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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3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01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021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申○○、癸○○、壬○○、地○○、子○○、丙○○、己○○○、丑○○○、午○○、戊○○、陳劉碧霞、戌○○○、陳一郎、巳○○、未○○、辰○○、辛○○、寅○○之印章及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七十三年五月間起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收費處,擔任三重收費組組長,負責招攬保險業務、代收保險費及其他行政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止,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其保險客戶申○○、癸○○、壬○○、地○○、子○○、丙○○、己○○○、丑○○○、午○○、戊○○、陳劉碧霞、戌○○○、陳一郎、巳○○、未○○、辰○○、辛○○、寅○○等人之印章及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甲○○之夫)之印章,而先後實施下列之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犯行:

㈠甲○○利用職務之便及公司作業程序疏漏,補變更保險契

約之要保人為由,未經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原要保人、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同意或授權,以申請變更要保人為由,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下稱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署名、印文而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並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變更要保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原要保人、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並再以變更後之要保人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借款日期,未經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變更後要保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該變更後要保人之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單借款,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署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十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變更後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又甲○○未經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要保人丑○○○及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變更後要保人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名義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該份保單之紅利,而在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印文一枚及負責人陳文進之印文一枚而偽造該紅利申請書之私文書,復持以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給付紅利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給付紅利259,399 元,足以生損害於丑○○○、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㈡甲○○未經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要保人、被保

險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該要保人之名義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借款日期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署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五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㈢甲○○為締造招攬保險契約之業績,竟未經佾聯機械有限

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之同意或授權,偽以佾聯機械有限公司為要保人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投保而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保,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名、印文而偽造該要保書之私文書,並連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業務報告書填載內容不實之業務報告,而連同要保書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投保日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保而行使之,並代要保人繳納上開保險契約之保費共2,723,340 元(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期、保額、保費等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佾聯機械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保險契約管理、風險評估之正確性。甲○○並以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十二所示之保單,且未經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偽以要保人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之名義於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借款日期(即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以該三份保單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而連續在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七、八、九所示之署名、印文後而偽造該保險單借款借據之私文書,復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保單借款而行使之,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七、八、九所示之借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亥○○於偵查中

之指述;㈢被害人申○○、地○○、子○○、丙○○、己○○○、丑

○○○、午○○、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酉○○○、戌○○○等人所出具之聲明書;㈣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共二十八紙;㈤如附表一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內容

變更申請書共七紙;㈥如附表二所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共十二

份;㈦業務報告九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行為前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被

告行為後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該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為:「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數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⑶綜上所述,本案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

,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即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⑷另上開修正後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刑法分

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先後,定其罰金刑部分提高之倍數。惟因上開刑法施行法業已增訂第一條之一,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亦即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換言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之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刑最高額度則無二致。再參照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立法理由說明:「……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二項規定。」,可知本條規定之目的,即在於避免就罰金之提高部分再比較新舊法,應屬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據此,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均係定有罰金刑之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即可,毋庸再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何者有利於被告,附此敘明。

㈡查被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申○○、癸○○

、壬○○、地○○、子○○、丙○○、己○○○、丑○○○、午○○、戊○○、陳劉碧霞、戌○○○、陳一郎、巳○○、未○○、辰○○、辛○○、寅○○之印章,及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紅利申請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並連同其業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業務員報告書,多次持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辦理保單借款或申請保單紅利或要保等而行使之,自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要保人(或變更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被告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申○○、癸○○、壬○○、地○○、子○○、丙○○、己○○○、丑○○○、午○○、戊○○、陳劉碧霞、戌○○○、陳一郎、巳○○、未○○、辰○○、辛○○、寅○○之印章(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印章犯行,為間接正犯),及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印文行為,分別為偽造前揭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借款借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或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上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及業務上文書(業務員報告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復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員報告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持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借款借據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及持偽造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利申請書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單紅利給付,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核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被告以偽造之保單紅利申請書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要保人丑○○○之保單紅利犯行,公訴人業於本院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審理時當庭更正此部分之行為態樣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詳本院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與連續詐欺取財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至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十五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分別有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另被告行使業務上文書(即業務員報告書)登載不實犯行,公訴人雖未論及該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偽造業務員報告書一節,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高達11,091,059 元 (即所詐騙冒領金額13,814,399元扣除代繳之保費2,723,340 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迄未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所偽造佾聯機械有限公司、乙○○、申○○、癸○○、壬○○、地○○、子○○、丙○○、己○○○、丑○○○、午○○、戊○○、陳劉碧霞、戌○○○、陳一郎、巳○○、未○○、辰○○、辛○○、寅○○之印章(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足證業已滅失),及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署押之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頌棻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9 日附表一:

