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王世豪律師楊商江律師被 告 丁○○
天○○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商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0
3 、7728、8254、7592、17793 、11035 、11036 號及96年度調偵字第128 號)、 追加起訴 (96年度偵字第11367 、19130 、7728、20368 號)及移送併辦 (96年度偵字第18634 、22324 、22325 號及97年度偵字第6910號),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丁○○共同犯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肆年。附表物品均沒收。
天○○幫助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 (如附件一)、 追加起訴書 (如附件二)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 (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丙○○、丁○○願受有期徒刑2 年之宣告,同時宣告緩
刑4 年;被告天○○願受有期徒刑1 年8 月之宣告,同時宣告緩刑4 年。
㈡被告丙○○、丁○○應於民國98年7 月31日前,連帶向財團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支付新臺幣 (下同) 600 萬元,連帶向臺北縣政府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付500 萬元,連帶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板橋分會支付300 萬元,連帶向臺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100 萬元;被告天○○應於98年7 月31日前,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板橋分會支付300 萬元。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0 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丙○○、丁○○應於98年7 月31日前,連帶向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臺北富邦銀行基和簡易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600 萬元,連帶向臺北縣政府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專戶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500 萬元,連帶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板橋分會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支付300 萬元,連帶向臺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支付100 萬元。
㈡被告天○○應於98年7 月31日前,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
會板橋分會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支付300 萬元。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政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美 紅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 92.06.25 以前)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件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96年度偵字第17793號96年度偵字第11035號96年度偵字第11036號被 告 廖紋廣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0樓-1(在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黃重鋼律師李詩皓律師被 告 廖陳淑琍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秦雅萍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福德巷2弄11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佑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32號3樓現居雲林縣○○鄉○○村○○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3人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林上鈞律師李詩皓律師被 告 廖美雲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0樓-1(在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林宜君律師莊柏林律師被 告 雷凱雄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信吉律師被 告 虞玉龍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甯柏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凱棻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6樓-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如敏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雅雯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中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5人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律師林天財律師被 告 陳素真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姿萍律師被 告 陳宜文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7樓-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素枝 女 53歲(民國43年1月28日)
籍設台北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翌婷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現居桃園縣新屋鄉頭洲村青草坡16之1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俐璇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4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被 告 天○○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被 告 陳宜平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宛妮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900巷50-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玉枝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瓊芬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紋廣與廖美雲係夫妻關係,分別於87年5月間成立「京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桃園公司)。於88年4月間成立「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百貨公司)。於90年10月間成立「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通公司)。於90年11月間成立「永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瀠公司;前身為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裕公司)。於91年5月間成立「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瀠公司)。於92年12月間成立「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彪公司)。於93年4月間成立「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帝公司)。於95年2月間成立「明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新公司)。於95年8月間成立「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詮佳縈公司)等公司(該等公司之登記地址及實際營業地址、登記負責人、經理人詳如附表一所示),對外統稱為廣通國際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廣通集團)。其中子瀠公司屬行政單位,負責為對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皆屬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銷(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台組織架構表詳如附表二)。廖紋廣、廖美雲分別擔任廣通集團之總裁及副總裁及為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紋廣並擔任子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美雲擔任廣通公司、目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綜理廣通集團之大小事務,在分工上,廖紋廣主要負責公司之大政方針、對外聯繫、廣告之播放及與頻道商之接洽等事項;廖美雲主要負責產品銷售策略之擬定、產品成分及效用之說明、員工出缺勤及情緒管理、業績管理等事項。員工皆以「爹地」、「媽咪」稱呼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廣通集團之員工約500人,主要集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至9樓之廣通大樓(10樓為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之住宅)、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3 樓、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之1、台中市○○區○○路3段447號26樓、台中市區○區○○路2段57號、台北市○○○路1段152號4樓、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4樓之11數個地點。
二、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與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雷凱雄、秦雅萍、廖陳淑琍(化名陳慧縈)、廖佑富、游雅雯(化名金雯)、游如敏(化名錢敏敏)、李玉枝(化名蕭瑤)、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賴宛妮(化名賴宜虹)、吳俐璇、趙素枝、陳宜文、曾翌婷(化名曾宥棋)、簡瓊芬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
㈠甯柏青於94年3月起在廣通集團擔任申訴部經理及總裁特助
之工作;虞玉龍於92年8月25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總務之工作;詹凱棻94年4月起即在廣通集團旗下之鳳帝、廣通、永瀠公司內擔任客服等工作;陳素真於93年2月即在廣通旗下之子公司水噹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噹噹公司,未辦理公司登記)擔任電話行銷老師,期間離職7個月,迄至95年4月又回任廣通集團;雷凱雄於93年進入廣通集團擔任媒體執行之工作,工作內容主要將廣告節目片遞送至各電視台;秦雅萍於93年7月進入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之工作。甯柏青、虞玉龍、詹凱棻、陳素真、雷凱雄及秦雅萍等人對於廣通集團之組織、銷售產品之特性、行銷之手法等知之甚詳,竟為每家公司每月2萬元之報酬,受廖紋廣、廖美雲夫妻之邀,由甯柏青擔任京虹、永瀠公司之負責人;虞玉龍擔任日瀠子、詮佳縈公司之負責人;詹凱棻擔任詮縈公司之負責人;陳素貞擔任明新公司之負責人;雷凱雄擔任詮佳縈公司之前負責人及詮縈公司之前身鳳帝公司之負責人;秦雅萍擔任京虹公司之前身北桃園公司之負責人。京虹(前身為北桃園公司)、永瀠、日瀠子、詮佳縈、詮縈(前身為鳳帝公司)、明新公司負責人變化過程如下。
