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38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准予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後停止羈押,惟因聲請人家境小康,一時無法籌出,僅能籌出二萬元,懇請准予降低保證金為二萬元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裁定羈押,嗣再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准予被告提出三萬五千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後停止羈押;而本院斟酌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所涉犯嫌係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幫助常業罪嫌等情節後,認保證金之額度應為三萬五千元始得確保被告之到庭,是聲請人聲請降低保證金額度為二萬元,顯不足以確保被告之到庭,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