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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1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9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

3 號判決、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或提高談判籌碼為其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依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原則,檢察官除提起公訴外,尚須維持公訴,負有說服責任,其舉證責任之目的,係在充分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所指之犯罪事實,從而其舉證責任應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全程,且於舉證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時,為終局的舉證責任未盡,是故,於公訴程序,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蒐集、提出及說服之責任,在於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明示其旨,至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1 項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2 項關於法院調查證據之規定,乃指法院應於訴訟當事人舉證之範圍內,依職權或聲請,循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以下關於證據調查之程序及方法而為調查,以將檢察官及其他當事人之舉證轉換為法院之證據認知,究明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非謂法院得逾越公正第三者地位,代檢察官蒐集證據,否則不啻破壞訴訟三方關係,衍生由法院證明被告犯罪,或檢察官與法院協同證明被告犯罪等嚴重悖反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原則之結果,影響人民對於法院中立客觀之信賴,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1 號判決謂:「按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規定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解釋上應不包括蒐集證據在內,其調查之範圍,以審判中案內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所不存在之證據,即不能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詳加蒐集、調查。」,暨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謂:「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可供參考;再者,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亦有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可資參照,應先詳為說明。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述詐欺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被告己○○詐欺之所有犯罪事實;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其有向告訴人丁○○提及投資公共工程相關事項,且有收取告訴人所交付之現金及領取告訴人匯入之款項;同案被告施懿珊於偵查中供述,其將金融帳戶借予被告己○○使用之事實;證人林明美偵查中證述,被告己○○向其坦承有收取其投資款項之事實;證人郭瑞芬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己○○收取其投資款項,並以公司稅務問題搪塞未給付紅利原因;被告己○○簽立之本票11紙,並分別加註本金及紅利金額,其給予告訴人投資本金及紅利之憑證;錄音帶譯文中被告己○○向告訴人等人表示有將收取的投資款項交給公司,惟暫無法發放紅利或帶其前往公司;以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回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萬泰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臺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告簽發之本票11紙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己○○固坦承伊曾與告訴人一同前往證人丙○○處取得款項,且陳稱欠款情事,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所指詐欺犯行,辯稱略以: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實,金錢往來丁○○本人都知道,她是補習班老師,私下我們常見面,談如何賺錢還人家,她一直找我,剛好93年大樂透出來,獎金上億元,她先生會算大樂透的號碼提供給我們,她也會提供我投注站得來的號碼,她說她是老師,不能說她在賭博,就由我出面開本票,由她向補習班老師、家長借錢比較方便,她現在還在臺北市○○區○○街開小學補習班;她說的金額不符也不實在,我沒有逃避她,沒有詐欺,沒有做起訴書記載之3 種投資獲利方式,現在哪有這麼好的事情,我跟丁○○認識約

4 、5 年,起先是金錢往來,她說現在我們欠人家錢怎麼辦,我們就共同簽注大樂透、六合彩,她負責找錢,我負責找組頭,她跟我合夥,她說錢由我全權處理,玩大樂透、地下六合彩,我跟她一人一半,是以銀行的樂透號碼向地下組頭簽注,如果沒簽中,我就先開本票給她,她向別人借錢,我再匯錢給組頭,我簽很多本票給她,她叫我裡面寫紅利,就是利息,人家才會願意借錢,本票的錢不全部是我的錢,她也要負責等語為自己做出辯解,而其所選任之辯護人則以:

根據被告的陳述,告訴人所交付的錢,是因為告訴人欠債,與被告商量後,認為簽注六合彩可以最快達到目的,但因告訴人為老師,所以由被告出面簽注,並簽發本票交給告訴人,持向別人調款,再將調得款項匯給被告簽賭,並不是被告詐騙告訴人的錢,偵查中告訴人提及曾與被告簽注大樂透,告訴人簽注的資金,約有800 萬元,2198萬元扣除800 萬元,被告已經匯款1000餘萬元給告訴人,可見被告沒有詐欺意圖等語,為被告做出法律上暨事實上之辯護。

