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
060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欄位內偽造之「乙○○」署押共拾肆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與乙○○原係夫妻關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其並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無權以乙○○之名義簽訂任何契約,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位於臺北市之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300,000 元,且未經乙○○同意,即接續在貸款契約書之連帶保證人簽章欄、對保簽章欄暨第4 條約定條款上方處,該契約書背面約定書之連帶保證人簽章欄、第15條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暨第19條個別磋商條款條文上,「指數型信用貸款」貸款申請書之申請人配偶欄,「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之配偶簽章欄、連帶保證人欄等欄位上,冒用乙○○名義,接續偽造「乙○○」之簽名署押共計14次(詳如附表所示),而偽造成以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如附表所示文書,並持以向富邦銀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富邦銀行核撥貸款及徵信之正確性。嗣因甲○○無力繳付本息,致乙○○所有之不動產遭法院查封,乙○○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甲○○於上揭時、地,未經告訴人乙○○同意,在告訴人未到場之情況下,即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簽名署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此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合。雖被告另辯稱:伊之所以偽造乙○○之署押,係因富邦銀行外務員詹勇全告訴伊,只要由伊代簽乙○○之姓名即可云云。然查,證人詹勇全於偵訊時堅詞否認上情,參以被告於簽訂系爭貸款契約時,已年逾四十歲,並非智識淺薄之人,衡情其於簽約之彼時,應可瞭解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係負有擔保其債務履行之責任,故被告既明知其未經告訴人之授權,即擅自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之連帶保證人簽章欄上偽造告訴人之署押多次,縱其係經由證人詹勇全之授意所致,亦無從因此而卸免其責。此外,並有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指數型信用貸款」貸款申請書、「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告訴人名下房地之91年房屋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各1 份、及被告與告訴人分別於偵查中當庭多次書寫有「乙○○」簽名之紙張各1 紙存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富邦銀行核撥貸款及徵信之正確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復另論。又被告接續偽造「乙○○」之署押十三次之犯行,時間密接,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不能以連續犯論,而公訴人雖僅就被告在貸款契約書之連帶保證人簽章欄、對保簽章欄,該契約書背面約定書之連帶保證人簽章欄、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等欄位,接續偽造乙○○簽名署押4 次,而偽造以乙○○為連帶保證人之文書之犯行部分起訴,其餘論罪科刑犯行部分則未予敘及,惟本院認為該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理,併此陳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及富邦銀行所生危害程度、其與告訴人之關係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雖係供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惟業已交付予富邦銀行,並非被告所有,無從予以諭知沒收,然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各欄位上偽造之「乙○○」署押共計1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210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
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淑婷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所在欄位 │偽造之署押 │├──┼─────────┼─────────────┼────────────┤│一 │貸款契約書 │連帶保證人簽章欄 │偽造「乙○○」署押2 枚 ││ │ ├─────────────┼────────────┤│ │ │對保簽章欄 │偽造「乙○○」署押2 枚 ││ │ ├─────────────┼────────────┤│ │ │第4 條約定條款上方處 │偽造「乙○○」署押1 枚 │├──┼─────────┼─────────────┼────────────┤│二 │約定書 │立約人(連帶保證人)簽章欄│偽造「乙○○」署押2 枚 ││ │ ├─────────────┼────────────┤│ │ │第15條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文上│偽造「乙○○」署押1 枚 ││ │ ├─────────────┼────────────┤│ │ │第19條個別磋商條款條文上 │偽造「乙○○」署押1 枚 │├──┼─────────┼─────────────┼────────────┤│三 │「指數型信用貸款」│申請人配偶欄 │偽造「乙○○」署押1 枚 ││ │貸款申請書 │ │ │├──┼─────────┼─────────────┼────────────┤│四 │借款申請書及調查表│連帶保人簽章欄 │偽造「乙○○」署押2 枚 ││ │ ├─────────────┼────────────┤│ │ │配偶簽章欄 │偽造「乙○○」署押2 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