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勞安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文苔洗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文苔洗染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被告既為法人,應依同法第31條第2 項科以罰金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96年8 月29日偵訊筆錄、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崇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5 條第1 項或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