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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95年度執保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處分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業經國軍北投醫院於民國96年3 月9 日以醫修字第0960000511號函建議改以門診追蹤治療,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 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0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