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簡上字第 2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46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被?告 甲○○??????? (已歿)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債權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512 號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27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丙○○已於民國93年9 月9 日,獲得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勝訴判決,該判決業於93年10月25日確定,即被告應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詎被告知悉其係債務人,竟基於損害丙○○債權之意圖,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94年2 月5 日,將其所出資並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其子乙○○(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之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巷○○弄○○號5 樓建物,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為第三人黃忠正所有,而處分其財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8 月13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件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復按法院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 項、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已死亡,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合議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法?官 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香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0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