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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735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通知二份、送達證書四份、拘票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