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丙○○因違反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依同案共犯乙○○、甲○○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供述,及對被告所實施通訊監察譯文暨扣案偽造新台幣壹仟元券成品六張等物,足認被告涉犯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紙幣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
6 月8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曾正耀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儷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