⒈京虹公司(前身為北桃園公司):北桃園公司之原負責人為
林金興,於92年12月19日變更為秦雅萍,而於95年8月4日變更為甯柏青迄今。
⒉永瀠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95年6月21日變更為甯柏青迄今。
⒊日瀠子公司(前身為中廣百貨公司):原負責人為廖紋廣,於95年6月30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迄今。
⒋詮佳縈公司:95年8月28日設立登記時之負責人為雷凱雄,於95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為虞玉龍。
⒌詮縈公司(前身為鳳帝公司):鳳帝公司之負責人為雷凱雄,於95年10月11日變更登記為詹凱棻。
⒍明新公司:於95年2月24日該公司設立登記時即由陳素真擔任負責人迄今。
㈡廣通集團旗下之數家公司,子瀠公司負責行政業務,負責對
外簽約代理商品暨供貨予廣通集團之其它所屬公司。而京虹、日瀠子、廣通、永瀠、目彪、詮縈、明新、詮佳縈8家公司屬廣通集團行銷部下之業務平台單位,主要負責產品之電話行銷。該8家公司各設1名執行經理,由資深、業績良好、管理能力較強之電話行銷人員擔任,執行經理為該平台之負責人,對上向廖紋廣、廖美雲夫妻負責,每月由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召集各公司平台經理等1級主管開1次主管會議。對下負責該平台員工之管理,業績之要求,銷售策略之運用,新人銷售技巧之訓練等事項。執行經理下又設副理,協助執行經理處理前開事項。執行經理、副理下設組長,副理、組長下皆有行銷小姐(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及行銷體系之各平台組織架構表詳如附表二)。廖陳淑琍與廖佑富係夫妻關係,廖佑富係廖美雲之弟,廖陳淑琍於86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團相關公司,92年間開始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廖佑富86年初即任職於廣通集團相關公司,擔任永瀠公司之執行長,並於94年9月起擔任日瀠子公司之經理。游雅雯於93年12月許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理職務。游如敏於92年12月進入日瀠子公司,隨後亦擔任該公司之行銷副理。陳宜平、賴宛妮分別於93年12月1日、92年底進入日瀠子公司,皆在該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李玉枝於95年3月1日起擔任京虹公司之經理。陳素真於95年2月24日起擔任明新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人。吳俐璇於93年1月進入廣通集團,曾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原擔任鳳帝公司之副理,因陳素真業績不佳,廖紋廣、廖美雲遂於96年1月份解除陳素真之經理職務,而由吳俐璇擔任明新公司之經理。秦雅萍於92年3月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並同時擔任目彪公司之經理,又於95年1月起擔任詮佳縈公司之經理。
趙素枝(冒名趙素里)於93年許進入廣通集團,曾擔任電話行銷之工作,於94年4月許擔任廣通公司之經理。陳宜文於
92 年底進入廣通集團,於95年7月1日起擔任永瀠公司之經理。曾翌婷於92年9月進入廣通集團,擔任電話行銷工作,於95 年6月許擔任詮縈公司之經理。(該等經理、副理之年資表詳如附表三)㈢簡瓊芬於92年2月13日進入廣通集團擔任會計之工作,94年
許升任廣通集團之財務長,主要負責公司之財務、款項之調度、員工薪資、獎金之發放等事項,屬廣通集團之一級主管。定期參加每月召開之主管會議。
三、廖紋廣、廖美雲、虞玉龍、雷凱雄、陳素真、秦雅萍、甯柏青等人於90年6月20日起即以廣通集團前開旗下公司之名義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機使用。且在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之營業地點成立電話機房,透過報紙廣告,聘僱陳宜平、賴宛妮等數百名行銷人員(其餘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明知其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豐胸」、「改善體質」、「改善視力」等效果,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天○○、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豐胸、健胸、美白、補血補氣、改善面色蒼白、改善粗糙皮膚、改善失眠、頻尿、經痛、白帶、四肢冰冷、四肢無力、安神、提神、改善情緒鬱悶、烏黑秀髮」、「加速各種的代謝機制,把體內宿便、內分泌失調、水腫、毒素排除,同步發揮排解油、水、便、毒的作用」、「增高、治療骨質疏鬆症」、「降低膽固醇、血脂、三酸甘油脂,清血路,防止中風,避免心血管疾病,消除自由基」、「改善體質」、「改善視力」等療效,而廣告或節目的內容均不提及所販賣產品品名、品項。致使不知情之民眾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後。行銷人員復佯稱係「諮詢師」、「營養師」,以化名方式,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民眾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稱醫師、總營養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塑身減肥」、「增高」、「豐胸」、「調整體質」、「排毒」、「改善視力」、「改善過敏」、「改善疲勞、腰酸背痛、改善慢性病」、「改善睡眠品質」「改善高血壓、甲狀腺亢進」、「預防癌症」等療效療程之產品套組;且稱該等產品長缺貨,買多較划算;又該等產品有經過衛生署、美國FDA等機構檢驗合格;吃了之後如果有效果,可以參加公司的代言活動,公司會有高額的代言獎金,等於說吃產品不用錢,又可以改善體質,還可以拿獎金,一舉數得等語。強力推銷林光常之「植物總和酵素」、女人花纖細湯、美麗再現、天然美人纖姿湯、鶴立高血鈣等40-50種養生、美體、美胸、長高、美容等各項產品(產品明細如附表四),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而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時,該公司行銷人員以聽不到聲音、老師出國、離職、請假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係,公司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或佯稱如果不繼續使用,先前所買的產品等於白買了,只要繼續使用有效,公司就可以提供高額的獎金,不但可以有療效,先前的錢也可以一併拿回,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民眾為填補先前被詐騙之金額,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欺犯行。有民眾因退貨遭拒絕,而向消保官申訴,廣通集團之人員甚至以其等係合法之公司,使用無效是民眾自己之問題,要告消費者誣告等語恫嚇民眾,致使多數民眾自認倒楣。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堅決,廣通集團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 年3月27日公布該會進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高達123件皆與廣通集團之相關公司有關。銀行因發現廣通集團旗下公司之刷卡申訴電話過多,且交易內容與廣通旗下公司與銀行訂立之契約不符,如終止雙方特約商店關係,廖紋廣等人即以人頭另行成立公司或向其它之銀行重新申請刷卡機使用。
四、數年來,前開產品之市場幾乎全為廣通集團及至廣通集團分家之池正集團(池正集團下設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另行偵辦中)所壟斷。自90年6月
20 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廖紋廣、廖美雲等人以前開方式詐欺取財至少9億8920萬0024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人計有數萬人之多。經循線通知264名被害人製作筆錄,個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個人刷卡金額前10名分別為1000萬元、327萬6000、297萬4000元、230萬8932元、197萬4000元、168萬元、150萬元、146萬元、141萬8500元、130萬元不等(該264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五)。又經以電話訪詢26名被害人,該26名被害人個人最高被詐騙金額高達300萬元,刷卡金額前5排名分別為300萬元、93萬6000元、90萬元、70萬元、64萬元(以電話訪談之2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廣通集團詐欺方式詳如附表六)。而以廣通公司旗下各公司詐欺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附表七,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本表係顯示單一信用卡之刷卡金額,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72萬元。造成被害人背負鉅額債務,每月須負擔龐大之本金及信用卡循環利息,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廖紋廣、廖美雲及前開執行經理、副理及行銷小姐則取得高額之年薪、獎金及紅利,以93年度而言,廖紋廣、廖美雲之薪資分別高達543萬、465萬餘元;廖陳淑琍高達470萬餘元;李玉枝、陳宜文分別高達379萬、357萬餘元;秦雅萍、游雅雯、游如敏、吳俐璇分別高達279萬、289萬、240萬、221萬餘元(被告等92年至95年在廣通集團所獲得之薪資及獎金數額,詳如附表八)。
五、天○○係址設台北市○○區○○街○○○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且明知纖姿湯等3種食品不具有「增高」、「塑身減肥」、「豐胸」之效果,亦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92年間,經由丙○○之介紹,為以每集3萬元之代價,為廣通集團拍攝纖姿湯等3種增高、瘦身、豐胸產品之廣告,天○○在廣告中講解該等產品之成分及功效,其中增高產品之部分,天○○佯稱食用後身體吸收能力會比較好,會促進成長能量;瘦身產品部分,天○○佯稱會幫助身體之新陳代謝;豐胸產品部分,天○○佯稱會刺激荷爾蒙,再轉化成為女性荷爾蒙,胸部就會增大。天○○並同意廣通集團將該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之名義銷售該3種產品並同意廣通集團將其肖像印製在該等產品之外包裝盒上,而幫助廖紋廣等遂行詐欺犯行。廖紋廣等遂於92年間起,密集播放前開廣通,並以謝老師之名義銷售前開產品。廣通集團每銷售一組前開產品,則給付10元予天○○作為後謝,累計共給付天○○2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
六、趙素枝為避免被他人追討債務及查扣薪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3年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廣通大樓內,未得其妹趙素里之同意,冒用趙素里之名義填製應徵表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而偽造成趙素里應徵之私文書,再交付予廣通集團之人事人員以行使,致生損害於趙素里。又於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接受警方詢問時,冒「趙素里」之名應訊,並在警詢筆錄上偽造「趙素里」之簽名2枚、按捺指印8枚,足以生損害於趙素里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七、適廣通集團於民國94年3月間利用電視廣告,佯稱其產品可以使人增高,並介紹了許多成功長高之見證案例。經林琪琬撥打廣告上0800免付費電話至日瀠子公司留下基本資料後,陳宜平(化名林文瑩)自稱係諮詢師,稱長高之療程需要使用7、8個月的產品,林琪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於94年3月29日以信用卡刷卡購買了7萬2000元的產品。陳宜平復致電予林琪琬,佯稱請林琪琬參加見證活動,只要每月繳交300字的文章一篇,就可以再領到為期一年半每個月4萬元之見證獎金。後賴宛妮(化名賴宜虹)亦自稱諮詢師,於林琪琬第一次消費後,另向其推銷減肥之相關產品及見證活動,見證內容與長高之見證內容相同,而減肥之文字稿獎金為每月4萬5000元,為期一年半,且有一筆40萬至50萬的見證獎金,林琪琬亦因而陷於錯誤,而刷卡消費,總計刷卡消費之金額高達56萬7920元,而購買之產品為倍立高、金狀元
