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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簡字第 15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O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菸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被告甲○○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重簡字第一二八四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確定(再犯本件不構成累犯)」;證據部分應補充:㈠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九十四年營字第一五七號函㈡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JTZ0000000000號函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台菸酒菸字第0九四00二二五九二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販賣有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犯罪之時間、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價值,暨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其所有與否,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檢驗用罄無法回復原狀之仿冒香菸共二十九包(詳如附表所示),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宇修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品種類 │數量(包)│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一 │長壽香菸(黃硬盒)│原扣得六百│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三十包,檢│ ││ │ │驗用罄五包│ ││ │ │,餘六百二│ ││ │ │十五包。 │ │├──┼─────────┼─────┼──────────┤│二 │長壽香菸(白軟包)│二百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三 │長壽尊爵(低淡菸)│一百四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 │七星 │八百九十包│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五 │Mild Seven Select │四百五十包│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六 │Seven Stars │五十包 │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 │ │ │├──┼─────────┼─────┼──────────┤│七 │峰牌 │六百四十包│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八 │Davidoff(紅色) │原扣得一百│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 │二十包,檢│ ││ │ │驗用罄八包│ ││ │ │,餘一百一│ ││ │ │十二包。 │ │├──┼─────────┼─────┼──────────┤│九 │Davidoff(白色) │原扣得一百│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 │六十包,檢│ ││ │ │驗用罄八包│ ││ │ │,餘一百五│ ││ │ │十二包。 │ │├──┼─────────┼─────┼──────────┤│十 │Davidoff(黑色) │原扣得四百│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 │四十包,檢│ ││ │ │驗用罄八包│ ││ │ │,餘四百三│ ││ │ │十二包。 │ │├──┼─────────┴─────┴──────────┤│合計│三千六百九十一包 │└──┴──────────────────────────┘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