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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5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7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

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 律師被 告 己○○

之3號丙○○

巷2之5樓辛○○

巷4號9戊○○原名陳昌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9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打字正本」中

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之「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及⒋說明欄之「但若其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均沒收。

己○○、丙○○、辛○○、戊○○、子○均無罪。

事 實

一、庚○○明知其與甲○○(現為台北縣○○鄉○○路○ 段○○號「寶纈禪寺」之住持,法號:釋真璉法師,「寶纈禪寺」之開山法師為俗名陳源茂之泰安法師)、己○○(泰安法師之叁男)、丙○○(寶纈禪寺之開山助理)、戊○○(原名陳昌爐,泰安法師之次男)、子○(庚○○之秘書)及辛○○(庚○○之女)6 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2日下午,一同在台北市○○街○○巷2 之3 號「寶纈堂」內,舉行「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且該次會議經全體討論通過由丙○○、庚○○及己○○3 人所提案有關寶纈禪寺「擬選定管理人繼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之說明欄項下)」、「由庚○○接任管理人,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後改名戊○○)、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之說明欄項下;惟上開選任庚○○擔任管理人之會議,後經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5年3 月7 日,以94年度訴字第792 號判決確認該次會議選任庚○○擔任管理人無效在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5年度上字第324 號判決駁回庚○○之上訴在案)選任無效在案)」及「住持仍由甲○○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之說明欄項下)」等3 項決議,並由子○當場謄寫製作後,再由庚○○、甲○○、陳昌衫、丙○○、戊○○、辛○○及子○7 人分別在其內「出席人員」及「散會」處項下各親自簽名其上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私文書乙份,嗣庚○○為保全其個人及身後子孫永續接任管理寶纈禪寺之權益,竟未經甲○○、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之同意,利用其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送請年籍不詳打字人員繕打成「打字正本(即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管理人之用)」之機會,逕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之「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等語予以刪除,而變造為「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及⒋兩項,經打字後合併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乙項)」,另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說明欄項下增列「但若其(指甲○○)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等語(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經打字後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而變造之,再將上開經變造後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於93年11月29日連同「台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乙紙,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甲○○、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再經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轉陳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准予同意備查在案。

二、案經甲○○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令移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庚○○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甲○○、被告己○○、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子○及被告辛○○6人舉行「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且該次會議經全體討論通過由丙○○、被告庚○○及己○○3 人所提案有關寶纈禪寺「擬選定管理人繼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之說明欄項下)」、「由庚○○接任管理人,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後改名戊○○)、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之說明欄項下)」及「住持仍由甲○○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之說明欄項下)」等3 項決議內容,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

伊原欲持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手稿正本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乙事,惟因當時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課課員丁○○告以上開會議紀錄須送打字後,再持打字本申請辦理,伊才會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手稿正本送請打字員繕打,並自行決定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之「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等語予以刪除,而修改為「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項下)」,另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說明欄項下增列「但若其(指甲○○)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即「寶纈禪寺93年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等語,伊並未變造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之內容,亦未持以行使云云。經查:

㈠被告庚○○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甲○○、被告己○○、被告

丙○○、被告戊○○、被告子○及被告辛○○6 人舉行「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且該次會議經全體討論通過由丙○○、被告庚○○及己○○3 人所提案有關寶纈禪寺「擬選定管理人繼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之說明欄項下)」、「由庚○○接任管理人,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後改名戊○○)、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之說明欄項下)」及「住持仍由甲○○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之說明欄項下)」等3 項決議內容乙情,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並核與被告陳昌衫、丙○○、戊○○、子○、辛○○5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之情節(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16至39頁),均相符合,復有被告庚○○所提出,業經被告庚○○本人、被告陳昌衫、丙○○、戊○○、子○、辛○○及告訴人甲○○7 人分別在「出席人員」處及「散會處」項下親自簽名其上之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乙份(至於告訴人甲○○否認當時有召集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且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之內容亦屬不實云云,均詳後述),在卷可稽,已堪認定。

㈡又被告庚○○於上開會議後,原欲依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⒐說明欄項下「為求事務辦理迅速,其相關事務事宜及個人印章,全部委由庚○○全權辦理」所載,逕持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乙份,向台北縣政府民政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時,因當時台北縣政府民政局風俗管理課課員丁○○告以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之會議紀錄,需以打字本附件再行申請辦理時,被告庚○○竟為保全其個人及身後子孫永續接任管理寶纈禪寺之權益,未經告訴人甲○○及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之同意,利用其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送請年籍不詳打字人員繕打成「打字正本」之機會,逕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之「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等語予以刪除,而修改為「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及⒋兩項,經打字後合併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乙項)」,另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說明欄項下增列「但若其(指甲○○)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等語(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經打字後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再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於93年11月29日連同「台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乙紙,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以為行使,再經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轉陳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准予同意備查在案等情,亦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不僅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這之前在何處工作?)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課課員」、「(宗教禮俗課的工作內容?)宗教團體的輔導、設立、變更及其他交辦事項」、「(你有無見過在場的庚○○?)有」、「(在何時見過?)我還在縣政府時有見過他」、「(當時為何會見到他?)他要來申請寺廟變更登記的事情」、「(你是否記得變更登記何事?)管理人變更」、「(你印象中與庚○○見過幾次面?)有幾次,次數不記得」、「(庚○○來找你時,你有無給庚○○什麼意見或是什麼內容?)我告訴他一些有關寺廟變更登記管理人的相關法令規定」、「(庚○○找你時,有無拿什麼資料給你看?)會議記錄的草稿」、「(什麼是草稿?)上面是用手寫的,沒有正式公文程序,因為他的案子要先送鄉公所再轉送縣政府」、「(當時你有無給他什麼建議?)實際上我不是很記得,但是我有請他依相關的程序辦理,寺廟在申請一些文件的時候,有範例手冊,我跟他講解裡面的規定」、「(範例手冊裡面的內容為何?)有固定的格式及相關的規定」、「(你是否有建議他用範例格式來寫?)有」、「(這次之後,庚○○有無再來找你?)有,隔了多久我忘記了」、「(第二次庚○○來找你時,他有無提供什麼文件給你看?)我不記得」、「(是否是不記得有無拿文件還是不記得他拿什麼文件給你?)我不記得他有無拿文件給我看」、「(第二次有無跟你談什麼事情?)應該沒有,我不記得」、「(第二次之後他有無再來找你?)應該有,他們有產生糾紛之後,雙方都有到縣政府來找我」、「(庚○○辦理變更登記管理人正確流程是否應向鄉公所申請?)是的,再由鄉公所轉送縣政府」、「(經由縣政府核定之後,你們再函知鄉公所發函給相關當事人?)是的」、「(被告庚○○拿出會議記錄的手稿之後,你要求他如何處理?)我請他依相關規定辦理」、「(是否就是依手稿的內容用電腦繕打會議記錄後,向鄉公所申請?)是的」、「(相關當事人如果未在申請變更登記的等文件上親自簽名者,是否須提出切結書及委任書以證明確實有受到委任?)我沒有特別跟庚○○這樣講,我不太記得規定」、「(本件庚○○所提出的文件台北縣政府民政局是否有留存?)是的」、「(剛才檢察官問你,相關當事人如果沒有在文件上親自簽名的話,是否需要切結書及委任書,以證明確實有受到委任,你回答你不太記得規定,庚○○是否有提出類似的問題?)我不記得」、「(你剛才有提到庚○○提出的文件你們民政局內有留存,是由他直接提出給民政局還是由五股鄉公所轉送過來的?)由五股鄉公所轉送過來的」、「(五股鄉公所轉送的文件是原本還是影本?)不太記得,我也忘記規定如何」、「(留存的是何文件?)我沒有印象,但是庚○○送的文件我們都會留著」等語(見本院卷96年1 月15日審判筆錄第13頁至17頁)相符,亦核與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為何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因為那時最後我講話時,我以前有中風,我都是委任庚○○去辦,是縣政府說主席要寫住持甲○○,不能寫我,所以後來打字正本才改為甲○○,我是聽庚○○講的,這份打字正本是庚○○去辦的,真正開會的主席是我」、「(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只知道手稿正本,打字正本是庚○○去辦的」、「(打字正本完成之後,庚○○有無再拿給你看?)有」、「(打字正本的內容,庚○○說第4 案說明項下但書這段話是你改的,是否正確?)這是己○○講的,不是我」、「(在打字正本第5 案說寺內的收入由住持及管理人共同管理,但第4 案說如住持不配合管理人的管理法規,立刻撤換其職?)打字正本是庚○○辦的,我不清楚」、「(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實際上你們是要依手稿正本為準?)應該是以手稿正本為準,但為何不同這要問庚○○」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18至21頁)、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天的主席為誰?)好像是丙○○」、「(你知道打字正本是誰打的?)不知道」、「(打字正本打完之後,庚○○有無給你看過?)忘記了,我有沒有看過我不知道,但後面所附簽到名冊上的簽名是我簽的」、「(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不知道」、「(你有無參加會議的表決?)有,我有提案,庚○○說要恢復原來的管理人再轉給出家人,甲○○也同意這麼做。大家也有同意,才會簽名。我也有表示同意,算是參與表決」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23至25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我想不起來」、「(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我開完會我就走了,我不清楚」、「(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開會的時候先紀錄,寫好之後,整理一下,至於打字正本為何與手稿正本不一樣我不清楚」、「(會議內容是否以手稿正本為準?)應該是以手稿正本為準」、「(打字正本是誰作的?)我不知道」、「(庚○○有無拿打字正本給你看過?)我忘記了,我相信有」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