180、綠纖維、辣椒謝素、天山雪蓮、吉蔘保等。使用後均無廣告及陳宜平、賴宛妮等宣稱之效果,亦未取得任何代言金,始知受騙,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山分局、瑞芳分局於96年4月3日至廣通集團及之天○○之前開營業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品,同時查扣附表10所示之帳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告訴暨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壹 │96偵10303號卷1 │ │├──┼──────────┼─────────────┤│1 │子瀠公司、日瀠子公司│該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之││ │、明新公司、永瀠公司│過程資料。 ││ │、詮佳縈公司、詮縈公│ ││ │司、鳳帝公司、京虹公│ ││ │司、北桃園公司公司登│ ││ │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 ││ │資料卡 │ │├──┼──────────┼─────────────┤│2 │被告吳俐璇、陳宜文、│廣通集團之負責人為廖紋廣、││ │曾翌婷、廖佑富、廖陳│廖美雲夫妻,被告等分別擔任││ │淑琍、秦雅萍、趙素枝│廣通集團旗下前開公司負責人││ │、李玉枝、游如敏、游│即執行經理之事實。 ││ │雅雯及共同被告黃玟皓│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另行偵辦中)於偵查│事實。 ││ │時之供述及證述。 │ │├──┼──────────┼─────────────┤│3 │證人趙素里之證述。 │被告趙素枝偽造文書、署押之││ │ │事實。 │├──┼──────────┼─────────────┤│貳 │96偵10303號卷2 │ │├──┼──────────┼─────────────┤│1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之│全部犯罪事實。 ││ │基本資料 │ ││ │答客問(銷售技巧)資│ ││ │料 │ ││ │廣通集團所銷售產品之│ ││ │廣告光碟片總表及廣告│ ││ │譯文 │ ││ │廣通集團92至94年度損│ ││ │益表 │ ││ │財團法人中國民國消費│ ││ │者文教基金會新聞稿1 │ ││ │份 │ ││ │中信銀行終止特約商店│ ││ │契約通知書 │ ││ │廣通集團所銷售部分產│ ││ │品上所標示之代理商及│ ││ │製造商資料 │ ││ │虞玉龍、陳素貞、甯柏│ ││ │青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 ││ │通聯調閱查詢單,營利│ ││ │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 │表 │ ││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登│ ││ │記地址及營業地址及部│ ││ │分產品之照片 │ ││ │中華電信電話查詢回函│ ││ │聯信中心特約商店約定│ ││ │書 │ ││ │全威影視製作股份有限│ ││ │公司與神駿國際行銷股│ ││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紋│ ││ │廣所訂立之廣告播放契│ ││ │約書 │ ││ │ │ │├──┼──────────┼─────────────┤│參 │96偵10303號卷3 │ │├──┼──────────┼─────────────┤│1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全部犯罪事實。 ││ │虞玉龍、甯柏青、詹凱│ ││ │棻、陳素真、雷凱雄、│ ││ │廖陳淑琍、廖佑富、秦│ ││ │雅萍、李玉枝(冒趙素│ ││ │里之名)、陳宜文、趙│ ││ │素枝、曾翌婷、吳俐璇│ ││ │、游如敏、游雅雯陳宜│ ││ │平、賴宛妮、簡瓊芬及│ ││ │天○○於警詢中之供述│ ││ │及證述。 │ │├──┼──────────┼─────────────┤│2 │共同被告(另行偵查中│同上。 ││ │)薩本靜、黃玟皓、吳│ ││ │麗娟、欒美蘭、黃慧玲│ ││ │、陳玉珍、黃靜瑜、單│ ││ │雅蘭、廖思穎、林冠谷│ ││ │、董秀環、許若崴、王│ ││ │芷婕、柯蘊真、林雅菁│ ││ │、宋淑娟、溫宜靜、劉│ ││ │金宸、林家鑫、王昱庭│ ││ │、郭秀庭、胡美玲、黃│ ││ │美瓊、傅怡珍、李宇寰│ ││ │、鄭長明、馮玲妃、詹│ ││ │惠珊、江珍宜、陳麗娟│ ││ │、羅悅榕、顏坤城、許│ ││ │珠琴、彭朝霞、馮菁蓉│ ││ │、鄭欣怡、林玉卿、郭│ ││ │弈昀、林潔汝、賴宥樺│ ││ │、張朝傑、郭子宸、劉│ ││ │映廷、陳姝諺、陳若榆│ ││ │、洪燕媚、尚佳玲、呂│ ││ │曉亭、李富羚、李燕淑│ ││ │、何永成、許媛婷等於│ ││ │警詢中之供述及證述。│ │├──┼──────────┼─────────────┤│3 │被告趙素枝冒用其妹趙│被告趙素枝偽造署押之事實。││ │素里之名應訊之筆錄 │ │├──┼──────────┼─────────────┤│肆 │96偵10303號卷4、卷5 │ │├──┼──────────┼─────────────┤│1 │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於│全部犯罪事實。 ││ │警詢中之證述。 │ │├──┼──────────┼─────────────┤│2 │附表五所示王淑宜等告│同上。 ││ │訴人提供之信用卡刷卡│ ││ │明細、郵購轉分期單、│ ││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開立│ ││ │之統一發票、與日瀠子│ │、│ │公司交涉過程之紀錄、│ ││ │產品使用說明、因告訴│ ││ │人黃玉卿向台中市衛生│ ││ │局申訴,廣通集團之員│ ││ │工遂以要告其誣告為由│ ││ │,逼迫黃玉卿所簽立之│ ││ │約定書等資料 │ │├──┼──────────┼─────────────┤│伍 │96偵7592號卷1 │ │├──┼──────────┼─────────────┤│1 │證人即廣告藝人連靜雯│證人2人為廣通集團之產品代 ││ │、謝雅琳(阿嬌)2人 │言,且代言內容係依角本內容││ │於警詢時之證詞 │演出之事實。 ││ │ │ │├──┼──────────┼─────────────┤│2 │華瑞廣告有限公司合作│同上 ││ │協議書。 │ │├──┼──────────┼─────────────┤│3 │天○○、甯柏青、虞玉│全部犯罪事實。 ││ │龍、詹凱芬、陳素真、│ ││ │廖紋廣、廖美雲、雷凱│ ││ │雄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 ││ │述。 │ │├──┼──────────┼─────────────┤│4 │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廣通集團旗下公司間之關係及││ │關係及往來模式圖。 │往來模式。 ││ │ │ │├──┼──────────┼─────────────┤│5 │證人即告訴人楊翠花、│被告等詐欺告訴人等事實。 ││ │王美真、黃玉卿、賴宣│ ││ │諭、顏明清、吳欣叡、│ ││ │黃玉嬌、黃佳瑩、王淑│ ││ │宜、陳宛均、曾宛瑩、│ ││ │蘇麗雪、李美昭、喻慧│ ││ │娟於偵查時之證述。 │ │├──┼──────────┼─────────────┤│陸 │96偵7592號卷2 │ │├──┼──────────┼─────────────┤│1 │明新公司單日業績統計│該公司25明員工,單日詐欺總││ │表 │金額即高達500萬到3千萬元不││ │ │等之事實。 │├──┼──────────┼─────────────┤│2 │桃園縣桃園市○○路1 │廣通集團組織龐大,行銷小姐││ │段1169號廣通企業大 │以化名行銷之事實。 ││ │樓樓層座位分機表 │ │├──┼──────────┼─────────────┤│3 │手寫行銷技巧 │被告等施行詐欺之方式。 │├──┼──────────┼─────────────┤│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天○○、甯柏青、詹凱│事實。 ││ │棻、雷凱雄、陳宜平、│ ││4 │虞玉龍、賴宛妮92年度│ ││ │至94年度之所得及財產│ ││ │資料 │ │├──┼──────────┼─────────────┤│柒 │96偵7592號卷3 │ │├──┼──────────┼─────────────┤│1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於│全部犯罪事實。 ││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 ││ │證述 │ │├──┼──────────┼─────────────┤│2 │被告廖陳淑琍、吳俐璇│被告等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 │、秦雅萍、趙素枝(冒│事實。 ││ │名趙素里)、廖佑富、│ ││ │陳宜文92年度至94年度│ ││ │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捌 │96偵7592號卷4 │ │├──┼──────────┼─────────────┤│1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為食品││ │檢驗局96年4月30日藥 │之事實。 ││ │檢參字第960005123號 │ ││ │函 │ │├──┼──────────┼─────────────┤│2 │聯信中心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聯信││ │96)聯卡商管字第 │中心刷卡機自90年6月迄今詐 ││ │000000 000號 │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3 │中信銀行防偽科96年5 │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中信││ │月25日中信銀卡管收第│銀行刷卡機自95年6月迄96年5││ │00000000000字號簡便 │月詐欺被害人刷卡之總金額。││ │行為表稿 │(中信銀行稱僅能提供最近1 ││ │ │年之刷卡總金額) │├──┼──────────┼─────────────┤│4 │花旗銀行96年6月4日(│廣通集團旗下各公司利用花旗││ │96)消管字第527號函 │銀行刷卡機詐欺被害人刷卡之││ │ │總金額。 │├──┼──────────┼─────────────┤│5 │告訴人林麗卿、李毓蘭│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洪泰宗、陳秀庭、廖│ ││ │月英、許菁香、張玉成│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6 │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7│該署辦理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之目的,係為協助業者對擬產││ │99號函 │製產品配方屬性認定上之諮詢││ │ │服務,以避免業者因使用安全││ │ │不明之原料作為食品,而造成││ │ │消費者之傷害及經營者損失,││ │ │惟此並不代表產品經該署許可││ │ │,檢驗合格之事實。 │├──┼──────────┼─────────────┤│7 │告訴人陳惠怡於警詢時│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之證述 │ │├──┼──────────┼─────────────┤│8 │被告簡瓊芬、李玉枝、│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游雅雯、92年度至95年│實。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9 │被告廖紋廣於偵查時之│全部犯罪事實。 ││ │供述及證述 │ │├──┼──────────┼─────────────┤│10 │被告天○○於偵查中之│被告天○○涉嫌前開犯行之事││ │供述。 │實。 │├──┼──────────┼─────────────┤│11 │證人及部分廣告片拍攝│被告天○○為廣通集團所拍攝││ │導演游正全之證述 │之廣告內容有宣稱產品之豐胸││ │ │、瘦身、增高等療效之事實。│├──┼──────────┼─────────────┤│12 │被告游如敏、陳宜平、│被告為前開犯行所得豐厚之事││ │賴宛妮92年度至95年度│實。 ││ │所得及財產資料 │ │├──┼──────────┼─────────────┤│13 │廣通集團及行銷部下屬│廣通集團之組織架構 ││ │各平台組織架構圖、各│廣通集團銷售前開減肥、增高││ │平台經理人資料表、產│、豐胸等產品之事實 ││ │品明細表、鳳帝公司售│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服單(填單人員為廖美│之事實 ││ │雲)、(TO:副總裁)│ ││ │美麗女人心濃縮液答客│ ││ │問 │ │├──┼──────────┼─────────────┤│14 │被告廖紋廣、廖美雲、│被告等為詐欺犯行,所得豐厚││ │甯柏青、詹凱棻、雷凱│之事實。 ││ │雄、虞玉龍、廖陳淑琍│ ││ │、吳俐璇、秦雅萍、趙│ ││ │素枝(冒名趙素里)、│ ││ │廖佑富、陳宜文等95年│ ││ │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 ││ │ │ │├──┼──────────┼─────────────┤│玖 │96偵8254號卷 │ │├──┼──────────┼─────────────┤│1 │被告簡瓊芬於偵查中之│全部犯罪事實。 ││ │供述及證述 │ │├──┼──────────┼─────────────┤│拾 │ │ ││ │96調偵字第128號卷 │ │├──┼──────────┼─────────────┤│1 │告訴人林琪琬於偵查中│告訴人林琪琬被詐騙之事實。││ │之證述 │ │├──┼──────────┼─────────────┤│2 │中廣百貨公司統一發票│同上。 ││ │、消費明細等資料。 │ │├──┼──────────┼─────────────┤│3 │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製造商張志││ │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及│興,而被告於偵查中以行銷商││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之身分出庭作證,而檢察官提││ │年度偵字第9544號起訴│起公訴之時間為93年4月19日 ││ │書 │,被告廖紋廣於本次做證後,││ │ │仍繼續販售相關之產品,完全││ │ │無視於司法機關查緝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拾壹│96偵字第11035號卷 │ ││ │ │ │├──┼──────────┼─────────────┤│1 │告訴人鍾欣鈴於偵查中│告訴人鍾欣鈴遭詐騙之事實。││ │之證述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產品訂購單等資料 │ │├──┼──────────┼─────────────┤│拾貳│96偵字第11036號卷 │ │├──┼──────────┼─────────────┤│1 │告訴人楊芹菁、蕭酈君│告訴人等遭詐騙之事實。 ││ │、周國芳、章乃文、黃│ ││ │鈺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同上。 ││ │等資料 │ │├──┼──────────┼─────────────┤│拾參│96他字第3548 │ ││ │ │ │├──┼──────────┼─────────────┤│1 │告訴人蕭酈君之證述 │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 │ │├──┼──────────┼─────────────┤│拾肆│96他4712 │ │├──┼──────────┼─────────────┤│1 │告訴人何燕珊之指述、│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 │日瀠子公司所開立之統│ ││ │一發票 │ │├──┼──────────┼─────────────┤│拾伍│在被告廖美雲辦公室所│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1段1169號9樓) │ ││ │ │ │├──┼──────────┼─────────────┤│1 │被告廖美雲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載,足證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 │ │事務極深之事實。 │├──┼──────────┼─────────────┤│2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3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段表 │ │├──┼──────────┼─────────────┤│4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廖美雲││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極深之事實。 ││ │ │ │├──┼──────────┼─────────────┤│5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夾 │極深之事實。 │├──┼──────────┼─────────────┤│6 │在被告廖美雲辦公室所│ ││ │扣得之部分證據 │ ││ │(桃園縣桃園市○○路│ ││ │1段1169號9樓) │ ││ │ │ │├──┼──────────┼─────────────┤│7 │被告廖美雲之記事及日│其中有銷售技巧、產品如何宣││ │記本 │稱療效、員工情緒管理、員工││ │ │出缺勤、會議時間等事項之記││ │ │載,足證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 │ │事務極深之事實。 │├──┼──────────┼─────────────┤│8 │廣通大樓5樓座位表、 │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廣通集團96年2至4月人│極深之事實。 ││ │員排休表、各行銷人員│ ││ │與民眾對話紀錄陳報資│ ││ │料(行銷技巧、答客問│ ││ │) │ │├──┼──────────┼─────────────┤│9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同上。 ││ │、行銷人員銷售技巧心│ ││ │得報告、託播廣告帶時│ ││ │段表 │ │├──┼──────────┼─────────────┤│10 │廣通大樓4-6樓座次表 │教育訓練報告上有被告廖美雲││ │、教育訓練報告、廣通│之簽名。 ││ │集團大陸深圳業績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 │極深之事實。 ││ │ │ │├──┼──────────┼─────────────┤│11 │相關產品功能介紹資料│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事務││ │夾 │極深之事實。 │├──┼──────────┼─────────────┤│12 │廣通集團所販售之產品│廣通集團所販售之部分產品明││ │明細表及封面 │細。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1箱) │ │├──┼──────────┼─────────────┤│13 │售服部呈送給副總裁之│被告廖美雲參與廣通集團業務││ │月底總報表 │極深之事實。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1箱) │ │├──┼──────────┼─────────────┤│14 │廣通集團總裁、副總裁│同上 ││ │及各公司主管會議初步│ ││ │紀錄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1箱) │ ││ │ │ │├──┼──────────┼─────────────┤│15 │95年6月9日總公司諮詢│廣通公司之行銷技巧。 ││ │顧問群提供電話參考方│被告廖美雲參與行銷人員視訊││ │向、菁英視訊會議紀錄│會議之事實。 ││ │等資料(9樓副總裁辦 │ ││ │公室編號第1箱) │ ││ │ │ │├──┼──────────┼─────────────┤│16 │產品行銷手法、答客問│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員工出勤表、員工排│之事實。 ││ │班表、各平台經理人、│ ││ │副理、組長年資表、各│ ││ │檔次來電明細表、各電│ ││ │視台業績報表等資料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2箱) │ ││ │ │ │├──┼──────────┼─────────────┤│17 │放置在陳列架上之產品│被告廖美雲參與公司業務極深││ │包裝盒35盒。 │之事實。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3、4箱) │ │├──┼──────────┼─────────────┤│18 │客戶退款批准追蹤情形│同上。 ││ │(預防退貨之話術)、│ ││ │「人體解碼」節目企劃│ ││ │案(置入性行銷)、開│ ││ │會流程表、單日上午個│ ││ │人業績已達8萬元、單 │ ││ │日個人業績已達15萬元│ ││ │之名單統計、5日業績 │ ││ │統計、克服資料、員工│ ││ │激勵資料、產品成份及│ ││ │療效介紹、廣通集團個│ ││ │人損益排名表、主管會│ ││ │議紀錄表、廣通集團人│ ││ │員明細表、手寫產品療│ ││ │效及行銷技巧資料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編 │ ││ │號第6箱) │ │├──┼──────────┼─────────────┤│19 │ 員工寫給被告廖美雲 │同上。 ││ │ 夫妻之卡片、廣告播 │ ││ │ 出時段表、業績表、 │ ││ │ 出貨明細表、商品教 │ ││ │ 育訓練研習書、答客 │ ││ │ 問、員工出勤表、主 │ ││ │ 管會議紀錄、產品療 │ ││ │ 效資料、訂貨單等資 │ ││ │ 料 │ ││ │ (9樓副總裁辦公室 │ ││ │ 編號第7箱) │ │├──┼──────────┼─────────────┤│20 │鳳帝公司售服單(其上│同上。 ││ │有被告廖美雲之簽名)│ ││ │、出貨表、各平台組織│ ││ │架構表、銷售技巧及產│ ││ │品療效資料、退款明細│ ││ │及客戶退款追蹤情形(│ ││ │預防話術)、答客問等│ ││ │資料(9樓副總裁辦公 │ ││ │室編號第8箱) │ ││ │ │ │└──┴──────────┴─────────────┘
二、核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廖陳淑琍、廖佑富、李玉枝、陳宜文、趙素枝、吳俐璇、秦雅萍、陳素真、曾翌婷、游如敏、游雅雯、陳宜平、賴宛妮、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簡瓊芬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趙素枝另犯刑法第216條、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查被告等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廖陳淑琍、廖佑富、李玉枝、陳宜文、趙素枝、吳俐璇、秦雅萍、陳素真、曾翌婷、游如敏、游雅雯、陳宜平、賴宛妮、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簡瓊芬間就前開常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被告廖紋廣等與天○○就前開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幫助常業詐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詐欺處斷。被告趙素枝所犯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天○○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請審酌被告等利用被害人等追求身體健康、增高、豐胸、瘦身等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刷取巨額款項,被害人要求退貨或退款時,則以各種方法推託處理,使被害人每月背負龐大之本金及利息支出,造成工作、家庭、生活、身心之巨大負擔;而被告廖紋廣、廖美雲、廖陳淑琍、廖佑富、李玉枝、陳宜文、趙素枝、吳俐璇、秦雅萍、陳素真、曾翌婷、游如敏、游雅雯、陳宜平、賴宛妮、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簡瓊芬等以詐欺為常業數年,詐欺金額達9億元以上,請各判處被告廖紋廣、廖美雲有期徒刑7年;各判處被告廖陳淑琍、廖佑富、秦雅萍、李玉枝、吳俐璇、陳宜文有期徒刑5年;各判處被告游如敏、游雅惠有期徒刑3 年;各判處被告趙素枝、陳宜平、賴宛妮、曾翌婷有期徒刑2年6月;各判處被告虞玉龍、甯柏青、詹凱棻、雷凱雄、陳素真、簡瓊芬有期徒刑1年。被告天○○身為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商,明知所代言之三種產品不具有豐胸、瘦身、增高之效果,竟在廣告中宣稱該等產品具有前開療效,而導致甚多民眾陷於錯誤而遭詐騙,請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九扣案之存摺、印鑑等物及附表十帳戶內之資金、被告趙素枝偽造之前開署押,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檢察官 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舊 92.06.25 以前)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件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1367號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20368號被 告 丙○○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被 告 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莉卿律師
王世豪律師被 告 天○○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三 人 張立業律師共 同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已起訴之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天○○等涉嫌幫助常業詐欺案件有相牽連案件之關係,應該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係夫妻關係,天○○與丙○○係朋友關係。丙○○、丁○○夫妻係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池正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緹公司)及吉時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時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人,丁○○且係該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天○○係址設台北市○○區○○街○○○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丙○○、丁○○夫妻於民國92年間與廣通集團之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廖紋廣、廖美雲夫妻涉嫌常業詐欺等罪嫌業已提起公訴)原具有合作關係,丙○○夫妻有出售部分貨物予廣通集團銷售,丙○○之妹並在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之工作,丙○○復介紹天○○予廖紋廣認識,由天○○為廣通集團拍攝產品廣告並同意廣通集團使用天○○之肖像及使用謝老師名義銷售部分產品(天○○該部分幫助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業已提起公訴)
