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3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
7 月8 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自94年10月8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