五、經查:本件告訴人所提出之93年12月15日、94年1 月30日之錄音譯文,為審判外陳述,屬於私人間對話錄音,且被告亦指出係為告訴人之特殊個別目的,由被告與告訴人2 人商同製作者,其選任之辯護人更陳明係非法錄音,為無證據能力。因之,本院認為該等錄音譯文,並無任何顯然可資採信之理由,故於本案當然不得採為證據,而公訴檢察官雖稱:如依被告今日供述,要否認錄音帶譯文之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則我們認為有勘驗錄音帶之必要,因為從經驗來說,對話者是否照著唸或自然的對話,是可以聽出來的等語,徵諸如上二所述,仍應由檢察官就該錄音譯文之合於刑事訴訟上之證據盡其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規定之舉證義務,應先敘明。

六、因據被告提出之辯解暨告訴人指陳觀察,本案爭執點厥為被告有無對告訴人丁○○為如起訴書所載之3 種方式施以詐術?玆就被告暨證人(含告訴人)之供、證述觀察,本院認定被告並無公訴所指詐欺之犯行,說明如下:

㈠、被告偵查中供述:(你從93年2 月至8 月支付之紅利是什麼?)有的是我借的是利息,還有部分是我和她【按:指告訴人丁○○】一起玩的大樂透;本票註記欄上寫本票金額指本金及紅利,是我寫的,紅利是指利息等語(見94年10月18日偵查筆錄),由被告如上供述,顯可知悉被告有開立本票情事,並無疑問,所應理解者,則係該開立票據行為,究係基於何種原因而為,則為重要關鍵事項。而其對證人丙○○之證言(詳後述),供述略以:(對證人丙○○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丙○○講的3 成有2 成是對的,1 成不對,跟丙○○借錢是我跟丁○○串通的,因為丁○○說之前買寶石被騙,丙○○比較有錢,要跟她借錢,所以我跟丁○○編出投資公共工程的理由,丁○○不承認我也沒辦法,我跟丙○○拿錢,她馬上匯給我,錢都跟丁○○玩六合彩輸光了,丙○○都不知道,但丁○○不承認我也沒辦法,借的錢是我跟丁○○一起用,跟丙○○拿到錢,馬上轉給乙○○,本票我是先開給丙○○,她才匯錢給我,之後本票到期,我沒有錢還她,所以才連利息、紅利一起加進去,再開一張本票給她,所以借錢本金不到2600萬元等語(見本院95年6 月30日審判筆錄),就此被告以係其與告訴人丁○○串通同向丙○○獲取款項之不利於自己之供述,對照後述證人丙○○之證述,係被告與丁○○一同到其住處取款之事項,正相符合,因此,由此證明被告並無向告訴人施以訛詐之行為,甚明。另被告對證人之證言,供述略以:(對證人庚○○○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她跟我有親戚關係沒錯,她跟丁○○認識1 、20年,我不知道,我跟她拿錢都有開收據,我沒有拿180 萬元那麼多,她借錢給我都是用匯款,我說用匯的才有證據,她六姐叫我不要跟丁○○往來,說丁○○有問題,當時我缺錢,我向庚○○○借錢來週轉,我也有跟庚○○○玩六合彩,說她樓上有種地瓜葉可以算明牌,所以一起合簽等語(見同上本院審判筆錄),而證人庚○○○亦證述:被告到我家去說如何簽六合彩,還說她有明牌,所以一起簽等,二者供證述並無齟齬之情事,因之,就證人庚○○○之證述觀察,亦無從證明被告之有向告訴人丁○○有施以訛詐,亦可確定。再者,被告對於乙○○之證言,亦供述略以:她講的都是對的,但在土城慈蓮宮拜拜時,證人乙○○有跟丁○○、丙○○見面,是我帶乙○○去拜拜,我有跟丁○○說乙○○是組頭,用我女兒的名字匯款都是我寫的,用丁○○名字匯款是丁○○自己寫的,上開提示的行動電話號碼是丁○○的等;而其對證人丁○○之證言,提出略以:剛開始是庚○○○帶她來,我們有一起去拜拜過,她今天講的跟之前都不一樣,她哭著來找我,叫我救救她,我問她有沒有玩股票,要不然就是玩大樂透等,我真的有冤枉,的確有玩六合彩,我開收據、本票之後,告訴人確有匯款給我;丁○○叫我先開本票給她,她才能去向別人借錢,匯款資料都是去乙○○那裡賭博,她說忘記我也沒有辦法,丁○○跟乙○○真的有見過面,我有跟丁○○說乙○○是組頭等語(同上審判筆錄),且告訴人亦不否認其有與被告合簽大樂透情事,如上被告辯解,並無不可採信之處。