二、丙○○、丁○○夫妻於93年6月間,因故終止與廣通集團之合作關係,自廣通集團帶走部分員工,並於93年7月28日自行成立池正公司,再於95年6月1日成立芭緹公司,且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及12樓成立電話機房。除自廣通集團所帶來之部分員工外,另行透過報紙廣告,聘僱林庭妃等100餘名電話行銷人員(該等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
且自93年9月1日起,以池正公司或芭緹公司之名義向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機使用。
三、丙○○、丁○○及天○○均明知池正公司、芭緹公司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任何療效,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且宣稱療效。竟拍攝數支由天○○及30餘名影星(該等人士另行簽分偵辦)及不知名民眾等人,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天○○除以每集3萬元之價格為廣通拍攝前開廣告外,亦同意池正公司及芭緹公司將該等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名義銷售產品並同意池正公司、芭緹公司將其肖像印製在產品之外包裝盒上,池正公司、芭緹公司每銷售謝老師之相關產品
1 組,則給付新台幣(下同)10元予天○○作為後謝,數年來,池正公司、芭緹公司累計給付天00000-0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丙○○、丁○○將前開廣告在國興日本電視台、東森電影台、東森洋片台、東森娛樂台、東森戲劇台、AXN衛星電視台、好萊塢電視台、超視娛樂台等電視台長期強力播放,有時甚至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該等廣告佯稱「產品有許多國際認證的檢驗單位,也完成了許多相關的專業檢驗,紛紛證實謝老師的配方絕對安全無虞,保證沒有任何副作用,也因此能得到高達十億元的產品責任險」、「產品榮獲卓越人才金獎、品質金像獎等多項榮耀的肯定」,且產品具有「促進新陳代謝」、「讓皮膚變漂亮、清除體內多餘的脂肪、宿便、水份」、「使用後有非常明顯可見的瘦身效果,保證能讓某些最難減輕體重的人,每個禮拜至少也有降底1到3公斤的效果」、「改善便秘」、「去油、排除毒素」、「該少的少掉不該少的還是留著(該瘦的地方瘦不該瘦的地方不會瘦)」、「改善臉部痘痘、改善水腫」、「黑眼圈變淡」、「改善睡眠」、「讓月經規律、改善經痛」、「排除多餘的熱量、體內的廢物」、「一個禮拜,就能去除2公斤左右的油脂,還能清掉好幾公斤的宿便,除所熟悉的知名演藝人員之外,還有超過十幾萬的民眾,經由這個方法,而得到非常輕鬆的身材」、「能夠針對需要瘦的地方局部瘦身」、「用最健康但是最快的速度,馬上就能減掉十幾公斤的累贅,而且還可以同時增加胸部的尺寸(豐胸)」、「改善手腳冰冷、促進血液循環」、「降低高血壓」、「只要一天喝3次,保證讓你10天以後,兩公斤、兩公斤的瘦下來」、「喝了1個月以後,最少瘦3到6公斤以上」、「改善憂鬱」、「活血消腫」、「喝了絕對不會有復胖的問題」、「一個多月,就減少了6、7公斤」、「一個月最少可以瘦5公斤」、「排除體內的自由基」、「調整腸胃、改善習慣性便秘」、「能夠讓你瘦了還能擁有一個豐滿(胸部)的你」、「改善痔瘡」、「產品有軟化脂肪、分解脂肪結構、快速排除脂肪以及消暑利尿,能增加血液循環、提升新陳代謝、排除多年宿便、分解冠狀動脈脂肪、降低血管脂肪,降低肝臟脂肪囤積,預防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以及消除臉部浮腫、肢體浮腫」、「降血糖」、「改善婦女病,腰酸背痛」、「壯陽」、「豐胸」、「增高」等療效。致使不知情民眾誤信產品具有廣告宣稱之療效而陷於錯誤,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資料後,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營養師或謝老師的助理,部分以「化名」方式,依據「售服話術Q&A」、「電話CALLIN/CALLO UT話術」及「新人接電話應注意的事項」等公司教育訓練之詐騙技巧,致電民眾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稱係謝老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具有前開療效及增胖等療效之產品套組,產品絕對有前開廣告宣稱之效果,短時間即可瘦身10至50餘公斤,並以如果3個月有瘦身10公斤,有3萬元之獎金可以拿作為誘餌,強力推銷ISO飲、親身體驗、瑞奇曼組合、窈窕新典範等30餘種產品(產品明細如附表一),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且有增胖、腹瀉、腹痛、頭痛、頭暈疲倦無力、心悸、胸悶、水腫等如附表所示之副作用。而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要找原來之諮詢師、營養師要求退貨、退費時,皆由另外之行銷小姐代接電話,以原諮詢師或營養師不在、在忙、出國,再轉告原諮詢師或營養師等語推託;副作用之部分則依據教育訓練所教導之方法稱係「自然的排毒反應」、「好轉反應」,係在幫忙調整體質,成為「易瘦體質」,「等到調整期一過,身體的抵抗力增強,免疫增加,代謝提高成為易瘦體質,就會開始瘦下來」、「暈眩係因為體內毒素囤積太多,待暈眩反應消失後,整個人都會感到非常輕鬆,而且很有精神」等語;或依照教育訓練所教導之「救單技巧」由行銷人員「互相搭配、角色互換、演黑白臉」拒絕客戶之要求;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係,再請謝老師之特助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強效」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致使民眾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欺犯行。部分民眾使用產品並無效果;部分民眾為了拿到3萬元之獎金,以攤平先前所受之損失,非因使用產品之原因如強力節食、加強運動、產後自然瘦有瘦少部分之重量或有瘦身下來,丙○○等竟將該等被害人當作減肥成功之案例作為宣傳,使用無效果者佯稱使用有效果;有減重少部份者佯稱減重許多;將非因使用產品而瘦身者佯稱係使用產品之原因瘦身。
四、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堅決,丙○○等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年3月27日公布該會近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23件係針對池正公司之產品,有19件係針對芭緹纖體之產品所提出之申訴。
五、自93年9月1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丙○○、丁○○等人以前開方式詐欺取財至少4億6357萬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人計有萬餘人之多。以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124萬2000元、其次分別為114萬2000元、113萬8000元、100萬8000元、89萬8000元、84萬元、76萬1000元、75萬6000元、73萬7600元、73萬4400元、72萬元、69萬2000元、67萬2000元、62萬4000元、60萬2000元、58萬6000元、58萬元、57萬6000元、56萬8000元、56萬8000元。經循線通知416名被害人製作筆錄,製作筆錄之被害人個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70萬元,被詐騙金額排名前10名分別為
70 萬元、30萬元、26萬元、25萬2000元、24萬8000元、24萬元、21萬6840元、21萬元、20萬6000元、20萬4000元不等(該41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丙○○等之詐欺方式詳如附表二、三所示)。造成被害人背負鉅額債務,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6年4月3日、同年5月15日搜索池正公司、芭緹公司之營業處所等地點,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訂購單、廣告錄影帶、電話CALL IN╱OUT技巧等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六、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如附表二、三之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96偵11367號卷(一) │ │├──┼──────────┼────────────┤│1 │被告丙○○、丁○○之│全部犯罪事實。 ││ │供述。 │被告丁○○在公司有專屬辦││ │ │公室,且每月約領取公司10││ │ │萬元左右薪資之事實。 │├──┼──────────┼────────────┤│2 │同案被告林庭妃、周鈺│同上。 ││ │雯、高韶君、詹秦瑜於│被告丁○○自己有辦公室,││ │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及│一個星期會至公司3到4次,││ │證述。 │公司之文件要經過被告吳淑││ │ │惠之批准,被告丁○○確實││ │ │有執行池正及芭緹公司之業││ │ │務。 │├──┼──────────┼────────────┤│ │96偵11367號卷(二) │ │├──┼──────────┼────────────┤│3 │同案被告彭馨瑩、楊鎮│全部犯罪事實。 ││ │銘、張玉蓮、方家鴻、│ ││ │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 │。 │ │├──┼──────────┼────────────┤│4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池正、芭緹公司所販售之產││ │檢驗局96年6月4日藥檢│品僅係食品之事實。 ││ │參字第0960007728號函│ │├──┼──────────┼────────────┤│5 │聯信中心96年6月4日 │池正、芭緹公司以聯信公司││ │96聯卡商管字第096040│之刷卡機刷卡詐欺被害人之││ │0116號函。 │金額高達1億3730萬5421元 ││ │ │。 │├──┼──────────┼────────────┤│6 │中信銀行防偽科96年5 │池正、芭緹公司利用中信銀││ │月25日中信銀卡管收第│行之刷卡機最近一年詐欺被││ │00000000000字號簡便 │害人之金額。 ││ │行文表稿。 │ │├──┼──────────┼────────────┤│7 │證人即告訴人癸○○、│證人等被詐騙之事實。 ││ │甲○○○、未○○、鍾│ ││ │文清、戌○○、庚○○│ ││ │、午○○、陳惠怡、陳│ ││ │心智、乙○○、戊○○│ ││ │、壬○○、辛○○、徐│ ││ │筱芸、丑○○、己○○│ ││ │、子○○、辰○○、馬│ ││ │一琪、亥○○、劉洺竺│ ││ │、卯○○、申○○、李│ ││ │蕙香、寅○○、巳○○│ ││ │於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述│ ││ │。 │ │├──┼──────────┼────────────┤│8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提供│名單上所列之人及減重重量││ │池正公司減重5公斤及 │假設為真,且假設係使用產││ │減重10公斤以上之客戶│品之原因瘦身,其占所有被││ │名單各1份 │害人之比例亦甚低,且與行││ │ │銷人員所宣稱之減重重量亦││ │ │有很大差距。 │├──┼──────────┼────────────┤│9 │刑事警察局偵查員針對│產品並無瘦身之效果,瘦身││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提供│係因為節食、運動或其它之││ │池正公司減重5公斤及 │原因。且部分被害人池正、││ │減重10公斤以上客戶所│芭緹公司所宣稱之減重重量││ │作之電話訪談結果2 份│與實際減重之重量不符。 ││ │及偵查報告1份 │ │├──┼──────────┼────────────┤│10 │證人林怡君之證述。 │行銷人員向證人林怡君佯稱││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3個月可瘦身10公斤以上, ││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證人林怡君有依照指示服用││ │林怡君有瘦身5.5公斤 │產品,使用2個月根本沒有 ││ │) │瘦身效果,第3個月為了拿 ││ │ │到3萬元代言獎金,有控制 ││ │ │飲食及運動,才瘦身5公斤 ││ │ │,瘦身並非使用產品之關係││ │ │。 │├──┼──────────┼────────────┤│11 │被害人張慧莉寄至本署│被害人張慧莉係剛生產後使││ │之聲明書1份。 │用產品,使用1個月並無效 ││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果,想要退貨遭推託。後來││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被害│因節食(1日吃兩餐、少吃 ││ │人張慧莉有瘦身10公斤│澱粉)、勞累(白天上班,││ │) │晚上要帶兩個小孩、餵奶、││ │ │哄小孩)等原因才瘦身。 │├──┼──────────┼────────────┤│12 │被害人高士偉寄至本署│被害人高士偉僅使用了全部││ │之聲明書1份。 │產品之二分之一即停用,為││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了減少損失拿到3萬元獎金 ││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被害│,每日慢跑增加運動量及食││ │人高士偉有瘦身15公斤│物控制,才瘦身下來,瘦身││ │) │並非使用產品之關係。 │├──┼──────────┼────────────┤│13 │證人陳江平之證述。 │因個人體重較胖,體重都會││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起起伏伏,使用產品期間因││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吃較清淡,肉吃較少,且有││ │陳江平有瘦身11.5公斤│在練氣功,所以有瘦3至4公││ │) │斤,瘦身並非使用產品之關││ │ │係,且並無瘦11.5公斤。 ││ │ │ │├──┼──────────┼────────────┤│14 │證人盧碧慧之證述。 │行銷人員稱3個月可以瘦10 ││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公斤,為了拿到3萬元獎金 ││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嚴格節食(晚餐不吃,午││ │盧碧慧有瘦身11公斤公│餐吃清淡)及加強運動(作││ │斤) │瑜加、騎腳踏車)才瘦身,││ │ │瘦身與產品無關。 │├──┼──────────┼────────────┤│15 │證人洪榮坤之證述。 │為了拿到獎金,嚴格節食(││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每餐只吃青菜)及運動(每││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週5次,每次跑步3000公尺 ││ │洪榮坤有瘦身11.5公斤│)才瘦身,瘦身與使用產品││ │) │無關。 │├──┼──────────┼────────────┤│16 │證人霍陳金珠之證述。│購買產品後,只有使用產品││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兩次,就因兒子阻止並將產││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品丟掉,並無任何減重效果││ │霍陳金珠有瘦身9公斤 │。 ││ │) │ │├──┼──────────┼────────────┤│17 │證人林俊傑之證述。 │行銷人員稱3個月可瘦身10 ││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公斤以上,使用產品後完全││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沒有瘦,因母親阻止停止使││ │林俊傑有瘦身7公斤) │用產品後,自己運動有瘦 ││ │ │1至2公斤。 ││ │ │ │├──┼──────────┼────────────┤│18 │證人寅○○之證述。 │使用產品僅2個星期,因其 ││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它原因該兩週都未吃飯,有││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瘦將近10公斤,第3週未使 ││ │寅○○有瘦身5公斤) │用產品,也沒有吃飯,同樣││ │ │有瘦5公斤,瘦身與使用產 ││ │ │品無關。 │├──┼──────────┼────────────┤│19 │證人吳智瑋之證述。 │使用產品完全無效,為了要││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拿到獎金,有節食不吃晚餐││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2個星期,該兩週有瘦約3公││ │吳智瑋有瘦身5公斤) │斤,但因受不了,很難過,││ │ │又開始吃晚餐,後來又沒有││ │ │任何瘦身效果。 │├──┼──────────┼────────────┤│20 │證人陳雲琴之證述。 │行銷人員稱證人陳雲琴可瘦││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身50公斤,使用產品期間,││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因為搬家約20天,勞累有瘦││ │陳雲琴有瘦身5公斤) │約3至5公斤,曾因使用產品││ │ │無效要求退貨遭拒絕。 ││ │ │ │├──┼──────────┼────────────┤│21 │證人石雅蘭之證述。 │係產後購買產品,行銷人員││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稱可以瘦20公斤以上,第一││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次購買產品使用,因為工作││ │石雅蘭有瘦身7公斤) │忙、節食、帶小孩之關係有││ │ │瘦4公斤,第二次購買之產 ││ │ │品行銷人員保證可以瘦10公││ │ │斤,但使用完全無效,從來││ │ │沒有瘦到7公斤。 │├──┼──────────┼────────────┤│22 │證人陳靜宜之證述。 │使用產品無效,因為節食,││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只吃青菜、水果、完全不吃││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證人│飯及澱粉類的東西,且有加││ │陳靜宜有瘦身7公斤) │強運動,有瘦3到4公斤,但││ │ │從未瘦到7公斤。 ││ │ │ │├──┼──────────┼────────────┤│23 │被害人鄧世桂之陳報狀│產品完全無效,為了要拿獎││ │1份。 │金3萬元,以減少損失,勤 ││ │(辯護人張立業律師所│加運動、強力節食才減重10││ │提供之前開名單稱被害│公斤,如稍不留意飲食、運││ │人鄧世桂有瘦身10公斤│動,體重又會直線上升。 ││ │) │ │├──┼──────────┼────────────┤│24 │池正、芭緹、吉時購公│被告丁○○擔任該等公司負││ │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 │責人之事實。 ││ │份。 │ │├──┼──────────┼────────────┤│ │96偵11367號卷(三) │ │├──┼──────────┼────────────┤│25 │池正及芭緹公司中信銀│被害人等被詐欺之事實。 ││ │行、聯信中心刷卡機被│ ││ │害人刷卡資料3份。 │ │├──┼──────────┼────────────┤│ │96偵19130號卷 │ │├──┼──────────┼────────────┤│26 │被告天○○在警詢及偵│被告天○○為池正、芭緹、││ │查中之供述。 │吉時購公司拍攝前開部分產││ │ │品之廣告,且同意池正、芭││ │ │緹、吉時購公司使用其名義││ │ │、肖像銷售產品之事實。 │├──┼──────────┼────────────┤│27 │合約書1份。 │被告天○○為吉時購公司拍││ │ │攝廣告之事實。 │├──┼──────────┼────────────┤│28 │被告丙○○、丁○○之│被告丙○○、丁○○有領取││ │所得稅申報及財產資料│吉時購等公司薪資之事實。││ │。 │ │├──┼──────────┼────────────┤│ │刑事警察局移送卷第一│ ││ │卷 │ │├──┼──────────┼────────────┤│29 │池正、芭緹公司之產品│池正、芭緹公司銷售前開產││ │目錄。 │品,且有宣稱療效之事實。││ │ │部分產品以謝老師(被告謝││ │ │福松)名義銷售之事實。 │├──┼──────────┼────────────┤│30 │池正公司、芭緹公司全│被害人等使用產品產生副作││ │產品身體免疫的好轉反│用後池正、芭緹公司之推託││ │應、常見的好轉反應現│之詞。 ││ │象各1份。 │ │├──┼──────────┼────────────┤│31 │售後話術Q&A 2份。 │被害人等使用產品無效或有││ │ │副作用向池正、芭緹公司反││ │ │應時售服人員之推託之詞。│├──┼──────────┼────────────┤│32 │救單技巧、踢單技巧各│池正、芭緹公司行銷人員拒││ │1份。 │絕退貨,行銷貨物之技巧及││ │ │方法。 │├──┼──────────┼────────────┤│33 │電話CALL IN╱CALL │池正、芭緹公司行銷人員詐││ │OUT話術、營養師售服 │欺之方法與技巧。 ││ │追蹤時客戶反應退貨之│ ││ │應對話術原則及流程、│ ││ │新人接電話應注意的事│ ││ │項、電話主動售服的重│ ││ │點、售服營養師飲食追│ ││ │蹤話術、池正、芭緹公│ ││ │司教育訓練等資料數份│ ││ │。 │ │├──┼──────────┼────────────┤│34 │池正、芭緹公司分機座│被告丁○○有專屬辦公室之││ │位表1份。 │事實。 │├──┼──────────┼────────────┤│35 │電話錄音光碟1騙及譯 │池正、芭緹公司行銷小姐詐││ │文1份。 │欺之方法、技巧。 │├──┼──────────┼────────────┤│36 │花旗銀行、聯信中心、│被告等詐欺之總金額高達4 ││ │中信銀行函各1份。 │億餘元之事實。 │├──┼──────────┼────────────┤│37 │廣告光碟及廣告譯文數│全部犯罪事實。 ││ │份。 │ │├──┼──────────┼────────────┤│38 │池正、芭緹公司廣告託│被告等利用電視台播送前開││ │播時段表。 │廣告之事實。 │├──┼──────────┼────────────┤│39 │被告丙○○、丁○○及│全部犯罪事實。 ││ │天○○在警詢時供述。│ │├──┼──────────┼────────────┤│40 │同案被告彭馨瑩等人在│同上。 ││ │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 │刑事警察局移送卷第二│ ││ │卷、第三卷 │ │├──┼──────────┼────────────┤│41 │如附表二所示酉○○等│該等被害人遭詐騙之事實。││ │407名被害人在警詢時 │ ││ │之指訴及證述。 │ │├──┼──────────┼────────────┤│42 │信用卡帳單、發票、產│同上。 ││ │品封面、訂購單等資料│ ││ │數份。 │ │├──┼──────────┼────────────┤│ │其它證物(放置在深坑│ ││ │大型贓物庫) │ │├──┼──────────┼────────────┤│ │扣案如附表四之物。 │全部犯罪事實。 │└──┴──────────┴────────────┘
二、核被告丙○○、丁○○及天○○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等就前開常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詐欺處斷。請審酌被告等利用被害人等追求身體健康、增高、豐胸、瘦身等之心理,不斷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刷取巨額款項,被害人要求退貨或退款時,則以各種方法推託處理,使被害人每月背負龐大之債務,造成工作、家庭、生活、身心之巨大負擔;而被告等以詐欺為常業數年,詐欺金額達4億元以上,被告天○○身為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商,明知所代言之產品不具有廣告及行銷人員所宣稱之效果,竟在廣告中宣稱該等產品具有前開療效,而導致甚多民眾陷於錯誤而遭詐騙,請各判處被告丙○○、丁○○有期徒刑7年,判處被告天○○有期徒刑3年。扣案如附表四之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天○○前因涉嫌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件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6年度偵字第18634號被 告 廖陳淑琍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佑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號3樓現居雲林縣○○鄉○○村○鄰○○路○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宛妮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900巷50-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里○○鄰○○街○○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予以併案,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廖陳淑琍與廖佑富係夫妻關係,且係址設台北縣板橋市○○
