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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3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2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因其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法 官 楊 博 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慈 容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