㈡、關於證人部分,分2 部分說明:

1、控方【告訴人請求聲請部分】聲請部分:

甲、證人丙○○部分:【本院按:證人丙○○於訊問時,該由告訴人代理人所擬之問答備忘附於本院卷,先此說明】;證人丙○○證述:93年我跟我堂妹何碧玉去拜拜認識。(你跟己○○之間有何金錢往來?)有,己○○說要投資公共工程,她只有這樣說。(己○○說要投資公共工程,她是如何說的?)她跟我堂妹到我家,說要投資公共工程,利潤很好,我就投資,且說還有紅利,投資100 萬元,1 個月或2 個月就有20萬元。(她們到你家幾次?)好多次,幾天就1 次,確實次數我不清楚。(投資公共工程的事情,是你堂妹說的,還是己○○說的?)她們2 個一起到我家說的,因為我怕,所以我請她們寫一張投資收據(庭呈,另袋放置)。(該收據上面的王維農、王禮是何人?)王維農是我兒子,王禮是我先生,是由我先生跟她們談的,我都在場。(投資的錢是你的還是你先生的?)是我全家的。(除該收據外,還有無其他收據或證明?)有,匯款單,我總共給己○○跟她女兒施懿珊2600萬元。(你有收回來任何利息或紅利?)沒有。(你投資應該獲利多少?)她們說100 萬元獲利每月20萬元。(她們跟你說投資,有無拿任何文件或資料給你看過?)沒有,她們只有口頭說很好,我叫她們帶我去看公司,她們說如果被人知道,錢會被沒收,所以沒有帶我去看公司,後來我叫她帶我堂妹丁○○去,己○○也沒有帶她去看,說被人知道工程會被沒收。(你剛才說有支付2600萬元,付款方式為何?)現金及匯款單,現金及匯款金額多少不清楚,我有匯款單據,被告有開給我本票(庭呈)。【審判長提示該匯款單據及本票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閱後發還】(被告為何開給你本票?)她跟我拿錢,所以開給我本票。(每張本票上均有記載本金、紅利及數額,是何人寫的?)被告寫的。(上面的本金、紅利各指什麼?)那是被告寫的,我不知道。(你們有約定要拿什麼紅利嗎?)她說那是公共工程賺的錢。(你有拿到過紅利嗎?)第一次拿到60萬元,後來就沒有。‧‧(被告或何碧玉是誰先向你提到要投資公共工程?)她們一起到我家,本來我不敢亂投資,所以她們寫那張收據給我。(投資公共工程是己○○跟丁○○一起跟你說的?)是她們一起到我家,但是己○○說的。(何碧玉關於投資公共工程的事情有說些什麼?)她介紹我認識己○○,並照己○○的說法,說投資公共工程很好。(你剛才提到,借給己○○2600萬元,實際上該2600萬元是誰借的?)己○○。(你的收據上記載立據人是丁○○,那丁○○是否也是借款人?)我不識字,丁○○是老師,那是她寫的,錢我是匯給己○○。(丁○○為何要以她的名義寫收據給你?)我怕,且不認識己○○,所以叫丁○○給我保證,收據是丁○○寫的,但錢是借給己○○,因為我不認識己○○。(錢是她們兩人借去使用?)不是,是己○○借的。‧‧(己○○跟丁○○有無說投資什麼公共工程?)沒有說。(她們有無告訴你公司名稱?)沒有。(匯款這段期間,何碧玉有無跟你接觸談投資公共工程的事情?)有。(她怎麼跟你談?)她說利潤多豐富,所以叫我繼續把錢匯過去。(你匯款給施懿珊,知道她們錢如何運用?)她們說是投資公共工程。(你剛才提到,她們有給你60萬元的紅利,這是誰匯給你的?)許阿隨匯錢給我。(你有無要求丁○○帶你去看公司?)有,丁○○也有要求己○○帶她去看,但她要我切結如果工程被發現取消,我匯的錢就要被沒收。(為何丁○○不帶你去看?)匯款之前因為我信任丁○○,且因為我太傻、太好騙,所以沒有要求她們帶我去看工程,我就匯款給她們。(你剛才提出的收據,是否你要求丁○○寫的?)是。(除60萬元以外,被告跟丁○○有無對於你出借的錢做何處理?)沒有,我一直追討,己○○說錢還沒有下來。(己○○開給你的本票,何時開的?)借錢之後開的,我匯錢給她,她收到錢後就拿本票給我,大部分是丁○○轉交。(本票上記載的本金、紅利金額,是借款的金額還是包括紅利及本金在內?)是,我借給己○○的本金2600萬元【本院按:依據證人當庭舉出之應訊備忘觀察記載有多種金額,一為3,250 萬元,一為3,100 萬元,另一則為2,600萬元】。(你拿給己○○錢作為投資用,是你把錢借給她,還是要投資用?)我匯款給她要投資用的。(你說2600萬元是投資用的,己○○有無拿投資計劃書給你?)沒有,只是口頭說。(有無提到如何分紅利給你?)有,我提出的收據有寫。(投資

