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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甲○○選 任 辯護人 林聖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命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鈞院裁定以新台幣四百萬元交保,惟覓保無著,且被告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在案,並無串證或湮滅罪證情事等語。

三、按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案偵查業已終結,被告係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命羈押在案。惟核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足認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然消滅,應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爰自民國96年1 月8日起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