路○○○巷○弄○號日瀠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營業地址在台中市○○區○○路3段447號26樓,原名中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瀠子公司)之執行經理,賴宛妮為該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3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該公司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豐胸」、「塑身減肥」、「改善體質」、「排毒」等效果,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廣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藉由東風電視台、年代電視台、JET日本台、台視、民視、衛視中文、衛視西片、衛視國片、MUCH、TVBS-G、中天娛樂、高點、CH-V、東森娛樂、超視娛樂台藝、好萊塢、東森綜合、財訊、環球、新穎、緯來戲劇、追蹤、霹靂、世界、AXN、Z頻道等電視台頻道播送天○○、沈時謀、林光常、20餘名藝人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民眾等人、使用前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該等廣告有時以廣告之方式在電視台播放,有時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佯稱產品具有前開效果。致使不知情之何燕珊陷於錯誤,旋即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當何燕珊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後。賴宛妮復佯稱係「營養師」,化名賴宜虹,依據「答客問」所教導之銷售技巧,致電何燕珊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何燕珊之信任。再佯稱所銷售之產品具有「改善筋骨酸痛」、「改善便秘」及「增高」等效果,且公司有見證活動,買產品後可以參加見證,可以取得高額獎金,所給付之價金全部可以拿回等語,強力推銷產品,並取得何燕珊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何燕珊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甚至代何燕珊辦理貸款以支付前開信用卡款項。致使何燕珊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購買產品,累計在94年至96年間,何燕珊共刷卡新台幣(下同)60萬元購買該公司之產品,何燕珊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賴宛妮等所宣稱之效果,亦無任何代言見證活動,而投訴該公司要求退貨、退費時,該公司以各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
㈡丙○○與丁○○係夫妻關係,二人係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池正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緹公司)及吉時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時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且係該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池正、芭緹公司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任何療效,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且宣稱療效。竟自94年間起至96年間止,拍攝數支由30餘名影星及不知名民眾等人,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並將前開廣告在國興日本電視台等數家電視台長期強力播放,有時甚至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該等廣告佯稱「產品有許多國際認證的檢驗單位,也完成了許多相關的專業檢驗,紛紛證實謝老師的配方絕對安全無虞,保證沒有任何副作用,也因此能得到高達十億元的產品責任險」、「產品榮獲卓越人才金獎、品質金像獎等多項榮耀的肯定」,且產品具有「促進新陳代謝」、「讓皮膚變漂亮、清除體內多餘的脂肪、宿便、水份」、「使用後有非常明顯可見的瘦身效果,保證能讓某些最難減輕體重的人,每個禮拜至少也有降底1到3公斤的效果」、「改善便秘」、「去油、排除毒素」、「該少的少掉不該少的還是留著(該瘦的地方瘦不該瘦的地方不會瘦)」、「改善臉部痘痘、改善水腫」、「黑眼圈變淡」、「改善睡眠」、「讓月經規律、改善經痛」、「排除多餘的熱量、體內的廢物」、「一個禮拜,就能去除2公斤左右的油脂,還能清掉好幾公斤的宿便,除所熟悉的知名演藝人員之外,還有超過十幾萬的民眾,經由這個方法,而得到非常輕鬆的身材」、「能夠針對需要瘦的地方局部瘦身」、「用最健康但是最快的速度,馬上就能減掉十幾公斤的累贅,而且還可以同時增加胸部的尺寸(豐胸)」、「改善手腳冰冷、促進血液循環」、「降低高血壓」、「只要一天喝3次,保證讓你10天以後,兩公斤、兩公斤的瘦下來」、「喝了1個月以後,最少瘦3到6公斤以上」、「改善憂鬱」、「活血消腫」、「喝了絕對不會有復胖的問題」、「一個多月,就減少了6、7公斤」、「一個月最少可以瘦5公斤」、「排除體內的自由基」、「調整腸胃、改善習慣性便秘」、「能夠讓你瘦了還能擁有一個豐滿(胸部)的你」、「改善痔瘡」、「產品有軟化脂肪、分解脂肪結構、快速排除脂肪以及消暑利尿,能增加血液循環、提升新陳代謝、排除多年宿便、分解冠狀動脈脂肪、降低血管脂肪,降低肝臟脂肪囤積,預防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以及消除臉部浮腫、肢體浮腫」、「降血糖」、「改善婦女病,腰酸背痛」、「壯陽」、「豐胸」、「增高」等療效。何燕珊於95年2月間,誤信產品具有廣告宣稱之療效而陷於錯誤,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留下資料後,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依據「售服話術Q&A」、「電話CALLIN/CALLOUT話術」及「新人接電話應注意的事項」等公司教育訓練之詐騙技巧,致電何燕珊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何燕珊之信任。並取得何燕珊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何燕珊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何燕珊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4萬8000原之方式購買該公司之產品,何燕珊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所宣稱之效果且有副作用。而要求退貨、退費時,該公司以各等理由百般推託、拒絕受理。
二、案經何燕珊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告訴人何燕珊之指訴。
㈡芭緹公司登記資料、日瀠子公司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貨明細、所購買貨物之照片。
㈢其餘證據請參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
、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起訴書(被告廖陳淑琍、廖佑富及賴宛妮部分)及
96 年度偵字第19130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20368號追加起訴書(被告丙○○、丁○○部分)。
二、所犯法條:刑法修正前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
併辦理由
一、被告等前曾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提起公訴(被告廖陳淑琍、廖佑富及賴宛妮部分)及以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20368號追加起訴(被告丙○○、丁○○部分),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被告所涉罪嫌,係前開案件中之部分犯罪事實(96年度偵字第10303號、96年度調偵字第128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8254號、96年度偵字第7592號起訴書被害人整理表編號19號之被害人;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96年度偵字第7728號、96年度偵字第20368號未列何燕珊為被害人),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件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6年度偵字第22324號96年度偵字第22325號被 告 丙○○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天○○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予以併案,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係夫妻關係,天○○與丙○○係朋友關係。丙○○、丁○○夫妻係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池正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緹公司)及吉時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時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人,丁○○且係該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天○○係址設台北市○○區○○街○○○號1樓福記漢藥房之負責人,從事中藥及青草藥之販售。丙○○、丁○○夫妻於民國92年間與廣通集團之廖紋廣、廖美雲夫妻(廖紋廣、廖美雲夫妻涉嫌常業詐欺等罪嫌業已提出公訴)原具有合作關係,丙○○夫妻有出售部分貨物予廣通集團銷售,丙○○之妹且在廣通集團從事電話行銷之工作,丙○○並介紹天○○予廖紋廣認識,由天○○為廣通集團拍攝產品廣告並同意廣通集團使用天○○之肖像及使用謝老師名義銷售部分產品(天○○該部分幫助常業詐欺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犯行業已提起公訴)
二、丙○○、丁○○夫妻於93年6月間,因故終止與廣通集團之合作關係,自廣通集團帶走部分員工,並於93年7月28日自行成立池正公司,再於95年6月1日成立芭緹公司,且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及12樓成立電話機房。除自廣通集團所帶來之部分員工外,另行透過報紙廣告,聘僱林庭妃等100餘名電話行銷人員(該等電話行銷人員另行偵辦中)。
且自93年9月1日起,以池正公司或芭緹公司之名義向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稱聯信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機使用。
三、丙○○、丁○○及天○○明知池正、芭緹公司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任何療效,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且宣稱療效。竟拍攝數支由30餘名影星及不知名民眾等人,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天○○除以每集3萬元之價格為廣通拍攝前開廣告外,亦同意池正公司及芭緹公司將該等廣告於各電視台播放及使用其名義銷售產品並同意池正、芭緹公司將其肖像印製在產品之外包裝盒上,池正公司、芭緹公司每銷售謝老師之相關產品1組,則給付新台幣(下同)10元予天○○作為後謝,數年來,池正、芭緹公司累計給付天00000-000萬元左右之後謝金。丙○○、丁○○將前開廣告在國興日本電視台、東森電影台、東森洋片台、東森娛樂台、東森戲劇台、AXN衛星電視台、好萊塢電視台、超視娛樂台等電視台長期強力播放,有時甚至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該等廣告佯稱「產品有許多國際認證的檢驗單位,也完成了許多相關的專業檢驗,紛紛證實謝老師的配方絕對安全無虞,保證沒有任何副作用,也因此能得到高達十億元的產品責任險」、「產品榮獲卓越人才金獎、品質金像獎等多項榮耀的肯定」,且產品具有「促進新陳代謝」、「讓皮膚變漂亮、清除體內多餘的脂肪、宿便、水份」、「使用後有非常明顯可見的瘦身效果,保證能讓某些最難減輕體重的人,每個禮拜至少也有降底1到3公斤的效果」、「改善便秘」、「去油、排除毒素」、「該少的少掉不該少的還是留著(該瘦的地方瘦不該瘦的地方不會瘦)」、「改善臉部痘痘、改善水腫」、「黑眼圈變淡」、「改善睡眠」、「讓月經規律、改善經痛」、「排除多餘的熱量、體內的廢物」、「一個禮拜,就能去除2公斤左右的油脂,還能清掉好幾公斤的宿便,除所熟悉的知名演藝人員之外,還有超過十幾萬的民眾,經由這個方法,而得到非常輕鬆的身材」、「能夠針對需要瘦的地方局部瘦身」、「用最健康但是最快的速度,馬上就能減掉十幾公斤的累贅,而且還可以同時增加胸部的尺寸(豐胸)」、「改善手腳冰冷、促進血液循環」、「降低高血壓」、「只要一天喝3次,保證讓你10天以後,兩公斤、兩公斤的瘦下來」、「喝了1個月以後,最少瘦3到6公斤以上」、「改善憂鬱」、「活血消腫」、「喝了絕對不會有復胖的問題」、「一個多月,就減少了6、7公斤」、「一個月最少可以瘦5公斤」、「排除體內的自由基」、「調整腸胃、改善習慣性便秘」、「能夠讓你瘦了還能擁有一個豐滿(胸部)的你」、「改善痔瘡」、「產品有軟化脂肪、分解脂肪結構、快速排除脂肪以及消暑利尿,能增加血液循環、提升新陳代謝、排除多年宿便、分解冠狀動脈脂肪、降低血管脂肪,降低肝臟脂肪囤積,預防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以及消除臉部浮腫、肢體浮腫」、「降血糖」、「改善婦女病,腰酸背痛」、「壯陽」、「豐胸」、「增高」等療效。