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780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景棠上列被告因違反大陸人民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所載被告之姓名「甲○○」應更正為「蔡景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內關於被告之姓名「甲○○」,顯係「蔡景棠」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