8 日審判筆錄第27至29頁)、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次會議何人召開?)是我父親庚○○跟我說要開會,要我去參加」、「(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我不是很瞭解,我只知道開會當時是用手寫的,後來打字是為了要配合申請使用」、「(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我不知道」、「(後來庚○○有無讓你看過打字正本?)有,他有叫我簽字,因為要申請」、「(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沒有印象,主要都是要申請管理人的事」、「(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如打字正本第4 案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為何與打字正本不同?)我不知道」、「(是否應是以手稿正本為準?)我不知道,這次開會的目的是要變更管理人,開會的時候並沒有講這段話。但我有提早離開,我不曉得我離開後有無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30至33頁)及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次會議何人召開?)庚○○通知我去的」、「(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是因為縣政府主辦的人要求,他們有一本範例要我們配合作修改,住持才能當會議主席」、「(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是送打字行」、「(誰送的?)庚○○」、「(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的印象是也是應縣政府的主辦人員,他說同一人講的話就把他歸納在庭壹個人項下,不用前後都寫,跳來跳去」、「(你有無去縣政府?)有」、「(上開的這段話是聽縣政府主辦人員講的或是庚○○轉述給你聽的?)我不記得」、「(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為何與打字正本不同?)我不清楚。打字正本不是我處理的」、「(當天討論時,有無決議打字正本上的上開但書這段話?)我不記得,我當天手稿正本沒有寫這段話,應該就是沒有這項決議」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34至38頁),均相符合,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庚○○於上開時地為保全其個人及身後子孫

永續接任管理寶纈禪寺之權益,竟未經當時參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之其餘人員即告訴人甲○○、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之同意,利用其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送請年籍不詳打字人員繕打成「打字正本(即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管理人之用)」之機會,逕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之「往後寺廟若有適當之出家尼姑來擔任時,須由長老丙○○、陳昌爐、庚○○認定核可時,庚○○應將管理人職位交出,若無適當出家尼姑時,亦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管理人」等語予以刪除,而變造為「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及⒋兩項,經打字後合併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乙項)」,另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⒍說明欄項下增列「但若其(指甲○○)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等語(即「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說明欄項下;原「手稿正本」中

八、討論事項:⒍,經打字後整理為「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⒋),而變造之,再將上開經變造後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於93年11月29日連同「台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乙紙,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以為行使,再經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轉陳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准予同意備查在案,此有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乙份、「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乙份及台北縣政府96年3 月1 日北府民宗字第09600089814 號函及其所附「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紀錄相關資料乙份(其內含93年11月29日「台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乙紙),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庚○○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為灼然。被告庚○○行使上開變造「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私文書,並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及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按被告庚○○上開犯罪後,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 日起生效施行,經本院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庚○○,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從修正前刑法第41條之規定處斷;被告庚○○變造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之低度行為,為其持以行使上開變造「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擬,合先敘明。被告庚○○利用不知情之打字人員繕打變造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之行為,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庚○○於上開時地為保全其個人及身後子孫永續接任管理寶纈禪寺之權益,竟未經當時參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之其餘人員即告訴人甲○○、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人之同意,利用其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送請年籍不詳打字人員繕打成「打字正本(即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管理人之用)」之機會,而變造之,再將上開經變造後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於93年11月29日連同「台北縣寺廟變動登記表」乙紙,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以為行使,再經台北縣五股鄉公所轉陳台北縣政府民政局准予同意備查在案,已損及告訴人甲○○、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之權益及被告庚○○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被告上開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自96年7 月16日起生效施行,核其所為已符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

9 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扣案之由被告庚○○所提出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打字正本」中八、討論事項:⒈說明欄之「往後管理人職位一律由上泰下安法師子孫擔任」及⒋說明欄之「但若其不配合管理人之管理法規即立刻撤換其職」等語,均係被告庚○○所變造者,業據本院認定在卷,復為被告庚○○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被告庚○○另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時提出之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打字正本」乙份,雖其中亦有上開同一之變造情事,惟既經被告庚○○提出使用,已非屬被告庚○○所有之物,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即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5 人)及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被告庚○○)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寶纈禪寺」之管理人,卸任後,見繼任之管理人辜桂於79年間過世後十餘年間均未選任管理人,竟覬覦其位,基於妨害自由、強制之犯意,並與被告丙○○、己○○、戊○○、辛○○、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93年11月2 日,被告庚○○先夥同被告丙○○、己○○至寶纈禪寺,向告訴人甲○○誆稱代為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為告訴人甲○○,誘使告訴人甲○○於空白紙片上(未繕標題,被告林冠宇3人業已簽名)之第四欄位上簽名及蓋用印文後,連同蓋章交付予被告庚○○。被告庚○○復於於93年11月12日下午,邀約告訴人甲○○至位於臺北市○○街○○巷2 之3 號之寶纈堂商討變更管理人等事宜,告訴人甲○○由癸○○陪同前往,因告訴人甲○○拒簽任何文件,被告庚○○即以將砍告訴人甲○○手腳之現實惡害脅迫告訴人甲○○,致告訴人甲○○心生畏懼而簽署不明文件,以此方式使告訴人甲○○行無義務之事。嗣於94年1 月14日下午2 時許,告訴人甲○○由丑○○、乙○○及癸○○陪同前往寶纈堂,要求被告庚○○返還上開文件,詎被告庚○○即將寶纈堂之門鎖上,不讓告訴人甲○○等人離去,以此方法剝奪告訴人甲○○等人之行動自由達數十分鐘,關秀霞見狀,即至廁所內以電話通知友人報警,經警到場處理,告訴人甲○○等人方得離開。嗣被告庚○○等人於同年11、12月間某日,將上開告訴人甲○○於93年11月2 日簽署之空白紙張,移用於偽造之93年11月12日之會議記錄,即表示由告訴人甲○○等人參與會議之私文書,並偽造告訴人甲○○之委任書、切結書,於不詳時間,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告訴人甲○○之印張及寶纈禪寺之圖記後,於上開空白紙張、第一次會議紀錄上偽造寶纈禪寺印文2 枚,並在申請書上偽造告訴人甲○○署押1 枚,持以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即表示由告訴人甲○○等人參與會議並同意申請變更登記等事項,致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及臺北縣政府對於寺廟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及子○5 人均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被告庚○○則另涉有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嫌及第304 條之強制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

6 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庚○○辯稱:伊於93年11月

2 日雖有為管理人乙事與己○○、丙○○一同前去找甲○○,惟當天只有口頭談到,並未要甲○○簽立任何文件,且93年11月12日庚○○通知甲○○來寶纈堂開會時,亦未施用任何不法手段,強制甲○○簽立任何文件,當天甲○○亦確有參與會議,其內容詳如「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所載,至於94年1 月14日那天,甲○○雖有到寶纈堂來,伊並未以非法方法,剝奪甲○○之行動自由等語;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5 人則均辯稱:93年11月12日確有為管理人等事,在寶纈堂開會,當天會議過程和諧,並未有任何不法情事,至於庚○○事後持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交人繕打為如部分互異內容之「打字正本」,則係庚○○個人所為,伊等並未參與等語。經查:

㈠雖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庚○○於93年11

月2 日之前,多久來寶纈禪持一次?)過年過節有來祭拜泰安法師,其他時間很少來」、「(庚○○於寶纈禪寺有無擔任職務?)沒有」、「(辜桂死後,寶纈禪寺的管理人由何人暫代?)我」、「(泰安法師為何明定不得由子女繼承?)泰安法師說寶纈禪寺道場是讓大眾來修行,喜歡修行的人在這裡修行下去,不可以給子孫繼承,包括產權及權利」、「(93年11月2 日庚○○、丙○○、陳昌衫到寶纈禪寺找你何事?)他們說寶纈禪寺這麼久未將管理人登記的事情辦好,要趕快辦好,不然會被政府收走,就對不起泰安法師,我聽了很驚慌,我問他們要怎麼辦,他們說可以幫我辦理登記管理人在我名下,我聽了很高興,很感恩,庚○○拿一張有格子的紙張給我簽名,其上已經有三個人簽名蓋章好了,我就在第四位簽名蓋章,但當時其上沒有簽到名冊等標題,我的印章庚○○有帶走,他說以後可能辦理管理人的事情會用到」、「(其上三個人的簽名是否是他們三個人當場簽的?)不是,本來就簽好的」、「(其上三個人為何人?)庚○○、陳昌衫、丙○○」、「經我確認,是庚○○、陳昌爐、丙○○三人,但當天陳昌爐沒有去,陳昌衫有去」、「(故你以為陳昌衫有去,其上應該是陳昌衫的簽名?)是的」、「(你的印鑑證明在93年11月4 日,由何人交給庚○○?)癸○○」、「(為何要交給庚○○?)因為庚○○回去之後打電話給癸○○,癸○○轉告我說辦理管理人需要印鑑證明,所以就由癸○○載我去鄉公所請領印鑑證明書」、「(93年11月12日你和何人去廈門街的寶纈堂?)廖星堂」、「(為何要去寶纈堂?)因為庚○○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寶纈堂,因為辦理管理人的事情還有一點問題需要談一談,我就與廖星堂在下午二點半到達寶纈堂,我到的時候,裡面有庚○○、陳昌衫、丙○○三個人在裡面」、「(當時庚○○在寶纈堂裡面對你說什麼事?)我們見面起先是閒話家常,後來他跟我說他與五院院長、四海幫、竹聯幫等黑道關係很好,他說寶纈禪寺有一位葉謙全將寺內的錢拿去南投蓋寶相寺及美國蓋寶法寺,他說必須把這些錢拿回來回歸寶纈禪寺,如果沒有拿回來的話,要叫黑道的人到寺內找葉謙全砍他手腳,之後他就拿文件給我要我簽名,我不簽,廖星堂也提醒我不要簽,庚○○就很生氣拍桌子,問廖星堂說沒有資格管我們的事情,他們就吵起來了,我就簽下去,當時很害怕,我沒有看文件的內容是什麼,我簽完之後,他們就沒有吵了,庚○○就向我道歉,說剛才比較衝動,他說都是自己人,可以好好講,我本來要走,但不好意思,我就坐一下,剛好壬○○進來,他是十幾年沒有見面的朋友,很久沒有看到,就好意跟我們坐一下,他說要講我們吃素食便當,我不好推辭,我們就等他買便當回來吃過之後,我大約晚上六點才離開」、「(庚○○除了說到寺內要砍葉謙全手腳之外,有無其他恐嚇的話?)沒有」、「(你是否會心生畏懼?)會,我才把文件簽下去」、「(當天辛○○、陳昌爐、子○有無在場?)沒有,除了上述三個人之外,還有一個寅○○進來倒茶」、「(庚○○與癸○○有無發生激烈的口角?)有,但沒有打架,大約吵了半個鐘頭」、「(請鈞院提示上開會議手稿正本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甲○○』簽名,是否是你所簽的?)都不是我簽的,我根本沒有參與開會,不會有簽名」、「(庚○○在93年11月12日有無跟你說他表示他自己要當寶纈禪持的管理人?)有,是庚○○自己跟我說的」、「(你如何回應他?)我說這個問題要回去與僧團開會討論後才能決定」、「(庚○○如何反應?)他拍桌子大聲說你是住持,自己就可以決定,還要問誰」、「(當天有無正式開會?你有無擔任主席?)當天沒有正式開會,只有我們五個人討論」、「(有無提案或表決?)沒有」、「(94年1 月14日你和何人去寶纈堂?為何事?)我是與廖星堂、乙○○、丑○○一起去的,但廖星堂沒有進去,庚○○在這前幾天打電話給我,要我在這天把寶纈禪寺的所有權狀帶去寶纈堂,他說他登記變更管理人要所有權狀,但我當天沒有帶所有權狀去,我想去要回之前簽給他的上開文件」、「(當天你在寶纈堂,對方有幾個人在場?)庚○○、陳昌衫、丙○○、林河清」、「(庚○○當天有恐嚇你何事?)庚○○問我說有沒有帶所有權狀來,我說我還沒有找到,他就叫我簽這張單子,單子的內容就是寶纈禪寺所有權狀遺失作廢,我不簽名,庚○○就說你不簽,你就不要離開這裡,他就把鐵門很大聲關起來鎖住,我就害怕,我就把四張單子簽好,丑○○看我簽,他很緊張,就去洗手間打電話給李成然,李成然叫丑○○想辦法把我簽的四張單子撕掉,丑○○就告訴他我們在裡面被庚○○關起來的事情,李成然後來就報警,丑○○從廁所出來把四張單子撕掉之後,庚○○把四張單子拿回去,之後把門打開,五分鐘之後警察就進來,幫我們調解,調解過程中又有二個警察進來,後來就把我、丑○○、乙○○、庚○○、陳昌衫、丙○○一起帶到派出所」、「(從庚○○把門關起來上鎖到警察來之前五分鐘,關起來上鎖的時間有多久?)我沒有注意時間」、「(當時你們三個人有無辦法逃脫?)庚○○站在門那邊,我們不敢出去,我也沒有跟庚○○說我們要出去,當時我們沒有辦法離開寶纈堂,一定要從大門才能出去」、「(你在警詢中說庚○○控制你們自由時間大約30分鐘,是否屬實?)應該差不多」、「(當時另外陳昌衫、丙○○、林河清在作何事?)林河清在寫一張單子,單子上寫我何時將所有權狀交出來,但我沒有在這張單子上面簽名,陳昌衫、丙○○則在桌子旁邊,他們就在旁談天,沒有作什麼事」、「(93年11月12日你有無提案說印鑑貴失要登報作廢?)根本沒有開會,也沒有提案的事情,登報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寶纈禪寺的印章也沒有丟掉,現在仍在寶纈禪寺」、「(辜桂之前,管理人為何人?)之前寶纈禪寺還沒有蓋好,管理人是登記庚○○,但沒有實際上沒有管理寺廟的事情」、「(泰安法師是否有告訴你他的子孫不得擔任管理人?)有,出家人就是要由出家人管理,他在往生前跟我講的,時間已久,何時講的我忘記了」、「(93年11月2 日你是否有把印章交給庚○○?)有」、「(這個印章是否是你的印鑑章?)我忘記了,我有很多印章是一樣的」、「(那個印章是否是你當天蓋章所用的章?)我也不知道庚○○拿那一個印章」、「(庚○○是否是在你面前拿走印章的?)是的,是庚○○自己拿走的,他有跟我說他要用,我有同意」、「(你是否有去看他拿走那一顆印章?)沒有,我也沒有注意」、「(你剛剛說台北縣政府函覆上開資料所符簽到名冊原本上『甲○○』簽名不是你簽的,判斷依據為何?)與我自己下筆的習慣不符,有細微的差別」、「(你剛剛提到93年11月12日你在寶纈堂裡面所簽的文件有沒有字?)只有寶纈禪寺的地址及簽名的空位,其他我就沒有看清楚」、「(其上是否有寫字,但是你沒有看清楚?)是的」、「(你的印象中,當天簽名簽了幾次?)我簽了4 、

5 張」、「(每一張是否都簽在同一個位置?)是的」、「(每一張上面是否都有地址?)是的,這4 、5 張都是有地址及簽名的空位,是否同一份文件我不清楚」、「(你在簽名的位置上面有無其他人的簽名?)沒有」、「(台北縣政府函覆第41頁委任書,其上比較小的『甲○○』印文,這顆印章是否是你印章?)是的,至於是否是庚○○拿去的那顆印章我不清楚」、「(是否是你蓋的?)不是我蓋的」、「(印文如何出現你是否清楚?)我不清楚」、「(94年1 月14日你簽四張切結書時,乙○○、丑○○是否在場?)一人坐我右邊,一人坐我左邊看我簽」、「(除了簽名之外,有無蓋章?)沒有」、「(庚○○鎖門是否有用鑰匙?)那是鐵門,直接用轉的,我有看到庚○○鎖上,不需要鑰匙」、「(丑○○把四張單子撕掉之後,丑○○做什麼動作?)就放在桌上,庚○○把四張單子拿回去弄平,丑○○想要回來說不能給你,但庚○○沒有給丑○○,就去把鐵門打開,這四張單子即是寶纈禪寺所有權狀遺失作廢的切結書,四張都是」、「(丑○○如何拿到這四張單子?)我簽好,庚○○在,還沒有收起來,丑○○說讓我看一下,就把四張單子拿起來直接撕掉」、「(丑○○是否是直接從桌上拿起來撕掉?)我不確定是否是從桌上拿起來的,丑○○撕掉之後放在桌上,庚○○就拿回去」、「(當丑○○撕掉切結書當時,乙○○在作何事?)他在旁邊看」、「(你跟泰安法師在一起修行時,庚○○是否也一起在寶纈禪寺幫忙?)是的」、「(93年11月12日庚○○是否因為寶纈禪寺管理人的事情,邀請你到寶纈堂開會討論?)我有去,但不是開會」、「(台北縣政府函覆第12頁93年12月10日切結書其上的印文是否是你蓋的?)不是,我沒有開會」云云(見本院卷96年4 月12日審判筆錄第6 至19頁)。惟:

㈡查寶纈禪寺原係由俗名陳源茂之泰安法師於62年間所創建,

並由泰安法師身兼住持與管理人二職,甲○○、辜桂、葉謙全等人,均係泰安法師之寺內弟子,後由泰安法師指定被告陳昌爐繼任管理人,後至64年1 月20日,再由被告陳昌爐指定被告庚○○繼任管理人,後至65年7 月8 日,再由被告庚○○指定辜桂繼任管理人,迄79年7 月30日辜桂圓寂後,寶纈禪寺即未再指定或選任出繼任之管理人(按寶纈禪寺之管理人業務,實際上係由住持甲○○兼任迄今),此有台北縣府96年3 月1 日覆函所附「寶纈禪寺寶管記」乙冊,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告訴人甲○○稱被告庚○○未曾在寶纈禪寺擔任過任何職務云云,顯有未合。

