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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29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0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0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4 月24日以91年訴字第1031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駁回上訴,惟上訴最高法院後,經該院以95年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7 月

5 日以95年上更一字第200 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判決於民國96年7 月4 日確定(乙○○曾因該案共遭羈押

248 日(即8 個月))(又該被告係於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犯罪,所受刑之宣告因適合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故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41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因前開羈押日數可完全折抵前述刑期,故已無須入監執行;再犯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乙○○仍未知警惕,於民國91年間受甲○○委託向高安娜催討債務,並取得甲○○所交付,由高安娜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

135 萬5000元支票1 紙,由乙○○代甲○○向高安娜求償。乙○○遂於91年3 月25日,以債權人之身分,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假扣押債務人高安娜之財產獲准後,隨即向甲○○取得45萬2000元之擔保金,並由乙○○以其個人名義於91年4 月4 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嗣因高安娜向同法院提出反擔保,甲○○遂決定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並要求乙○○取回前開提存之擔保金;詎乙○○於96年4 月27日至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領回前開45萬2000元之擔保金支票(付款人為臺灣銀行,發票日為96年4 月27日,面額45萬2000元之支票)後,竟萌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旋於同(27)日至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開立以其個人名義之帳戶,並將上開支票款項私擅存入其在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內湖分行所設立之帳戶內,將該擔保金款項予以私擅侵占入己;隨後於同(27)日自其上開帳戶內將該筆擔保金支票款項45萬2000元全部提領出來後,私擅予以償還其債務與投資;嗣經甲○○多次向乙○○催討無果,始發現乙○○嗣擅將前開擔保金款項私擅侵吞入己。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調查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4頁),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存字第

771 號、96年取字第968 號提存卷宗(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外放)(上開91年存字第771 號提存卷宗影本封面之背面有以被告乙○○名義,於91年4 月4 日提存之擔保金45萬2000元之提存書影本;上揭96年取字第968 號提存卷宗影本封面背面有被告乙○○簽名蓋章之取回提存物請求書影本;取回物之名稱種類數量,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本件系爭返還擔保金之相關事實,前於95年12月間因告訴人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後,被告尚於96年3 月13日、3 月30日、4 月17日接受檢察事務官之偵查訊問,被告竟於該案仍在偵查期間,仍逕自將原提存於法院之擔保金提領後據為己有,為謀己利而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全然無恃國家司法偵查行為,顯見其惡性非輕,自應加重處罰;兼衡被告侵占之金額款項達45萬2000元,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壯隆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