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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簡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菸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1 行「違反商標之案件」,應更正為「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㈡甲○○明知「MILDSEVEN 」、「峰」、「SEVEN STARS 」、「555 」、「Davidoff」、「ALPHABET R」、「藍星」、「長壽」、「新樂園」等商標及圖,分係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皆指定使用於菸類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應予補正。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民國93年3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與連續犯之加重,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牟小利,恣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兼衡其販賣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對於註冊商標商品之商譽、銷售及市場競爭秩序所肇危害,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淑 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仿冒商標之菸名 │數量(包) │├──┼─────────────┼─────────┤│ 1 │峰 │20 │├──┼─────────────┼─────────┤│ 2 │555 State Express │60 │├──┼─────────────┼─────────┤│ 3 │Mild Seven(select) │100 │├──┼─────────────┼─────────┤│ 4 │Mild Seven │290 │├──┼─────────────┼─────────┤│ 5 │Mild Seven Original │20 │├──┼─────────────┼─────────┤│ 6 │Seven Stars │10 │├──┼─────────────┼─────────┤│ 7 │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 │60 │├──┼─────────────┼─────────┤│ 8 │Davidoff light │259 (原扣得260 包││ │ │,其中1 包經送新加││ │ │坡商帝國菸草股份有││ │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 │ │德國原廠鑑定用罄致││ │ │無法回復原狀,失其││ │ │違禁物之性質,毋庸││ │ │宣告沒收。) │├──┼─────────────┼─────────┤│ 9 │Davidoff classic │49(原扣得50包,其││ │ │中1 包經送加坡商帝││ │ │國菸草股有限公司臺││ │ │灣分公及德國原廠鑑││ │ │定用致無法回復原狀││ │ │,其違禁物之性質,││ │ │庸宣告沒收。) │├──┼─────────────┼─────────┤│ 10 │Davidoff supreme │39(原扣得40包,其││ │ │中1 包經送新加坡商││ │ │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 │ │司臺灣分公司及德國││ │ │原廠鑑定用罄致無法││ │ │回復原狀,失其違禁││ │ │物之性質,毋庸宣告││ │ │沒收。) │├──┼─────────────┼─────────┤│ 11 │藍星 │20 │├──┼─────────────┼─────────┤│ 12 │ALPHABET R │30 │├──┼─────────────┼─────────┤│ 13 │長壽尊爵 │40 │├──┼─────────────┼─────────┤│ 14 │長壽尊爵(淡) │130 │├──┼─────────────┼─────────┤│ 15 │長壽(黃) │130 │├──┼─────────────┼─────────┤│ 16 │長壽(白) │210 │├──┼─────────────┼─────────┤│ 17 │新樂園 │200 │└──┴─────────────┴─────────┘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06-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