㈢又告訴人甲○○上開指訴之詞,不僅核與被告庚○○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2 日和誰去寶纈禪寺?)我及我哥哥己○○、丙○○」、「(你們三人到寶纈禪寺討論何事?)因為外面信徒很多,都是管理廟宇的事情,我們要問甲○○為什麼我們以前的管理人過世了,為何十幾年來都沒有管理人,就是要合法申請變更管理人的事」、「(你跟甲○○講管理人要變更成你或是甲○○?)那時沒有談」、「(為何要甲○○在文件上簽名?)我當天沒有要甲○○在文件上簽名,當天只是先去找甲○○商量,那時候是說改天再來商量討論」、「(當天你有取走甲○○的印章?)沒有」、「(你在93年11月4 日癸○○有拿甲○○的印鑑證明給你?)有,是我去寶纈禪寺之後,幾號忘記了」、「(作何事?)要向縣政府辦理變更管理人的事」、「(你在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我壹個人開車去的」、「(這次會議何人召開?)我召集的」、「(你有發通知給其他到場的人?)有,我都是用打電話,沒有通知他們不可能會到」、「(是你親自打電話的?)是」、「(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裡面癸○○當天有無在場?)有,他有進來」、「(為何紀錄上沒有癸○○的簽名?)他是外人」、「(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是你所謂的長老會議?)是為了變更管理人的討論會」、「(辛○○是否是長老?)不是」、「(子○是否是長老?)她去做紀錄,她不是長老」、「(癸○○當天有無跟你吵架?)沒有」、「(他在作何事?)他坐在旁邊聽」、「(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過幾天我拿手稿正本給縣政府及鄉公所的人看,他們告訴我這個作法不對,要將主席改成住持,我才在打字正本上把主席改成甲○○」、「(誰任命你當長老?)我以前做過管理人,就是長老」、「(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是我叫打字行打的,是我拿去的」、「(不是子○打的?)不是」、「(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送去打字後,我修正後,再叫打字行再打壹份,將手稿正本與打字正本給所有參與開會的人看過,叫大家在打字正本的簽到名冊上簽名蓋章,簽到名冊當時有簽二份,壹份送縣政府,壹份我要保留,後來我提出給地檢署」、「(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我想要保留壹份」、「(為何不用影印?)那時我沒有想到」、「(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這二份簽到名冊是同一天簽的,時間我忘記了,就是12號之後,是打字正本做出來後,我拿去寶纈禪寺給甲○○簽的」、「(開會當天沒有簽簽到名冊?)沒有」、「(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大概下午二點多到大約晚上六點多」、「(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都是93年11月12日當天簽的」、「(開會前或是開會後簽的?)手稿正本是開完會後,整理出來大家才在當天簽的」、「(本件你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每個人都講『好』,沒有舉手也沒有鼓掌」、「(你有提案嗎?)有,幾個案我忘記了」、「(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我、丙○○」、「(你到山上時,如何聯絡甲○○出來?)甲○○沒有出來,我到寶纈禪寺裡面給她簽名」、「(是在大殿遇到甲○○或是請其他人叫她出來?)我忘記有沒有打電話給她,我在寶纈禪寺收香油錢的桌子處拿給甲○○簽名」、「(當天是何時去?)忘記了」、「(為何會議記錄裡面決議的內容一面倒都對泰安法師的子孫有利?且與泰安法師的成立寶纈禪寺宗旨矛盾?)沒有對我有利」、「(例如在打字正本第

5 案說寺內的收入由住持及管理人共同管理,但第4 案說如住持不配合管理人的管理法規,立刻撤換其職?)管理人確實比較大,管理人負責廟內財產的管理,住持不能動,住持是管理人聘請的,要聽管理人的」、「(請提示手稿正本第

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為何與打字正本不同?)這是我改的,.... 。 開會的時候我忘記有無通過上開事項」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10至15頁)、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2 日和誰去寶纈禪寺?)我、庚○○、己○○」、「(你們三人到寶纈禪寺討論何事?)之前我有去寶纈禪寺問住持管理人辦好了沒有,當天要去討論管理人的事情」、「(你跟甲○○講管理人要變更成庚○○或是甲○○?)還沒有談到」、「(為何甲○○在文件上簽名?)她沒有在文件上簽名」、「(當天你們有取走甲○○的印章?)我沒有看見,我不知道」、「(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我壹個人去」、「(你是否是會議主席?)是」、「(這次會議何人召開?)庚○○與大家聯繫好召開的」、「(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裡面癸○○當天有無在場?)有」、「(為何紀錄上沒有癸○○的簽名?)他也不是參與會議的人,他只是開車載甲○○她們來」、「(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是長老會議?)算是長老會議,是討論管理人登記的事情」、「(辛○○是否是長老?)不是」、「(子○是否是長老?)不是」、「(他們為何可以參加會議?)開會的時候,子○是庚○○的秘書,她作紀錄。辛○○是庚○○的女兒,我也不清楚她為何可以參加」、「(癸○○當天有無跟庚○○吵架?)好像沒有,癸○○來就坐在旁邊」、「(你當主席有無致詞?)有,內容我記不清楚」、「(甲○○有無致詞?)有,也是感謝的事情,要讓他再擔任寶纈禪寺的住持」、「(為何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因為那時最後我講話時,我以前有中風,我都是委任庚○○去辦,是縣政府說主席要寫住持甲○○,不能寫我,所以後來打字正本才改為甲○○,我是聽庚○○講的,這份打字正本是庚○○去辦的,真正開會的主席是我」、「(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只知道手稿正本,打字正本是庚○○去辦的」、「(打字正本完成之後,庚○○有無再拿給你看?)有」、「(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這二份我都有簽,因為庚○○辦的,我不太清楚,他拿過來給我簽我就簽,也是我蓋章的」、「(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庚○○要送去縣政府之前簽的,是同一天簽的」、「(開會當天有沒有簽簽到名冊?)沒有,是簽手稿正本上的」、「(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下午二點半到五點多」、「(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開會大家到的時候簽一次,後來散會時再簽一次。而且手稿正本的第二案說明項下第二行「管理」這二個字是我在當天後來加上去的,手稿正本是子○寫的」、「(開會前或是開會後簽的?)開會前簽一次,開會後再簽一次」、「(本件你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大家點頭同意」、「(你有提案嗎?)有,我記得我提2 案」、「(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庚○○,他叫我跟他一起去寶纈禪寺」、「(你們當時如何聯絡甲○○出來?)庚○○可能有先跟她聯繫,我們到寶纈禪寺就請她下來,我們在辦公室她坐的位置給她簽名」、「(你們是在大殿遇到甲○○或是請其他人叫她出來?)辦公室裡面,我們有請人廣播請她下來」、「(當天是何時去?)早上」、「(在打字正本第5 案說寺內的收入由住持及管理人共同管理,但第4 案說如住持不配合管理人的管理法規,立刻撤換其職?)打字正本是庚○○辦的,我不清楚」、「(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實際上你們是要依手稿正本為準?)應該是以手稿正本為準,但為何不同這要問庚○○」、「(開會時,戊○○有去?)有」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

