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 請 人 蔡樹基律師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禁止接見通信應予解除。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足稽。經查,本件重要證人陳千惠、張愛華及周冠介等人已於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審理期日完成詰問程序,就被告犯罪之相關事實已經調查完成,就此被告原有勾串證人之虞之羈押禁見理由固已有變更,惟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就本案尚未審結,為維日後審理及執行,被告之羈押必要性非已完全不存在,且上揭羈押原因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然既已無串證之虞,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法 官 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