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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2之4號具 保 人 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