200 萬元,1 個月可以回收240 萬元?)我只是貪心、好騙。(你錢有直接拿給己○○或是由丁○○轉交?)我直接匯款給己○○或她女兒。(2600萬元匯款時間多長?)從93年3 月18日開始匯款,前後將近一年,我只有拿到一期紅利60萬元,後來因為丁○○一直哭,說沒有繳稅,沒有辦法領到錢,所以我就一直匯錢給她,前後匯了將近一年等語(見本院95年6 月30日審判筆錄),就證人丙○○之證述,吾人可得知悉者,乃被告與告訴人一同前往證人住家談論如何籌錢之金錢往來之情事,而被告開給本票,是因跟其拿錢而已,因此,並無從就證人丙○○之證述得出被告有對告訴人丁○○施以訛詐之行為,反之,應認為係告訴人丁○○亦居中為金錢遊戲環節之一,或亦不生疑問。

乙、證人庚○○○供述略以:(你認識己○○很久了嗎?)是,以前我們是老鄰居,丁○○我已經認識20年了,她是補習班的老師。(你知道己○○和何碧玉如何認識?)我帶丁○○去認識己○○,己○○是乩童,我帶丁○○去問,所以才認識,那是92年初時在淡水中崙。(你和己○○之間有無金錢往來?)有,她說要幫助我,叫我投資,我沒有錢,我拿房子去貸款180 萬元,她有還我64萬多元。(投資這件事己○○如何跟你說的?)她說投資公共工程很好賺,三個月180 萬元就可以回收300 萬元。

(你何時把錢給她?證人庚○○○答92年我拿房子去貸款,她說錢很快回收。)(你總共給她多少錢?)現金180 萬元,支票20幾張。(她有沒有說是何工程?)她只說是捷運方面的公共工程,她沒有給我資料。(你給她的錢是一次給還是分開給或如何給?)有部分是現金,有部分匯到她女兒帳戶內。(被告給你64萬元如何給你?)有時候給5 萬元、10萬元,我先生去世時給30萬元。(被告給你錢的期間?)92年、93年、95年陸續給的,總共64萬

