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被 告 甲○○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移送機關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1年7 月16日以90年度感裁字第4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1年8 月8 日日確定,惟自該裁定確定之日起,已逾3 年未開始執行。經查該受感訓處分人於95年4 月7 日假釋出獄後,詎猶不知悛悔,於95年9月4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經該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提起公訴,行狀仍然不良,有執行感訓處分之必要,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 項規定聲請許可執行其感訓處分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感訓處分人甲○○因連續搶奪之流氓行為,經本院治安法庭以90年度感裁字第4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而其因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之刑罰法律,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924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受感訓處分人則自91年5 月31日起,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於95年4 月7 日假釋出獄,有前開裁定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移送機關雖以原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已逾3 年未執行,而聲請許可執行其感訓處分云云。然受感訓處分人自入監執行前開有期徒刑後,並未在外滋事,其入獄服刑後亦因表現尚稱良好,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臺灣彰化監獄95年4 月3 日彰監總字第0951500142號函1 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指受感訓處分人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699號提起公訴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90號判處無罪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5年度訴字第3290號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因之,並無任何受感訓處分人在上開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後逾3 年,未悔改向上,仍有流氓行為,而有再予執行感訓處分必要之具體事證。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