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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具保人因不服檢察官所為扣押處分,聲請撤銷處分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86年9 月17日以板檢智字第60522 號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於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存款新臺幣8 億7 千零4 萬

3 百9 拾2 元。惟上開扣押命令未送達與聲請人,且本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製作扣押筆錄;又洗錢防制法係86年10月23日公布,公布後6 個月起施行,本件扣押時間係在洗錢防制法公布施行之前,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規定,本件扣押自不得爰引洗錢防制法規定為之,故上開扣押命令顯然違法,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對於檢察官關於扣押所為之處分不服者,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之,然其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逾期則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4 項、第41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檢察官違法之扣押命令既於86年9 月17日為之,而聲請人遲至95年7 月4 日始遞狀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此有加蓋之收狀日期戮可徵,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已逾5 日之法定期限,核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以資適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裁判日期: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