8 日審判筆錄第16至21頁)、被告陳昌衫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2 日和誰去寶纈禪寺?)我、庚○○、丙○○」、「(你們三人到寶纈禪寺討論何事?)我不知道,我沒有進去,我禮佛之後去外面看風景,甲○○叫我二次進入,我沒有進去」、「(庚○○有無跟你說去寶纈禪寺作何事?)沒有,我很久沒有去,我只是要去禮佛」、「(當天甲○○有無在文件上簽名?)我不知道,我在外面,我沒有看到,我沒有在現場」、「(你在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那是我住的地方」、「(這次會議何人召開?)時間已久,我忘記了。反正有人約好到我這邊開會。之前我都不知道」、「(庚○○有無告訴你當天要開會?)當天他才告訴我甲○○要來開會,之前都沒有講」、「(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裡面癸○○當天有無在場?)我忘記了」、「(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是長老會議?)跟我無關,我是寶纈堂,寶纈禪寺跟我無關」、「(你是否是寶纈禪寺的長老?)不是,與我無關」、「(辛○○是否是長老?)我不知道」、「(子○是否是長老?)我不知道,寶纈禪寺的事情我都不知道,跟我無關」、「(當天的主席為誰?)好像是丙○○」、「(你有無參與這次會議?)有,我提議管理人直接給甲○○當」、「(你既然不是寶纈禪寺的長老,也跟寶纈禪寺沒有關係,你為何要提議?)大家到我的寶纈堂開會,甲○○、庚○○是問我管理人登記的事情,我說直接給出家人就好」、「(你知道打字正本是誰打的?)不知道」、「(打字正本打完之後,庚○○有無給你看過?)忘記了,我有沒有看過我不知道,但後面所附簽到名冊上的簽名是我簽的」、「(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不知道」、「(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我不記得當天簽幾份,我也不知道為何有二份,上面己○○的印文是我的,己○○的簽名都是我簽的」、「(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忘記了」、「(開會當天沒有簽簽到名冊?)忘記了」、「(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下午開始,好像開到很晚,時間我忘記了」、「(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好像是開會當天」、「(開會前或是開會後簽的?)前後都有各簽一次」、「(本件你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我不知道,忘記了」、「(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誰拿給她簽的我沒有看到」、「(你有無參加會議的表決?)有,我有提案,庚○○說要恢復原來的管理人再轉給出家人,甲○○也同意這麼做。大家也有同意,才會簽名。我也有表示同意,算是參與表決」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21至25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我自己去」、「(這次會議何人召開?)丙○○主持的」、「(何人聯絡你去開會?)庚○○打電話通知我」、「(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是長老會議?)長老會議」、「(辛○○是否是長老?)不是」、「(子○是否是長老?)不是。政府有登記的名字才算是長老」、「(在何文件上登記?)管理人的執照上有登記」、「(你是否是管理人?)我是」、「(你是哪幾年的管理人?)我是第一任管理人,我就算是長老」、「(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我想不起來」、「(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我開完會我就走了,我不清楚」、「(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開會的時候先紀錄,寫好之後,整理一下,至於打字正本為何與手稿正本不一樣我不清楚」、「(會議內容是否以手稿正本為準?)應該是以手稿正本為準」、「(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簽名是我簽的沒錯,為何簽二份我忘記了」、「(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開會完簽的,我記得跟開會是同一天簽的」、「(二位女生辛○○、子○有無到場開會?)都有」、「(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下午二點多到五點多」、「(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都是開會後簽的」、「(開會前或是開會後簽的?)都是當天開會後簽的,好像開會前沒有簽,我是最後去的,我約二點半左右到,我大約4 、5 點多走」、「(本件你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大家都用講的」、「(你有提案嗎?)有,我有提案說住持不能換」、「(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我不知道。開會當天我最後去,最早離開」、「(打字正本是誰作的?)我不知道」、「(庚○○有無拿打字正本給你看過?)我忘記了,我相信有」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26至29頁)、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12日從事何工作?)升昇實業有限公司,我是擔任業務」、「(93年11月12日是星期五,為何你上班時間去寶纈堂?)公司是我自己的,我沒有掛名,但是是股東之一」、「(你在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忘記了,不是跟庚○○就是我壹個人開車去」、「(這次會議何人召開?)是我父親庚○○跟我說要開會,要我去參加」、「(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裡面癸○○當天有無在場?)有,他是司機」、「(為何會議紀錄上沒有癸○○的簽名?)他沒有參與這個會,他不屬於長老」、「(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是長老會議?)為了寶纈禪寺的管理人的事開會,我不知道是信徒大會還是長老會議」、「(你是否是長老?)我不敢說我是長老,我不曉得我自己是否是長老,但是爺爺泰安法師對我滿關愛的」、「(你不是長老,為何去參加這次會議?)應該是爺爺在生前說如果寶纈禪寺有什麼事,需要幫忙,務必要我幫忙,我都會幫忙」、「(子○是否是長老?)不是,她是我父親庚○○的秘書」、「(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我不是很瞭解,我只知道開會當時是用手寫的,後來打字是為了要配合申請使用」、「(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我不知道」、「(後來庚○○有無讓你看過打字正本?)有,他有叫我簽字,因為要申請」、「(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沒有印象,主要都是要申請管理人的事」、「(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庚○○習慣自己留壹份,另一份送給縣政府」、「(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我忘記了,我記得開會在手稿前後各簽一次,這二份簽到名冊是後來簽的」、「(後來何時簽的?)沒有多久,是後來去申請時改成打字的時候簽的」、「(誰叫你簽的?)庚○○」、「(開會當天沒有簽簽到名冊?)開會當天簽的是手稿正本,簽到名冊是後來打字正本出來後補簽的」、「(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下午,時間我忘記了,當天我簽完名我就先走」、「(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都是開完會之後一起簽的」、「(你去開會擔任何角色?有無加入表決?)沒有,我去學習佛法及管理人的事情,我去看他們為管理人的事討論」、「(你沒有加入表決,你為何要簽名?)庚○○說在場的人都要簽名,我就簽了」、「(他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他們比較像是家庭會議,主席說這個提案大家有無問題,大家都說沒問題,不像我們一般正式的開會,大家都很高興,點頭同意,並沒有舉手或是鼓掌通過」、「(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我不知道」、「(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如打字正本第4 案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為何與打字正本不同?)我不知道」、「(是否應是以手稿正本為準?)我不知道,這次開會的目的是要變更管理人,開會的時候並沒有講這段話。但我有提早離開,我不曉得我離開後有無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29至33頁)及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在93年11月12日當天你和誰一起去寶纈堂?)我自己去」、「(這次會議何人召開?)庚○○通知我去的」、「(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裡面癸○○當天有無在場?)有」、「(為何會議紀錄上沒有癸○○的簽名?)當時說要簽我們就簽,為什麼他沒簽我不知道。我與寶纈禪寺沒有任何關係,我只是好意去作紀錄」、「(這次會議是信徒大會或長老會議?)我不是非常清楚」、「(你於93年11月12日從事何工作?)我是吉祥行金玉有限公司上班」、「(當天是星期五,為何可以到場?)當天我請假,因為是我父親的公司」、「(當天的主席為誰?)丙○○」、「(打字正本上面的主席是甲○○,手稿正本上面的主席是丙○○,為何不同?)是因為縣政府主辦的人要求,他們有一本範例要我們配合作修改,住持才能當會議主席」、「(打字正本是誰打的?)是送打字行」、「(誰送的?)庚○○」、「(既然是同一天的會議,為何會議的打字正本與手稿正本內容也有不一樣?)我的印象是也是應縣政府的主辦人員,他說同一人講的話就把他歸納在庭壹個人項下,不用前後都寫,跳來跳去」、「(你有無去縣政府?)有」、「(上開的這段話是聽縣政府主辦人員講的或是庚○○轉述給你聽的?)我不記得」、「(會議只有開一次,通常只有乙份簽到名冊,為何會有二份簽到名冊?)也是配合要送件」、「(這二份簽到名冊分別在何時簽的?)我不記得」、「(是否是當天開會簽的?)不是,當天只有手稿」、「(後來多久之後簽的?)配合送縣政府的時間,正確的時間我忘記了」、「(當天開會從幾點到幾點?)下午二點多到大約五點多,他們要吃飯,我先離開」、「(後來在手稿正本的出席人員及散會處的簽名是在何時簽的?)我馬上謄完初稿在手稿正本之後大家就簽」、「(你所說的初稿是否是剛才檢察官所提出的那份手稿?)是」、「(手稿正本上面的簽名是開會後簽的?)都是開完會之後簽的」、「(為何初稿上面出席人員沒有辛○○及戊○○?)我沒有所有的人都寫上去,在手稿正本我才寫的比較仔細,(又改稱)我也不記得。辛○○、戊○○開會都有來,戊○○有稍微比較晚到」、「(他們提議通過的方式是舉手或是鼓掌通過?)大部分都問好不好,大家都說好」、「(辛○○有無參與表決?)沒有」、「(你有無參與表決?)沒有」、「你和辛○○為何在簽到名冊及出席人員上簽名?)想說有到就簽名」、「(剛剛二份簽到名冊是何人拿給甲○○簽的?)我沒有注意」、「(請提示手稿正本第6 案說明下方,只有寫仍由甲○○連任住持,並沒有若不配合管理人管理法規,立即撤換,為何與打字正本不同?)我不清楚。打字正本不是我處理的」、「(當天討論時,有無決議打字正本上的上開但書這段話?)我不記得,我當天手稿正本沒有寫這段話,應該就是沒有這項決議」、「(戊○○有無到場?)有」、「(你後來是幾點走?)大約五點多」、「(你作成手稿正本之前,有何人離開?)沒有,大家都簽完名才有人離開」等語(見本院卷96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第34至39頁),均相矛盾,且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告訴人甲○○?)認識」、「(認識多久?)我二十幾歲就認識了」、「(93年11月12日下午你有無到廈門街99巷2 之3 號寶纈堂?)有去一下」、「(當天為何會到該處?)我在家裡接到己○○的電話,說有一個師父我很久沒有見到,叫我去看一下,所以我才騎機車過去」、「(到現場看到甲○○作何事?)我有看到甲○○,很多人在講話,我沒有注意他們在作什麼事,也沒有注意甲○○在做什麼事。己○○所說的那位師父就是甲○○」、「(你有無注意到甲○○當時是否有在簽文件?)他們一堆人在桌上,我沒有注意他們在作什麼,我也沒有注意甲○○當時有無在簽文件」、「(你跟甲○○談話的時候,他的神情為何?)他很高興,我們有聊聊天,有先跟他打招呼,我說看你們在忙,時間很晚,我就出去買晚餐回來給大家吃」、「(出去多久之後回來?)大約有四十、五十分鐘」、「(你回來之後,他們是否還在?作什麼事情?)他們都還在,也都是講話,講什麼話及作什麼事情我不知道」、「(甲○○是否有跟大家一起吃飯?)有,但是吃一點點,就說要帶回去山上吃」、「(你有無送他離開?)有」、「(他如何離開?)癸○○開車載她回去」、「(其他人有無出來送他?)有,己○○、丙○○、庚○○有出來送他」、「(甲○○離開時神情如何?)滿高興的,大家很高興送他上車」、「(甲○○有無跟你抱怨有人對他脅迫恐嚇?)沒有」、「(你有無見到有人對甲○○脅迫恐嚇?)我去時沒有看到」、「(93年11月12日之前,你與甲○○見面是幾年前?)我39歲時有與甲○○見過面,之後再見面就是93年11月12日」、「(現在幾歲?)虛歲60,民國35年次」、「(何人通知你去的?)己○○,我之前在寶纈堂幫忙認識他的,他是泰安法師的三兒子」、「(你當天到寶纈堂的時間為何?)大約下午四點半」、「(你去買晚餐的時間為何?)我在寶纈堂待不到十分鐘,就出去買晚餐」、「(買完晚餐回來之後時間為何?)大約五點多」、「(為何要去寶纈堂?)己○○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看一下甲○○」、「(你為何要去買晚餐?)因為甲○○吃素,我想要買晚餐給他吃」、「(你去買晚餐之前,你有無留甲○○下來吃晚餐?)沒有」、「(甲○○與癸○○是否沒有跟大家圍在同一張桌子吃飯?)有,現場只有壹張桌子,就是他們談事情的那一張桌子」、「(桌子是否是圓的?)是四方形可以折疊的桌子」、「(桌子有幾張?)我印象中只有一張」、「(甲○○與癸○○是否吃不到五分鐘就走了?)時間我不知道,但是時間沒有很長,他們也沒有吃完」、「(後來是否打包東西給他們帶回去?)是的」、「(出庭前庚○○是否有來找你?)有,庚○○今天中午時打電話叫我準時坐車來開庭」等語(見本院卷96年1 月25日審判筆錄第7 至12頁)不符,而94年

