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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具 保 人 乙○○上列被告因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 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曾正耀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儷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裁判案由:國幣懲治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