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即 被 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收保證金等語。經查,被告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七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送達證書影本四份、通知書一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暨拘提報告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件、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