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官 張筱琪法?官 劉元斐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端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