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蔡曉芬上列被告因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汝芳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