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 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人 甲○○?男?51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殺人案件施以監護處分,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96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監護,所餘監護期間以付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處分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後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令入受監護處分人甲○○入設有精神科設備之國軍北投醫院接受治療,嗣經該醫院門診認為受監護處分人病情經評估無住院之必要,依刑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停止監護,所餘監護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