5 千元。(己○○有簽任何收據給你擔保嗎?)沒有。(你知道有別人的情況跟你一樣?)有,都是投資。(你知道丁○○的情況如何?)我不知道,她們接洽時,我先生生病我不知道。(己○○跟你借錢說要投資,這件事丁○○知道嗎?)不知道。(你為何介紹丁○○跟己○○認識?)己○○是做靈療,我帶丁○○去。(你知否今日到庭為何事作證?)證明被告無緣無故欺騙我的朋友。(你如何知道被告欺騙你的朋友?)被告打電話跟我說,何碧玉告她,為何告她,我不知道。(丁○○有無向你借錢?)沒有,是己○○向我借錢,她做乩童、靈療,我帶丁○○去,她們才認識,之後她們如何接洽我不知道。(你知道丁○○有作何工程?)我只聽丁○○說己○○在做公共工程,己○○自己做,或跟別人一起作,我不知道。(己○○跟你借18

0 萬元,該筆款項除作公共工程之外,有無其他用途?)我不知道。(你有無要求看你投資的公共工程?)己○○叫我相信她,她不會害我等(見如上審判筆錄),依此證言僅係有款項之往來,並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2、辯方聲請部分:

甲、證人乙○○證述略以:(你何時就認識己○○?)忘記了,約5 、6 年;沒有經常來往,也無金錢往來;(你有無簽注六合彩?)有,幾年前,但後來被查獲就沒有簽了,我是組頭,己○○有跟我簽牌,不認識丁○○,也沒有金錢往來。(己○○何時跟你簽牌?)忘記了,她簽牌的金額多少我忘記了,現在還欠我好幾百萬元還沒還,我作組頭不到半年,被查獲後就沒做了。(己○○簽注六合彩為何欠你幾百萬元?)簽完後她沒有付錢,後來就一直沒還。(你是否記得被告所欠的錢是積欠幾期的金額?)忘記了。(己○○用什麼方式拿錢跟你簽注六合彩?)用電話聯絡,錢用匯的。(己○○前後總共用電匯的方式簽注多少六合彩?)我只記得約幾百萬元。(己○○電匯簽六合彩的錢到誰的戶頭?)匯到我的帳戶。(你的帳戶是否設在郵局?)是,也有農會的帳戶。(除六合彩之外,你有無經營大樂透?)沒有。【請求提示被證二匯款執據予證人閱覽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該執據是否就是己○○匯錢給你簽六合彩的款項?)是。(己○○向你簽賭,有無告訴你,是與別人共同簽賭?)沒有。(己○○把錢匯到你的帳戶後,你有無查過匯入的錢是由誰匯的?)沒有。【請求提示被證三之匯款單、匯款申請書予證人閱覽,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該四張單據是否也是許阿隨簽六合彩匯給你的款項?)我不知道,時間過太久了,我不記得,我跟己○○的金錢往來只限於六合彩,沒有其他金錢往來。(己○○有無告訴你,她的錢都是由誰匯到你的帳戶?)她只告訴我,錢有匯進去,我沒有注意是誰匯的。(丁○○有無曾經匯款給你?)我不知道,我不認識她,也沒有跟她接觸。(己○○後來有無說如何處理欠你的幾百萬元債務?)她說有錢就還給我。【審判長提示被證三第3 頁予證人閱覽】(問該單據匯款人何碧玉、收款人是你,丁○○為何匯該款項給你?)我不知道,我沒有跟她有金錢往來,她也沒有直接跟我簽六合彩。(你的郵局帳戶在新莊民安郵局?)是。(為何丁○○匯入40萬元的款項到你帳戶?)我不知道。(該帳戶由何人使用?)我自己使用。(你自己的帳戶,有40萬元的款項匯入為何不知道?)我不知道是丁○○匯的,那是己○○說的。(己○○的女兒施懿珊為何匯款42萬元到你帳戶?該款項的用途為何?)簽六合彩的簽注金,跟施懿珊無金錢往來等語(見同上審判筆錄),由證人白黃滿之證述得悉,並依卷附匯款資料記載觀察0000000000之電話為告訴人所有,而告訴人又係為何種原因匯入款項予證人乙○○之新莊民安郵局帳戶內,如謂無任何原因,自無無端有此款項之入戶於證人乙○○,因此,被告此一部份之辯解,已非無的。

乙、證人丁○○證述部分:

