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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6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30歲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62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刑法第328 條第4 項、第1 項之強盜未遂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8 日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茲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訊問被告,暨核閱本案全部偵、審卷宗後,認被告涉犯上揭強盜未遂等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而本件嗣將繼續進行審判程序,更將持續調查重要關鍵證人,據此,自堪認被告目前確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法 官 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