1 月14日15時許,因有人報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前往處理寶纈堂內糾紛乙事,後警員劉翰林據報前往處理之經過乙情,亦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以95年7 月3 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09531519100 號函及其所附廈門街派出所94年1 月14日之工作紀錄簿影本乙紙內載明「1500~1700 ,警員劉翰林記事:依規定在所備勤,15時10分2 號通報廈門街99巷寶纈堂寺廟有3 人遭建立限制行動,經了解係住持甲○○與寺廟土地所有權管理人庚○○有所有權狀遺失之糾紛,雙方認定各有偽造文書及侵占土地所有權狀等疑義,而準備自行雙方到法院互控前,管理人庚○○卻拿著一份自訂之切結書要住持簽,而引發口角,員到場處理,因是民事糾紛,且『雙方均表示未遭人限制行動』,遂詢問是否由警方受理進入司法程序,惟雙方均表示不用,會自行前往法院提出控告,而陳先生對警方態度惡劣,且不斷認為警方處理不公平,但又堅持自行提出告訴,有違常理,為保雙方權益,現場清楚告知雙方權益,回報2 號,登錄備查」等語,足堪認定,是僅憑告訴人甲○○個人上開單一指訴之詞,自仍不足逕為不利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6 人之認定,至為灼然。

㈣另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

後所附簽到名冊上第4 欄之「甲○○」簽名乙枚,業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確係其本人所親簽(見本院卷96年1 月25日審判筆錄第6 頁),且上開「甲○○」簽名乙枚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內出席人員及散會處之「甲○○」簽名各乙枚(合計3 枚,即甲類),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由告訴人甲○○所另提經其本人在「最新房屋租賃契約約書」8 份(即乙類)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865號卷內第182 、183 、196 、211 頁(即丙類)所親簽「甲○○」之筆跡,進行比對鑑定之結果,認甲類與乙、丙類之字跡相符,而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供稱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後所附簽到名冊影本(按該紙簽到名冊影本之原本,即被告庚○○檢附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時使用)上第4 欄「甲○○」簽名乙枚(即甲類),非其本人所親簽(見本院卷96年1 月25日審判筆錄第6 頁),然經本院再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由告訴人甲○○所另提上開經其本人在「最新房屋租賃契約約書」8 份(即乙類)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865號卷內第182 、183 、196 、211 頁(即丙類)所親簽「甲○○」之筆跡,進行比對鑑定之結果,亦認甲類與乙、丙類之字跡相符,足認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後所附簽到名冊上第4 欄之「甲○○」簽名乙枚及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內出席人員及散會處之「甲○○」簽名各乙枚及其後所附簽到名冊影本上第4 欄「甲○○」簽名乙枚(合計4 枚),應均係告訴人甲○○本人所親簽無訛,亦堪認定,而告訴人甲○○指稱其於93年11月12日雖有到寶纈堂,但並未開會,亦未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內出席人員及散會處之「甲○○」簽名各乙枚云云,不僅核與上開2 次鑑定之結果,均相矛盾,亦核與由檢察官所提出,經被告子○於本院96年11月8 日審理時供承確係其於93年11月12日會議時當場先行草稿紀錄之會議紀錄草稿之內容有違,此有上開會議紀錄草稿乙份,在卷可稽,是告訴人甲○○上開指訴之詞,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於告訴人甲○○雖另提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所出具之「甲○○筆跡鑑定研究報告書」乙份,認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後所附簽到名冊上第4 欄之「甲○○」簽名乙枚與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內出席人員及散會處之「甲○○」簽名各乙枚(合計3 枚)與由告訴人甲○○所另提上開經其本人在「最新房屋租賃契約約書」8 份(即乙類)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2865號卷內第182 、183 、19

6 、211 頁(即丙類)所親簽「甲○○」之筆跡,「具有明顯之差異」,「應為不同之筆跡」云云,惟上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所出具之「甲○○筆跡鑑定研究報告書」乙份,其鑑定之程序,不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9 7條以下之規定不符(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亦核與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後所附簽到名冊上第4 欄之「甲○○」簽名乙枚確係其本人所親簽(見本院卷96年1 月25日審判筆錄第6 頁)乙節矛盾,則告訴人甲○○所提出上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所出具之「甲○○筆跡鑑定研究報告書」乙份,亦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㈤至於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職業為何?)我

在75年寶纈禪寺作義工,85年出家」、「(你在寶纈禪寺擔任何職?)香燈師及大殿打掃等工作」、「(你在93年11月

4 日有無將甲○○的印鑑證明拿給庚○○?)有」、「(在93年11月12日,你和甲○○一起到寶纈堂?)有」、「(為何要去寶纈堂?)因為甲○○告訴我,她說庚○○有事情要跟她討論,要我送她去,我就開車送她,我有陪她一起進去」、「(你們到寶纈堂現場有多少人在場?)對方是庚○○、丙○○、己○○,我們這方只有我跟甲○○」、「(當天子○、戊○○、辛○○有無在場?)都沒有,我沒有見過辛○○,在地檢署我才看過她」、「(你在地檢署看到辛○○還是在法院看到她?)在法院」、「(你們討論時有無坐下來?)有」、「(當時坐下來談的相關位置為何?)我們坐在小方桌子,我右手邊是己○○,再下去是丙○○、甲○○、庚○○」、「(當天你們有無開會?)沒有」、「(有作會議記錄?)沒有」、「(事先你是否知道去寶纈堂要去開會?)不知道」、「(現場有無人提案相關議題?)沒有,庚○○先開口,他說關於寶纈禪寺管理人往生很久,還沒有產生新的管理人,要討論這件事,要辦理管理人登記,就是他才有辦法辦,他說他的關係很好,他是訴訟大王,他說他和村長、鄉公所、縣政府的承辦人、立法委員、五院院長、總統府的人他都很熟,黑道、四海幫、竹聯幫跟他關係都很好,他才有辦法幫我們辦」、「(庚○○後來又對甲○○說什麼事?)他跟甲○○說你要把文件簽給他,甲○○說她不能簽,要回到禪寺與法師商量之後才能決定,庚○○是拿幾張白紙,一格一格的,第一格是庚○○簽名,第二格有簽名但我沒有注意到是誰,第三格是丙○○的簽名,庚○○就要甲○○簽字,甲○○不簽,庚○○就生氣,他就拍桌,說你是住持你就有權決定,還要問誰」、「(請鈞院提示寶纈禪寺93年第一次會議記錄打字正本中簽到名冊,上開所述是否是這份文件?)我剛剛講的就是這份文件,但是沒有最上面那一行字,也沒有編號、姓名、簽章等字」、「(據甲○○稱,你剛剛看得文件是在93年11月2 日就已經簽了,你剛剛說在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看到甲○○簽上開文件,你有無記錯?)我是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有看到甲○○簽好幾份文件,我忘記她簽了幾份,但我不確定是否就是剛才提示給我看到的那份簽到名冊」、「(在93年11月2 日,庚○○三人到寶纈禪寺找甲○○時,你有無在場?)有」、「(你當天有看到什麼?)在吃飯時我看到庚○○他們來,不曉得作什麼事情,我沒有聽到也沒有看到他們對甲○○說什麼話作什麼事」、「(你在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為何跟庚○○吵架、發生口角?)因為庚○○叫甲○○簽字,我阻止甲○○,我跟她說不能簽,要簽的話到法院去公證,庚○○就生氣,他罵我你有什麼資格說話,並把手上的紙摔在桌上」、「(你們吵了多久?)大約40分鐘」、「(後來甲○○有無簽庚○○交給她的文件?)有」、「(簽完之後,庚○○如何回應?)他的態度變得很客氣」、「(甲○○後來為何要簽?)因為她怕我與庚○○爭吵時,庚○○會傷害我」、「(庚○○當時有用強暴脅迫的方法嗎?)他說你不簽,出家人我一樣修理你,沒有其他動作」、「(在94年1 月14日你有與甲○○、丑○○、乙○○一起到寶纈堂?)有,我送她們過去,我沒有進去」、「(甲○○當天為何又要去?)她說她要把93年11月12日簽的文件拿回來,她怕庚○○拿去做別的用途」、「(你們到寶纈堂大約幾點?)下午二點半左右」、「(你等了多久他們才出來?)我在外面等了二個小時左右,我師兄李成然打電話給我,他說甲○○、丑○○、乙○○被庚○○押在那裡,你趕快去寶纈堂看一下」、「(你到寶纈堂時看到什麼人在場?)我進去時看到二位警員、甲○○、乙○○、丑○○、庚○○、丙○○、己○○、林河清在裡面」、「(你進去之後做什麼?)看庚○○在跟二位警員講他是管理人,他叫甲○○簽,我不知道簽什麼東西,甲○○不簽,庚○○就拿縣政府核准他擔任管理員的單子給警員看,我就跟警員說他那張公文我們有異議,文件不能簽」、「(針對本案,你是否曾經在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出庭作證過?)有」、「(94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當時出庭時,你有無具結?)有」、「(你知道具結的意思?)不能作偽證」、「(當天你說被告庚○○只有拿一張紙給甲○○簽,當時都沒有寫字,跟你今天所言當天甲○○簽好幾份文件,且文件上面已有三個人的簽名不符,那一次所言為真?)在士林地院所言為真」、「(94年1 月14日你送甲○○他們到寶纈堂之後,你人在何處?)在寶纈堂後面巷子的停車位,我人在車上」、「(那處離寶纈堂的大門多遠?)大約