致使不知情民眾誤信產品具有廣告宣稱之療效而陷於錯誤,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當民眾撥入0800虛擬電話留下資料後,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營養師或謝老師的助理,部分以「化名」方式,依據「售服話術Q&A」、「電話CALLIN/CALLO UT話術」及「新人接電話應注意的事項」等公司教育訓練之詐騙技巧,致電民眾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民眾信任。並佯稱係謝老師根據客戶體質專屬調配具有前開療效及增胖等療效之產品套組,產品絕對有前開廣告宣稱之效果,短時間即可瘦身10至50餘公斤,並以如果3個月有瘦身10公斤,有3萬元之獎金可以拿作為誘餌,強力推銷ISO飲、親身體驗、瑞奇曼組合、窈窕新典範等30餘種產品,並取得民眾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民眾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民眾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之方式購買前開產品,民眾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營養師」所宣稱之效果且有增胖、腹瀉、腹痛、頭痛、頭暈疲倦無力、心悸、胸悶、水腫等如附表所示之副作用。而在法定七日鑑賞期內或使用無效要找原來之諮詢師、營養師要求退貨、退費時,皆由另外之行銷小姐代接電話,以原諮詢師或營養師不在、在忙、出國,再轉告原諮詢師或營養師等語推託;副作用之部分則依據教育訓練所教導之方法稱係「自然的排毒反應」、「好轉反應」,係在幫忙調整體質,成為「易瘦體質」,「等到調整期一過,身體的抵抗力增強,免疫增加,代謝提高成為易瘦體質,就會開始瘦下來」、「暈眩係因為體內毒素囤積太多,待暈眩反應消失後,整個人都會感到非常輕鬆,而且很有精神」等語;或依照教育訓練所教導之「救單技巧」由行銷人員「互相搭配、角色互換、演黑白臉」拒絕客戶之要求;或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係,再請謝老師之特助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強效」配方,原產品尚未開封使用之部分可退貨折抵部分新產品之價金,再次向民眾詐騙金錢,致使民眾一再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相關之產品並授權行銷小姐刷卡。民眾之某張信用卡額度刷滿後,「諮詢師」或「營養師」會再要求民眾提供其它之信用卡資料或代為辦理其它信用卡,或要求民眾向銀行辦理貸款,以遂其一而再之詐欺犯行。部分民眾使用產品並無效果;部分民眾為了拿到3萬元之獎金,以攤平先前所受之損失,非因使用產品之原因如強力節食、加強運動、產後自然瘦有瘦少部分之重量或有瘦身下來,被告等竟將該等被害人當作減肥成功之案例作為宣傳,使用無效果者佯稱使用有效果;有減重少部份者佯稱減重許多;將非因產品原因瘦身者佯稱係使用產品之原因瘦身。
四、有少數民眾向消基會、消保官或司法機關尋求就濟或態度堅決,被告等則派員出面和解化解糾紛,致使該集團得以施行詐術長達數年而未被查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96年3月27日公布該會近5年消費者申訴之209件書面申訴資料,有23件係針對池正公司之產品,有19件係針對芭緹纖體之產品所提出之申訴。
五、自93年9月1日開始至96年4月25日止,丙○○、丁○○等人以前開方式詐欺取財至少4億6357萬元以上(中國信託之刷卡機部分,僅能提供最近1年之信用卡刷卡金額及資料),被害人計有萬餘人之多。以被害人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排名前20名觀之(因被害人往往刷數張信用卡購買產品,實際被害金額往往大於單一信用卡刷卡金額甚多),單一卡片最高刷卡金額高達124萬2000元、其次分別為114萬2000元、113萬8000元、100萬8000元、89萬8000元、84萬元、76萬1000元、75萬6000元、73萬7600元、73萬4400元、72萬元、69萬2000元、67萬2000元、62萬4000元、60萬2000元、58萬6000元、58萬元、57萬6000元、56萬8000元、56萬8000元。經循線通知416名被害人製作筆錄,製作筆錄之被害人個人被詐騙刷卡總金額最高為70萬元,被詐騙金額排名前10名分別為
70 萬元、30萬元、26萬元、25萬2000元、24萬8000元、24萬元、21萬6840元、21萬元、20萬6000元、20萬4000元不等(該416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被告等之詐欺方式詳如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第7728號、第20368號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
六、又經警循線再通知如陳怡君等69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製作筆錄,該等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從2000元至50萬元不等(該69名被害人之姓名、被詐欺時間、地點、損失金額、開立發票公司、被告等之詐欺方式詳如附表所示)。造成被害人等背負鉅額債務,而嚴重影響家庭、工作及身心之健康。嗣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6年4月3日、同年5月15日搜索池正公司、芭緹公司之營業處所等地點,並扣得訂購單、廣告錄影帶、電話CALL IN╱OUT技巧等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七、案經如附表之人告訴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在警詢時之指述。
㈡信用卡帳單、送貨單、統一發票、訂購單等資料影本數紙。
㈢其餘證據請參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第7728號、第20368號起訴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丙○○、丁○○及天○○所為,係犯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等就前開常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處斷。
併辦理由
一、被告等前曾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第7728號、第2036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被告等所涉罪嫌,與前開案件相同,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僅被害人不同,本件之69被害人如附表所示)。
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檢察官 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件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97年度偵字第6910號被 告 丙○○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予以併案,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丁○○係夫妻關係,二人係池正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池正公司)、芭緹纖體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緹公司)及吉時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時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且係該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池正、芭緹公司所販售之產品不具有任何療效,且明知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且宣稱療效。竟自94年間起至96年間止,拍攝數支由30餘名影星及不知名民眾等人,使用前及使用後見證、介紹或解說之廣告。並將前開廣告在國興日本電視台等數家電視台長期強力播放,有時甚至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在健康、美容節目中播出。該等廣告佯稱「產品有許多國際認證的檢驗單位,也完成了許多相關的專業檢驗,紛紛證實謝老師的配方絕對安全無虞,保證沒有任何副作用,也因此能得到高達十億元的產品責任險」、「產品榮獲卓越人才金獎、品質金像獎等多項榮耀的肯定」,且產品具有「促進新陳代謝」、「讓皮膚變漂亮、清除體內多餘的脂肪、宿便、水份」、「使用後有非常明顯可見的瘦身效果,保證能讓某些最難減輕體重的人,每個禮拜至少也有降底1到3公斤的效果」、「改善便秘」、「去油、排除毒素」、「該少的少掉不該少的還是留著(該瘦的地方瘦不該瘦的地方不會瘦)」、「改善臉部痘痘、改善水腫」、「黑眼圈變淡」、「改善睡眠」、「讓月經規律、改善經痛」、「排除多餘的熱量、體內的廢物」、「一個禮拜,就能去除2公斤左右的油脂,還能清掉好幾公斤的宿便,除所熟悉的知名演藝人員之外,還有超過十幾萬的民眾,經由這個方法,而得到非常輕鬆的身材」、「能夠針對需要瘦的地方局部瘦身」、「用最健康但是最快的速度,馬上就能減掉十幾公斤的累贅,而且還可以同時增加胸部的尺寸(豐胸)」、「改善手腳冰冷、促進血液循環」、「降低高血壓」、「只要一天喝3次,保證讓你10天以後,兩公斤、兩公斤的瘦下來」、「喝了1個月以後,最少瘦3到6公斤以上」、「改善憂鬱」、「活血消腫」、「喝了絕對不會有復胖的問題」、「一個多月,就減少了6、7公斤」、「一個月最少可以瘦5公斤」、「排除體內的自由基」、「調整腸胃、改善習慣性便秘」、「能夠讓你瘦了還能擁有一個豐滿(胸部)的你」、「改善痔瘡」、「產品有軟化脂肪、分解脂肪結構、快速排除脂肪以及消暑利尿,能增加血液循環、提升新陳代謝、排除多年宿便、分解冠狀動脈脂肪、降低血管脂肪,降低肝臟脂肪囤積,預防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以及消除臉部浮腫、肢體浮腫」、「降血糖」、「改善婦女病,腰酸背痛」、「壯陽」、「豐胸」、「增高」等療效。郭美筑於95年間,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16樓之3,觀看前開廣告後,誤信產品具有廣告宣稱之「瘦身」療效而陷於錯誤,撥打廣告跑馬燈之免付費電話留下資料後,該公司之行銷人員復自稱為諮詢師,依據「售服話術Q&A」、「電話CALLIN/CALLO UT話術」及「新人接電話應注意的事項」等公司教育訓練之詐騙技巧,致電郭美筑洽詢身體狀況,並以聊天、話家常之方式騙取郭美筑之信任。且佯稱可瘦身
10 到20公斤,如果瘦身有成功,可以領取10萬元之獎金,並取得郭美筑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等信用卡資料,要求郭美筑使用信用卡付費得享受免利率分期付款。致使郭美筑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刷卡7萬元購買該公司之產品,郭美筑在取得前開產品使用後,發現皆無廣告及「諮詢師」所宣稱之效果。行銷人員復佯稱無效是因為個人體質的關係,再請謝老師之特助再依據個人體質調配新的「強效」配方,至少可以瘦10公斤以上,如果有瘦到20公斤,可以參加代言,直接發給獎金,再次向郭美筑訛詐金錢,郭美筑因而再次陷於錯誤刷卡9萬元購買產品,惟使用後仍無任何效果,始知受騙,郭美筑總計損失16萬元。
二、案經郭美筑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告訴人郭美筑在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㈡其餘證據請參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第7728號、第20368號起訴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丙○○、丁○○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嫌。被告等就前開常業詐欺罪嫌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涉常業詐欺與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廣告為健康食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處斷。
併辦理由
一、被告等前曾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130號、第7728號、第2036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本件被告等所涉罪嫌,與前開案件之部分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
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檢察官 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4、5 號刑事判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