┌─┬─────┬────┬─────┬─────┬────┬─────┐│編│⑴原要保人│被保險人│偽造之文書│偽造署押之│借款日期│詐欺金額 ││號│⑵變更後之│ │ │種類及數量│ │(新臺幣)││ │ 要保人 │ │ │ │ │ │├─┼─────┼────┼─────┼─────┼────┼─────┤│ │⑴申○○ │癸○○ │新光人壽保│申○○之署│93年10月│255,000元 ││一│⑵壬○○ │ │險股份有限│名一枚、印│8日 │ ││ │ │ │公司保險契│文一文、柳│ │ ││ │ │ │約內容變更│文進之署名│ │ ││ │ │ │申請書(保│一枚、印文│ │ ││ │ │ │單號碼RP62│一枚及柳俐│ │ ││ │ │ │6578) │伶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壬○○之署│ │ ││ │ │ │借據 │名一枚、印│ │ ││ │ │ │ │文一枚、柳│ │ ││ │ │ │ │俐伶之署名│ │ ││ │ │ │ │一枚 │ │ │├─┼─────┼────┼─────┼─────┼────┼─────┤│ │⑴地○○ │地○○ │新光人壽保│地○○之署│A:91年11│A : ││二│⑵子○○ │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月5 日 │250,000 元││ │ │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柳│ │ ││ │ │ │約內容變更│碧珠之署一│B:91年11│B : ││ │ │ │申請書(保│枚、印文一│月6 日 │210,000 元││ │ │ │單號碼SN77│枚 │ │ ││ │ │ │9360、R105│ │ │ ││ │ │ │2959) │ │ │ ││ │ │ ├─────┼─────┤ │ ││ │ │ │A:保險單借│子○○之署│ │ ││ │ │ │ 款借據(│名一枚、印│ │ ││ │ │ │ 就保單號│文一枚、劉│ │ ││ │ │ │ 碼R10529│福明之署名│ │ ││ │ │ │ 59部分)│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子○○之署│ │ ││ │ │ │ 款借據(│名一枚、印│ │ ││ │ │ │ 就保單號│文一枚、劉│ │ ││ │ │ │ 碼SN7793│福明之署名│ │ ││ │ │ │ 60部分)│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丙○○ │丙○○ │新光人壽保│丙○○之署│92年11月│700,000元 ││三│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7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佾│ │ ││ │ │ │約內容變更│聯機械有限│ │ ││ │ │ │申請書(保│公司之印文│ │ ││ │ │ │單號碼5BF7│一枚及陳文│ │ ││ │ │ │4130) │助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印文│ │ ││ │ │ │ │一枚、池天│ │ ││ │ │ │ │達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⑴己○○○│己○○○│新光人壽保│己○○○之│92年11月│500,000元 ││四│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署名二枚、│7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 │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 │ ││ │ │ │單號碼5BF7│文一枚及陳│ │ ││ │ │ │5081)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丑○○○│丑○○○│新光人壽保│丑○○○之│A: 93年3│A: ││五│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署名二枚、│月8 日 │2,800,000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元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B: 93年3│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月11日 │B: ││ │ │ │單號碼5A24│文一枚及陳│ │3,340,000 ││ │ │ │2960) │文助之署名│ │元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A: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 款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吳│ │ ││ │ │ │ │麗玉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 款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吳│ │ ││ │ │ │ │麗玉之署名│ │ ││ │ │ │ │二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新光人壽保│佾聯機械有│93年3 月│259,399元 ││ │ │ │險股份有限│限公司之印│1 日後某│ ││ │ │ │公司保單紅│文一枚、陳│日 │ ││ │ │ │利申請書 │文助之印文│ │ ││ │ │ │ │一枚 │ │ │├─┼─────┼────┼─────┼─────┼────┼─────┤│ │⑴午○○ │午○○ │新光人壽保│午○○之署│A:93年6 │A: ││六│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名二枚、印│月3 日 │2,560,000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文二枚、佾│ │元 ││ │ │ │約內容變更│聯機械有限│B:93年5 │ ││ │ │ │申請書(保│公司之印文│月18日 │B:760,000 ││ │ │ │單號碼5A18│一枚及陳文│ │元 ││ │ │ │4421、5BF6│助之署名一│C:93年5 │ ││ │ │ │7588、IPF1│枚、印文一│月18日 │ ││ │ │ │1397) │枚 │ │C:900,000 ││ │ │ ├─────┼─────┤ │元 ││ │ │ │A: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5A│文一枚、陳│ │ ││ │ │ │184421號 │文助之署名│ │ ││ │ │ │部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B: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5B│文一枚、陳│ │ ││ │ │ │F67588號部│文助之署名│ │ ││ │ │ │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 │ ├─────┼─────┤ │ ││ │ │ │C:保險單借│佾聯機械有│ │ ││ │ │ │款借據(就│限公司之印│ │ ││ │ │ │保單號碼IP│文一枚、陳│ │ ││ │ │ │F11397號部│文助之署名│ │ ││ │ │ │分)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莊朝│ │ ││ │ │ │ │明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戊○○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0,000元 ││七│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枚、陳│ │ ││ │,故無保險│ │A62959) │文助之署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建│ │ ││ │ │ │ │亨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丁○○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3,000元 ││八│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文、陳│ │ ││ │,故無保險│ │A62960) │文助之署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艾│ │ ││ │ │ │ │倫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佾聯機械有│庚○○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93年11月│51,000元 ││九│限公司(未│ │借據(借款│限公司之印│5日 │ ││ │變更要保人│ │保單號碼7E│文一枚、陳│ │ ││ │,故無保險│ │A62972) │文助之署名│ │ ││ │契約內容變│ │ │一枚、印文│ │ ││ │更申請書)│ │ │一枚、池蕙│ │ ││ │ │ │ │君之署名一│ │ ││ │ │ │ │枚、印文一│ │ ││ │ │ │ │枚 │ │ │├─┼─────┼────┼─────┼─────┼────┼─────┤│ │⑴酉○○○│酉○○○│新光人壽保│酉○○○之│93年10月│189,000元 ││十│⑵佾聯機械│ │險股份有限│署名二枚、│8日 │ ││ │ 有限公司│ │公司保險契│印文二枚、│ │ ││ │ │ │約內容變更│佾聯機械有│ │ ││ │ │ │申請書(保│限公司之印│ │ ││ │ │ │單號碼6B52│文一枚及陳│ │ ││ │ │ │4519)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佾聯機械有│ │ ││ │ │ │借據 │限公司之印│ │ ││ │ │ │ │文一枚、陳│ │ ││ │ │ │ │文助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陳柳│ │ ││ │ │ │ │碧霞之署名│ │ ││ │ │ │ │一枚、印文│ │ ││ │ │ │ │一枚 │ │ │├─┼─────┼────┼─────┼─────┼────┼─────┤│ │酉○○○(│酉○○○│保險單借款│酉○○○之│93年10月│134,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署名二枚、│12日 │ ││一│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G0│印文二枚 │ │ ││ │險契約內容│ │404434) │ │ │ ││ │變更申請書│ │ │ │ │ ││ │) │ │ │ │ │ │├─┼─────┼────┼─────┼─────┼────┼─────┤│ │戌○○○(│陳一郎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106,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31日 │ ││二│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一郎之署│ │ ││ │險契約內容│ │311730) │名一枚、印│ │ ││ │變更申請書│ │ │文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1年1 月│81,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17日 │ ││ │ │ │保單號碼5B│印文一枚、│ │ ││ │ │ │311730) │陳一郎之署│ │ ││ │ │ │ │名一枚、印│ │ ││ │ │ │ │文一枚 │ │ │├─┼─────┼────┼─────┼─────┼────┼─────┤│ │戌○○○(│戌○○○│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63,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署名二枚、│31日 │ ││三│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印文二枚 │ │ ││ │險契約內容│ │007565) │ │ │ ││ │變更申請書│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1年1 月│37,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二枚、│17日 │ ││ │ │ │保單號碼5B│印文二枚 │ │ ││ │ │ │007565) │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73,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二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6B│印文二枚 │ │ ││ │ │ │900569) │ │ │ │├─┼─────┼────┼─────┼─────┼────┼─────┤│ │戌○○○(│陳婉嫻 │保險單借款│戌○○○之│89年12月│93,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19日 │ ││四│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婉嫻之署│ │ ││ │險契約內容│ │F77481) │名一枚 │ │ ││ │變更申請書│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0年4 月│21,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24日 │ ││ │ │ │保單號碼EB│印文一枚、│ │ ││ │ │ │F45069) │陳婉嫻之署│ │ ││ │ │ │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27,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3A│印文一枚、│ │ ││ │ │ │FF1957) │陳婉嫻之署│ │ ││ │ │ │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75,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EB│印文一枚、│ │ ││ │ │ │F45069) │陳婉嫻之署│ │ ││ │ │ │ │名一枚 │ │ │├─┼─────┼────┼─────┼─────┼────┼─────┤│ │戌○○○(│陳中仁 │保險單借款│戌○○○之│89年12月│74,000元 ││十│未變更要保│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19日 │ ││五│人,故無保│ │保單號碼5B│陳中仁之署│ │ ││ │險契約內容│ │F77092) │名一枚 │ │ ││ │變更申請書│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0年3 月│22,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27日 │ ││ │ │ │保單號碼EA│印文一枚、│ │ ││ │ │ │F99844) │陳中仁之署│ │ ││ │ │ │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0年3 月│27,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27日 │ ││ │ │ │保單號碼3A│印文一枚、│ │ ││ │ │ │FB5090) │陳中仁之署│ │ ││ │ │ │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77,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EA│陳中仁之署│ │ ││ │ │ │F99844) │名一枚 │ │ ││ │ │ ├─────┼─────┼────┼─────┤│ │ │ │保險單借款│戌○○○之│92年7 月│27,000元 ││ │ │ │借據(借款│署名一枚、│31日 │ ││ │ │ │保單號碼3A│印文一枚、│ │ ││ │ │ │FB5090) │陳中仁之署│ │ ││ │ │ │ │名一枚 │ │ │├─┴─────┴────┴─────┴─────┴────┴─────┤│詐得借款金額共:13,814,399元 │└───────────────────────────────────┘附表二: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投保│保額│保費(新│偽造之文│偽造署押之種││ │ │人 │日期│(新│臺幣) │書 │類及數量 ││ │ │ │ │臺幣│ │ │ ││ │ │ │ │) │ │ │ │├──┼───┼───┼──┼──┼────┼────┼──────┤│一 │佾聯機│巳○○│93年│各75│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108,375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日 │ │元、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111,375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凱││ │ │ │ │ │ │2EA07019│評之署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40) │ │├──┼───┼───┼──┼──┼────┼────┼──────┤│二 │佾聯機│未○○│93年│各60│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86,040元│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88,260│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元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琇││ │ │ │ │ │ │2EA06993│芬之署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27) │ │├──┼───┼───┼──┼──┼────┼────┼──────┤│三 │佾聯機│辰○○│93年│各60│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85,980元│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88,260│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元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婉││ │ │ │ │ │ │2EA07007│妤之署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39) │ │├──┼───┼───┼──┼──┼────┼────┼──────┤│四 │佾聯機│辛○○│93年│各12│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4 月│5 萬│181,875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1日│元 │元、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186,875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林秀││ │ │ │ │ │ │2EA31022│芬之署名一枚││ │ │ │ │ │ │及2RAC98│、印文一枚 ││ │ │ │ │ │ │82) │ ││ │ │ │ │ │ │ │ │├──┼───┼───┼──┼──┼────┼────┼──────┤│五 │佾聯機│辰○○│93年│70萬│204,75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5日│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婉││ │ │ │ │ │ │1GA00110│妤之署名一枚││ │ │ │ │ │ │) │、印文一枚 │├──┼───┼───┼──┼──┼────┼────┼──────┤│六 │佾聯機│未○○│93年│70萬│205,10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5日│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琇││ │ │ │ │ │ │1GA00122│芬之署名一枚││ │ │ │ │ │ │) │ │├──┼───┼───┼──┼──┼────┼────┼──────┤│七 │佾聯機│寅○○│93年│各75│分別為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3 月│萬元│108,300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2日 │ │元、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111,150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元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育││ │ │ │ │ │ │2EA07070│煒之署名一枚││ │ │ │ │ │ │及2RAA65│、印文一枚 ││ │ │ │ │ │ │90) │ ││ │ │ │ │ │ │ │ │├──┼───┼───┼──┼──┼────┼────┼──────┤│八 │佾聯機│天○○│93年│135 │407700元│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6 月│萬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1日 │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楊維││ │ │ │ │ │ │1GA00171│德之署名一枚││ │ │ │ │ │ │) │ │├──┼───┼───┼──┼──┼────┼────┼──────┤│九 │佾聯機│卯○○│93年│150 │440,25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5 月│萬元│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17日│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莊怡││ │ │ │ │ │ │1GA00080│真之署名一枚││ │ │ │ │ │ │) │ │├──┼───┼───┼──┼──┼────┼────┼──────┤│十 │佾聯機│丁○○│92年│70萬│104,23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艾││ │ │ │ │ │ │7EA62960│倫之署名一枚││ │ │ │ │ │ │) │ │├──┼───┼───┼──┼──┼────┼────┼──────┤│十一│佾聯機│戊○○│92年│70萬│102,13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建││ │ │ │ │ │ │7EA62959│亨之署名一枚││ │ │ │ │ │ │) │ │├──┼───┼───┼──┼──┼────┼────┼──────┤│十二│佾聯機│庚○○│92年│70萬│102,690 │新光人壽│佾聯機械有限││ │械有限│ │11月│元 │元 │保險股份│公司之印文一││ │公司 │ │4日 │ │ │有限公司│枚、乙○○之││ │ │ │ │ │ │要保書(│署名一枚、印││ │ │ │ │ │ │保單號碼│文一枚、池蕙││ │ │ │ │ │ │7EA62972│君之署名一枚││ │ │ │ │ │ │) │ │├──┴───┴───┴──┴──┴────┴────┴──────┤│保費總額:2,723,340元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0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