100 公尺」、「(我93年11月12日去寶纈堂時,我有無在你在場時對甲○○說將寶纈禪寺管理人直接轉給出家人,你有無聽到這件事?)沒有印象」、「(上開士林地院民事庭言詞辯論筆錄第五頁,告訴代理人問證人被告拿被證七給原告看時,證人是否有向原告說要看清楚才簽,證人廖答被告只有拿一張紙而已,不是被證七,我也沒有那樣說,是否實在?)實在」、「(告訴代理人只是針對被證七才問你這個問題而已,對不對?)對」、「(所以當天甲○○除了簽那張紙之外,還有簽其他文件?)我不清楚,甲○○簽名時,我們正在吵,所以我沒有看清楚她簽幾張」、「(你說你沒有看清楚,所以剛剛檢察官問你時,你說甲○○簽好幾份文件是不實在的?)我是看庚○○拿好幾張的紙,我那時與庚○○正在吵,我不知道甲○○簽幾張,我沒有看到甲○○拿筆簽下去」、「(你們在吵時,你剛剛說甲○○因為害怕所以簽名,甲○○有告訴你她很害怕?)沒有,我看她的表情是很害怕」、「(你看她表情時,她手上有無在寫字?)沒有看到,我沒有注意」、「(你剛才說在寶纈堂時,庚○○拿一張紙上面一格一格的,已經有三個人簽名,要甲○○簽名,這三人是在場的庚○○、己○○、丙○○嗎?)第二格名字我沒有看清楚,但93年11月12日在寶纈堂那天簽第二格名字的人不在場」云云(見本院卷96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第5至13頁)、證人丑○○於本院審時證稱:「(職業為何?)僧侶」、「(94年1 月14日你和甲○○、癸○○、乙○○一起到寶纈堂嗎?)有」、「(當天你和誰進去寶纈堂?)甲○○、乙○○還有我」、「(癸○○在何處?)他在外面」、「(當時寶纈堂有誰在?)庚○○、己○○、丙○○、林河清、還有壹個老太婆我不認識」、「(當天為何要到寶纈堂?)甲○○叫我跟她去,她之前簽的好幾張文件,她要拿回來」、「(當時庚○○質問甲○○何事?)庚○○問她寶纈禪寺的所有權狀有無帶來,甲○○說沒有,庚○○就很生氣,他就拍桌說為什麼沒有拿所有權狀來,並拿四張切結書叫甲○○簽,說等她所有權狀拿來再還她切結書」、「(甲○○後來有簽四張切結書嗎?)有」、「(庚○○除了拍桌質問外,還有作何事?)庚○○去關一樓的大門,並把鐵門用門閂鎖起來,寶纈堂在一樓,是接待客人的地方,佛堂在三樓」、「(請提示被告95年6 月15日答辯狀被證五門鎖照片,是否是用該門門鎖下方的門閂閂起來?)對」、「(庚○○閂上門閂之後又說什麼話?)他對甲○○說你今天如果不簽,就不讓你們離開」、「(甲○○就如你剛才所說的就簽四張切結書?)對,我就很害怕,我到洗手間打電話向李成然求教,說我們的行動被人限制」、「(你如何向李成然求救?)我叫他報警」、「(庚○○在把門閂閂起來之後,己○○有無擋在門前不讓你們離去?)有,我們起來要走,庚○○、己○○二個人都在門前擋住,不讓我們出去」、「(你們有要離開的動作?)對」、「(你打電話給李成然,他有告訴你想辦法把切結書撕掉?)對,我叫庚○○、丙○○拿切結書拿給我看,我看到切結書三個字,一共有四張,我就把切結書撕掉,庚○○又搶回去」、「(你們在寶纈堂,行動自由如何受到限制?)庚○○說假如你們不簽,就不讓你們走,還把門閂閂起來,我撕掉切結書不久,大約30分鐘,警察就來了」、「(你們受行動自由限制的時間多久?)約30分鐘」、「(庚○○把門閂閂起來後,其餘三人有何動作或言語?)都沒有,他們就坐在那邊,只有己○○後來跑到大門那邊擋住,庚○○給我看三張切結書,丙○○拿一張切結書給我看,一共四張」、「(後來誰去把鐵門打開?)己○○」、「(他為何打開鐵門?)我不知道」、「(是否是乙○○對他們說這樣對出家人是犯法的,己○○才去打開鐵門?)是」、「(四張切結書被你撕掉了,為何還有四張切結書?)我撕掉的就是這四張,庚○○後來把四張切結書搶回去,我不知道他們如何提出」、「(94年1 月14日你們當天下午大約幾點到寶纈堂?)大約二點多」、「(到了之後庚○○就開始限制你們行動自由嗎?)沒有,他先問甲○○有沒有帶所有權狀,要簽切結書的時候才限制我們的行動自由,大約我們到寶纈堂半個小時左右,但我沒有戴錶,確實時間我不知道」、「(是因為甲○○不簽,所以庚○○才開始限制你們行動自由?)對」、「(據你所說,限制行動自由的方式就是把大門關起來?)是,還有拍桌子」、「(庚○○關大門時有無拿鑰匙?)當時我很害怕,我沒有注意到」、「(剛剛檢察官提示被證五照片,你還確認鎖的下面門閂閂起來,門閂閂起來時,門閂上有無加鎖頭?)沒有」、「(門閂閂起來之後,隔了多久,甲○○才在切結書上簽名?)當時很害怕,我不記得」、「(甲○○簽名時,你人在場嗎?)在,甲○○坐在我的左手邊」、「(當時庚○○人在何處?)在對面,我們是面對面坐著」、「(當時庚○○有無站在門邊?)簽的時候沒有,我們不簽,要離開時,庚○○才站在門邊」、「(簽切結書時庚○○人站在那裡?)他站在我們對面看甲○○簽,門邊是己○○站在那裡」、「(庚○○要甲○○簽,甲○○不簽,庚○○有無對你們講什麼話?)他說假如你們今天不簽,就要對寺裡的師父不客氣,要你們斷手斷腳,要對我們不利」、「(他是用何種語言說的?)好像是台語,因為當時我很害怕,沒有注意到」、「(你們有無告訴庚○○你們要走了?)有,甲○○跟庚○○說我們要走了,是在還沒有簽名之前」云云(見本院卷96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第14至20頁)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職業為何?)出家人,出家十幾年」、「(94年1 月14日你和甲○○、丑○○、癸○○有無到寶纈堂?)有」、「(你和誰進去寶纈堂?)甲○○、丑○○、我,癸○○沒有進去,他在外面,他載我們去而已」、「(甲○○跟你說去寶纈堂要做什麼?)她沒有跟我說,我也不知道,我只是跟她一起去而已」、「(到寶纈堂之後,庚○○跟甲○○說什麼事情?)他問她所有權狀及印章有沒有帶來,甲○○說找不到,庚○○就拿四張切結書給甲○○簽名,說等你權狀拿來再把切結書還給妳,甲○○不簽,庚○○就生氣,把手上的文件大聲丟在桌上,我嚇一跳,庚○○並說我為你們好,替你們申請,庚○○說很多話,但其他的話我忘記了」、「(甲○○後來有簽四張切結書?)有」、「(甲○○為何要簽?)庚○○恐嚇說如果不簽就對我們不利,說我們三個人今天不簽不能離開該處,並把鐵門大力關上,再把門閂閂起來,庚○○說別想離開這裡,甲○○害怕才簽切結書,大家都很害怕,沒有看過這麼壞的」、「(請鈞院提示被告答辯狀所附被證五照片,你剛才所說的門閂是否是照片上門鎖下方所示門閂?)是」、「(門閂起來之後,你們有無辦法離開?)沒有辦法離開,庚○○、己○○、丙○○他們二、三人不讓我們走」、「(後來發生何事?)丑○○跑去廁所打電話給師兄李成然,問他說甲○○已經簽下切結書要怎麼辦,李成然說想辦法把切結書拿來看清楚趁機撕掉,後來丑○○有將切結書四張拿來撕掉,但後來馬上被庚○○搶回去。丑○○是撕二次,上下、左右各撕一次,一張變四張」、「(請提示被告答辯狀被證四切結書,是否就是這四張切結書?)我不認識字,而且坐的有點距離,我不確定」、「(庚○○把門關起來時,你有無對庚○○說什麼話?)我說『老四你這樣做是犯法的,你對出家人這樣,怎麼對得起泰安法師』」、「(庚○○如何回答你?)他說不管,你今天如果不簽,就別想離開這裡」、「(所以甲○○後來有簽切結書?)是」、「(後來誰把門打開?)己○○」、「(己○○為何要把門打開?)我也對己○○說你們對出家人這樣做是不行的」、「(庚○○把門閂起來到己○○把門打開的時間多久?)大約2 、30分鐘」、「(你們到寶纈堂多久之後,庚○○把門閂起來?)大約1 、20分鐘」、「(庚○○去關門之前,你們有無跟他說你們要離開?)庚○○要甲○○簽,甲○○不簽,是丑○○對甲○○說我們要離開,但沒有對庚○○說要離開,只是庚○○後來把鐵門關上。我自己也沒有對庚○○說要離開」、「(庚○○去關門時,有無用鑰匙把門鎖上?)沒有,他是用門閂閂起來」、「(門閂的上面是否有加鎖?)我不清楚」、「(庚○○關門時,己○○與其他人在何處?)他們站在一樓靠裡面原先他們坐的座位附近」、「(他們是否有走去大門庚○○旁邊?)時間已久,我不記得」、「(他們在作何事?)沒有作什麼事」、「(當時庚○○在大門旁邊?)他把門閂閂上之後又走回來坐著」、「(庚○○坐回來之後作何事?)就說不讓我們離開,沒有其他動作」、「(庚○○坐回來之後,你們有無告訴他你們要離開?)有,甲○○跟庚○○說我們要回去,庚○○說你們不簽不能回去」、「(你有看到甲○○簽切結書?)有」、「(當時你人在何處?)我坐在丑○○旁邊,丑○○坐在甲○○旁邊,我是第三個位置」、「(丑○○是坐在你和甲○○中間?)是,丑○○坐在中間」、「(己○○有無跟你說不讓你們走?)沒有」、「(己○○有無擋在你前面不讓你們離開?)沒有」、「(庚○○把門關起來時有無站在門口說不讓你們走?)沒有,後來我們說要走的時候,庚○○才去擋在門口不讓我們走」、「(你剛才說庚○○圍著不讓你們走是何意?)庚○○要甲○○簽切結書,不然不讓我們走」、「(庚○○把門關起來時,你和甲○○在何處?)我們都坐在座位上」、「(你們有去門邊嗎?)沒有」云云(見本院卷96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錄第21至27頁)在卷,惟證人癸○○、丑○○及乙○○3 人上開證述之詞,不僅互核已未相符,亦核與告訴人甲○○上開證稱:「(93年11月2 日庚○○、丙○○、陳昌衫到寶纈禪寺找你何事?)他們說寶纈禪寺這麼久未將管理人登記的事情辦好,要趕快辦好,不然會被政府收走,就對不起泰安法師,我聽了很驚慌,我問他們要怎麼辦,他們說可以幫我辦理登記管理人在我名下,我聽了很高興,很感恩,庚○○拿一張有格子的紙張給我簽名,其上已經有三個人簽名蓋章好了,我就在第四位簽名蓋章,但當時其上沒有簽到名冊等標題,我的印章庚○○有帶走,他說以後可能辦理管理人的事情會用到」、「(其上三個人為何人?)庚○○、陳昌衫、丙○○」、「(為何要交給庚○○?)因為庚○○回去之後打電話給癸○○,癸○○轉告我說辦理管理人需要印鑑證明,所以就由癸○○載我去鄉公所請領印鑑證明書」、「(當時庚○○在寶纈堂裡面對你說什麼事?)我們見面起先是閒話家常,後來他跟我說他與五院院長、四海幫、竹聯幫等黑道關係很好,他說寶纈禪寺有一位葉謙全將寺內的錢拿去南投蓋寶相寺及美國蓋寶法寺,他說必須把這些錢拿回來回歸寶纈禪寺,如果沒有拿回來的話,要叫黑道的人到寺內找葉謙全砍他手腳,.... 」 、「(庚○○除了說到寺內要砍葉謙全手腳之外,有無其他恐嚇的話?)沒有」、「(庚○○當天有恐嚇你何事?)庚○○問我說有沒有帶所有權狀來,我說我還沒有找到,他就叫我簽這張單子,單子的內容就是寶纈禪寺所有權狀遺失作廢,我不簽名,庚○○就說你不簽,你就不要離開這裡,他就把鐵門很大聲關起來鎖住,我就害怕,我就把四張單子簽好,丑○○看我簽,他很緊張,就去洗手間打電話給李成然,李成然叫丑○○想辦法把我簽的四張單子撕掉,丑○○就告訴他我們在裡面被庚○○關起來的事情,李成然後來就報警,丑○○從廁所出來把四張單子撕掉之後,庚○○把四張單子拿回去,之後把門打開,五分鐘之後警察就進來,幫我們調解,調解過程中又有二個警察進來,後來就把我、丑○○、乙○○、庚○○、陳昌衫、丙○○一起帶到派出所」、「(當時你們三個人有無辦法逃脫?)庚○○站在門那邊,我們不敢出去,我也沒有跟庚○○說我們要出去,當時我們沒有辦法離開寶纈堂,一定要從大門才能出去」、「(當時另外陳昌衫、丙○○、林河清在作何事?)林河清在寫一張單子,單子上寫我何時將所有權狀交出來,但我沒有在這張單子上面簽名,陳昌衫、丙○○則在桌子旁邊,他們就在旁談天,沒有作什麼事」、「(你剛剛提到

