員訪問時陳稱:伊將健保卡交給朋友吳青松,由他幫伊去拿安眠藥及戒毒藥等語。綜上所述,可知上開病患等人均有濫用藥物、施用毒品或失眠等症狀,被告庚○○因此開立美得眠錠及伴舒眠錠以幫助上開病患睡眠,並未違背醫療之目的。從而,被告庚○○辯稱:上開病患係吸毒之患者,在戒癮過程中出現不適症狀才至民諾診所看病,伊開立上開管制藥品,係基於病患病情所需之正當醫療行為等語,尚堪採信。
⒌藥管局人員曾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會同台北縣政府衛
生局實地稽核民諾診所,當時該診所第三級管制藥品簿冊結存量與實存量相符,經以抽查方式查核該診所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其「領受人簽名」欄均有簽名,該診所關於管制藥品之保管設備、簿冊登載及相關管理事項、管制藥品之處方及使用、管制藥品之調劑、管制藥品證照之管理事項均無缺失,有藥管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管稽字第0九三00一二四四一號函及附件、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影本各一紙附卷可考,益徵被告庚○○等五人並無非法販賣管制藥品之情事。
⒍扣案之美得眠錠一千五百十一顆、伴舒眠錠五百六十顆,
及偵卷所附上揭藥管局檢驗成績書一份,僅證明被告庚○○、子○○等人所開立之藥品係具有氟硝西泮成分之第三級管制藥品。惟被告庚○○、子○○係基於正當醫療目的而交付病患上開管制藥品,已如前述,則扣案之上揭藥品及檢驗成績書自不能證明被告等五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被告戊○○、酉○○、地○○辯稱未擅自販賣第三級毒品予病患等情,應堪採信;本件檢察官未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戊○○、酉○○、地○○、庚○○、子○○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五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心證,自應諭知被告戊○○、酉○○、地○○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溫祖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育群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附表:
┌─┬───┬────┬────┬──────────┬────┐│編│行為人│登載日期│病患姓名│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詐領之醫││號│ │ │ │名稱及其不實之記載 │療費用 │├─┼───┼────┼────┼──────────┼────┤│一│庚○○│92.8.27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不詳,約││ │天○○│ │ │上虛偽記載寅○○領取│新台幣(││ │ │ │ │「MODIPANOL TABLET │下同)數││ │ │ │ │2MG 」30顆及「STILNO│百元。 ││ │ │ │ │X TAB 10MG」30顆(均│ ││ │ │ │ │係30天之份量)。 │ │├─┼───┼────┼────┼──────────┼────┤│二│庚○○│92.9.5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同上。 ││ │天○○│ │ │上虛偽記載寅○○罹患│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領│ ││ │ │ │ │取「AMOXICILLIN │ ││ │ │ │ │CAPSULES 500MG」、「│ ││ │ │ │ │MEDICON-A 」、「 │ ││ │ │ │ │MUCOSOLVAN」、「 │ ││ │ │ │ │PRIPERAN」、「SCANOL│ ││ │ │ │ │」各9 顆、「PERIACTI│ ││ │ │ │ │N TABLETS 」、「CTM │ ││ │ │ │ │」各3顆。 │ │├─┼───┼────┼────┼──────────┼────┤│三│庚○○│92.9.5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同上。 ││ │天○○│ │ │上虛偽記載寅○○領取│ ││ │ │ │ │「KOCHANLIN 」、「 │ ││ │ │ │ │CATAPRES」、「TRAMED│ ││ │ │ │ │」各30顆(30天份量)│ ││ │ │ │ │、「EPILON TABLETS │ ││ │ │ │ │"YNG SHIN"」、「 │ ││ │ │ │ │GASGEL」、「 │ ││ │ │ │ │B-COMPLEX 」、「 │ ││ │ │ │ │PERIACTIN 」各15顆。│ │├─┼───┼────┼────┼──────────┼────┤│四│庚○○│92.9.12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同上。 ││ │天○○│ │ │上虛偽記載寅○○罹患│ ││ │ │ │ │慢性鼻炎及領取「 │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五│庚○○│92.9.25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92.9.25 ││ │子○○│ │ │上虛偽記載寅○○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六│庚○○│92.9.26 │寅○○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92.9.26 ││ │子○○│ │ │上虛偽記載寅○○罹患│ ││ │ │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領│ ││ │ │ │ │取「AMOXICILLIN │ ││ │ │ │ │CAPSULES500MG 」、「│ ││ │ │ │ │MEDICON-A 」、「 │ ││ │ │ │ │MUCOSOLVAN」、「 │ ││ │ │ │ │PRIPERAN」、「SCANOL│ ││ │ │ │ │」各9 顆、「PERIACTI│ ││ │ │ │ │N TABLETS 」、「CTM │ ││ │ │ │ │」各3 顆。 │ │├─┼───┼────┼────┼──────────┼────┤│七│庚○○│92.10.10│寅○○ │同上。 │92.10.10││ │子○○│ │ │ │ │├─┼───┼────┼────┼──────────┼────┤│八│庚○○│92.11.4 │寅○○ │同上。 │92.11.4 ││ │子○○│ │ │ │ │├─┼───┼────┼────┼──────────┼────┤│九│庚○○│92.11.7 │寅○○ │同上。 │92.11.7 ││ │子○○│ │ │ │ │├─┼───┼────┼────┼──────────┼────┤│十│庚○○│92.8.15 │辰○○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88元 ││ │天○○│ │ │上虛偽記載辰○○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及「IMOVAN│ ││ │ │ │ │E 7.5MG 」30顆(均30│ ││ │ │ │ │天之份量)。 │ │├─┼───┼────┼────┼──────────┼────┤│十│庚○○│92.8.29 │辰○○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49元 ││一│天○○│ │ │上虛偽記載辰○○罹患│ ││ │ │ │ │慢性鼻炎,及領取「 │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十│庚○○│92.9.3 │辰○○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二│天○○│ │ │上虛偽記載辰○○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及「STILNO│ ││ │ │ │ │X TAB 10MG」30顆(均│ ││ │ │ │ │30天份量)。 │ │├─┼───┼────┼────┼──────────┼────┤│十│庚○○│92.9.25 │辰○○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91元 ││三│子○○│ │ │上虛偽記載辰○○罹患│ ││ │ │ │ │過敏性鼻炎,及領取「│ ││ │ │ │ │ZIRTAC TABLETS 10MG │ ││ │ │ │ │」30顆(30天份量)。│ │├─┼───┼────┼────┼──────────┼────┤│十│庚○○│92.10.25│辰○○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四│子○○│ │ │上虛偽記載辰○○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庚○○│92.7.19 │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66元 ││五│天○○│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十│庚○○│92.8.15 │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66元 ││六│天○○│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庚○○│92.9.18 │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06元 ││七│子○○│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 │ │ │ │「ANXIPAN-2 」30顆等│ ││ │ │ │ │藥物(30天份量)。 │ │├─┼───┼────┼────┼──────────┼────┤│十│庚○○│92.10.10│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八│子○○│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30顆等藥物(30│ ││ │ │ │ │天份量)。 │ │├─┼───┼────┼────┼──────────┼────┤│十│庚○○│92.10.13│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九│子○○│ │ │上虛偽記載辛○○罹患│ ││ │ │ │ │便秘及領取「PRIPERAN│ ││ │ │ │ │」、「MGO TABLETS │ ││ │ │ │ │"KINGDOM"」、「 │ ││ │ │ │ │GASCON TABLETS │ ││ │ │ │ │40MG」、「DULCOLAX」│ ││ │ │ │ │各9顆。 │ │├─┼───┼────┼────┼──────────┼────┤│二│庚○○│92.10.22│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01元 ││十│子○○│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 │ │ │ │「ZIRTAC TABLETS │ ││ │ │ │ │10MG」30顆(30天量,│ ││ │ │ │ │每天1顆)。 │ │├─┼───┼────┼────┼──────────┼────┤│二│庚○○│92.10.26│辛○○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十│子○○│ │ │上虛偽記載辛○○罹患│ ││一│ │ │ │便秘及領取「PRIPERAN│ ││ │ │ │ │」、「MGO │ ││ │ │ │ │TABLETS"KINGDOM"」、│ ││ │ │ │ │「GASCON TABLETS │ ││ │ │ │ │40MG」、「DULCOLAX」│ ││ │ │ │ │各9顆。 │ │├─┼───┼────┼────┼──────────┼────┤│二│庚○○│92.8.15 │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7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辛○○領取│ ││二│ │ │ │「PIROXICAN 20MG」30│ ││ │ │ │ │顆(30天份量)。 │ │├─┼───┼────┼────┼──────────┼────┤│二│庚○○│92.8.21 │午○○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09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午○○罹患│ ││三│ │ │ │失眠及領取「MODIPANO│ ││ │ │ │ │L TABLET 2MG 」30顆 │ ││ │ │ │ │及「STILNOX TAB 10MG│ ││ │ │ │ │」30顆(均30天份量)│ │├─┼───┼────┼────┼──────────┼────┤│二│庚○○│92.2.6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0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四│ │ │ │失眠及領取「IMOVANE │ ││ │ │ │ │7.5MG 」30顆(30天份│ ││ │ │ │ │量) │ │├─┼───┼────┼────┼──────────┼────┤│二│庚○○│92.2.11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987元 ││十│ │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五│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二│庚○○│92.5.5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六│ │ │ │骨關節病及失眠暨領取│ ││ │ │ │ │「PIROXICAN 20MG」、│ ││ │ │ │ │「MODIPANOL TABLET │ ││ │ │ │ │2MG 」各30顆(30天份│ ││ │ │ │ │量)。 │ │├─┼───┼────┼────┼──────────┼────┤│二│庚○○│92.5.7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七│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二│庚○○│92.6.1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八│ │ │ │骨關節病暨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MODIPANOL TABLET 2MG│ ││ │ │ │ │」各30顆(均30天份量│ ││ │ │ │ │)。 │ │├─┼───┼────┼────┼──────────┼────┤│二│庚○○│92.6.3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九│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庚○○│92.6.7 │卯○○ │同上。 │680元 ││十│天○○│ │ │ │ │├─┼───┼────┼────┼──────────┼────┤│三│庚○○│92.7.3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255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一│ │ │ │失眠及坐骨神經痛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各30 │ ││ │ │ │ │顆(30天份量)。 │ │├─┼───┼────┼────┼──────────┼────┤│三│庚○○│92.7.7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8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二│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庚○○│92.8.2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三│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顆 │ ││ │ │ │ │(30天份量)。 │ │├─┼───┼────┼────┼──────────┼────┤│三│庚○○│92.8.16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0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四│ │ │ │痛風及領取「 │ ││ │ │ │ │BENZBROMARONE 50MG」│ ││ │ │ │ │60顆(30天份量)。 │ │├─┼───┼────┼────┼──────────┼────┤│三│庚○○│92.9.3 │卯○○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卯○○罹患│ ││五│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顆 │ ││ │ │ │ │(30天份量)。 │ │├─┼───┼────┼────┼──────────┼────┤│三│庚○○│92.2.11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704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六│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三│庚○○│92.3.1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60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七│ │ │ │失眠及領取「STILOX │ ││ │ │ │ │ TAB.10MG」20顆(20 │ ││ │ │ │ │ 天份量)。 │ │├─┼───┼────┼────┼──────────┼────┤│三│庚○○│92.3.7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47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八│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30顆│ ││ │ │ │ │(30天份量)。 │ │├─┼───┼────┼────┼──────────┼────┤│三│庚○○│92.3.22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24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九│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庚○○│92.4.2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06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 │ │ │ │失眠及領取「IMOVANE │ ││ │ │ │ │7.5MG 」20顆(20天份│ ││ │ │ │ │量)。 │ │├─┼───┼────┼────┼──────────┼────┤│四│庚○○│92.4.16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26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一│ │ │ │失眠及領取「EURODIN │ ││ │ │ │ │TABLETS 2MG 」30顆(│ ││ │ │ │ │30天份量)。 │ │├─┼───┼────┼────┼──────────┼────┤│四│庚○○│92.5.5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346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二│ │ │ │失眠暨領取「 │ ││ │ │ │ │MODIPANOL TABLET 2MG│ ││ │ │ │ │」30顆(30天份量)。│ │├─┼───┼────┼────┼──────────┼────┤│四│庚○○│92.5.7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6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三│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庚○○│92.5.11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四│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30顆│ ││ │ │ │ │(30天份量)。 │ │├─┼───┼────┼────┼──────────┼────┤│四│庚○○│92.6.3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6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五│ │ │ │自發性高血壓及領取「│ ││ │ │ │ │CAPORTEN TABLETS │ ││ │ │ │ │25MG」60顆(30天份量│ ││ │ │ │ │)。 │ │├─┼───┼────┼────┼──────────┼────┤│四│庚○○│92.6.7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603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六│ │ │ │骨關節病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及「│ ││ │ │ │ │HALCION TABLETS │ ││ │ │ │ │0.25MG」各30顆(30天│ ││ │ │ │ │份量)。 │ │├─┼───┼────┼────┼──────────┼────┤│四│庚○○│92.7.15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47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七│ │ │ │坐骨神經痛及失眠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 │ │ │ │顆(30天份量)。 │ │├─┼───┼────┼────┼──────────┼────┤│四│庚○○│92.8.2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八│ │ │ │坐骨神經痛及失眠暨領│ ││ │ │ │ │取「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 ││ │ │ │ │顆(30天份量)。 │ │├─┼───┼────┼────┼──────────┼────┤│四│庚○○│92.9.3 │己○○ │民諾診所病歷及處方箋│552元 ││十│天○○│ │ │上虛偽記載己○○罹患│ ││九│ │ │ │坐骨神經痛及領取「 │ ││ │ │ │ │PIROXICAN 20MG」、「│ ││ │ │ │ │ANXIPAN-2 」各30顆(│ ││ │ │ │ │30天份量)。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