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6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洋昇製衣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912、5913號)。茲查本件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告訴人陳金葉與被告洋昇製衣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該案業經原告陳金葉起訴,繫屬於本院板橋簡易庭(案號:95年度板勞小調字第5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之規定,應於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