1、警詢中陳稱略以:我向戊○對己○○、施懿珊2 人提出詐欺告訴。被告於93年2 月初起向我遊說,稱一個秘密的公共工程欲進行,要求我投資,我不疑有他,於93年2 月8 日我即支付現金新臺幣2,725,

000 元,93年3 月8 日起陸續以匯款方式至施懿珊之帳戶內約17,363,800元,共計我拿給己○○3000萬元,並有開本票給我當作質押,但於到期日未歸還金錢。(你陷於何錯誤?)都稱說要幫助我,我才能過好生活。投資工程可歸之前所投資失利之債款。(有何證明己○○、施懿珊詐欺?)我有匯款單、本票等可證。我曾於94年5 月中旬,以電話方式最後一次向被告追討債款。被告曾歸還過債款約

305 萬元。(你與己○○、施懿珊何關係?)朋友約2 年左右。無仇怨等語(見94年7 月7 日警詢筆錄)。

2、偵查中略以:(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向告訴人說可投資工程?)我們有錄音,還有其他投資人可當證人等語(見94年9 月14日偵查筆錄);(當時誰出面和你說有工程可投資,獲利頗豐?)是己○○在93年間和我說的,他說高鐵工程內有買鋼鐵的部分,可以投資這方面的公共工程。(投資獲利如何?)他當時是說有3 種投資方式,有一個單位30萬,

2 個月會有紅利20萬;另一種就是股份,要加入股份,一股200 萬,3 個月就一倍即400 萬;第三種就是短期,就是投資10萬就會獲利20萬,大約1 星期至1 個月就可回收。(為何信他會有管道去投資公共工程?)因為他在律師那工作,認識很多律師。(警詢陳述支付他現金2,725,000 元,又匯款17,363,800 元 ,為何共計為3000萬元?)我是從93年2 月間開始投資,3 月8 日開始匯款,我實際支付是2,725,000 元加上17,363,800元。3000萬元是包含被告允諾給我紅利的部分。被告己○○當時沒有帶我去看投資工程公司,他一直推託。(當時未何沒向他要投資憑證?)他有開本票給我,金額共5990萬元,共11張。他開的本票內含我堂姐獲利的部分,我堂姐有以本金投資約2100萬左右。(你投資款項內,是否包含林明美的45萬?)是。(從93年2 月開始投資,被告有無支付你紅利?)有,一直到93年8 月之前,紅利部分也不是以被告所言支付,只有部分支付,被告說要擴大投資,叫我們把紅利再滾進去投資。當時施懿珊沒有出面。告施懿珊是因為匯款單上有很多錢都是匯到她帳戶。(被告支付你的305 萬,是何時還你?)他是陸續還我,從93年8 月15日開始還。庭呈的錄音帶2 捲、錄音譯文,是我和被告電話聯絡。我沒借被告錢過。我有和被告一起玩過大樂透,不超過5 次,金額也沒超過1000元。匯款部分和大樂透無關等語(見94年10月18日偵查筆錄)。

3、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以:她邀我投資,跟我說她跟很多律師、法官很熟,她說他的公司是張權律師負責,我有去復興北路張權律師那邊找他,張律師說他不認識被告,可是被告一直跟我說張權是公司負責人,且說她提供的秘密投資管道負責人都是高層官員、立委,她提過立委顏清標、張俊雄、李顯榮。我有詢問她投資方法,她跟我說如起訴書所載的

3 種投資方式。被告說她與公司有簽5 年合約,我請她拿合約給我看,並帶我去公司看,她一直推託。我中興大學外文系畢業開補習班,從民國60幾年到現在,我是92年初才認識被告,庚○○○介紹我才認識己○○,她是己○○的朋友。我的朋友郭俐閔叫我去投資阜東股票被騙很多錢,約1 千多萬元,那是91年的事,‧‧從93年2 月5 日開始,到93年7 月,8 月也匯款1 筆,11月時,被告又說如果稅金沒繳,錢就要不回來。這些錢都是我兄弟姊妹、朋友的,我跟他們說己○○說投資可賺錢,遊說他們投資(見本院95年3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