93 年11 月12日你在寶纈堂裡面所簽的文件有沒有字?)只有寶纈禪寺的地址及簽名的空位,其他我就沒有看清楚」、「(你的印象中,當天簽名簽了幾次?)我簽了4 、5 張」、「(每一張是否都簽在同一個位置?)是的」、「(每一張上面是否都有地址?)是的,這4 、5 張都是有地址及簽名的空位,是否同一份文件我不清楚」、「(94年1 月14日你簽四張切結書時,乙○○、丑○○是否在場?)一人坐我右邊,一人坐我左邊看我簽」、「(丑○○把四張單子撕掉之後,丑○○做什麼動作?)就放在桌上,庚○○把四張單子拿回去弄平,丑○○想要回來說不能給你,但庚○○沒有給丑○○,就去把鐵門打開,.... 」 、「(丑○○如何拿到這四張單子?)我簽好,庚○○在,還沒有收起來,丑○○說讓我看一下,就把四張單子拿起來直接撕掉」、「(丑○○是否是直接從桌上拿起來撕掉?)我不確定是否是從桌上拿起來的,丑○○撕掉之後放在桌上,庚○○就拿回去」云云,亦屬未合,有如上述,且證人癸○○、丑○○及乙○○3 人均為寶纈禪寺之出家僧侶,而告訴人甲○○則為寶纈禪寺之住持,其間有絕對之上下從屬關係,是證人癸○○、丑○○及乙○○3 人上開證述之詞,自亦均不足為不利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及子○6 人認定之憑據,至為顯然。

㈥綜上所述,被告庚○○、陳昌衫、丙○○3 人雖確於93年11

月2 日,為改選寶纈禪寺管理人乙事,前往寶纈禪寺找告訴人甲○○談話,惟當時告訴人甲○○並未簽立任何空白表格「簽到名冊」給被告庚○○,此揆諸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

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經由被告子○當場謄寫自其所草稿之會議內容而成,再由在場全體人士即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7 人在上開出席人員及散會處分別親自簽名其上可知(按上開「甲○○」簽名2 枚,亦經鑑定符合,有如上述),被告庚○○於93年11月12日召集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時,應無書立或預先書立上開「簽到名冊」之可能,否則焉有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內再另行書立出席人員及散會2 處,再供其本人、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

7 人簽名之必要,且上開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手稿正本」係由被告子○當場謄寫自其所草稿之會議內容而成,並有上開草稿乙份可佐,亦如上述,足認93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庚○○確有為改選寶纈禪寺之管理人等事,而召集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6 人在寶纈堂開會乙事(至於該次會議選任被告庚○○擔任寶纈禪寺擔任管理人乙事,在民事法律上是否有效,則屬二事),並由被告子○先當場書立上開會議內容之草稿後,再謄寫至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手稿正本」,並由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7 人先後分別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手稿正本」內之出席人員及散會處親自簽名其上,且上開簽到名冊2 紙,則係因事後庚○○欲持用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手稿正本」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時,經當時民政局宗宗教禮俗課課員梁佑瑱告以需以打字本申請辦理後,為表彰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7 人參與上開會議之事實,被告庚○○始會在上開93年11月12日「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後,要求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及告訴人甲○○6 人另行簽立上開「簽到名冊」之動機及必要,另上開簽到名冊之份數「2 」紙,經核亦與被告庚○○事後找人繕打之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打字正本」亦有「2」份相符(按其中乙份送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使用;另乙份則由被告庚○○本人留存,現提出扣押在卷),均堪認定。況告訴人甲○○及證人廖星堂2 人就上開簽到名冊究係何時所簽立者,雙方亦意見先後供述不一,自不足採信,則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6 人事後憑經「全體無異議通過」,且未經被告庚○○事後變造過之上開「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打字正本」之內容,由被告庚○○持向台北縣五股鄉公所申請變更「寶纈禪寺」及其管理人「庚○○」之印鑑,自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承辦公務員登記不實事項之犯行(至於被告庚○○上開行使「寶纈禪寺93年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打字正本」八、討論事項、⒈及⒋說明欄項下之變造內容,則均與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5 人無涉,詳前述),至為顯然。至於94年1 月12日下午,告訴人甲○○與被告庚○○就由告訴人甲○○簽立上開切結書乙事,雙方雖確有發生岐見屬實(詳見上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之94年1 月12日工作紀錄簿影本所載,且被告庚○○後於94年5 月17日,亦曾以寶纈禪寺管理人之身份,發布「革除告訴人甲○○住持之職務」之公告乙份,此有台北縣五股鄉公所96年2 月13日覆函及其所附寶纈禪寺公告乙份可佐,足證雙方日後爭執日熾),惟寶纈堂一樓之大門乙扇,經本院檢視被告庚○○、子○2 人所提出寶纈堂一樓大門之門鎖照片乙紙後,發現該大門之門鎖係設在內側,且該門鎖除壓按扭開起之功能外,別無其他鎖定開啟之功能,另該門鎖下雖設有門栓乙支,亦屬自內部控制之單純左右推拉之門栓,亦無其他鎖定開啟之功能,則自該門鎖及門栓外,不僅均無法另行加鎖閉鎖開啟之功能外,亦無法從內部完全閉鎖該門鎖及門栓之功能,縱告訴人甲○○於94年1 月12日前往寶纈堂內,且上開一樓大門亦遭被告庚○○關上,然告訴人甲○○當時是否仍得從內部自行開啟上開大門離去,揆諸告訴人甲○○上開指訴之詞,尚非屬絕無可能之事。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警員劉翰林經通報前往寶纈堂處理時,告訴人甲○○亦『表示未遭人限制行動』等語明確,有如上述,是僅憑告訴人甲○○上開先後指訴不一之詞,自不足憑為逕認被告庚○○確另有剝奪告訴人甲○○之行動自由及強制告訴人甲○○行無義務事之犯行,至為顯然。

㈦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庚○○、陳昌

衫、丙○○、戊○○、辛○○、子○6 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均屬不能證明被告庚○○、陳昌衫、丙○○、戊○○、辛○○、子○6 人上開犯罪,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1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被告陳昌衫、丙○○、戊○○、辛○○、子○5 人均無罪之判決;另被告庚○○上開被訴部分,因公訴人認被告庚○○就所犯上開犯罪部分與其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