4、於審理中則證述:(你何時認識己○○?)92年初,經過庚○○○介紹認識,我因為投資阜東世紀投資公司失敗,錢卡住沒有辦法回來,我很煩惱,楊王杏子就跟我說她有一位親戚己○○可以讓人問事,她自稱是臺中梨山慈元宮梨山老母的乩身,可以幫人解答疑惑,還有幫人靈療,庚○○○就帶我去淡水淡海路72巷35弄8 號3 樓問事,因此認識許阿隨。(你投資阜東當時,是否已經認識己○○?)當時還不認識她。(你投資阜東多少錢?)一千多萬元。(你找己○○做何事?)靈療,我問她我的錢能不能拿回來。(後來你們有來往?)有,有時一起去廟裡拜拜。(你何時跟她有金錢往來?)93年2 月5 日開始。(什麼原因有金錢上的往來?)她說認識很多律師,她在律師那邊工作,認識很多法官、律師、立委,有秘密投資管道,獲利很好,可以讓我彌補前面的損失,她說只有這條路可以讓我翻身。(她所謂的秘密投資管道是什麼?)她說投資公共工程,後來說購買高鐵的鋼鐵。(你既然有負債,後來有無同意被告投資公共工程?如有投資,錢如何來?)有,我跟銀行借錢,借現金卡、易付卡,因為己○○說兩個月一期就可以回收。(你用銀行借款投資金額多少?)我沒有詳細算,有一部分是我原來的錢。(你一共投資多少錢?)從92年3 月份開始慢慢增加,己○○要我入股,每股股金200 萬元,入股之後有權利可以投資4 個單位,一個單位投資金額600 萬元,最多可以投資2,40

0 萬元,她說這是她們公司的投資方法,這是許阿隨告訴我的投資規則,一開始我沒有投資那麼多,剛開始我只是小額投資,可以投資0.1 單位,一個單位最多可以投資600 萬元,如果北中南4 個單位同時開工,最多可以投資到2,400 萬元,後來許阿隨說我要再增加,否則公司可能不讓我參加,剛開始我說不要,但她一直鼓吹我,後來投資的金額,詳細數目我要算,最後被告開給我的本票是3000萬元。(被告用何理由要你投資?)她說該管道獲利很好。(被告是否用如你上開所述的獲利方式邀你投資?)是,她說要幫我,我要翻身就只有這條路。(你所指被告邀你投資的3 種方式請說明?)第

1 種是30萬元兩個月回來20萬元,第2 種是入股金

200 萬元3 個月回來1 倍,短期的就不一定,有時候2 個禮拜就可以回來。(丙○○投資多少錢?)一開始是200 萬元,後來己○○一直鼓吹我堂姐加到300 萬元、500 萬元、600 萬元、900 萬元,我堂姐也有入股600 萬元。(丙○○的投資款項,有無寫任何憑據給她?)我堂姐之前也有投資阜東,所以她說這次要寫收據,她小學畢業不太會寫字,叫我幫她寫。(寫收據的立據人是誰?)當時我不懂,所以立據人寫我,但實際上錢是給己○○。(如果該錢是要投資己○○,以你的教育程度,為何要用你的名義出具收據?)我自己也不知道,當時沒有想到事情會演變成這樣,我以為己○○好心要救我及我堂姐。(是否你跟己○○邀丙○○一起投資?)己○○跟我一起到丙○○家,都是己○○跟丙○○講投資的情形,我只是說己○○有投資管道可以賺錢等(見本院如上審判筆錄)。則如上告訴人從警訊迄至本院所指,均僅止於其個人之描述,並無任何其他足以說服本院應為被告不利認定之積極事證。

六、綜上所述,公訴所指證人施懿珊警、偵查中之證述僅係說明其提供帳戶供其母親即被告使用而已,亦無從為被告有訛詐之證明;而證人郭瑞芬、林明美偵查中證述亦僅在說明有款項之往來,並無從說明被告有施以任何之訛詐行為,同非得依此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因之,被告如上辯解,並非不合於生活經驗常情,反之,告訴人之指述存有瑕疵,無從據此為被告不利依憑。再者,就如上控方【即告訴人】聲請傳喚之證人2 人僅能證明被告與告訴人間,有與之相互為金錢財物之往來而已;另被告所辯告訴人所匯之款項,是與告訴人一起玩六合彩的錢一節,查就卷附告訴人匯入證人乙○○之匯款資料可知,告訴人之有匯入其所不相識之證人乙○○帳戶款項情形,對照告訴人所陳暨證人乙○○證述綜合分析,並無從證明被告於本件有何訛詐行為之施予。告訴人對於證人乙○○證言以匯到她帳戶的錢,都是簽注六合彩的錢,告訴人之匯款到她帳戶一節,告訴人亦不否認此情,僅係陳明其係均遵照己○○的指示匯款,其本意實堪懷疑。矧告訴人係從事補教相關事業多年,如有參與所指之所謂公共工程之風險,應已列入評估而後考量其加入之可行性,明知有此種風險暨成本負擔之存在,應屬已預知該具有多變性,且不可預測性之風險,進而意識到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風險存在,至於己身風險之判斷錯誤,實非為對方當事人所為施予,自難為之苛責,故告訴人為該參與行為之相關事宜,業經翔實之風險評估,無論就事實之風險及法律上之風險均然,而告訴人係國立大學外文系畢業且從事補教事業事務多年,是果若告訴所陳該款項是為投資被告己○○,以告訴人之教育程度,何以以其名義出具收據與證人丙○○,謂其不懂寫收據內之立據人真意,所以立據人就寫自己一節,實屬事實之扭曲;尤其告訴人丁○○於其所稱投資「阜東」當時,尚未認識己○○,其已經歷經各項繁複之投資事業,則其就相關投資事業細節概況等,應屬較一般人為熟稔,因以告訴人與被告間有關金錢之往來,係屬在「你情我願」狀態下所成立,告訴人當無陷於錯誤之情事,否則,若此風險將歸趨為零矣;因之,若非告訴人係與告訴人、證人等間,已經獲致相當之了解或認知而為,則人性本能之誠信原則,要已無維繫之可能,是實質上告訴人已經非常了解其風險性之存在,竟仍為之,難認告訴人係陷於錯誤之情況下所為,因認係雙方間,本於追求利益為其目的,且就告訴人堂而皇之所舉投資獲利成數觀察,容或可認係人性貪婪心理所致,是本件僅屬民事權益相關問題,非可因事後未能取償即謂係他人之訛詐行為使然,否則,法院無異成為告訴人討債之代名詞,所為個人理財已然成為零風險者;被告有無施用詐術及告訴人是否陷於錯誤者,已趨明確,故於原先雙方均在無爭執情況下,所為款項之流轉,當不得因事後不能履行、履行不能或為不完全履行債之給付之本旨時,即認有訛詐之施以。況告訴人亦指稱被告己○○跟其一起到證人丙○○家,由己○○跟丙○○講投資的情形,其並向丙○○稱被告己○○有投資管道可以賺錢等,則可以確認者,告訴人係與被告共同向證人丙○○為款項取得,有無涉犯訛詐,或告訴人之是否因本身有涉犯他項罪名,而為本件之提起有無再次涉及另項罪名,均值商榷,附此敘明。

七、是若被告縱令為訛詐之施予,如上所述,告訴人本於理財或者說貪婪等所為將本求利之競財理念亦非陷於錯誤而為,要已明顯,況且,在整體經濟環境如此困頓沉淪下,就一般具有健全經驗之常人認知,當無可能有若此豐厚之獲利投資,不言可喻,而告訴人復陳稱91年間,其因投資阜東股票被騙約1 千多萬元,則其又有如何之財力再向被告做出如上之投資行為,誠屬可議,是如公訴所指投資獲利豐厚之3 種途徑,除告訴人平面無華之敘述外,別無他項證據可資證明,因之被告之所為本票簽發僅係本於事後履行約定內容踐行之行為,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述,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應係為告訴人錯誤性認知;因認本案僅係民事契約債務履行所生之糾葛,所生糾紛亦宜應由其等間,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不得遽以刑法詐欺取財罪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所指詐欺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法 官 饒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